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 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 (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 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 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 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 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三)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 中长期交易规则,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 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电力交易 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可靠记录绿色电力交易全业务环节信息,为交 易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 认等服务。 二、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 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一)交易组织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和跨省区绿色电力 交易,其中: 1.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直接 交易的方式向计入本省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 2.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非本省网控 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初期可按省份汇总并确认省内绿色 电力购买需求,跨省区购买绿色电力。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 易中心应为有绿电消费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捷有利条件,鼓励发电企 业与用户直接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3.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二)交易方式 1.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 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 色电力购买协议。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 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2.鼓励各地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 划,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 (三)价格机制
1.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 2.绿色电力交易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 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 1.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 明确交易电量、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证价格)等事项。售电 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应明确上述事项。 2.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各省级电力 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交易可追踪溯源的前提 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 易。 (五)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 1.电力交易机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 以下内容: (1)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2)绿证部分结算数量、价格、结算费用; (3)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2.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 (1)电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2)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 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
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其中,同一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 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 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 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六)绿证核发划转 1.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 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 2.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每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 一核发,按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 户,并随绿色电力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3.应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