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版)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规范经营 主体零售交易行为,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促进市场健康 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福建电力市场 运行基本规则(2025 年修订版)》(闽监能市场规〔2025〕 1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福建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福建省内售电 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包括电力交易 平台和“e-交易”App,下同),以签约零售套餐的方式开 展的购售电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含负荷聚合商)与分布 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等聚合资源之间的交易活动纳入零售市 场管理范畴,结合市场发展适时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电力零售市场的运营管理。 第四条电力零售市场运营管理遵循市场主导、公平开 放、创新高效、诚信合规的运营原则。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 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 建省发改委”)依据职能依法履行对福建电力零售市场的监 督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电力零售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 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本细则中的经营主体包括 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含配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含 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运营商等)。 第七条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相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二)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零售交易,自 主选择售电公司和零售套餐,与售电公司确定购售电关系并 签订零售合同。 (三)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市场规则向签约售电 公司提供用于开展电力零售交易所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 负荷曲线及其他信息。 (四)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按相关规定和 零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 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 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款项,完成电费支 付。 (六)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 易相关信息。 (七)具备负荷调节能力的零售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 聚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由其聚合参与电 能量交易在内的多品种交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售电公司(含配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相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二)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足 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及时发布、更新零售套餐,与零 售用户确定购售电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 (三)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经用户授权后有权获取代 理用户的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需求等信息,并协商做好 零售合同的调整和确认工作。 (四)履行与代理零售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代理其参 与电力批发交易,按相关规定和零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落实相关政策规则要求,向代理零售用户提供电 力市场入市政策、交易结算规则、套餐结算说明、市场交易 行情等专业售电服务,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六)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 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 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完成 电费收付。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售电公司管 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电费结算。 (八)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 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承担代理零售用户信息保密义 务。
(九)保底售电公司按国家及福建相关政策规定向零售 用户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分布式电源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相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二)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可 自主选择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确 定聚合关系并签订聚合服务合同。 (三)在聚合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市场规则向签约 的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提供用于开展聚合服务所需信息、响 应调节指令和控制要求,根据合同获得收益。 (四)履行签订的聚合服务合同,按相关规定和聚合服 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 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 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收取款项,完成电费收 取。 (六)分布式电源按要求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及时 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七)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 易、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虚拟电厂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相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注册信息变更。 (二)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 照售电公司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及时发布、更新聚 合类零售套餐,与聚合资源确定聚合关系并签订聚合服务合 同。 (三)在聚合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 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协调各聚 合资源的运行状态、发用电计划等,提供电能量、辅助服务、 需求响应等市场服务。 (四)履行签订的聚合服务合同,代理聚合资源参与电 力批发交易,按相关规定和聚合服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获取、查看结算依据和电费账单,按规定时间核 对并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 收付的银行账户,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完成 电费收付。 (六)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 易等相关信息,承担代理聚合资源的信息保密义务。 (七)按要求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开 展可调节容量、调节性能、数据交互等功能测试,根据参与 交易品种接入新型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开 展聚合资源实时监测,按要求主动提供调节能力变化情况。 (八)承担电网安全保供义务,按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
构统一调度,不得擅自调整运行参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零售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 出等相关服务,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供经营主体注册、信息 变更、入市及退出相关信息。 (二)负责电力零售交易平台的建设、运维与管理。 (三)负责电力零售交易组织实施,监测分析零售市场 运行情况,对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 行为及时向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发改委报告,并配合进 行调查。 (四)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零售市场经营主体及电 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提供结算相关服务。 (五)收取并管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履约保函 (保险)。 (六)经福建省发改委授权开展售电公司等经营主体信 用评价工作,配合开展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按照国家信息安 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政策规则要求,依法发布 和披露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八)参与制定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并及时向电
力交易机构反馈用户销户、过户、分户、并户等变更情况。 (二)负责零售用户供用电合同管理和分布式电源购售 电合同管理。 (三)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结算 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数据交互的完整性、准确 性和及时性。 (四)负责零售用户、聚合资源的计量管理,并根据电 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按期向经营主 体出具电费账单,提供电费账单查询等服务。 (五)负责根据电费账单按时完成电费收付,并向发生 付款违约的经营主体催缴欠款。对于逾期仍未全额付款的售 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 险)的使用申请。 (六)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市场交 易等相关信息。 (七)组织协调计量和电费结算有关问题,参与协调结 算依据有关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经营主体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前,应在电力交 易平台完成注册。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 持续性满足注册条件等业务要求,按照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电力用户参与市场方式
第十五条市场化用户的分类 市场化用户(工商业用户)根据其是否直接参与市场交 易,分为直接交易用户和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其中:直接交 易用户根据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分为批发用户和零 售用户。 第十六条市场化用户注册生效后,可自主选择参与电 力零售交易或电力批发交易,其中:选择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的,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与售电公司签约零售套餐建立购 售电关系,成为零售用户。 第十七条市场化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可按月转换。 (一)电网代理购电用户转直接交易用户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月零售市场交易闭市前,自主 选择与售电公司签约零售套餐,从次月起转为零售用户。也 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自主操作,完成批发市场入市风险阅知 和进入批发市场真实意愿确认后,从次月起转为批发用户。 (二)批发用户与零售用户相互转换 1.批发用户转零售用户: 每月零售市场交易闭市前,批发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售 电公司签约零售套餐建立购售电关系,从次月起转为零售用 户。零售套餐签约后,批发用户所持有的后续月份中长期交
易合同转移至该售电公司,其中:绿电合同转移后电量自动 关联至该用户,售电公司与用户结算的绿电环境价值由双方 另行签约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确定。 2.零售用户转批发用户: 每月零售市场交易闭市前,零售用户在确认后续月份不 存在未执行的零售合同(零售合同履约到期或已解除)的前 提下,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自主操作,完成批发市场入市风险 阅知和进入批发市场真实意愿确认后,从次月起转为批发用 户。 第十八条保底售电服务机制 (一)当售电公司存在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不符合市场履约风险有关要求,以及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 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整体转让未处理完成的情况时, 电力交易机构报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同意后,启 动保底售电服务,按照福建省保底售电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 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零售合同;与售电公司解 除零售合同的,也应及时签订新的零售合同。未及时签订零 售合同且未转为批发用户的,按照福建省保底售电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节分布式电源参与市场方式
