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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西/关于印发《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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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发改规发〔2025〕6号)

市场规则2025试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文件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晋发改规发〔2025〕6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关于印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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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晋发改规发〔2025〕6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增量 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 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 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5〕322

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 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 彻执行。

名展相妥多

山西麥展和改藏多员会此西省能源局

我山感粉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25年11月店

(此文主动公开)

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 产的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增量项目”),不含跨省跨区通道

配套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制电价指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机制的电价水平。机制电量指 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量规模。执行期限指新能源机制电价执行 时间。市场交易按照存量项目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集中式风 电、集中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产指新能源项目原则上按照核

准(备案)文件载明的建设容量全部建成并网(即全容量并网)。 第六条 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 局、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制电量

第七条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 比例适当衔接,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 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电力市场建设等因 素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机制电 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机制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合理利 用小时数X(1-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X机制电量比例×调节 系数。初期,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可分风电、光伏两种类型分 别确定。 其中,年度新能源预计投产规模根据新能源投产规划、计 划确定;合理利用小时数按照风电、光伏近三年平均值确定; 新能源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水平确定;机制电量 比例原则上按照新能源项目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非市场化 电量平均占比确定;调节系数根据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 重完成情况设定。 第八条 单个项目的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为避免入选 项目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非理性报价,单个增量项目申报纳 入机制的电量原则上应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在组织竞价时设 定申报上限。入选项目月度结算时机制电量比例按照入选项目 申报比例执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月度结算时机制电 量应扣除自发自用电量(实际结算的机制电量=竞得机制电量-

自发自用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 模,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若年底仍未 达到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则缺额部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不 进行跨年滚动。 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项目装机容量×近三年本地区同 类型电源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平均厂用电率)×上限比例 本地区指所在设区市。平均厂用电率按照近三年全省平均 水平确定,其中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380V/220V)暂按0考虑。 上限比例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及新能源发展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代理商应为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申报机制电量, 其可申报机制电量上限为所代理每个项目的可申报机制电量上 限之和。 第十条 机制电量申报单位为“兆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

3位。

第三章 机制电价

第十一条 机制电价由竞价形成,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 确定出清价格,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申报价格,按申 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优先排序, 直至申报电量满足竞价电量总规模。最后入选项目申报电价即 为当年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成交 的最后一个项目其入选电量不足申报电量的按申报电量全额成

交。初期,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差异较大,分风电和光伏发电 两种类型组织,分别形成机制电价,不具备充分竞争情况下, 合并组织。 第十二条 竞价上限考虑增量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 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为 避免无序竞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 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首 次竞价上限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格确定为 0.332元/千瓦时(含 税),下限为0.2元/千瓦时(含税)。 第十三条 竞价通知发布前已全容量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 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竞价时,可自主选择按直接接受竞价结果方 式确定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选择该模式的项目业主应与电网 企业签订协议,仅需申报装机容量,无需单独申报电量、电价, 由竞价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出清。 第十四条 机制电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小 数点后面3位,含增值税。

第四章 执行期限

第十五条 执行期限按照风电、光伏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 考虑相关收益)的平均期限确定。 第十六条 执行机制电价的起始时间: 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开始执行;入选时未投

产的项目,自竞价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5年首次竞价入选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执 行,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开始执行。 未按申报日期投产的项目,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的机制电 量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代理商代理项目的投产时间按所有项目中最晚 投产时间确定。

第五章 竞价主体

第十八条 竞价主体为已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和未 来12个月内计划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 31 日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 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委托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 每年度,单个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主体仅可选择一家 代理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竞价主体项目业主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和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增量项目不得参与竞价: (一)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 序的; (二)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 和处罚期间内的;

(三)近三年存在骗取入选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 导致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应与代理项目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及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竞价主体资质 (一)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发电业务许可证(暂未取得的提供书面承诺)、营业执照、并网 调度协议。 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项目核准(备案) 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 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其中,代理商需提供代理协议。 (二)未投产项目 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 照、项目业主资信证明、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 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 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提供项 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场址使用(租赁)协议或相

关用地规划手续(如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等)。工商业、非自 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 目建设厂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应提 供项目备案文件、居民身份证明、自有住宅产权证明。其中, 代理商需提供代理协议。

