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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电交易市〔2026〕8号 )

市场规则2026

普通事项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青电交易市〔2026〕8 号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促进青海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售电公司市场交易履约风险防控,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相关规定,青海电力交易中…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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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项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青电交易市〔2026〕8 号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青海电力 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促进青海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售电公司市场交易 履约风险防控,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 1595 号)相关规定,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修改完善了《青 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经向各市场成员 公开征求意见、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书面表决通过,并向国 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青海省能源局报备,现予以印发执行。实

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反 映。 附件: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1 日

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 保障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海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售电公司 市场交易履约风险防控,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且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本办法所称履约保障凭证是指履约保函或 履约保险。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履约保障凭证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与其 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即: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售 电公司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条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依据本办法负责履约保障凭证的额度确定、接收、管理、退还、 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备案和通报。 第五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诚实守 信,不得提供虚假履约保障凭证,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二章

履约保障凭证办理 第六条履约保障凭证包括履约保函和履约保险。履约保函 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额许可证且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 构)开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出具履约保 函。履约保险应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公司法人的保险公司出具。 第七条参与次年青海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20 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足额的履约保障凭证;年内新增参 与青海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于参与交易10 个工作日 前,提供足额的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凭证终止日期应不早于 其所参与交易的电费清算终止日期(一般为交易当年1 月1 日 起至次年2 月28 日止)。售电公司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前,须经 受益人先行进行审查核验,审查核验通过后提交交易中心接收。 第八条售电公司按以下额度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一)已参与青海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应按照以下额度 的最大值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1.过去12 个 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1 分/千瓦时计算履约保障凭证 额度;2.过去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 按标准6 分/千瓦时计算履约保障凭证额度。暂未参与青海市场

化交易的售电公司,以未来12 个月预计参与市场交易总电量, 按照1 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二)根据售电公司已签订零售、批发交易合同,交易中心 可合理测算售电公司当月可能亏损费用,纳入应缴保障额度。 (三)根据售电公司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建立与售电公司信 用等级挂钩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年度动态上下浮动调整机制,具 体调整比例如下: 信用等级 额度调整比例 AAA 下浮10% AA 下浮5% A 不浮动 B 上浮10% C 上浮20% 第九条售电公司采用纸质履约保函方式的,应按照履约保 函(附件1)格式提供,必须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擅自修 改,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采用电子履约保函方式的,应 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不满足要求的电子 履约保函,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售电公司采用纸质履约保险方式的,不得设置妨碍 被保险人索赔的条款,不得设置等待期和免赔额。未经被保险人 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售电公司在提交履约保险

前,保险条款及保险单需经交易中心核验备案。或在保险单特别 约定中明确:“电力交易合同结算期或清算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 事故,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索赔资料齐全后5 个自 然日内无条件按照索赔通知要求在保单额度内支付索赔金额。索 赔所需资料:保险单(电子凭证无需提供)、索赔通知。如果电力 交易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保险人在本 保单中的责任不发生任何变化,电力交易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放弃所有因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相 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采 用电子履约保险方式的,应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规定的统一格 式提供,同步增加本条规定的特别约定内容,不满足要求的电子 保险单,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为保障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履约赔付效率。 鼓励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选择由青海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等机构出具。

第三章

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及退还 第十二条履约保障凭证办理完后,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易 中心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单及承诺书(附件2)原件,并在青海电 力交易平台同步完成相关信息报送流程。交易中心在收到履约保

障凭证单3 个工作日内,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障凭证单接收证 明(附件3)。 第十三条售电公司可采取更换或增加履约保障凭证方式, 保证连续足额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第十四条履约保障凭证保障期满后,售电公司可向交易中 心申请退还其相应的履约保障凭证单,办理退还登记签字手续 (附件4)。强制或者自愿退市的售电公司,考虑市场化电费结 算退补的滞后性,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退市后继续保留其履约保 障凭证6 个月,期满后退还。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在退市后6 个月 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市后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需 取回履约保障凭证单的,售电公司须协调由其股东、上级单位或 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经公证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履约保障凭证接收、退还、使 用、欠缴等执行情况记录,向青海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 管局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 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建立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交易中心 应动态监测、及时上报青海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发现售电公司应缴额度占实缴额度的比例超过90%时,向售电公 司发布预警通知,提醒售电公司限期主动补缴履约保障凭证。发 现售电公司实际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时,交易中心及时

通知售电公司补缴(附件5)。售电公司应在接到交易中心通知 的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障凭证。在未足额 补充提交相应的履约保障凭证前,将暂停后续其市场交易资格, 有关责任和后果由售电公司自身承担。

