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能源局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征求《青海省2026年电力 中长期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西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落实国家关于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推 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统筹做好2026年电力交易工作,我局组 织编制了《青海省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12月4日(星期四)下班前将意见 建议反馈我局能源运行处。
附件:青海省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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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久明 电话:0971-78509199301012259393 邮箱:qhsnyjnyyxc@163.com
附件
青海省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 易协同运行,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保供稳价基础性作用,持 续推动电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 2026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
易方案。 一、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以
下简称直接交易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其中,直接交 易用户包括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批发用户和向售电公司购电 的零售用户。 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 批发交易或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下 的电力用户参与零售市场交易。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原则上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 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
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购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价格1.5倍执行。 (二)发电企业。水电单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且单体5万 千瓦以上水电站(龙羊峡水电站除外)、公用火电机组、全部新 能源电站(含风电、太阳能)上网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原则上 青豫直流配套新能源电站、班多水电站不参与省内交易,玛尔挡、 羊曲水电站留青电量按照《关于青海电网新增发电机组省内上网 电价及消纳方式的函》(青发改价格函〔2024〕446号)执行。 天然气发电消纳方式按照《关于核定格尔木燃气电站上网电价的 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737号)执行。 (三)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已足额提交履 约保函保险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应于2026年度批发市场开市 前与零售用户达成年度零售套餐交易合同,方可参加2026年度 批发市场交易。 (四)新型经营主体。已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投 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绿电直 连项目等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交易组织 (一)电量预测。预计 2026年青海电网用电量1074亿千瓦 时(不含自发自用电量和厂用电),上网电量1326亿千瓦时。其 中:水电上网电量485亿千瓦时,火电上网电量166亿千瓦时, 新能源上网电量675 亿千瓦时。
(二)交易规模。预计2026年市场化交易电量总规模 1454 亿千瓦时。其中:省内发电侧交易电量946亿千瓦时(水电368 亿千瓦时、火电 166亿千瓦时、新能源412亿千瓦时);外购电 量128亿千瓦时、外送电量380亿千瓦时。 (三)交易方式。2026年开展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和结 算。中长期按照年度(多年)、月度(多月)及月内(多日)交 易开市,月内交易按工作日连续运营,实现月内D-2日(D为交 易执行日)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交易(集中竞价 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四)交易周期及品种。年度交易,主要开展年度双边协商、 集中竞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外购电消纳挂牌、年度(多 年)绿电双边协商交易、年度绿电挂牌交易;月度交易,主要开
展月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外购电消 纳挂牌交易,绿电双边协商、挂牌交易,合同转让双边协商交易; 月内交易,主要开展电能量与合同融合滚动撮合、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挂牌、合同转让双边协商交易。 (五)签约电量比例。市场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签约应考虑 自身正常发、用电特性曲线。原则上,燃煤发电企业年度电力中 长期合同总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上网电量的60%,水 电发电企业参考燃煤发电企业执行;外购电年度合同签约电量比 例不低于全年预测外购电量的 60%;用户侧经营主体(含电力用 户、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月度及以上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
电量比例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该月实际用电量的85%。新投产机 组、用户通过月度交易完成签约比例相关要求。厂网间保量保价 购售电年度合同签约电量按非市场化优先发电上网电量100%签 订。支持经营主体签订多年长周期交易合同。 (六)交易计划。2025年12月,组织2026年省内年度交 易。2026年各月按当月交易时序组织开展。 三、交易机制 (一)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和结算按照《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 易规则补充规定》(西北监能市场〔2025〕71号)以及《青海省 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规范指引》(青电交易市〔2025〕31号) 组织实施。 (二)省内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 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 量,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新能 源参与中长期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按装机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 应容量后的最大上网电量确定。 (三)优先组织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鼓励经营主体开展 。多年期绿色电力交易、参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省内绿色电力交 易中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申报和成交价格应分 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色电力证书价格。电网企业根据省内 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市场预测情况,参与跨区跨省交易,代理购买 省内缺口电量,通过外购电消纳挂牌交易由对应时段用电经营主
体购买。鼓励用电经营主体在省内电力短缺时段(19:00-次日 9:00)参与省间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省外绿电。 (四)电网企业通过分时段挂牌交易或场内集中交易方式 (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 当月月度集中竞价分时段交易价格确定;采用场内分时段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的,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五)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等经营主体通过“e-交易”APP 主要开展年度、月度(多月)固定服务费率分时段零售套餐市场
交易。年度批发交易中售电公司按照年度零售套餐签约合同电量 为额度参与交易,月度批发交易中售电公司按照月度零售套餐签 约合同电量额度参与交易。 (六)为保证市场交易公平性,防范不当市场力行为,经营 主体不得形成发、售、用电一体化的关联交易。单个售电公司代 理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全省零售市场总交易电量 的20%。在省内月度及以上电力中长期交易中,双边交易累计
合同电量不超过经营主体上网电量、用电量的20%(不含绿电 交易),最终按照市场运营机构的校核结果执行。
(七)对新投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参与市场交易按照《发 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 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北监能市场〔2024〕73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交易组织安排要求,强化风险 意识,做好风险防控,依法合规参与全年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 合同签订工作,稳定供需和价格预期。 (二)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承担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纳责任,确保完成我省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 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及各电力市场成员应按信息披露有 关规则,加强和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升市场信 息透明度,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四)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电力调控中心要做好交易组织、合同签订、安全校核、电力 调度、计量采集、交易结算等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中长期交易与 现货交易、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电价政策衔接,确保电力市场运 行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