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5〕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 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 格〔2025〕136 号)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能 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 2026 年1 月1 日起,全省新能源项目(光伏发电、风力发 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 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聚 合后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默认接受市 场形成的价格。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和行业发展实际,适时推动生 物质发电等其他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跨省跨 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国家跨省跨区送电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相关政策执行。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参与市场交易的新能源项目,可参与年 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日以上等电力中长期交易, 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不断完善中长 期交易规则,允许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自主确定中长 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新能源项目中长期交易申报电量上限, 现阶段按照机组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上网能力 确定。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形 成相对稳定的供需关系。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 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享有财政补贴的 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财政补贴标准,按 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 申报、出清价格上限,考虑当前省内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水平和 市场电源发电成本等因素,暂定为1.5 元/千瓦时,申报、出清价 格下限,考虑新能源发展需要和市场建设实际等因素,暂定为0 元/千瓦时,并将根据新能源项目在电力市场外获得其他收益和 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默认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 项目,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运行期间,现阶段结算价格按照发 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日加权均价确定,乘以日电量后,通过月 度加权方式结算,具备分时计量条件后,结算价格参照发电侧实 时市场同类项目分时加权均价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整月结算运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行期间,结算价格根据我省月度竞价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 二、建立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项目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 项目,分别明确纳入机制的电价水平、电量规模和执行期限等。 (一)存量项目 2025 年6 月1 日以前已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 目,2025 年6 月1 日以前已开展并完成竞争性配置的承诺配建 储能的海上风电项目,视同存量项目。集中式新能源项目、10 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以并 网调度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除10 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分布式项 目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以省电力公司营销系 统中明确的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为准。具体项目由电网企业配合 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电量规模政策,新 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不高于90%;户用分布式 光伏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100%。参与过绿电交 易的新能源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以前述比例为基础,扣减绿电 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 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存量项目机制电价参考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0.391 元/千瓦时执行。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执行期限。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 与全容量投产满20 年对应年份两者中较早者确定(原特许权风 电项目投产发电利用小时数为满30000 小时)。到期后,存量项 目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二)增量项目 2025 年6 月1 日起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的新能源项 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 心,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 机制竞价。 竞价分类。综合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行特性,暂分为海 上风电项目(含海上风光同场项目)、其他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 (含其他海上光伏项目)两类。 电量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能源局,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明确,具体以每次 竞价公告为准。为引导新能源项目充分竞争,降低全社会用能成 本,竞价申报电量规模,按照不低于每年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 设定,如全部竞价项目申报电量低于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 机制电量总规模相应缩减;单个项目竞价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不 高于其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90%。 机制电价。竞价上限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 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考虑成本因素、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避免无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竞价 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 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不得低于竞价下限。价格 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最 后一个入选项目,按照中标价格的申报容量纳入机制电量。 执行期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 的平均期限确定,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增量项目执行机制 电价前,必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且已投产。到期 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三)结算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电力公司,开展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 价格机制结算。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 开展差价结算,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 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市场 交易均价,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运行期间,按照月度发电侧实 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整月结算运行期 间,根据月度竞价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机制电量分解至月度 执行,根据新能源项目每月实际上网电量,并区分存量项目和增 量项目不同的机制电量比例进行确定。现阶段,机制电量不再开 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四)调减和退出 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可在每年开展竞价前,自主通过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电网企业“新能源云”平台或“网上国网”App,申请下调次年 机制电量比例,调低比例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 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在执行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 执行范围。 