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能源局文件 青能运行〔2026〕44号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 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电力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与 现货市场高效衔接,经商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定于2026年7月1日起开展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 现印发《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请遵照执 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 附件: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
联系人:祁瑛,联系电话:0971-7850917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西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 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深 化青海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和 协同运行,依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5〕 1656号)、《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 〔2026〕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组织开展月内以能量块标准合约为标的的融合交易,实现月 内电能量增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多个交易品种融合,简化交 易组织、提高交易效率,建立经营主体“自主挂牌、自由申报、 即时成交”的滚动撮合交易方式,实现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 二、交易组织 1.时段划分 为保持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标准能量块交易将全天划分为 24个时段(T0-T23),T0为0:00,T1为1:00,……,T23为 23:00,以小时为单位申报,各时段分别独立申报量、价、买方 或卖方,形成分时段交易成交结果。 2.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基本单位,在能量块
标准合约交易中,交易单元分为买方单元和卖方单元,经营主体 以买方或卖方角色参与市场交易。买方单元可以是有剩余购电需 求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买入代表合同的增 持),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并有回购、调减需求的发电企业、 独立储能(放电)等新型经营主体(买入代表合同的减持);卖 方单元可以是有剩余发电能力的发电企业、独立储能(放电)(卖 出代表合同的增持),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并有回购、调减需 求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独立储能(充电)等新型经营主体(卖 出代表合同的减持)。 3.交易标的 能量块标准合约融合交易以月内D-2日(D为执行日)至月 底每日分时段电量为交易标的,按照每日24个时段(0-23时) 组织,每一个小时作为一个时段,每一个时段的电量单独进行交 易。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分别申报每一个交易时段(1小 时)的“电量、价格”信息。 4.交易公告 月内融合交易采用长期公告机制,即交易公告、交易序列在 市场开市前一次创建完成,交易公告发布后,若未遇调整变化可 不再重新发布。 5.信息发布 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披露检修计划、电网安全约束等日融合 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
6.交易组织和安全校核 融合交易按自然日连续组织,期间每日10:00-15:00进行交 易申报,可申报D日至月底分时段电量,每日18:00前形成最终 交易结果。现阶段,融合交易成交结果暂不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交易出清结果即为正式结算依据。 7.交易申报和出清 融合交易采用集中滚动撮合交易方式,滚动申报,实时出清。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滚动撮合成交,当 买方价格大于或等于卖方价格即成交,成交价为买卖双方报价的 算数平均值,成交电量为买卖双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其中某一 方的剩余电量继续挂牌,直至全部(部分)成交、或自主撤单、 或不成交、或闭市结束。经营主体已申报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 在交易开市时间内进行撤单。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单。融合 交易中经营主体在每日同一个时段,只能选定一个交易方向买入 或卖出进行交易申报。 8.交易电量约束 (1)发电方主体 卖出电量:某一时段申报的卖出电量与已持有的中长期合同 分解至该时段的净卖出电量之和,折合电力不得超出其装机容量 或最大发电能力。 买入电量:为防范市场交易风险,某一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 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卖出电量之和。
(2)用电方主体 买入电量:某一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量之和不得超出经营主 体最大用电负荷或月度计划用电量分解到该时段电量,或独立储 能电站该时段的最大充电能力。 卖出电量:某一时段全月累计卖出电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 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量之和。 9.金融套利约束 为防控经营主体运营风险,日融合交易全月可申报及撤销次 数不得超过K次,初期暂取700,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调 整。 10.绿电交易 现阶段,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暂不纳入融合交易范畴。小时级 绿电交易单独组织,第一优先级结算。 11.交易合同 融合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化模式,由“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 交易结果”共同组成,按日汇总生成经营主体融合交易合同,形 成的日融合交易合同中需展示24个时段分时量、价。交易平台 根据经营主体类型和买入或卖出交易申报,判断交易方向,统计 汇总经营主体交易合同。 发电企业:卖出电量增加自身合同持仓量,买入电量减少自 身合同持仓量。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买入电量增加自身合同持仓量,卖出
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 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电能量交易。充电时作 为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按照电力用户进行结算,买入电量增加自 身合同持仓量,卖出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放电时作为发电 企业参与交易,按照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卖出电量增加自身持仓 量,买入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 12.交易结算 月内融合交易每日清算,月度结算,日清月结。按照分时段 电量进行结算,偏差电量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风险防控 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 不正当竞争风险、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及 其他市场风险。 (一)当出现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 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必要 时可以中止中长期交易,并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 (二)在运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有明显严重亏损风险的经 营主体,运营机构应采取预警机制,并汇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 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当市场结算价格 整体出现较大波动,偏离同期水平30%以上时,汇报国家能源局 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启动相
关调控措施。 (三)当出现经营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 市场秩序等情况,可采取停牌机制。经营主体自停牌之时起停止 其日融合交易所有权限,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市场运营机构核实, 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 源局同意后,对该经营主体复牌。经营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 所有交易权限。 (四)交易开展期间,发生因黑客攻击、网络中断、恶意爬 虫活动、接口异常调用或系统故障等突发原因,导致交易平台卡 顿、崩溃,电力交易机构应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若短时间内 无法恢复,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交易、交易 时间顺延、调整等措施,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相关情况及时向报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 局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各经营主体应加强规则系统学习,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各类交易申报工作。 (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 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做好交易组织、合同签订、安全校核、电 力调度、计量采集、交易结算等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电力市场运 行平稳有序。
(三)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日融合交易进入季 度结算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结束后,若无重大问题,直接转正式 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