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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规则试行

普通事项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吉林电力交易〔2023〕55 号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场主体: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有关规定,为促进吉林电力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电力市场成员合法权益,结合吉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际情况,吉林电力交易…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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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项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吉林电力交易〔2023〕55 号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 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 有关规定,为促进吉林电力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 电力市场成员合法权益,结合吉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际情况,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编制了《吉林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报东北能源监管局、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能源局备案, 现予以印发。

附件:《吉林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 年10 月25 日 (此件不公开发布,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吉林省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维护市场 主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吉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售 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吉林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且参与 吉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办理、接收、退 还、使用及运营管理。 第三条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履约保函、保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交易中心职责 附件

(一)负责拟定、修订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制度。 (二)依据本办法履行履约保函、保险相关管理职责,包括 履约保函、保险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 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 (三)负责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 (四)负责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 (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要求,配合相关方开展履约保 函、保险的执行工作,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五条售电公司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开具符合要求的履约保 函、保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交易中心。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履约保函、保险的执行工作。 (三)配合交易中心开展履约情况监督工作。 (四)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诚实守信, 不得提供虚假履约保函、保险,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六条电网企业职责 (一)按时与售电公司开展电费结算工作。 (二)向交易中心及时推送售电公司缴费信息。 (三)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费用的售电公司 发起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工作。

第三章履约保函、保险额度测算

第七条参与吉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于参与交易 5 个工作日前,提供有效的资产总额证明材料、最新征信报告等信 息。交易中心根据证明材料和征信报告信息,核定售电公司交易 规模。售电公司年度售电规模不得超过按照资产总额核定的最大 售电规模。 第八条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售电公司参与批发、零售 市场交易前,按照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吉林电力交易中 心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凭证: 1.过去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电量,按照0.8 分/千瓦时标准 计算; 2.过去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 按照5 分/千瓦时标准计算; 3.首次参与吉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 额度应当根据售电公司预计的年售电量,按0.8 分/千瓦时标准计 算。

第四章履约保函、保险办理

第九条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与 其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即: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 司)。 第十条履约保函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 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等开具。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 位出具履约保函。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保险应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保险 公司开具。 第十二条履约保函、保险担保事项及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 未足额支付批零价差亏损以及由此造成的违约金;因无法继续履 行电力交易合同对其他市场成员造成的,应由电网企业按照本管 理办法使用售电公司保函、保险偿付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应考虑电费退补的市场 结算周期,原则上截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交易的电费清算终 止日期(一般为次年2 月28 日)。鼓励售电公司办理多年有效 期的履约保函或年续签的保险。

(一)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需根据其在吉林电力市场的售电规模提交对应额度的履约保函 或保险。 (二)售电公司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应按照履约保函(附 件1)格式提供,必须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擅自修改,否 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三)售电公司采用履约保险方式的,不得设置妨碍被保险 人索赔的条款,不得设置等待期和免赔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售电公司在提交履约保险前,保 险条款及保险单需经交易中心核验备案。

第五章履约保函、保险接收、保管与启用

第十四条履约保函、保险办理完后,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 易中心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单及售电公司承诺书(附件2)原件, 并在吉林电力交易平台同步完成相关信息报送流程。交易中心在 收到履约保函、保险凭证后进行验真,收到验真信息3 个工作日 内,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附件3)。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可采取更换或增加履约保函、保险方式, 保证连续足额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于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前通过电力交 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公示期为3 个工作 日。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电 网企业可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 险,并由交易中心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要求支 付款项,同时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附 件4),说明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 第十八条在使用履约保函、保险时,若售电公司所交履约 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需根据 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相关结 算费用。

第六章履约额度跟踪预警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 发现售电公司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及时通知售 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补缴通知(附件5)的3 个工作 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函、保险,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 求。如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规定标准,可向交易中

心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交 易中心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后续交易资格,并要求限时整改;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 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售电公司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政 府电力主管部门征求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 他售电公司。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接 收、退还、使用、欠缴等执行情况记录,及时将保函、保险变动 情况向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上报。

第七章履约保函、保险退还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函、保险凭证期满后,售电公司可向交 易中心申请退还其相应的履约保函、保险单,办理退还登记签字 手续(附件6)。

第二十三条强制或者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考虑市场化电 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退出后继续保留其履 约保函、保险单6 个月,期满后退还。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在退出 后6 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 手续,需取回履约保函、保险单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 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经公证的连 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并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 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吉林电力交易履约保函 2.售电公司承诺书 3.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 4.履约保函(保险单)执行告知书 5.履约保函(保险单)补缴通知书 6.履约保函(保险单)退还证明

附件1 保函编号: 吉林电力交易履约保函 致: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鉴于 (售电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售电公 司”)在吉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交易,按照《吉林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售电公司需 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作为其如约履行电力交易行为的担保。 为此,根据售电公司的申请,本银行 (银行 名称)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履约保函,并在此声明: 1.履约保函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2.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3.售电公司未按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相 关市场结算费用或其他计算费用等原因,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时,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可向本行发出要求支付的索赔 通知。本行在收到索赔通知及保函原件后,将无条件在5 个工作 日内按索赔通知要求在履约保函额度内支付索赔金额。贵方在发 出此类通知时无需随附任何证明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 理由;

4.本行特此放弃所有因贵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 相互索赔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5.本行同意,如果电力交易发生任何情况的修改、修订、 补充或其他变化,本行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 化,此次电力交易的前述变化也无需通知本行; 6.本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7.如果履约保函所保证事项尚未到期,而本履约保函即将 期满,在期满前30 日内可凭借售电公司申请、经我行同意后办 理续期或者更换新保函。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地址: 法定代表: 办理人员: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

附件2 售电公司承诺书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吉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要求,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开具履约保函(保险单),单据编号为: ,额度 为: 万元,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我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 )将该履约 保函(保险单)提交至贵公司,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单)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履 约保函(保险单)原件,如存在虚假情况,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 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3 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 现有 公司,于 年 月 日向吉林电力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递交保函(保险单),保函(保险单)出具机 构: ;编号: 额度: 万元;有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收取该担保,特此证明。 提交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分割线: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售电公司联) 现有 公司,于 年 月 日向吉林电力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递交保函(保险单),保函(保险单)出具机 构: ;编号: 额度: 万元;有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收取该担保,特此证明。 提交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附件4 履约保函(保险单)执行告知书 (售电公司名称): 因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电力交易结算费用,经国网吉林省 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依据《吉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 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采用 (出具机构)对贵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的 的履约保函(保险)缴纳电力交易相关结算费用,履约兑付金额 为 万元(大写 万元)。 特此函告!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履约保函(保险单)补缴通知书 (售电公司名称): 我单位在动态跟踪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过程中,发现贵公司实 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依据《吉林电力市场售电公 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贵公司应足额 缴纳履约保函(或保险),应及时补充缴纳金额 万元(大写),缴纳方式可采用履约保函(或保险)方式,请贵公司 接到本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缴清。若未按时足额提交相应的履约 保函、保险,将采取取消后续市场交易资格等措施,有关责任和 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6 履约保函(保险单)退还证明(交易中心联) 现有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退还保函(保险单),保函(保险单)出具机构: ; 编号: 额度: 万元;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已收回该保函(保险单),特此证明。 退还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分割线:售电公司盖章) 履约保函(保险单)退还证明(售电公司联) 现有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退还保函(保险单),保函(保险单)出具机构: ; 编号: 额度: 万元;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已收回该保函(保险单),特此证明。

退还人: 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3 年10 月25 日印发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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