三、强化新能源市场化改革与有关政策的协同 (一)强化与电力现货市场、绿电绿证交易的协同 推动完善现货市场结算方式,逐步将现行差量结算方式调整 为差价结算方式,更好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完善绿电交易规 则,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为主,也可选择挂牌方式,应分别 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电购买 协议。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再参与绿 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划转至省级账户,并结 合国家部署和用户需求,探索建立省级账户绿证分配和交易机 制。 (二)强化与竞争性配置、配置储能政策的协同 鼓励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营商综合考虑新能源项目出力特性、 调节性能等实际,自愿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协同 发挥作用,提高市场获利能力。配置储能不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 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2025 年6 月1 日以前已并网 的新能源存量项目,继续执行我省配置储能有关政策要求。推动 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偿机制,探索建设容量市场,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力 公司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开展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跟踪政策执行 进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公 司,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本地新能源项目开展增量项目竞价等工 作的告知。 (二)提升支撑能力。省电力公司要通过营业网点、“网上 国网”App 等渠道,认真做好存量项目差价结算协议签订,未签 订差价结算协议的新能源项目,原购售电合同保持有效,其中价 格条款按照最新电价政策执行;与通过竞价方式纳入机制电量的 增量项目,及时完成差价结算协议签订;持续完善新能源项目管 理、计量、并网、结算等服务,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 制执行结果,进行单独归集。省电力公司负责建立并运行增量项 目机制电价竞价系统,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健全电力交易平台, 按要求进行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坚持公开透明,优化市场服 务能力。 (三)做好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力 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密切跟踪电力市场交易价 格波动、新能源项目发电成本和收益变化、用户电价水平变化等, 适时评估改革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优化调整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1 日。 附件:1.江苏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2.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 3.江苏省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调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0月15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附件1 江苏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 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和《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要求,平稳实施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稳定新能源项 目收益预期,助推新能源项目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直接接入江苏电网的存量与增量风力 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微电网、绿电直连等新 型主体和增量配电网内部建设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自身无 法消纳的电量,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市场规则结算,不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能源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新 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分类施 策。存量项目是指2025 年6 月1 日(不含)以前已全容量并网 的新能源项目,2025 年6 月1 日以前已开展并完成竞争性配置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的承诺配建储能的海上风电项目,视同存量项目。增量项目是指 2025 年6 月1 日(含)起已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的新能 源项目。 第四条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需与省电力公司完成机制电 价差价协议签订工作,明确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电价水平、电 量规模、执行期限等内容。存量项目,在差价结算协议签订前, 按最新电价政策执行。增量项目,按照《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 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机制电量
第五条存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不高 于90%;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 100%。新能源项目在前述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 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 机制电量比例按照前述同类项目比例,扣减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 上网电量的比例确定。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上网电量的比例,按 该项目2025 年1-5 月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和 全省2025 年1-5 月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全省新能源上网 电量的比例两者中较小者确定。首年未自主确定机制电量比例的 新能源项目,默认按同类别项目的最高比例执行;以后年度未申 报调整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视为按该项目上一年比例执行。 第六条增量项目通过竞价获得机制电量,竞价分类暂分为 海上风电项目(含海上风光同场项目,下同)、其他风电和光伏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项目(含其他海上光伏项目,下同)两类。机制电量总规模根据 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通过竞 价方式分类形成。 第七条鼓励分布式项目自主申报或通过聚合商申报机制电 量,不申报机制电量的增量项目,视为不参与机制电量。 第八条机制电量分解至月度执行。 存量项目各月结算电量=各月实际上网电量×年度机制电量 比例。增量项目各月结算电量=各月实际上网电量×固定比例, 其中:固定比例=年度机制电量÷预计年度上网电量,预计年度上 网电量=项目装机容量×全省近三年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 时数×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全省近三年同类型 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 例,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 增量项目当年已结算机制电价的电量累计达到年度机制电 量规模,当月超过部分和后续月份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年底未达 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不足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跨年 滚动。 第九条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 证收益,对应绿证划转至省级账户,并结合国家部署和用户需求, 探索建立省级账户绿证分配和交易机制。 第十条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集中式新能源项目、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10 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并网调度协议 签订的时间为准;除10 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分布式项目外的分 布式新能源项目,以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全容量并网发 电时间为准。 2025 年6 月1 日起,对原有备案证剩余未并网容量申请并 网的,应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存量项目如申请原 有备案证新增容量并网,新增容量部分,需向当地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重新备案后,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增量项目 备案证容量需全容量并网,方可参与机制电价竞价。具体由电网 企业配合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三章机制电价
