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 细则(2026 年修订版)相关条款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关于修订福建省 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版)的复函》(闽 监能函〔2026〕22 号)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实 际,建议对《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实施细则(2026 年 修订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建议如下: 一、优化新能源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准入要求 原文: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政策规定,新 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时,集中式新能源应直接参与;分 布式电源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等要求的,可直接或通 过聚合方式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其中: (一)选择直接参与市场的分布式电源进入批发市场, 还应具备接收并执行调度发电计划、接入AGC 系统等条件, 注册时需提交具备AGC 调试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场站AGC 调试 报告以及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AGC 联调测试报告。 (二)选择聚合参与市场的分布式电源进入零售市场, 按照《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执行。 修订为: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政策规定, 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时,集中式新能源应直接参与;
分布式电源可直接参与或通过聚合方式参与,通过聚合方式 参与的,按照《福建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修订理由:为鼓励存量及增量分布式光伏积极参与中长 期交易,进一步优化分布式电源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准入条件。 二、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组织 原文:第五十四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组织: 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 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 清。交易默认为购电交易,如需售出已持有合同电量,电网 企业需在交易申报前1 日17 点前登录平台改为售电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通过典型曲线方式组织开 展,电网企业的申报电量先后按照代理居民、农业用户和工 商业用户的典型曲线(由电网企业在交易申报10 个工作日 前公布),折算至各时段电量后开展分时段交易出清。各时 段挂牌价格为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该时段成交价格,若某 时段无价格则由交易申报前最近一次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均 价确定。成交电量按照等比例方式出清,摘牌电量不足部分 由当次交易准入机组按剩余限额等比例分摊。组织年度电网 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时,若未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各 时段挂牌价格为已成交的年度交易品种该时段加权均价。 修订为: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 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 与市场出清。交易默认为购电交易,如需售出已持有合同电
量,电网企业需在交易申报前1 日17 点前登录平台改为售 电交易。 电网企业的申报电量先后按照代理居民、农业用户和工 商业用户的申报曲线(由电网企业在交易申报前1 日公布, 若未公布则默认按照典型曲线组织开展),折算至各时段电 量后开展分时段交易出清。各时段挂牌价格为当月月度集中 竞价交易该时段成交价格,若某时段无价格则由交易申报前 最近一次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均价确定。成交电量按照等比例 方式出清,摘牌电量不足部分由当次交易准入机组按剩余限 额等比例分摊。组织年度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时,若 未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各时段挂牌价格为已成交的年度 交易品种该时段加权均价。 修订理由:根据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现货市场分时段 结算有关要求,考虑代理购电交易申报电量易受优发电源预 测准确性影响,因此调整原代理购电按典型曲线申报方式, 允许其按贴近交易标的日的预测曲线进行申报。 三、日滚动撮合交易合同优化 新增:第五十三条滚动撮合交易组织: (四)对同交易单元同批次成交结果聚合生成合同,交 易电量为本批次合同累计成交电量,交易价格为本批次合同 加权均价(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修订理由:日滚动撮合交易参与主体众多、交易活跃度 高,成交数据直接生成交易合同大量占用交易平台的存储资 源,影响交易平台运行性能,通过聚合处理可大幅减少交易
合同数据量,提高数据存储查询和交易结算业务开展效率, 有利于保障交易平台长期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