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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中长期2026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能源局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征求《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各市场经营主体: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深化青海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和协同运行,我们结合青海电力市场实际,组织编制了《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

源电解读

  • 正文为规则 PDF 转写文本,公式、印章与附件以原文为准;社区不做监管解释。
  • 青海 · 中长期 · 2026:影响中长期合约与现货衔接;读规则时建议同时看该省现货日前 / 实时预测是否贴合出清。
  • 可对照源电 青海 预测卡与准确率榜,把规则约束翻译成「哪天更敢报」。

青海省能源局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征求《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 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各市场经营主 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深 化青海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和 协同运行,我们结合青海电力市场实际,组织编制了《青海电力 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实际研 究提出意见建议,于6月5日18:00前反馈书面意见。 联系人:胡红菊0971-6078393 赵久明0971-7850918 电子邮箱:qhpxjyb01@163.com 附件:1. 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青海省能源局 2026年5月27日

附件1 青海电力中长期市场日融合交易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深 化青海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和 协同运行,依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 1656号)、《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 〔2026〕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组织开展月内以能量块标准合约为标的的融合交易,实现月 内电能量增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多个交易品种融合,简化交 易组织、提高交易效率,建立经营主体“自主挂牌、自由申报、 即时成交”的滚动撮合交易方式,实现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 二、交易组织 (一)时段划分 为保持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标准能量块交易将全天划分为 24个时段(T0-T23),T0为0:00,T1为1:00,······,T23为23:00, 以小时为单位申报,各时段分别独立申报量、价、买方或卖方, 形成分时段交易成交结果。 (二)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基本单位,在能量块 标准合约交易中,交易单元分为买方单元和卖方单元,经营主体 以买方或卖方角色参与市场交易。买方单元可以是有剩余购电需

求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买入代表合同的增持), 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并有回购、调减需求的发电企业、独立储 能(放电)等新型经营主体(买入代表合同的减持);卖方单元可 以是有剩余发电能力的发电企业、独立储能(放电)(卖出代表合 同的增持),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并有回购、调减需求的电力用 户、售电公司和独立储能(充电)等新型经营主体(卖出代表合 同的减持)。 (三)交易标的 能量块标准合约融合交易以月内D-2日(D为执行日)至月 底每日分时段电量为交易标的,按照每日24个时段(0-23时)组 织,每一个小时作为一个时段,每一个时段的电量单独进行交易。 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分别申报每一个交易时段(1小时)的 “电量、价格”信息。 (四)交易公告 月内融合交易采用长期公告机制,即交易公告、交易序列在 市场开市前一次创建完成,交易公告发布后,若未遇调整变化可 不再重新发布。 (五)信息发布 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披露检修计划、电网安全约束等日融合 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 (六)交易组织和安全校核 融合交易按日连续组织,期间每日9:00-15:00进行交易申报, 可申报D日至月底分时段电量,每日18:00前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现阶段,融合交易成交结果暂不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交易出清 结果即为正式结算依据。

(七)交易申报和出清 融合交易采用集中滚动撮合交易方式,滚动申报,实时出清。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滚动撮合成交,当 买方价格大于或等于卖方价格即成交,成交价为买卖双方报价的 算数平均值,成交电量为买卖双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其中某一 方的剩余电量继续挂牌,直至全部(部分)成交、或自主撤单、 或不成交、或闭市结束。经营主体已申报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 在交易开市时间内进行撤单。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单。融合 交易中经营主体在每日同一个时段,只能选定一个交易方向买入 或卖出进行交易申报。 (八)交易电量约束 1.发电方主体 卖出电量:某一时段申报的卖出电量与已持有的中长期合同 分解至该时段的净卖出电量之和,折合电力不得超出其装机容量 或最大发电能力。 买入电量:为防范市场交易风险,某一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 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卖出电量之和。 2.用电方主体 买入电量:某一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量之和不得超出经营主 体最大用电负荷或月度计划用电量分解到该时段电量,或独立储 能电站该时段的最大充电能力。 卖出电量:某一时段全月累计卖出电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 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量之和。 (九)金融套利约束 为防控经营主体运营风险,日融合交易每月可申报及撤销次

数均不得超过K次,初期暂取700,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 调整。 (十)绿电交易 现阶段,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暂不纳入融合交易范畴。 (十一)交易合同 融合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化模式,由“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 交易结果”共同组成,按日汇总生成经营主体融合交易合同,形 成的日融合交易合同中需展示24个时段分时量、价。交易平台根 据经营主体类型和买入或卖出交易申报,判断交易方向,统计汇 总经营主体交易合同。 发电企业:卖出电量增加自身合同持仓量,买入电量减少自 身合同持仓量。 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买入电量增加自身合同持仓量,卖出 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 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电能量交易。充电时作 为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按照电力用户进行结算,买入电量增加自 身合同持仓量,卖出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放电时作为发电 企业参与交易,按照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卖出电量增加自身持仓 量,买入电量减少自身合同持仓量。 (十二)交易结算 月内融合交易每日清算,月度结算,日清月结。按照分时段 电量进行结算,偏差电量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风险防控 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风险、市场价格异常风险、 不正当竞争风险、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合同违约风险及

其他市场风险。 (一)当出现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 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必要 时可以中止中长期交易,并报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 (二)在运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有明显严重亏损风险的经 营主体,运营机构应采取预警机制,并汇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 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当市场结算价格 整体出现较大波动,偏离同期水平30%以上时,汇报国家能源局 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启动相 关调控措施。 (三)当出现经营主体参与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 市场秩序等情况,可采取停牌机制。经营主体自停牌之时起停止 其所有交易权限,按要求完成整改,经市场运营机构核实,报国 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 同意后,对该经营主体复牌。经营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所有 交易权限。 (四)交易开展期间,发生因黑客攻击、网络中断、恶意爬 虫活动、接口异常调用或系统故障等突发原因,导致交易平台卡 顿、崩溃,电力交易机构应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若短时间内 无法恢复,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交易、交易 时间顺延、调整等措施,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相关情况及时向报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 局报告。

四、相关要求 (一)各经营主体应加强规则系统学习,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各类交易申报工作。 (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 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做好交易组织、合同签订、安全校核、电 力调度、计量采集、交易结算等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电力市场运 行平稳有序。 (三)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日融合交易进入季 度结算试运行,结算试运行结束后,若无重大问题,直接转正式 运行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序号 章节编号 意见内容 修改理由 原文内容 建议改为 单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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