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长期交易结算基本概念 2026年8月
CONTENTS 目录 优化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流程 新增中长期月度、月内交易开市相关条款 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优化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流程
一、优化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已注册生效并确认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独立新型储能企业,可 参与当月开展的次月月内交易及后续月份开展的所有交易;条件具备时可自D+2日 起参与交易,其D日至D+1日上网电量按照调试运行期结算规则进行电费结算(D 日为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机组进入商运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已注册生效的分布式电源、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等, 可参与当月开展的次月月内交易及后续月份开展的所有交易,其中售电公司、虚拟 电厂运营商等在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前,应先在零售市场与零售用户或发用电聚合资 源签订套餐。 根据《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 监能市场规〔2024〕41号)有关规定: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 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按 照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规则进行电费结算。整大小。 修订说明
新增中长期月度、月内交易开市相关条款
二、新增中长期月度、月内交易开市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 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条 件成熟后,月度交易可从次月开始滚动覆盖至当年底各月或次月后续特定月份;月 内交易原则上按工作日或自然日连续开市。 原则上,数年交易以1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 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度交易以次月、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或特定月份的电量作 为交易标的物,月内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 物。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根据《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有关 规定: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 续开市。 修订说明
二、新增中长期月度、月内交易开市相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滚动撮合交易组织: (一)滚动撮合交易开始后,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随时申报电量、价格。交 易按照24个时段分时段组织开展。每批次交易均分时段申报、出清,分时段交易电量 均分到交易周期内每日,不可调整。按工作日连续运行时,日滚动撮合交易按照D-2日 开展D日24个时段电能量交易(如遇节假日交易相应提前,每日至多开展3日交易,如 超过3日则向前递推);按自然日连续运行时,日滚动撮合交易按照D-2日开展D日至D 日所在标的月月底每日24个时段电能量交易或D-2日开展D及后续特定天数的24个时段 电能量交易。每批次参与交易主体在同一时段仅可选定购电或售电一个交易方向。 增补月内交易按自然日连续开市情况下的交易标的履约周期要求。 修订说明
二、新增中长期月度、月内交易开市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 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 在现货市场未执行节点电价前,若发电企业由多台机组组成交易单元参与中长期 交易的,需自行分解每台机组的中长期合同曲线。按工作日连续运行时,D-1日开 展D日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工作(如遇节假日相应提前,每日至多开展3日交易,如 超过3日则向前递推);按自然日连续运行时,D-1日开展D日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 工作。未开展曲线分解的默认按照机组容量等比例分解的原则执行。 增补月内交易按自然日连续开市情况下的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日要求。 修订说明
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三、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第五十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分时段交易各时段以小时为单位,全天共分为24 个时段。多日以上交易形成的各分时段合同电量一律均分到每日,电量保留3位小 数,尾差电量由最后一日兜底。分配零售用户的每日绿电合同电量原则上由售电公 司同笔绿电合同中最大电量的零售用户兜底。 小。 修订说明 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三、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 绿电交易应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 追踪溯源。鼓励经营主体参与小时级绿电交易,实现绿电环境价值按小时级的结算 和溯源。 第六十一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 制。意向参与数年期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参考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 协议模版,签订数年期绿电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每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提 交相关材料并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形式审查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申请参与次月 组织的数年期绿电交易。
三、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第六十二条 省内绿电交易参照电能量交易,现阶段以双边协商交易为主,不单 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适时扩展至挂牌交易;交易周期以年度(数年)、 月度、月内为主;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先于常规绿电交易组织开展。 为深化绿电市场机制,更好地满足国外政策对企业绿电消费认证要求, 增补小时级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要求、绿电需求电量分配等规定, 修订绿电合同电量分配主体及考核要求。 修订说明
第六十四条 初期,分布式电源仅参与常规绿电交易,适时将分布式电源引入小时 级绿电交易,绿电环境价值可按24个时段进行约定。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电源参与绿 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电源项目签订聚合类绿电套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虚拟 电厂运营商的绿电合同电量按照其聚合分布式电源项目预计交易电量比例进行分配, 形成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绿电合同电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绿电合同电量与售电公司关 联至零售用户的绿电合同电量分别由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匹配,形成绿电溯源关系。 分布式电源的绿电合同电量尾差原则上由最大交易电量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兜底。 修订说明 三、新增小时级绿电交易、优化绿电合同分配相关条款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基本概念 2026年8月
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第二十八条 零售用户根据绿电溯源需求,可选择签订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或小时 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也可同时签订两类套餐。 1.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非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 2.小时级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该套餐适用于购买小时级绿电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在签约常规电能量套 餐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售电公司签约该套餐,约定由用户承担的24个时段绿电环境价 值 , 鼓励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充分传导省内批发市场绿电交易分时段环境价值, 结算 时原则上不超过 , 为履约月全体售电公司省内批发市场绿电交易 分时段环境价值结算均价。 取值同常规绿电环境权益套餐。 r% t 绿证 P t 绿证 P t 绿证 P ) ( 绿证均价 r% t P t 绿证均价 P
分布式电源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相关套餐 第三十条 聚合类零售套餐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 2.常规绿电聚合类套餐 聚合资源(分布式电源)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发电类聚合单元在签约“固定价格”套餐 的基础上,通过与同一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约该套餐,约定由聚合资源分享的绿电环境权 益价值 和预计交易电量Q, 、Q≥0,虚拟电厂运营商所有常规绿电聚合类套 餐的∑Q>0。 绿证 P 绿证 P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