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9国网陕西省电力 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9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114 号)精神及要求9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 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6〕924 号
储能电站9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 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 元(含税)执行9根据顶峰能力 按一定比例折算9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 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 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9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 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 年9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 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 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9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 摊9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 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 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 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9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 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9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 50/9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 发生三次的9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9充电、放电
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9缴 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9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 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9促进新能 源消纳9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9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 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 信息。 本通知自2026 年8 月1 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 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 号)和《关于 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 (陕发改价格函〔2025〕 1133 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7 月2 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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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6〕1055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 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 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 为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 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价格〔2026〕1077 号)要求,现就第四监管周期陕西 电网(不含榆林地区,下同)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单一制)和大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6〕1055 号
工业用电(两部制),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 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见附件。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上网环节线 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线损率4/24%计算,线损电量由电 网企业代理采购,因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线损率变化产生的损益, 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输配电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 期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3/01 分。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公 平承担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其中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 收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做 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 稳执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 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 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 月底前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6 年8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陕西电网(不含榆林地区)输配电价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7 月27 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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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6〕105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 输配电价有关事'的通知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 心,各增量配电网: 为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 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价格〔2026〕1077 号)要求,现就第四监管周期陕西 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单 一制)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 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见附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6〕1053 号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上网环节线 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线损率4/24%计算,线损电量由电 网企业代理采购,因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线损率变化产生的损益, 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第四监管周期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对居民和 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3/01 分。自备电厂自发 自用电量应公平承担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其中余热、余压、余 气自备电厂免收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 四、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做 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 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6 年8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陕西电网(榆林地区)输配电价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7 月27 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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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6〕1221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 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更好统筹电 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 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精神,现 就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自2026 年10 月1 日 起,调整为每年每千瓦165 元(含税)。其他事项继续按照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6〕1221 号
格〔2023〕2308 号)和《关于优化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范围的 通知》(陕发改能电力〔2025〕1565 号)规定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8 月31 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