第十九条分布式电源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新能源入市相 关政策规定,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聚合参与市场、接受市 场价格等三种方式,其中:选择聚合参与市场的即进入零售
市场。 第二十条分布式电源可自主选择一家资源聚合类经营 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其中: 选择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代理的,应在办理注册前按照电力 负荷管理中心或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完成虚拟电厂技术 支持系统接入,建立聚合关系后,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与 该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约聚合类零售套餐,完成聚合关系确认。 分布式电源以发电项目为单位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选择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代理的分布式电 源发电项目,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选择次年度拟转换的参与 市场方式,包括直接转聚合、聚合转直接参与市场方式。 (一)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由直接转聚合方式,应按以 下原则开展: 1.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确认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已被聚合 接入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 2.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信息变更生效,新增匹配对应的 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关联关系。 3.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确认次年度不存在未执行的批发 交易合同。 4.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于每年度零售市场交易闭市前与 对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按要求确定聚合关系,完成 直接转聚合方式转换。 (二)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由聚合转直接方式,应满足 福建省新能源入市相关政策要求,并按以下原则开展:
1.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确认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已取消接 入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 2.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信息变更生效,原聚合关系次月 起自动失效。 3.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于每年度零售市场交易闭市前选 择以直接参与方式入市,完成聚合转直接方式转换。 第二十二条已聚合参与交易的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 应在聚合服务合同履约到期前,及时签订后续时间的聚合服 务合同。未及时与资源聚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 等)签订新的聚合服务合同且未转为直接参与市场方式的, 自无聚合服务合同可履约的月份起按接受市场价格方式参 与市场。
第四章零售套餐
第二十三条零售套餐是零售市场经营主体约定购售电 资费的标准化商品,分为标准化零售套餐和定制化零售套餐。 (一)标准化零售套餐指按照规定的套餐模板配置上架、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套餐。 (二)定制化零售套餐指在套餐模板基础上,双方可协 商约定套餐各项参数,由一方定向推送至对应对象的套餐。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之间签约的聚合类零售套 餐纳入零售套餐管理。 第二十四条零售套餐制定原则
(一)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制定套餐时应充分结 合自身运营成本、批发市场购电成本、市场交易能力、风险 预控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套餐价格。 (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 源之间签约的零售套餐交易价格应不包括非电力市场化购 售电交易费用(如设备运维费等)。 第二十五条零售套餐内容。公开上架的零售套餐包括 但不限于套餐类型、执行周期、交易电量约束、电能量交易 价格、绿电环境权益价值、是否允许协商变更等关键条款。 零售套餐按自然月生效。 第二十六条零售套餐类别。零售套餐分为常规电能量 套餐、绿电环境权益套餐和保底售电套餐,以及适应新型经 营主体参与市场需要的聚合类零售套餐。 第二十七条常规电能量套餐 现阶段,常规电能量套餐分为“固定价格”、“市场均 价+服务费”、“价差分享/分摊”套餐。 (一)“固定价格”套餐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约定的套餐电价P为一口价,不随 市场行情浮动。零售用户可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燃煤发 电市场价格走势等相关信息,合理确定签约的套餐电价。对 “固定价格”套餐设置封顶价格条款,当套餐电价P 超过封 顶价格时,按照封顶价格结算。封顶价格 封顶 P 算法如下: ) ( 均价 封顶 n% 1 P P 其中:
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均价 (不含月度追退补电量,下同),按福建省现货交易等相关 规定计算。 n%为封顶系数,由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组 织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明确。 (二)“市场均价+服务费”套餐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在市场均价的基础上,约定售电公 司提供电力市场化购售电交易服务的服务费。对“市场均价 +服务费”套餐设置封顶价格条款。根据双方是否选择分时 段签约,分为不分时段套餐、分时段套餐。 1.不分时段“市场均价+服务费”套餐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在市场均价 均价 P 的基础上,约定服 务费 0P 。套餐电价P算法如下: 0P P P 均价 其中: 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均价,按 福建省现货交易等相关规定计算。 0P 为不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运维、巡检等非电力市场化 购售电交易服务的费用, 0 P 。 套餐电价P 超过封顶价格时的结算原则及 封顶 P 算法均与 “固定价格”套餐相同。 2.分时段“市场均价+服务费”套餐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在24 个时段市场均价 t P均价的基础上, 约定每个时段的服务费 0P 。套餐电价 tP 算法如下:
