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社区

政策/山西/《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能源规〔2025〕7号)

山西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能源规〔2025〕7号)

监管2026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现子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省能源局晋能源规〔2025〕7号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省能源局…

源电解读

  • 正文为规则 PDF 转写文本,公式、印章与附件以原文为准;社区不做监管解释。
  • 山西 · 监管 · 2026:偏市场秩序与合规;对交易策略的含义通常是风控与限额,而不是改预测模型本身。
  • 可对照源电 山西 预测卡与准确率榜,把规则约束翻译成「哪天更敢报」。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现子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各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省能源局晋能源规〔2025〕7号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省能源局 一1文件

-2—(此件主动公开)炒西舩能瀑局附件: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季12月26日2025国家能源局西监管亦公室监管办

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售电公司运营,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 市场秩序,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 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 改规〔2021〕1595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结合山西电力 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 务的经营主体。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 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 交易中心”)应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 优质服务原则,负责售电公司注册、运营、退出等业务。 第四条 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 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等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 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山西省电力市场秩序和相 关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 千万元至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 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不超过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 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 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 等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 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 中,至少拥有1 名高级职称和3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 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 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 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山西电力交 易平台。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 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

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 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售电公司,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 业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 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 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 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 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 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 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 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对注册 售电公司的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必要时组织对售电公司进 行现场核验。符合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山西电力交易中 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注册手续均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网上办理,已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按国家、山西省相关交易规则 公平参与交易。 第九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 诺书,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以下资料:工商注册信息、 法定代表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产和从业人员信息、 开户信息、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证 明等材料。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具备电力销售、售电或电 力供应等业务事项。 (二)需提供资产证明包括,具备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售电公司近3 个月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近 1 年的审计报告,或近6 个月的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 函)、银行流水。对于成立时间不满6 个月的售电公司,需提供自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以后到申请市场注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 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回函)、银行流水。上 述资产评估报告需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备案,审计报告或验 资报告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备案。 (三)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的身 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近3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 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四)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山西省范围内商业地产的产权证

明或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五)接入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需 提供安全等级报告和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平台功能截图,对于购 买或租赁平台的还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 (六)信用证明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 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日期距离注册日期 不得超过3 个月。 (七)其他能够证明业务资质的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 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 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 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 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收到售 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查,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核实申报企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有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对于售电公司提 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符合要 求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接受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并告知。山西 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提交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

关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售电公司。网上提交注册材料符合要求后,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公示前应与企业当事人进行注册 材料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符合要求的新申请注册售电 公司,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 将售电公司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1 个月。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经 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公示期间被实名提出异议的 售电公司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间发生人员等变更而 产生异议,售电公司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售电公司自接到山西电力交 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公示,退回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将情 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信息变更应按要求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 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 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变更。 (四)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 (五)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 (六)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变化。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的,应 在变更完成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 请和变更支撑材料。无须核验事项变更自动生效,对于需要核验 事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5 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确认 无误后予以变更,不需要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 在山西注册的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应 在变更完成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 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核验,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天。售电公司更 名、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资产总额发生超出注册条件所规定范围的 变更时,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后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满足 交易要求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暂停其交易资格,并 将相关情况报送山西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的,自 行承担相关后果及影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 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相关交易。 (二)售电公司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各级电力交易机构进行跨 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三)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 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四)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 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五)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山西电力交易 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二)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包括按时足额结清电费等, 按时按规足额提供、追加履约保障凭证等。 (三)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 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 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每年定期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公布公司 年报。 (六)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七)同意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 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 件开展的动态管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每年3 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 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信息的 售电公司,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按照要求披露信 息,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 个月;自暂停交易资格之日起,3 个月内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视为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拒不 整改,对其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开展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 验,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核验,核验结果报送山西省能源局、山 西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山西 电力交易中心应立即通知售电公司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整 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启动强 制退出程序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开 展零售交易,具体交易方式按照山西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中《电力 零售市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在同一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签 订零售合同。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山西电力 交易平台中确认后,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价结 算相关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

应签订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与售电 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 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 履约时间应为合同签订的次月及之后。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限、电量、 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 助服务费用和相关市场运营费用等,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售电公司以及零售电 力用户等结算依据,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 力公司”)负责根据政策文件和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基础数据 核对结算依据,并完成电费结算、电费账单出具及电费收付。 第三十一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现货市场月度结算依据发 布前,预估并公告现货市场月度结算涉及的各项市场运营费用, 以便各售电公司预估月度电费。需要支付电费的售电公司应在结 算账单发布后10 日内结清电费,若未按时支付将纳入信用评价管 理。若售电公司在结算账单发布后15 日内,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相 关市场结算费用,且无足够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可支付电费时, 视为欠费引起的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相关售 电公司实施停牌管理,同步启动保底售电或应急平仓程序,山西