第十一条存量项目机制电价,参照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0.391 元/千瓦时执行。 第十二条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每年组织已全容量并网和预 计于次年底前全容量并网,且均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 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竞价上下限,由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 开展增量项目竞价前制定并发布。 第十三条享有财政补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 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网电价和交 易机制按照国家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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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存量项目执行期限,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 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具体到月)与全容量投产满20 年对应年 份(具体到月)两者中较早者确定(原特许权风电项目发电利用 小时数为满30000 小时)。存量项目因共用计量装置无法确定全 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的,按照投产满20 年确定。依据《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 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0〕 426 号)规定,海上风电项目、其他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全生命 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52000 小时、36000 小时、22000 小 时,其中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 年竞价 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基础上增加10%。 第十六条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 的平均期限确定。对于未投产项目,纳入机制的增量集中式项目, 按进入商业运营的次月1 日、竞价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 日和入 选次年1 月1 日三者中较晚者起执行机制电价;增量分布式项目, 按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的次月1 日、竞价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 日和入选次年1 月1 日三者中较 晚者起执行机制电价。对于已投产项目,纳入机制的增量集中式 项目,按进入商业运营的次月1 日和入选次年1 月1 日两者中较 晚者起执行机制电价;增量分布式项目,按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 中明确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的次月1 日和入选次年1 月1 日两者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中较晚者起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七条纳入机制的增量项目执行履约保函机制,具体按 照《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并网运行未满前述规定的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且 累计上网电量未超过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小时数的风电场改造升 级项目,改造升级工期纳入机制电价执行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 年度机制电量规模,不超过改造升级前装机容量对应的机制电量 规模。 第十九条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在机制执行期限内, 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在机制执行期限内自愿 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自愿退出的项目,不得参与 后续年份的机制电价竞价。 第二十条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在机制执行期限内, 可自愿减少次年机制电量比例,每年开展增量项目竞价前可申请 调减一次。存量项目每次调减机制电量比例,原则上应为10% 的整数倍(直至为0),增量项目每次调减年度机制电量,原则 上为上一年10%的整数倍(直至为0),增量项目每月执行比例, 原则上不变更。退出后的机制电量,不再纳入后续机制电量执行 范围,剩余机制电量按照调减后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减少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通过电网企 业“新能源云”平台或“网上国网”App 提出次年机制电量调减 申请,电网企业应在收到申请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协议签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约。存量项目未申请调低机制电量比例的,按上一年比例执行; 增量项目未申请调低年度机制电量的,按上一年机制电量执行。 第二十二条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已投产后如发生法人 变更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完成发电业务许可证等手续变更,同 时于信息变更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网企业“新能源云”平台 或“网上国网”App 提出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在受理变更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差价结算协议重签。如项目信息变更后, 超过1 个月仍未履行变更手续的,扣除自发生变更起至向电网提 出变更申请期间的机制电量。未投产项目如法人变更,项目建设 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总投资发生20%以上 变化或者放弃建设的,需履行变更手续,已参与的竞价结果失效, 需重新参与竞价。
第五章差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 价开展差价结算。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纳 入“系统运行费用—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 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或分摊。差价结算费用=机制电量 ×(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市场交易均价,在电力现货市场 整月结算运行后,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 定;电力现货市场未整月结算运行期间,根据月度竞价同类项目 加权均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分时加权均价、日加权均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等信息,及时推送省电力公司。差价结算 费用纳入新能源项目当月上网电费结算,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纳入 机制的电量开展差价结算费用结算,与市场交易形成的电费合并 后,形成电费结算账单,并与新能源项目完成电费收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30 年12 月31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附件2 江苏省增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机制电价 竞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 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和《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增量新 能源项目获得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竞价组织工作 开展,引导新能源项目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按照流程透明 化、规则统一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增量 项目的机制电价和机制电量,确保竞价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发挥 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积 极作用。