第六章竞价组织

第二十三条 竞价工作按照发布通知、提交资料、审核公 示、提交保函、组织竞价、结果公示、结果公布、签订协议等 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发布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竞价 通知,竞价通知应包括:竞价主体、竞价时间、竞价分类、电 量规模、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履约保函要求等内容。省电 力公司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竞价通知,3个工作日内发布竞 价公告,明确竞价组织方式、组织程序、时间安排等具体事宜。 每年竞价通知原则上于10月底前发布。其中,2025年6月 1日至12月31 日期间增量项目竞价视情况开展并发布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提交资料。拟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按公 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核公示。省电力公司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初审,汇总项目有关信息,归集项目所属一级集团

信息,开展市场集中度监控。未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退回,有 关项目主体需在限期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当年竞 价资格,重新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核的,取消竞价资格。审核情 况及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后, 省电力公司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提交保函。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项目、代 理商,应按照竞价公告提交履约保函(未通过代理商参与竞价 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免交履约保函)。已投产项目不收 取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不符合规定的,需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提 交,逾期未重新提交或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当年竞价资格。 保函金额=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同类项目近三年平 均发电利用小时×同类项目近三年平均上网电价(不含可再生 能源补贴)X调节系数,调节系数暂定为10%。保函金额四舍五 入取整到元,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小于项目承诺的投产日期后一年。 具备条件时,新能源项目可通过履约保证金、保险方式参 与竞价。 第二十八条 组织竞价。已提交履约保函的项目(含免交 履约保函的新能源项目),应按照竞价公告明确的日期申报竞价 电量和电价。竞价开始后竞价电量和电价将自动封存,不得更改。 竞价主体申报完成后,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 日内完成边际出清。

为确保竞争有效,设置竞价申报充足率(机制电量申报总 规模与核定总规模的比率),首次竞价不低于1.2,否则相应调 减核定机制电量规模直至满足充足率要求,后续视新能源发展 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结果公示。省电力公司按照出清结果公示拟 入选项目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单个项目参与竞价的, 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类型、机制电量、申 报比例、机制电价、申报投产时间等。由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 的,公示信息包括代理商名称、总机制电量、代理项目名称、 代理项目类型、各代理项目机制电量、申报比例、机制电价、 代理项目申报投产时间。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 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电力公司提出,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三十条 结果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省电力公司 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审定并发布竞 价结果。当次竞价未入选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竞价结果公布1个月内(截止时 间应在12月31日前),电网企业与入选项目签订新能源可持续 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协议(以下简称“差价结算协议”)。差

价结算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到期后自动延续,期限届满前, 双方可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 已入选项目(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

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签订差价结算协议的,视同自愿放弃 机制电价、电量,不得参与后续年度机制电价竞价。电网企业 应做好告知工作。

第七章 考核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建立并网进度跟 踪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接网工程建设及并网调试工作。入 选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并按要求定期向电网企业报 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入选项目未按期投产,实际投产日期前覆盖 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延期投产超过6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 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一 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代理商代理的取消代理商未 来一年内在山西代理资格;延期投产超过12个月的,取消其最 高控股公司(包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 信息为基础判定依据)未来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 并且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代理商代理的取消代理商 未来三年内在山西的代理资格,同时其代理的已入选项目当次 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函使用。未入选项目在竞价结果公示 后、入选项目在按期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代理商代理项

目共用一份保函,其代理入选项目全部全容量并网后可申请退 还保函。 对延期投产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代理商),按延期天数扣 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1%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 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对延期投产超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项 目(代理商),按延期天数扣除履约保函金额,每日按金额的 2%计算,剩余履约保函金额在项目实际投产后返还;对延期投 产超12个月及以上的项目(代理商),扣除全部履约保函。扣 除的履约保函资金冲减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第三十五条 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弄虚 作假、串通报价等扰乱竞价秩序的,取消其最高控股公司(包 括变更控股股东的,以项目核准(备案)编码信息为基础判定 依据)三年内在山西所有项目的竞价资格。 第三十六条 山西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水电自供区等 负责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料收集、资质 审核、保函收取等工作,并统一对接省电力公司搭建的竞价平 台;根据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并按 月向省电力公司提供差价结算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竞价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 规定,严禁擅自对外泄露项目申报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 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年11月11日起试行,

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行业变化适时调整。.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1月11日印发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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