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该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欠费售 电公司需按以下标准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 期之日0 时起计算至交纳日止,不足1 天按1 天计算,以欠费总 额为基准按日累加计收,计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欠费总额的30%。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日历年欠 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零售市场管理,促使售电公司与零售用 户形成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根据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对零售侧设 置合理的价格区间,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向用户传导。 第三十三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每年3 月底前梳理连续12 个 月(上年度3 月至本年度2 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并 向山西省能源局报送,征得山西省能源局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 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 个月。 第三十四条 建立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 相关要求,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拓宽信息披露渠道,保障市场公 开、公平和公正,维护电力用户知情权,引导售电公司优化和提 升服务水平。对外披露电力零售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山西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等政 策文件(公众信息); (二)全市场零售价格年度、月度均价及价格分布情况、市

场运营费用(公开信息); (三)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公众信息); (四)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月度零售价格前10 以 及超过全市场月度零售均价1.15 倍,以及漠视合约用户正常诉求, 不及时处理合约争议等的售电公司企业名单(公众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完善电力零售市场体系。在遵循本细则规定的 基础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机制 和运营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准确 解读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以及本细则内容,加强对属地内售 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的监管,定期披露市场相关信息,加 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售电市场建设平稳有 序推进。

第六章 履约保障

第三十七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聚合商)等参与批发和 (或)零售市场交易前,需提交履约保函、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 的一种或多种,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 挂钩,具体标准由山西省能源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并发布。 同时应满足以下额度的最大值:1.过去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

量,按标准不低于0.8 分/千瓦时;2.过去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 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 分/千瓦时。 (一)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省电 力公司。 (二)缴纳的履约保函、保险的终止日期为交易年度时间及 其之后的退补追溯期。 (三)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应按照相关标准分别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第三十八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拟定履约保函、保险管理 制度,并负责履约保函、保险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 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制度应经山西电力市 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三十九条 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指根据售电公司 实际缴纳的履约保障凭证金额、与市场风险测算值综合计算的参 与电力市场交易额度上限。在年度、多月、月度、旬等交易前计 算并应用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可交易额度,具体计算标准按现行市 场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售电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提交履约保函、保 险的额度,若额度不足,不能参与后续交易。对已达成交易结果 的,若后期因执行履约保函、保险或核减批零倒挂电费金额等情 况,导致额度不足时,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履约保函、保险。

第四十一条 履约保函、保险追加。基于历史结算数据、批 发及零售市场交易价格、市场运营费用等因素,原则上,省电力 公司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完成售电公司倒挂电费计算,并按日动 态更新计算结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接到倒挂电费后2 个工作 日内通知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的售电公司追加履约保函、保险, 售电公司应在接到通知的3 个工作日内完成追加。售电公司可根 据自身交易情况,预估倒挂价格、倒挂电费,提前办理履约保函、 保险追加手续,避免影响后续交易。 第四十二条 履约保函、保险执行。若售电公司于结算账单 发布后10 日内未能足额支付费用,则启动履约保函或保险执行程 序。省电力公司可依据电费账单及欠费情况,申请使用该售电公 司所持有的履约保函或保险。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向开立单位 出具原件要求支付款项,同时向相关经营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 说明欠费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用管理与交易工作。 (一)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于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前向经营 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况。 (二)对履约保函、保险执行事宜有异议的经营主体,需于 执行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异 议。经核实后,如经营主体无欠费或欠费金额计算错误,已通过 履约保函、保险支付的欠款予以退还。 第四十三条 每月前5 个工作日,售电公司可向电力交易中

心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保险。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售电 公司已签订零售用户规模、倒挂电费金额等情况,测算其已缴纳 履约保函、保险超出要求缴纳的额度,满足条件的予以退还。若 售电公司退出市场或缩减交易规模后,原履约保障凭证需保留一 个完整的退补追溯期,期满退还,具体退补追溯期时长按照市场 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被强制退市的售电公司,视其相关市 场费用是否足额缴纳再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动态监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 保险额度,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 办。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 时,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山西电力交易中 心通知的3 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足额提交履约保函、 保险,满足市场交易要求。 第四十五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相关单位对其实 施以下措施: (一)3 个工作日内实施停牌管理,停牌后的3 个工作日内, 启动保底售电服务或强制平仓; (二)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 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停牌及复牌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 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启动停牌程序,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 源监管办报备: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的; (三)存在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四)存在恶意报价、伪造合同、窃取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行为的,或出现由司法机关介入售电公司恶意报价、伪造合同、 窃取信息等行为的; (五)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 (六)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提醒仍拒不足额 缴纳的; (七)连续12 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 (八)企业违反信用承诺的; (九)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做出停牌处理的;