第二章竞价组织与参与主体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电力 交易中心,依托“新能源云”平台和“网上国网”App 开展竞价 工作,包括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资格审核和竞价等。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主要通过“新能源云”平台提交材料,分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布式新能源项目主要通过“网上国网”App 提交材料,完成项目 信息和申报价格填报。“新能源云”平台、“网上国网”App 竞 价业务功能模块,分别提供模块入口,材料审核通过的项目衔接 传递至“新能源云”平台,实现数据贯通和统一出清。 第四条竞价主体和所需提供材料。 (一)主体范围 1.全容量并网项目。2025 年6 月1 日(含)后、竞价公告发 布前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集中式、分布式(分 散式,下同)新能源项目(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下同)。 2.承诺并网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预计于次年底 前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 项目。 3.分布式聚合商。具备合法资质,并与所代理项目已签订书 面竞价代理协议的聚合商。 (二)所需提供材料 1.全容量并网项目。集中式项目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核准(备案)文件、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项目除外)、并网调 度协议等材料。分布式项目应提供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 调度协议等材料。 2.承诺并网项目。项目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备 案)文件,并提供建成时间承诺书。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提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供个人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权证明等材料。 3.分布式聚合商。分布式聚合商应具备聚合分布式电源等资 源的能力,与所代理新能源项目签订书面竞价代理协议,有固定 经营场所,有能够满足参加机制竞价的报量报价、信息报送、合 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 台等。分布式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前,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注 册生效。聚合商所聚合的新能源项目,应符合现行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竞价电量规模、价格限制与执行期限
第五条竞价电量规模。 1.首次竞价电量规模。首次竞价项目为2025 年6 月1 日(含) 至2026 年12 月31 日之间全容量并网项目。机制电量总规模原 则上结合我省增量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规模,参考存量项目机制 电量比例确定。 2.第二年及以后竞价电量规模。竞价项目为2025 年6 月1 日(含)至竞价次年12 月31 日之间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 执行范围的项目。每年开展增量项目竞价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 同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当年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预计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下 一年度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完成情况预计高于消纳责任权 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在前一年基础上适当减少; 预计低于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在前一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年基础上适当增加。 3.分类型竞价规模确定。综合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行特 性,暂分为海上风电项目(含海上风光同场项目,下同)、其他 风电和光伏项目(含其他海上光伏项目,下同)两类,分别通过 竞价形成机制电价,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 4.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为避免单个项目全电量入围 机制电量后,非理性报价干扰电力市场交易,单个项目申报电量 比例上限,不高于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90%,每年结合机制电量 竞价规模动态调整。预计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同类项 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折算的上网电量,其中:项目预计年度上网 电量=项目装机容量×全省近三年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 数×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全省近三年同类型电 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 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 第六条竞价方式和价格限制。 1.增量项目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依据合理成本收益、绿 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下 限,依据全省同类项目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即初始投资)折算 度电成本,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 2.统一竞价确定机制电价及入选电量。竞价申报电量规模按 照不低于每年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设定,如全部竞价项目申 报电量低于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时,机制电量总规模相应缩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减。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 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不得低于竞价下 限。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 规模,最后一个入选项目,按照中标价格的申报容量纳入机制电 量。
第四章竞价流程
第七条竞价准备阶段。 1.成立竞价工作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电 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成立竞价工作小组,负责推进增量新能 源项目竞价相关工作。 2.发布年度竞价通知和竞价公告。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竞 价通知,明确年度竞价电量规模、竞价项目类型、竞价上下限、 执行期限、全省近三年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近三年 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履约保函要求等事项。在省发展 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官方网站、“新能源云” 平台和“网上国网”App 发布竞价组织公告,包括竞价项目类型、 竞价需提供的材料、竞价上下限、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全省近三 年同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近三年平均上网电量占发电 量的比例、竞价流程、履约保函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材料审核阶段。 1.提交竞价材料、申报价格、提交履约保函。参与竞价的新 能源项目,需在竞价通知和公告发布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过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新能源云”平台、“网上国网”App 提交竞价相关材料,完成 项目信息和申报价格填报。未按期完成的,视为放弃竞价资格。 已投产新能源项目提交资料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购售电合同、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项目除外)、并网调度协议、 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聚合商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市场主体入市协议、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所有代理项目的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项目单位竞价 代理协议等。 未投产新能源项目提交资料包括:(1)集中式项目: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业主资信证明、项目建设场 址使用或租赁协议、省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电网接入意向函、项 目实施方案、设备供应发票(或其他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等。 (2)除自然人户用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文 件、营业执照、项目所依托的房屋(设施)产权证明(土地证、 宅基地证或者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房屋租 赁合同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建筑为项目建设单位所有)、设 备供应发票(或其他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电网企业出具的并 网意向受理通知书、建成时间承诺书、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 (3)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个人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 权证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设备供应发票(或其他具备开 工条件的证明),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意向受理通知书、建成时 间承诺书、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4)聚合商项目:营业执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照、法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入市协议、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代理项目单位竞价代理协议,所代理项目的备案文件(工商业分 布式光伏)或产权证明(户用分布式光伏)及其他作为单个项目 独立竞价需提供的材料等。 