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储能主体注册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湖北省新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按照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 号)、《湖 北省储能体系建设方案(2025-2030 年)》(鄂发改能源(2025〕283 号)、《湖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 通知》(鄂发改价管〔2025〕328 号)有关要求,湖北电力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电网侧储能、电源侧储能等新型储能 主体。 (二)本指南所称的电力市场包括中长期、现货、辅助服 务市场等。 (三)本指南所称的注册业务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 市场注销。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电网侧储能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 条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 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 (二)电源侧储能是指与电源场站在同一升压站并网、通
过同一线路送出的新型储能,原则上利用所属电源电量充电, 可视同新能源场站的一部分。
第二章
市场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 (二)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 化系统。 (四)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原则上,电网侧新型 储能与电网企业单独签订购售电合同,电源侧新型储能与所属 新能源视为一体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五)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 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六)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 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 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五条 账号注册。新型储能主体登录电力交易平台进入 注册界面,设置账号密码后,需完整阅读并同意《电力市场化 交易风险告知书》《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等,勾选确认后完 成账号注册,并履行账号实名认证手续。
第六条 选择注册角色。电网侧储能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成为“电网侧储能”,子类型选择“独立储能”或“新能源场站 外配建储能”。电源侧储能与所属新能源视为一体,不单独履行 注册手续,在所属新能源场站下添加储能项目(单元)。 第七条 市场注册申请、承诺 (一)电网侧储能 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明确申请注册的执照类型 一般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一般企业(分 公司)、政府或组织,提交首次注册审核资料(参考附件1、2、 3)。 1.填写主体信息。新型储能主体应规范填写注册信息,上传 营业执照、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注册承诺书。 2.填写储能项目(单元)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调度名称、储能 类型、装机容量、调度层级、并网调度协议到期日、购售电合 同到期日等。 (2)项目物理运行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额定充放电功率、 最大调节容量、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原则上相关信息应与 调度系统保持一致。 (3)计量信息。包括发电户号、用电户号等。原则上相关 信息应与电网企业营销系统保持一致。 (4)附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
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上传文件应有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且在有效期之内。 (二)电源侧储能。所属新能源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 “发电企业”后,添加“电源侧储能”单元,子类型选择“风 储”或“光储”,选择所属新能源机组,储能项目(单元)信息 参照电网侧储能填写。 储能项目(单元)所属新能源机组应与购售电合同保持一 致,电源侧储能与多个经营主体存在配建关系时,应与所有存 在配建关系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在唯一的经营主体名下 增加储能项目(单元)。 第八条 市场注册审查。交易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 料审核。对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市场注册生效。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新型储能主 体,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条 新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同 步在属地供电公司办理对应业务。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型储能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更换;
(二)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让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三)新型储能主体储能项目(单元)转让、储能单元容 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四)新型储能建设核准文件/备案证变更,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续签、改签等; (五)新型储能发/用电户号发生过户、更名、销户等; 第十二条 信息变更承诺。办理信息变更时,若其他注册 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同步进行更新。新型储能主 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需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重新承诺并签订相关协议。已完成实名认证 的企业管理员账号,如授权到期、授权期内企业四要素(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法人证件号)或企业管 理员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审查。交易中心收到变更申请和变更 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十四条 信息变更生效。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新型储能 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第四章
市场注销 第十五条 市场注销分类。新型储能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 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市场注销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新型储能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 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 有新型储能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新型储能主体的发用电物理 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新型储能主体所有储能项目(单元)关停退役的。 第十七条 市场注销申请、声明。新型储能主体申请注销, 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交易中心提出市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 销申请书、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八条 市场注销审查。对于新型储能主体,交易中心 收到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 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十九条 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交易中心每年开展新 型储能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新型储能主 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 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 并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湖北省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自动注销。新型储能主体自动注销由交易中心 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合同处理。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新型 储能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
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注销公示、生效。交易中心应通过电力 交易平台,将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 息5 年。 第二十三条 异议反馈。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新型储能主体 公示信息存在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交易中心实名 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异议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证。 第二十四条 已市场注销的新型储能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 场交易,应在交易中心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附件:1.新型储能注册审核资料清单 2.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 3.湖北电力市场注册承诺书
附件1 新型储能注册审核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 湖北电力市场注册承诺书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 其他
附件2 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担任经营主体第一联系人; 2.同意□不同意□办理注册、变更、注销及其他手续; 3.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 对意见; 4.同意□不同意□修改公司自备文件的错误; 5.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6.同意□不同意□领取交易账号、密码和有关文书。 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务中代理委托人所从 事的行为及签署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并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或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委托书参照使用。 1.本委托书适用于经营主体办理在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备案等事项。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人签字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外的正式员工。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3 湖北电力市场注册承诺书 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鉴于本企业拟参与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力市场交易, 为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承诺如下: 第一条本企业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湖北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 关政策文件规定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条本企业承诺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不提供 虚假注册资料。 第三条本企业自愿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填报注册业务信 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选择注册成为“发电企业”时,本企业承诺在项目完成 启动试运工作后3 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 个 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上传至湖北电力交 易中心。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2.选择注册成为“电力用户”时,本企业承诺添加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下所有工商业用电性质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用 电量全部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确保全电量入市。自行 核实在电网企业建立的所有用电户明细,确保所有用电户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准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错误引发的 电量偏差等后果由市场化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企业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承诺在5 个工作 日内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1.对于电网企业推送至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信息,本 企业承诺同步办理信息变更。 2.对于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 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承诺对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 负责,允许第一联系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自愿承担相应 责任。第一联系人发生变更后,承诺5 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电力 交易中心上传授权委托书,并重新履行实名认证手续。 第六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本企业承 诺有以下正当理由之一,及时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注 销: (一)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 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非自 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 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五)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第七条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时,完成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 的市场交易合同。因市场交易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本企业单位承 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条本企业承诺按无正当理由申请注销时,自愿承担相 应责任。 第九条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 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其他 1.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本企业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效力。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