(十)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出现上述情形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售电公司并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公 告,同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对因履约保障 凭证、欠费等风险防控原因引起的停牌,转入保底售电程序或应 急平仓程序,从停牌之日起整改期限为1 个月,到期未按要求完 成整改的,转入强制退市程序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 办报备。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停牌,整改期限为3 个月,到期未按 要求完成整改,转入强制退市程序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 监管办报备;整改期限内发生欠费、履约风险等保底售电启动条 件的,转入保底售电程序或应急平仓程序。 第四十八条 售电公司停牌期间,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第四十九条 售电公司在停牌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可 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复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通知相关售电公司,并在 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公告。 (一)因欠缴履约保障凭证、欠费等原因停牌的,若在保底 售电或应急平仓程序启动前完成整改,恢复交易前须重新公示1 个工作日; (二)因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停牌,重新 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1 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恢复其交易 资格,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

第八章 退出方式

第五十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山西省能源局会 同山西能源监管办调查确认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 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并报备山西 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欠费且未按期整改的。 (四)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五)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的。 (六)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 做出处理的。 (七)连续3 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的,山西电 力交易中心每年3 月底前梳理连续36 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 公司,并向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 (八)出现市场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市

场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与其他经营主体发生购售电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为 售电公司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 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十)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十一)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停牌整改, 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十二)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 个工作日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 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 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 售电公司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五十二条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 将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 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 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五十三条 在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协调下,自 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

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 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 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 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 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 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经营主体目录删除,向山西省 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报备,并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信用 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售电公司退出前应结清 市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注销售电公司的山 西电力交易平台账号,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售电公司在退出后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 保函时,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 由第三方提供满足保留金额条件的履约保函,提交山西电力交易 中心后退还其原履约保函。

第九章 保底售电

第五十六条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山西 省能源局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注册资本金或资产总额2 亿元以上、电力市场信用评级AA 级及 以上、服务能力评级AA 级及以上等标准,由企业自愿申报,山

西省能源局负责遴选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 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经营主体公布。 第五十七条 触发保底售电服务、应急平仓启动条件后,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程序执行,并报备山西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 管办。 (一)启动条件。 1.售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结算费用; 2.售电公司未满足市场履约险相关要求; 3.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其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 或整体转让后仍未处理完毕; 4.其他依法应当启动保底售电服务或应急平仓的情形。 (二)保底程序。每月20 日前确认符合启动条件的拟退出售 电公司,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应急平仓程序处理;每月20 日及 之后确认的,于次月启动保底售电服务程序。具体操作分别按照 《保底售电服务操作细则》和《售电公司市场合同应急平仓处置 机制(试行)》执行。 (三)服务内容。确认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应急平仓后,山 西电力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拟退出售电公司、批发 合同各方及所涉电力用户。保底售电公司按照要求承接批发合同 及电力用户服务,其保底服务对应的市场化交易单独结算。电力 用户自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当月起按保底零售价格结算,不再执行

原合同约定,亦无需另行签订协议。原则上,以2 倍的上月实时 现货市场月度加权均价作为报价上限,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竞拍确 定保底零售电价。若保底售电公司承接的批发合同包括年度、多 月(季度)合同,由保底售电公司通过合同转让或增加零售用户 的方式自行平衡批零市场交易电量。 (四)兜底原则。在满足保底售电服务启动条件情况下,当 年未遴选出保底售电公司或保底售电公司未实际提供保底售电方 服务的,拟退出售电公司可通过合同转让交易或回购交易的方式 对其次月及以后的批发市场合同进行处置,经合同转让、回购后 仍有未处理完毕的合同,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将拟退出售电公司 代理用户转为批发用户,并对未处理完毕的批发市场合同优先按 照原零售合同约定电量进行分配,剩余批发市场合同按照原未约 定电量用户近三个月实际用电量比例进行分配,通过交易平台形 成相应合同。 (五)保底售电业务监管。保底售电公司须将保底售电业务 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将相关价格水平、盈亏情况上报山 西省能源局。 第五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 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 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二)因触发保底服务对批发合同各方、电力用户造成的损 失由拟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 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 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四)若保底售电公司拒绝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包括拒绝参 与竞拍的保底售电公司),取消保底售电服务资格,相关情况纳入 信用评价管理,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第十章 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

第五十九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源 监管办授权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评价 工作不得向售电主体收取费用。 第六十条 依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售电公司信 用评价体系及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山西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 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 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 可追溯、可核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双向共享。

第六十二条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 钩机制,具体方法在我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市场规则 中明确。 第六十三条 建立售电公司经营情况月报机制,实时跟踪监 控零售市场交易情况,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利益传导与分配市场机 制,规范售电公司市场交易行为。 第六十四条 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 对售电公司规范经营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对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售电公司进行约谈和督导,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 报。行政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售电公司资产、人员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二)售电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三)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绑定合同档案; (四)售电公司市场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市场规则、滥 用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不诚实履约行为; 第六十五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售 电公司进行监管。山西省能源局对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 户间发生的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信用 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 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 为进行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 解释。国家发布和本细则相关的新政策时,本细则相关条款同步 调整修改。如遇重大变化,则重新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 年1 月21 日起实施,有效期2 年。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山西省能源局综合办公室 2025 年12 月26 日印发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下载政策原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