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文件
东北监能市场〔2026〕42号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网东北分部,国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五部,辽宁、吉林、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
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
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
1476号)有关要求,规范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 作,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制定了《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
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做好新能源集中报价工作全流程管 理,加强市场运营监测分析,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高东老 参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02年 月3i2日
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
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经济
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新能源全面入市交易 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
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电
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等
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优化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市场报价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新能源消纳,保
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结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实际,
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所有参与
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新能
源发电企业”)。
(二)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东北区域内完成市场注
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 新能源),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
价行为。
(三)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新能源发电 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 交易结算关系等。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集中报价有关申请, 并建立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在完成审核、公示、披露等程 序后,将相关主体纳入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履行备案程序, 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未履行申请等程序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不得进行集中报价。 二、集中报价基本要求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适用于东北区域内电力现 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五)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 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 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 (六)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 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 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
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七)经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 局”)、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认定,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 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集中报价。新能源发 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集中报价申请、变更及退出管理流程 (八)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参与集中报价,应共同向所在 地区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能源发电企业 集中报价申请信息表》(详见附件1)、《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 价公平竞争承诺书》(详见附件2),申请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 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 (九)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经营主体 披露集中报价有关情况,包括集中报价的项目名称、规模、所 属集团等。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 系。 在受理审核期间,如发现集中报价群组总体装机规模超过 规定上限,应通知提交申请的发电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 交申请,可通过拆分群组或减少发电企业个数等方式降低群组 装机规模。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的,该集中报价群组暂不 允许集中报价,直至满足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列明 缺失或不合格内容。 (十)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装机规模、报价场 所等发生变化时,有关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 提出变更申请,重新提交《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请信息 表》。 (十一)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参照集中报
价申请流程开展审核、公示、披露等相关工作。 (十二)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应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提交《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 请信息表》。其中,单一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由拟退出集 中报价群组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发起申请,填 写退出原因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受理。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取消该发电企业集中报价标签,次日生效, 剩余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集中报价关联关系保持不变。所有主体 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参考单一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方式, 电力交易机构受理申请通过后,解散集中报价群组。 (十三)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除项目业主更
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以及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 行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因外,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 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后,已经通过集中报价形成
的结果依然有效。 (十四)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集中报价动
态管理清单以书面形式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
部门备案。 四、集中报价行为要求 (十五)进行集中报价的各经营主体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 价,现有单个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方式不变,仅允许集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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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组内新能源场站在指定报价场所进行集中报价,群组报价的
IP地址应固定,群组内新能源场站分别申报、分别出清、分别
结算。
(十六)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
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 务相隔离。严格遵守中长期及现货市场申报规则,严禁不同群
组间串谋报价形成市场力,恶意操纵市场。
(十七)同一发电集团在省内的集中式新能源装机容量超
过单个群组上限时,可申请组建多个独立的集中报价群组分别
参与市场,每个群组视为一个独立的集中报价主体,不同群组 必须使用各自独立且严格隔离的固定专用报价场所,严禁共用
或混用。同一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参与多个集中报价群组。不
同群组的报价决策与操作核心岗位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各群组
的报价策略与决策应独立进行,所属集团不得在各群组之间协
调报价或实施统一报价指令,确保每个群组在市场中表现为独 立决策主体。
(十八)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合法合 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因集中报
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九)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退出集中报价 后,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
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存在
违规行为的,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进行
追溯处理。 五、风险防控及监管 (二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 监督作用,及时组织做好自律要求政策宣贯,强化新能源发电
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管理。 (二十一)电力交易机构应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
险防控机制,基于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
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拟订管控措施, 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级电力
运行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二十二)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运行 情况建立市场运行监测预警机制,结合历史数据与管控需求, 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并根据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情 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将集 中报价行为纳入电力市场数字化监测范围,对集中报价情况进 行动态监控,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东北能源监管局、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二十三)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在每年2月 底前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交易机 构提交上一年度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申报 价格和电量情况、出清价格和电量情况、市场收益情况等(详
见附件3)。 (二十四)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 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由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行 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 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 (二十五)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等相 关部门,共同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 东北能源监管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本方案相关内容。
附件:1.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请信息表
2.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公平竞争承诺书 3.**发电集团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行为分析报
告(大纲)
附件1 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请信息表
申请事项口 新建集中报价群组 口 变更现有群组信息 口 退出集中报价群组
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日期
一、基本信息
集中报价群组 XX集团-XX省集中报价群组(若有多个,按1、2、3等依次编 名称号)
指定固定报价 场所及IP地址
变更:1.报价场所变化;2.其他() 变更/退出退出:1.项目业主更换;2.破产清算;3.场站退役;4.能源监 原因 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认定;5.其他()
二、申请/变更/退出发电企业清单
序号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容量备注 注册名一致)用代码信息(MW)
此企业为该群组 1管理员
⋯•
合计参与企业数:总装机容量: 家—MW
注:申请新建的,需群组中全体成员盖章;申请变更和退出的,需群组管理员和
涉及变更的主体盖章。
附件2
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公平竞争承诺书
本企业群组—(列出所有集中报价群组名
称)为集团集中报价群组,在申请开展集中报价时, 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市场规则,坚决杜绝
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行为。 二、确保主体合规。承诺参与集中报价的所有发电企业均
属于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或同一实际控制人),
且均位于同一省。绝不进行跨集团、跨省的集中报价。
三、做好信息维护。承诺对提交的集中报价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四、管控申报装机。承诺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协商一致,统
筹做好申请或变更的集中报价群组的总装机规模管控,确保不
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内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不含特高压输电
通道配套电源)的装机规模。如超过规模提交,需按规范进行 处理,并自愿承担暂停集中报价期间的潜在损失风险。 五、独立规范运营。承诺参与集中报价的发电企业及指定
的固定报价场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本集团内其他
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保持自身独立市场地位。 六、报价行为规范。参与集中报价的发电企业之间,应合
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因集 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退出集中报价的发电企业,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
价行为负责,自愿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运行主
管部门的追溯处理。 七、公平参与市场。承诺不利用集中报价操纵市场价格、
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不实施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自觉 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八、接受监督管理。承诺主动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管及电力交易机构的监测,按要求
提交年度报价行为分析报告。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本群组内所有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3
XX 发电集团新能源发电企业
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大纲)
(XX 年度)
一、基本情况
集团信息、集中报价群组信息(群组情况、公司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项目信息(参与集中报价项目名称、装
机规模、报价场所)。
二、报价数据分析
(一)申报情况 本年度中长期集中交易、现货交易申报价格和电量情况、
量价区间分布分析等。
(二)出清情况 本年度中长期集中交易、现货交易出清价格和电量情况、 量价区间分布分析等。
三、市场收益分析
本年度发电企业发电情况、发电企业收入情况、发电企业 基于成本的报价合理性分析、与自主报价的历史收益对比、投
入产出效益分析。 四、合规性自评估
(一)隔离措施执行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隔离落实情况、资产独立运营情况、财
务独立核算情况。 (二)报价行为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报价行为规范性自评估、违反公平竞争承诺
落实情况、信息披露及时性评估。 (三)处置整改 包括但不限于触及预警区间次数统计及处置(如有)、监管 处理整改情况(如有),以及违规风险应对和管控整改。 五、附件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数据附表等。
单位:(企业公章)
报告日期:年_月_日
一14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26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