t t P P P 均价 其中: t P均价为时段t 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分时 段结算均价,按福建省现货交易等相关规定计算。 0P 原则同上,且24 个时段均相同。 套餐电价P 超过封顶价格时的结算原则与“固定价格” 套餐相同。封顶价格 t 封顶价格 P 按24 个时段设置,算法如下: ) ( 均价 封顶价格 n% t t P P 其中: t 均价 P 为时段t 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 均价,按福建省现货交易等相关规定计算。 n%取值原则与“固定价格”套餐相同。 (三)“价差分享/分摊”套餐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的套餐电价在基准价的基础 上,对本售电公司购电均价低于或高于基准价的部分,按约 定的比例分享或分摊给用户。对“价差分享/分摊”套餐设置 封顶价格条款。套餐电价P算法如下: % k P P P P ) ( 购电均价 基准 基准 其中: 基准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均价 均价 P 。 购电均价 P 为履约月本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量结算均价 (不含月度追退补电量,下同),按福建省现货交易等相关 规则计算。
% k 为归用户的分享或分摊比例,取值范围为 % % k ,�取值保留一位小数。 套餐电价P 超过封顶价格时的结算原则及 封顶 P 算法均与 “固定价格”套餐相同。 第二十八条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零售用户根据绿电溯源需求,可选择签订常规绿电环境 权益套餐或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也可同时签订两类套 餐。 1.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非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 通过其签约的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绿电电能量的购买按用户 与售电公司签约的常规电能量套餐执行,无需另行约定。在 此基础上用户通过与同一售电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 承担的绿电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即所购绿电对应的绿证价格), 绿证 P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 交易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结算时原则上不超过 ) ( 绿证均价 r% 1 P 。 其中: 绿证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绿电交易环 境权益结算均价。 r%为传导系数,由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组 织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明确。 2.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与 售电公司在签约常规电能量套餐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售电 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承担的全月24 个时段绿电环 境价值 t 绿证 P , t 绿证 P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 交易分时段环境价值, t 绿证 P 结算时原则上不超过 ) ( 绿证均价 r% t P , t 绿证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 绿电交易分时段环境价值结算均价。 r%取值同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第二十九条保底售电套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根据 福建省保底售电相关规定,自动匹配形成保底价格,双方无 须另外签约零售合同。 第三十条聚合类零售套餐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 1.“固定价格”套餐 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与代理的聚合资源约 定的套餐电价P为一口价,并按照我省新能源入市相关政策 对未纳入机制的电量按套餐结算。 2.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 聚合资源(分布式电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 单元在签约“固定价格”套餐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虚拟电 厂运营商签约该套餐,约定由聚合资源分享的绿电环境权益 价值 绿证 P 和预计交易电量Q, 绿证 P 、Q≥0,虚拟电厂运营 商所有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的∑Q>0。
(二)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类聚合单元 现阶段按照常规电能量套餐、绿电环境权益套餐及保底 套餐设置,条件具备时拓展“可调节资源类”套餐。 第三十一条零售套餐品种及执行周期。根据交易标的 起止时间不同,分为年度、月度(含多月)套餐。 (一)年度套餐。交易标的为完整年度电能量,起始时 间为次年的1 月1 日,终止时间为次年的12 月31 日。 (二)月度(含多月)套餐。交易标的为一个月或连续 多月的电能量,起始时间为次月1 日,终止时间不超过当年 12 月31 日,交易履约周期最短为一个自然月。现阶段,为 确保虚拟电厂运营商形成相对稳定的聚合调节能力,聚合类 零售套餐的执行周期统一为次月1 日至当年12 月31 日。 第三十二条零售套餐变更和解除。经营主体如有需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尚未履约月份的零售套餐类别、参 数或解除零售合同后签约新的套餐。 现阶段,虚拟电厂运营商除被暂停交易或退出市场外, 暂不允许其与代理的聚合资源解除聚合服务合同。
第五章零售交易组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零售 交易前,应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 险)。 第三十四条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在全省范围内聚合资源,
根据聚合资源类别分别聚合为发电类、负荷类聚合单元,以 聚合单元为单位参与交易。被聚合的资源主体之间不可开展 交易。发电类、负荷类聚合单元的聚合范围按照福建省虚拟 电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每家零售用户、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在同 一合同有效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或资源聚合类经营主 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建立购售电关系或聚合关系,且 全部工商业用电量或上网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或资源聚 合类经营主体(含虚拟电厂运营商等)代理参与市场交易, 不得再单独参与电力批发交易。
第二节交易组织
第三十六条零售套餐交易组织时间。经营主体应在电 力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零售套餐下单,合同签订、变 更和解除。 (一)年度套餐交易。每年底前组织开展,交易结束时 间不晚于年度批发市场交易开市时间。所有已注册生效、零 售合同履约到期或解除的零售用户和聚合资源,以及保底售 电用户均可购买年度套餐。 (二)月度(含多月)套餐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市, 每月工作日9:00-11:00、15:00-17:00 组织开展,交易组织 截止日期为每月20 日(如遇节假日,截止日期相应提前)。 已签约年度套餐且未解约的零售用户和聚合资源,不得再次 签约月度(含多月)套餐。 (三)零售套餐变更和解除。每月工作日9:00-11:00、