2.竞价材料审核。提交材料截止后5 个工作日内,竞价工作 小组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聚合商可选择参与 不同年度、不同场次的竞价。同一场次中,任一分布式项目主体, 仅可选择一家聚合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如审核中发现项目材 料缺失的,相关企业应在审核驳回后3 个工作日内补齐,并申请 再次审核。 3.履约保函开具要求。已投产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和未投 产自主参与竞价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保 函。其他未投产的参与竞价新能源项目,需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 网点开具的履约保函。分布式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的未投产项目 (不含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合并开具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内容包括保函编号、签发日期、保函金额、申请 人及受益人的名称、银行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有效期、 保函使用条件等。保函金额可按照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 全省该类电源过去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全省该类电源过去三 年平均上网电价三者乘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 为准。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申报投产时间向后推9 个月。 4.履约保函退还机制。竞价结束后,按单个项目开具履约保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函的,未入选新能源项目可申请退还履约保函,入选项目全容量 并网后,可申请退还履约保函。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所代理项 目和同一发电企业申报多个项目合并开具一份履约保函的,其全 部入选项目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还履约保函。 5.未按期投产考核。入选项目如未按期全容量并网的,省电 力公司可根据项目投产等履约情况,申请使用保函,向保函开立 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 说明其实际投产情况。 第九条竞价实施阶段。 1.申报价格出清。审核结束后,“新能源云”平台对通过审 核的项目自动完成价格出清。出清价格为公布的竞价下限时,该 场次自动取消,并在下调竞价下限后,重新组织竞价。 2.公示竞价结果。价格出清结束后,在“新能源云”平台、 “网上国网”App 公示拟入选项目,公示期为3 个工作日。单个 项目参与竞价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入选 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聚合后统一参与竞价的,公示信 息包括聚合项目名称、聚合入选总电量、代理项目名称、代理项 目类型、代理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竞价主体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并提 供相关支撑性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竞价结果。 3.公布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且各方无异议后,报请竞价工 作小组审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竞价结果。发布内容包括: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竞价项目总体情况,包括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分类型项目 个数和机制电量规模;竞价入选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 类型、投产时间、项目入选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聚合项目 名称等。 4.签订协议。竞价结果公布后,省电力公司与入选项目应完 成差价结算协议签订,通过聚合方式入选的项目可由聚合商与省 电力公司签订差价结算协议。差价结算协议应明确项目基本情 况、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结算参考价格、差价结算 方式、执行期限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接受竞价 结果,并执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 差价结算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协议期限届满前,如新能源 项目未退出机制或不调减次年机制电量的,协议到期后自动延期 一年,延期次数不限,至机制执行到期之日止。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参与竞价并纳入增量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应按 照申报时间投产。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月 份,但不超过6 个月(含,按自然月计算)时,省电力公司应根 据延期天数(自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 日至实际投产日期)每日扣 除该项目对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具体以每次 竞价公告为准。违约金在项目实际投产后,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 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较申报投产月 份,晚于6 个月以上时(按自然月计算),该项目当次竞价结果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作废,扣除该项目对应全部履约保函,并取消后续参与竞价的资 格。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 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竞价工作小组审核 后,可免于取消参与后续竞价资格和扣除履约保函资金。 第十一条因竞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争议问题,由省电 力公司与竞价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竞价工作小组 参与处理。在问题处理期间,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以已签订合同条 款约定为准,其他参与竞价的主体相关工作正常进行。通过聚合 商代理参与竞价工作的,聚合商视为法定竞价主体,发生争议时, 由其代理的项目单位应首先与聚合商协商处置。 第十二条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 省政策规定和电力交易市场相关规则,参与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 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竞价价格,不得实施串通报价、 哄抬价格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十三条竞价工作小组应严守保密规定,做好监测和风险 防控,对违反竞价规则、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视情节在行业内 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31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27 ― 附件3 江苏省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 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和《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了解掌握新 能源项目成本变化,支撑增量项目竞价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令第8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为制定新能源项目可持 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相关的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对新能源项 目开展的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国家价格监管制 度等规定。 (二)合理性。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28 ― (三)真实性。相关成本数据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部门或税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 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 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 (四)相关性。计入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新能源项目生产经营 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非生产性支出不应纳入成本。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成本调查工作,履行主体责 任,对成本调查结论负责。 第五条对象范围。 (一)成本调查通知发布前已并网运行且正常运营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其中:风电项目分 为陆上(含集中式和分散式)、海上两类;光伏发电项目分为集 中式、分布式两类。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可根据调查范围项目类型,以单位容 量建设投资最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最优、度电成本最低为原则, 自行选择本企业所属具有代表性的每类型一定数量项目,应优先 选择实施成本调查年度的上一年建成投运项目。 第六条资料收集。 (一)省发展改革委向新能源发电企业下发《新能源发电项 目成本调查通知》,明确范围、内容、项目所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和有关工作要求。