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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披露]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交易中心2026-02-02福建电力交易平台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栏目: 最新披露日期: 2026-02-02<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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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栏目: 最新披露日期: 2026-02-02<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引导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现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 </span><strong style="color: rgb(86, 88, 98);">

一、总体思路</strong></p><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更好统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资源经济高效配置,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优化电力市场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公平反映不同机组对电力系统顶峰贡献。</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 </span><strong style="color: rgb(86, 88, 98);">

二、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机制</strong></p><p><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 </span><strong style="color: rgb(86, 88, 98);">(一)完善煤电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各地按照《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可结合当地市场建设、煤电利用小时数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span></p><p>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天然气发电建立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按照回收天然气发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p><p> <strong style="color: rgb(86, 88, 98);">(二)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简称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下同)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电站经营期满后,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span></p><p> 按照633号文件明确的逐步实现主要通过参与市场回收成本、获得收益的精神,该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执行年限可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同时,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获得的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余部分冲减系统运行费用、由用户分享。</p><p> <strong style="color: rgb(86, 88, 98);">(三)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6, 88, 98);">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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