15:00-17:00 组织开展次月起未履约月份的零售套餐变更和 解除,交易组织截止日期为每月20 日(如遇节假日,截止 日期相应提前)。 第三十七条零售套餐上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 商在年度套餐或月度(含多月)套餐交易开市前,应通过电 力零售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上架套餐。其中,每家售电公司须 至少发布一款零售套餐,且在零售市场交易开市期间始终保 持上架。 第三十八条零售套餐交易方式 (一)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套餐交易方式分为挂牌交 易、双边协商交易两种,零售用户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挂牌交易:指售电公司发布标准化零售套餐,用户自 主选择摘牌确认。包括套餐上架、套餐比选、确认套餐等三 个环节: (1)套餐上架。售电公司按照不同的零售套餐类别和 参数约束条件,开展套餐配置并挂牌发布。 (2)套餐比选。零售用户从各售电公司已发布的零售 套餐中选择意向套餐。 (3)确认套餐。零售用户确认其选定购买的零售套餐 各项参数信息。 开展挂牌交易的零售用户初次选定购买售电公司发布 的标准化零售套餐,摘牌结果24 小时后生效。未生效期间 允许零售用户取消摘牌一次;如零售用户取消并再次选定购 买任意标准化零售套餐,则此次摘牌结果即生效。
2.双边协商交易:指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协商达成 的定制化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包括两种方式: (1)零售用户发起协商交易。零售用户在可协商零售 套餐基础上发起协商邀约,售电公司根据协商结果对零售套 餐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零售套餐发送给对应零售用户。 零售用户确认购买的零售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2)售电公司发起协商交易。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协 商一致后,由售电公司在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上配置定制化的 零售套餐,并将定制后的零售套餐向对应零售用户推送。零 售用户确认购买的零售套餐各项参数信息。 开展双边协商交易的零售用户一经确认购买售电公司 的定制化零售套餐,交易结果立即生效,不可取消。 (二)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的套餐交易方式为双 边协商交易方式,以聚合单元及其聚合资源为单位,由聚合 单元发起聚合类零售套餐签约。交易组织事项参照售电公司 与零售用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零售套餐下架。除规定上架的零售套餐外,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主下架已发布的零售套餐。 已签约该套餐的零售用户、聚合资源对应的零售合同在有效 期内继续执行。 第四十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 司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类聚合单元,合计代理零售用户参 与全年零售交易电量不超过上年度全省电力市场直接交易 电量的15%,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类聚合单元的
交易电量计算标准为其代理零售用户签约月之前12 个月的 日均用电量(以交易平台信息披露数据为准)×签约天数。 保底售电公司保底售电用户的历史用电量不计入交易电量。 第四十一条当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被暂停交易 后,在暂停交易期间不得参与批发市场交易,也不得与零售 用户、聚合资源签约或变更零售套餐;原代理的零售用户、 聚合资源可继续由其代理,按原签约套餐结算。暂停交易期 间,允许双方协商一致,自次月起解除套餐签约关系。其中,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的解约,应在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同步完成接入关系变更且将变更信息推送至电力交易平台, 完成推送后自动解除套餐签约关系。
第六章零售合同
第四十二条零售合同签订。零售合同统一采用电子合 同方式签订,合同签订要素为零售套餐交易结果,由交易双 方、交易履约周期、零售套餐参数等构成。经营主体在电力 零售交易平台进行零售套餐签约、变更或解除,将自动进行 零售合同参数登记。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电 力交易机构不再另行组织签订纸质合同。 第四十三条零售市场经营主体可根据需要,通过电力 零售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文本以供使用。电子文本由合同参考 文本和零售套餐交易结果组成,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之间、 负荷类聚合单元与其聚合资源之间参照零售合同参考文本 开展零售交易,发电类聚合单元与其聚合资源之间参照聚合
服务合同参考文本开展零售交易。合同参考文本仅适用于福 建省内零售市场交易。 第四十四条零售合同的变更。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 因市场规则调整变更,导致零售合同与法律法规、国家或福 建省相关政策要求不符合、不兼容的,经营主体应在电力交 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零售合同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零售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协商解除。经营主体如有需要,经双方协商 一致,可通过电力零售交易平台解除次月起所有月份(不含 履约当月)的零售合同,由零售用户、聚合资源发起,售电 公司或虚拟电厂运营商确认。 (二)合同约定解除。发生因聚合资源与虚拟电厂技术 支持系统的聚合关系失效、任意一方被强制退市等符合双方 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造成零售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的,自动 解除次月起所有月份(不含履约当月)的零售合同。零售合 同约定解除偿付事宜由双方线下自行协商处理。 (三)法定解除。任何一方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零售 合同,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零售合同解除后,由电力交 易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解除双方已签订的零售合 同。
第七章零售市场结算
第四十六条零售市场结算周期。现货市场运行期间,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在批发市场按照“日清
月结”原则开展结算,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按照“月清 月结”原则开展结算。电力交易机构按日对售电公司、虚拟 电厂运营商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并发布清分结 果,按月出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聚合 资源主体的结算依据。 第四十七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电网企业 在电费结算前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电网企业按月根据电力交 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发布电费账单,开具或收取电费发 票,进行电费结算和收付。 第四十八条零售市场经营主体结算原则 (一)零售用户 零售用户市场化结算费用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零 售交易平台上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和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 (二)聚合资源主体 聚合资源主体以项目为单位开展结算,其市场化结算费 用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零售交易平台上的聚合类零售 套餐结算参数和扣减机制电量后的实际发电上网电量、用电 下网电量计算,对于分布式电源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我省新能 源入市相关政策结算。