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29 ― 合要求的成本资料。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按通知要求,配合开展成本调查工作, 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测 算表》等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相关支 撑性材料,主要包括: 1.新能源项目成本测算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概况、 技术参数、成本构成、经济性指标等。 2.项目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涉及项目的核准(备案) 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项目除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决算报告和决算表。 3.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项目各类组件采购合同、项目土地 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项目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三大报表)。 4.企业认为其他与项目成本相关的支撑性资料,例如填报表 格过程中涉及有关数据证明性材料。 (三)新能源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对提供 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按期将纸质盖章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 或委托开展成本调查工作的相关机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工 作邮箱。 第七条成本资料审核。 (一)完整性审核。发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要求企业3 个 工作日内补充完整。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0 ― (二)准确性审核。依据行业标准、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成 本数据校核,审查数据准确性。发现存疑数据的,要求企业尽快 补充说明或重新提交,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项目样本,开展现 场核查。 (三)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查企业成本申报是否符合国家和 省政策法规等。 第八条成本数据调整。如发生以下情形时,新能源发电企 业应及时调整申报成本数据。 (一)政策法规变化。新政策法规影响成本计算,按成本调 查机构要求,调整申报成本数据。 (二)重大运营变化。生产工艺重大改进、设备升级或长期 故障维修等导致成本显著变化,应及时调整申报成本数据。 (三)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形势变化,要求新能源发电企业 进行成本数据更新。
第三章新能源发电项目成本构成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新能源项目成本,是指从项目前期开发、建设、运 营到最终退役的全生命周期内,为完成发电目标所投入的全部经 济资源,包括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财务费用等。 第十条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是指从前期准备到工程竣工 并网期间,为完成项目实体建设所发生的一次性投资费用,涵盖 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土地开发、工程设计等直接和间接投入。 (一)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按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或项目可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1 ― 研报告数据填写。如多个新能源项目存在共用设备设施的,可按 照装机容量比例、发电量比例或收入比例分摊计入相关项目成 本。 (二)按照不同新能源项目类型,列明重点组成的单价数据。 风电项目包括风机塔筒、吊装费用、基础处理费用、升压站、送 出海缆(仅涉及海上风电项目)、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光伏 发电项目包括组件、支架、升压站、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费是新能源发电企业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土地(海域)使用费、 保险费用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新能源项目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 品等,包括自行组织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委托外部社会单 位检修需要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材料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 的近三年平均水平计入(投产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过去1-2 年 的均值确定,下同),如签订长期协议的,按照协议年限分摊计 入。 (二)修理费,指新能源项目为了维护和保持发电设施正常 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自行组 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 后的近三年平均水平计入,如签订长期协议的,按照协议年限分 摊计入。 (三)人工费,指从事新能源项目日常运行的职工薪酬支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2 ― 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临时用工支出等。人工 费按照最近一年水平计入。部分人员身兼几个项目工作的,按照 工作量比例或收入比例分摊计入相关项目成本。 (四)土地(海域)使用费,指新能源项目为获取土地或海 域使用权支付的土地租赁费或海域使用费。 (五)保险费用,指新能源项目为转移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 面临的财产损失、责任风险或人员意外等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费用,包括发电设备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然灾害险等。 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投保合同确定。 (六)其他运营费用,指新能源项目正常运营发生的除前述 费用以外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近三年平 均值计入。如分摊所属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可按照项 目装机容量比例、发电量比例或收入比例分摊计入相关项目成 本。 第十二条财务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项目所发生的 利息收支、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 他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确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国家 要求的部分,借款利息不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如涉及储能配套项目的折旧及相关费用、储能租 赁费用、新能源项目在开发或运行过程中的非技术成本,需在调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3 ― 查补充事项中单列。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计入调查成本构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 捐赠或有其他收入来源补偿的费用; (二)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三)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 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四)其他不能计入新能源项目发电成本的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运行情况。 (一)发电量数据以省电力公司计量为准,上网电量数据以 结算单为准,按近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全额上网的项目,分类型确定厂用电率。 (三)弃电损失,因电网限电导致的电量损失,按合理比例 (如历史均值)计算,不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自身运营问题导致 的停机电量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项目成本核 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新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成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在新能源项目成本数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虚报、 瞒报数据的情况,除相关项目数据不纳入统计口径外,将视情节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 34 ― 第十八条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成本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新能源项目成本 资料,用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制定以外的任何其他 目的,不得泄露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12 月31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 14.153.51.15 2026年9月27日 15:10:57 14.153.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