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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售电公司、虚拟电厂2026年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的通知

市场运营2026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2026年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的通知相关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为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动态管理,依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湖北省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鄂电交易〔2025〕8号)、《湖北省虚拟电厂人市服务指…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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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2026年持续 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的通知

相关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为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动态管理,依据《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湖北省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鄂电交易〔2025〕8号) 、《湖北省虚拟电厂人市服务指南(V2.0)》等文件要求,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现启动售电公司、虚拟电厂2026年持续

满足注册条件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省外推送至湖 北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二、工作安排 (一)注册信息自查及变更 2026年10月12日前,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严格按照《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注册条件,参照《售电公司、虚拟电

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自查清单》(附件1)开展持续满足注

册条件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资产 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信用情况、

调节能力等。 自查发现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须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对应当开展周期性测试而未完成的

虛拟电厂,应及时完成周期性能力校验。

(二)交易中心核验 2026年10月31日前,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开展线上核查,视核

验问题情况采取现场核查。

(三)问题整改与处置 对核查发现仍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

虚拟电厂,依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售电

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电力交易机构应立即

通知售电公司限期整改,售电公司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 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地方主管部门 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湖北省虚拟电厂入市服务指南

(V2.0)》第六十三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虚拟电 厂运营商,暂停其交易资格,限期2个月完成整改,未在规

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经湖北省能源局同意后予以自动注 销”之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请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高度重视本次核验工作,如

实、准确地在电力交易平台更新注册材料,对提供虚假或

伪造注册材料的,将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8393166

邮箱:hbdlscovip.126.com

附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自查清单

湖北电易心公司 0年9月2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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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售电公司、虚拟电厂2026年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的通知

附件 湖北省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自查清单 序号 分类 核查内容 企业工商信息 上传营业执照应与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一致。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销售”、“售电”或“电力供 应”等与电力销售相关业务事项。 上传法定代表人证件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一致。 证件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资产情况 资产总额应大于等于2 千万元人民币。 资产证明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满足任一即可:(1)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时间1 年内;(2)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时间6 个月内, 且银行流水可覆盖验资报告截止时间、落款日期、提交信息更 新前第2 个工作日;(3)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截止时间3 个月 内;(4)实收资本证明1 个月内。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近三年无 各级财政、证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或机构公开发布的处 罚、监管信息等(信用报告日期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查 询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 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从业人员信息 应拥有10 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在有效期内,劳动期限内不得由其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从业人员履历信息应具备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 年 及以上工作经验。 应提供近3 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单 位与公司信息匹配,缴费截止时间应覆盖提交信息更新当月或 上月。如若存在人员变更,可提交本公司缴纳的至少1 个月的 社保证明,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连续3 个 月的社保证明。 从业人员应满足1 高3 中要求,职称专业为电力、经济、会计 等相关专业,上传职称证书信息及印章应清晰可辨识。职称证 书限制适用范围的,仅限于发布地适用,若需跨地域交易,应 更换人员或增加证书资质要求。 经营场所证明 在湖北省内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商业地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 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经营场所 为租赁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不低于6 个月。 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与该公司或租赁合同甲方应保持一致。 提供的经营场所照片,应能反映经营场所位置、公司标识、办 公环境、硬件设施等。 技术支持系统 应提供与技术开发商签署的《软件开发/采购合同》或《软件 服务协议》,并处于有效期内。

技术支持系统应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若为自主研发的,软件著 作权证书的著作权人应该与公司名称一致。如软件著作权证书 的著作权人为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从业人员,需提交情况说明, 说明该著作权同时属于该公司,情况说明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 从业人员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供的平台功能截图,应至少包含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4 项基本功能,图片含清晰可见的登陆信息、企业 标识。 信用情况 信用承诺书填写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所在地、 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代表人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信 息一致。资产总额应与资产证明文件一致。 信用中国报告中应无不良信息记录(信用报告日期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应无失信 被执行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无不良和违约负债、欠税记录、强制执 行记录等(信用报告日期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信息与第一联系人信息应保持一致,并在有效期 内。 独立运营情况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 司、虚拟电厂(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运营。 业务隔离情况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全资、 控股或参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电力业务许可证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应在有效期内。 并网调度协议 (虚拟电厂) 并网调度协议应加盖合同双方印章且处于有效期内。 测试报告 (虚拟电厂) 测试报告或测试结果应在有效期内。 调节能力 (虚拟电厂) 电源类虚拟电厂装机容量不低于10 兆瓦;负荷类虚拟电厂具 备双向调节能力,至少一个方向调节能力不低于10 兆瓦。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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