不同项目的上网、下网电量应单独计 量,不得进行冲抵、不得内部平衡。 (三)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 虚拟电厂运营商市场化交易的收益按照发电类聚合单 元、负荷类聚合单元分别计算。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类聚合单元的市场化交 易的收益=零售市场结算费用-批发市场结算费用; 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的市场化交易的收益= 批发市场结算费用-零售市场结算费用。 其中:批发市场结算费用根据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 交易规则计算;零售市场结算费用为其代理的所有零售用户 或聚合资源市场化结算费用的总和。 第四十九条结算流程 (一)结算数据准备。电力交易机构应于零售市场闭市 后1 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推送次月参与结算的零售用户、 聚合资源项目清单,并明确是否签约分时段零售套餐。电网 企业(含配售电公司)应于每月第1 个自然日内向电力交易 机构推送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和聚合资源项目的 上月24 个时段用电量或全月用电量、全月上网电量、月度 调平电量等计量数据,以及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月度纳入机 制的电量,其中:签订分时段套餐的零售用户月度调平电量 平均分配至月度24 个时段分时电量,电量单位为兆瓦时, 按照三位小数舍尾,若存在尾差,尾差电量纳入第十二时段 电量。 (二)结算依据编制。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有关结算规则 对零售市场经营主体开展量价清分、费用计算与校核,编制 形成结算依据。 (三)结算依据发布。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电力市场计 量结算基本规则》及省内相关规则的要求出具并发布结算依
据。 (四)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正式 结算依据,编制并出具零售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账单,完成电 费收付。 第五十条追退补和清算 (一)因政策或规则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已结算的电量、 电费重新计算的,依照相应政策或规则开展清算。 (二)零售用户、聚合资源项目由于历史发用电量计量 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追退补的,由电网企业与该零售用 户、代理售电公司或该聚合资源主体、虚拟电厂运营商协商 一致,将差错电量并入后续月份进行结算或重新计算涉及月 份结算结果进行追退补。 (三)追退补调整追溯期自月度结算依据发布之日起不 超过3 个月,差错电量退补调整只开展电能量电费退补,其 他相关费用不进行重新清算,且不联动影响其他经营主体。 未超过3 个月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追退 补电量数据,按发生当月的零售套餐(含聚合类零售套餐) 价格(其中,分时段零售套餐价格取当月套餐的电能量结算 加权均价)计算、编制并出具追退补结算依据。超过3 个月 的,零售用户由电网企业按发生当月的代理购电价格开展电 费追退补,分布式电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发生当月月 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开展电费追退补。 (四)参与绿电交易的零售用户、聚合资源主体历史发 用电量计量差错,视为非绿电交易电量进行追退补结算。
(五)零售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现货市场后,按照现货市 场规则开展追退补结算管理。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零售市场信息披露分类。根据《电力市场 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明确的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 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市场成员除按相关 规定披露外,还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披露本规则要求的零售 市场相关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信息: (一)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包括:售电公司注册名称、 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交易电量额度、信用评价结果及 风险预警等信息。(公众信息) (二)市场运营相关信息。全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月度 结算电量及结算均价(含分时段结算均价),全体零售用户 月度结算电量及结算均价(含分时段结算均价)。(公众信 息) (三)零售套餐交易及结算信息。包括:月度零售套餐 分类签约用户数量、结算电量及结算均价;固定价格和服务 费的最低值、均值等。(公开信息) (四)零售用户套餐结算信息。包括:零售用户套餐月 度结算电量、价格和费用,绿证结算数量、价格和费用;签
约售电公司月度电能量结算均价、中长期合同电量及合同均 价等。(特定信息) 第五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披露信息: (一)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用电信息。(特 定信息) (二)聚合资源主体历史分时用电、上网电量信息。(特 定信息) 第五十四条售电公司应披露信息: (一)零售套餐产品信息。(公众信息) (二)零售套餐月度分类电量规模。(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虚拟电厂运营商披露信息。初期参照售电 公司披露信息要求执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 第五十六条分布式电源披露信息。初期参照发电企业 披露信息要求执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
第九章电力零售交易平台管理
第五十七条电力零售交易平台是福建电力零售市场开 展电力交易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零售套餐管理、零 售交易管理、零售合同管理等业务功能,满足福建省内零售 市场交易的服务需求。 第五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应遵循安全性、可靠性、高 效性和可扩展性等原则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电力零售交易平台。
第五十九条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循国家对于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合法使 用电力零售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六十条零售用户和聚合资源主体应妥善保管、规范 使用电力零售交易平台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个人身份验 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信息 等)、电子营业执照等身份认证要素。因自身原因泄露上述信 息或自行将账号密码及验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造成的 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经营主体自行负责。