第四章

履约保障凭证使用及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未足额缴纳相关电力交易结算费用时,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可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在申请月 20 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采取必要措施的证明材料和履约保障凭 证使用申请。交易中心收到电网企业使用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 险申请后,启动执行程序。向市场经营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 况(附件6),公示期为3 个自然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向履约 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索赔通知(附件7)及履约保障凭证原 件,要求开立单位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售电公司发出执行告知 书(附件8)。额度不足时,同时发布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 履约保障凭证补缴通知书,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 结算费用。同步做好信用管理,及时将售电公司违反电力交易合 同欠费等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 时,售电公司应根据电力交易结算单,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缴

清相关结算费用。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经交易 中心书面督促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后续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资格,并要求限时整改;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 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违约失信情况; (三)报告青海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实施违约失信联合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 协商的方式,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未与 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 行的购售电合同由青海省能源局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 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 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 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具 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电网企业的欠费由履约保 函、保险赔付,发电企业、零售用户的损失由相关方通过自行协 商或司法途径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并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售 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青电交易市〔2025〕11 号) 同步废止。 附表:1.青海电力交易履约保函 2.售电公司承诺书 3.履约保障凭证接收证明 4.履约保障凭证退还证明 5.履约保障凭证补缴通知书 6.关于XX售电公司欠费情况的公示 7.履约保障凭证索赔通知 8.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

附表1: 保函编号: 青海电力交易履约保函 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 “售电公司”)在青海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交易,按照《青海 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售电公司提供 履约保函,作为其如约履行电力交易行为的担保。 为此,根据售电公司的申请, (银行名称) 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2.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 元); 3.售电公司未按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相 关市场结算费用或其他计算费用等原因,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时,贵公司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索赔通知。本行在收到贵 公司公章的索赔通知及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 原件后,将无条件在5 个自然日内按索赔通知要求在履约保函额 度内支付索赔金额。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

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同意,如果电力交易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补 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再发生任何变 化,电力交易的前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行; 6.为保障本履约保函的信息核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工作人员有权联系我行查询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保函额度等相 关信息。 7.履约保函有效期:保函签发之日至 年 月 日。 银行名称: (盖章) 银行地址: 法人代表: 办理人员: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售电公司承诺书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我公司计划参与 年青海电力市场交易,计 划交易规模为 亿千瓦时,现已于 年 月 日在担保 机构开具履约保障凭证,出具机构: ;编 号: ;保障额度: 万元;有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我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 将该履约保障凭证提交至贵公司,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履约 保障凭证原件,如存在虚假情况,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相应 的法律后果。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 履约保障凭证接收证明(交易中心联) 现有 公司,于 年 月 日 向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递交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 凭证出具机构: ;编号: ; 保障额度: 万元;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收取该担保,特此证明。 提交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分割线: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履约保障凭证接收证明(售电公司联) 现有 公司,于 年 月 日 向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递交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 凭证出具机构: ;编号: ; 保障额度: 万元;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收取该担保,特此证明。 提交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附表4: 履约保障凭证退还证明(交易中心联) 现有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 向 公司退还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凭证出 具机构: ;编号: ;保障额 度: 万元;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司已收回该履约保障凭证,特此证明。 退还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分割线:售电公司盖章) 履约保障凭证退还证明(售电公司联) 现有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 向 公司退还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凭证出 具机构: ;编号: ;保障额 度: 万元;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司已收回该履约保障凭证,特此证明。 退还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附表5: 履约保障凭证补缴通知书 (售电公司名称): 我单位在动态跟踪贵公司履约额度过程中,发现贵公司 实际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依据《青海电力市场售 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贵公司应足额缴 纳履约保障凭证,应补充缴纳金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缴纳方式可采用履约保函(或保险)方式,请贵公 司接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缴清。 若未按时足额提交相应的履约保障凭证,将采取暂停后 续市场交易资格等措施,有关责任和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6: 关于XX 售电公司欠费情况的公示 售电公司 年 月结算电费为负,形成 欠费 元。经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多次催缴,XX售电公 司仍未履行缴纳电费义务。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已申请对其 履约保险、保函提起索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第 二十四条第(六)款“电力交易机构应于履约保函、保险执 行前向市场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况”等文件规定,现对 售电公司欠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7: 履约保障凭证索赔通知 (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 鉴于(售电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相关电力交 易费用,请按照开具的履约保函/保险(编号: )相关 条款,支付电力交易费用 万元(大写: 万元 ),特此通知。 请 (银行或金融机构名称)于 日前,将该 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8: 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 (售电公司名称): 因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电力交易结算费用,经国网青 海省电力公司申请,依据《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 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采用 (出具 机构)对贵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的履约保函(保 险)缴纳电力交易相关结算费用,履约兑付金额为 万元 (大写 万元)。 特此函告!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处 2026 年6 月3 日印发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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