第十章零售市场运营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 依法对零售市场实施监管,确保交易、结算行为规范有序。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 责,加强对零售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及时报告出现的 异常情况。 第六十二条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依法 合规参与零售市场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福建省售电公司信用 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交易中出现的 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定 期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一章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经营主体在零售市场交易中发生争议时, 应自行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经营主体可提 请电力交易机构或市场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调解不成的可 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 第六十五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出现下列违规 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按以下规定处理,对 售电公司同时纳入信用评价: (一)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如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诋 毁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首次违 规行为予以暂停零售市场交易资格一周处理。 (二)冒用零售用户身份(包括盗用用户账号密码、以 不正当理由获取身份授权等)登录电力零售交易平台开展零 售交易、签订零售合同的,对首次违规行为予以暂停零售市 场交易资格一个月处理。 (三)以虚假身份或其他欺骗手段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用户签约的,对首次违规行为予以 暂停零售市场交易资格一个月处理。 (四)未经用户授权将特定信息(如用电曲线、身份信 息等)提供给他人或挪作他用的,对首次违规行为予以暂停 零售市场交易资格一个月处理。
(五)拥有电网企业背景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 利用电网企业自然垄断优势,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对首次 违规行为予以暂停零售市场交易资格一个月处理。 (六)拥有发电企业背景的售电公司,要确保发电业务 与售电业务在人员、财务、信息等方面的独立性,利用“发 售一体”关联关系操纵市场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对首 次违规行为予以暂停零售市场交易资格一个月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或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同时出现第六 十五条所列的多种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就高”原则 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再次出现第六 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零 售市场交易资格两个月至一年直至强制退出市场处理,对售 电公司同时纳入信用评价。 第六十八条经营主体书面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的违规 行为,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属实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依据 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 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组 织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报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审定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因国家及省内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相 关规定不符的以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内最新政策 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履约时间为2026 年9 月 1 日起的零售市场交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 善。
附录名词解释 1. 电力批发市场: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 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 交易活动的总称。 2. 电力零售市场: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与零售 用户之间开展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3. 电能量市场:以电能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 4.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符合基本条件的、已注册生效 的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和滚动撮合等 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包括季度)、月、多 日(包括旬、周)等不同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市场。 5. 现货电能量市场: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 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经营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等市场化方式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为满足电力供需平衡和 安全约束而开展的电能量交割。 6.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 电公司(含独立售电公司和配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电 力批发用户、电力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 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 等)。 7. 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网运营权、不承担供电服 务的售电公司 8. 配售电公司:拥有配网运营权、承担供电服务的售 电公司。
9. 电力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0. 电力零售用户: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向售电公 司、新型经营主体购电的电力用户。 11.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暂未直接参与市场 交易、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12. 虚拟电厂:通过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智能计量以 及优化控制技术,将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等分布式资源 进行集成,构成能响应电网需求、参与电力市场运行或接受 电网调度的系统。 13. 虚拟电厂运营商:将具备可调潜力或发电能力的分 布式电源、虚拟机组集中在一起,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或 电网运行,并代理有关事宜的机构。 14. 电力零售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运营的用于售 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开展零售套 餐交易的网站、系统及客户端。 15. 零售套餐:指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运营 商与聚合资源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履约周期、交易电价、 服务费等要素构成的购售电价格标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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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闽电交市场〔2026〕47号)
关于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 款的修订建议 根据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审定<福建 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闽监能函〔2025〕 67 号)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实际,建议对《福 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相关建议如下: 一、因小时级绿电交易开展需要,对原绿电环境权益套 餐进一步细化分类为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和小时级绿电 环境权益套餐 原文:第二十八条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通过其签 约的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绿电电能量的购买按用户与售电公 司签约的常规电能量套餐执行,无需另行约定。在此基础上 用户通过与同一售电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承担的绿 电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即所购绿电对应的绿证价格), 绿证 P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 交易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结算时原则上不超过 ) ( 绿证均价 r% 1 P 。 其中: 绿证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绿电交易环 境权益结算均价。 r%为传导系数,由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组 织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明确。
修订为:第二十八条零售用户根据绿电溯源需求,可 选择签订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或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 餐,也可同时签订两类套餐。 1.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非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 通过其签约的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绿电电能量的购买按用户 与售电公司签约的常规电能量套餐执行,无需另行约定。在 此基础上用户通过与同一售电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 承担的绿电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即所购绿电对应的绿证价格), 绿证 P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 交易环境权益价值, 绿证 P 结算时原则上不超过 ) ( 绿证均价 r% 1 P , 绿证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绿电交易环境权 益结算均价。 r%为传导系数,由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组 织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明确。 2.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与 售电公司在签约常规电能量套餐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售电 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承担的24 个时段绿电环境价 值 t 绿证 P , t 绿证 P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 交易分时段环境价值, t 绿证 P 结算时原则上不超过
) ( 绿证均价 r% t P , t 绿证均价 P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 绿电交易分时段环境价值结算均价。 r%取值同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修订理由:为深化绿电市场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外政策 对企业绿电消费认证要求,增补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定 义及相关参数,修订原绿电环境权益套餐有关表述。 二、新增虚拟电厂绿电聚合类套餐。在“固定价格”套 餐基础上,新增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 原文:第三十条聚合类零售套餐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 1.“固定价格”套餐 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与代理的聚合资源约 定的套餐电价P为一口价,并按照我省新能源入市相关政策 对未纳入机制的电量按套餐结算。 修订为:第三十条聚合类零售套餐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 2.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 聚合资源(分布式电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 单元在签约“固定价格”套餐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虚拟电 厂运营商签约该套餐,约定由聚合资源分享的绿电环境权益 价值 绿证 P 和预计交易电量Q, 绿证 P 、Q≥0,虚拟电厂运营 商所有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的∑Q>0。 修订理由:新增分布式电源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相关套餐 定义及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