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 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电力市场有序运营管理,规范经营主体 的市场行为,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测和自律管 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 及从业人员(包括市场经营主体所属从业人员及具有代理关系的 中介)违反国家电力市场相关规定、电力市场规则及相关实施细 则、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规则、 违背入市承诺、自律公约以及其他扰乱电力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 行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 营主体(含分布式光伏、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虚拟电厂、 智能微电网等)。 第三条电力市场不良行为自律管理组织应当与行政监管相 衔接协调,接受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对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力市 场相关业务活动出现不良行为的监测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不良行为类型
第五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反市场注册管理规定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未经授权,代替他人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误导他人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三)与相关经营主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填报市 场注册信息; (四)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不如实、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办 理信息变更; (五)办理市场注册手续或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查过程中提 供虚假或伪造注册信息和资料; (六)注册后抽逃资金导致没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 (七)违反市场注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 体等有下列违反批发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 理: (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存在批发市场合同 违约行为;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包括物理持留、经济持留、串通报 价、定向交易等,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山东电力市场电力交易主 体异常行为认定和处置监管指引》执行; (三)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 较大; (四)承担保底售电业务时,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利益; (五)申报频率异常,包括不同申报信息提交/访问时间间隔 有明显规律、相邻两条申报/访问信息时间间隔过短、单次交易中 向电力交易平台发送请求数超过其他经营主体平均请求数3 倍以 上等情形; (六)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平 台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批发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售电公司、零售电力用户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反零 售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售电公司、从业人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虚构事 实误导、诱导电力用户签订零售合同。 证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风险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需双方盖章确认; 2.视频证据(示例见附件2),需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或经 营负责人以视频形式确认已知悉电力市场的风险、合同条款内容; 3.其他能证明已如实准确告知的证据。 (二)售电公司、从业人员未获授权擅自持有、使用电力用 户账号、密码或电子印章(含电子证书、验证码等)。 证明经电力用户授权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企业法人的纸质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载明授权事项和有效 期;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风险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需双方盖章确认; 3.视频证据(示例见附件2),需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以视 频形式确认授权真实性; 4.其他能证明已获授权的证据。 (三)售电公司、从业人员骗取、伪造材料签订零售合同; (四)售电公司、从业人员、电力用户(如转供电用户等) 设置高价套餐(选择未封顶套餐且价格高于封顶阈值的),损害 第三方利益(如电费交纳终端用户等); (五)售电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代理用户参与市场化需求响 应,无故拒绝用户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的诉求; (六)零售电力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同一履行期限的零 售市场合同; (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存在零售市场合同 违约行为; (八)假冒他人名义开展市场营销、推介活动的; (九)违反契约精神恶意投诉解约、捏造事实制造纠纷的; (十)违反零售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售电公司、零售电力用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 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未经授权替他人进行结算数据确认; (二)违反市场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经营主体有下列违反信用风险管理规定行为之一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参加信用评价时,提交虚假或伪造的信息和资料; (二)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担保,即未按照履约风险管控的 要求缴纳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等履约担保; (三)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被担保方拒绝履约执行的; (四)违反信用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反交易平台账号管理 规定行为之一的,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不同经营主体的账号在同一IP 地址登录,或同一账号 短时段内变换终端设备、登录地址和网络服务商,且未向交易中 心报告或说明的; (二)办理交易平台账号注册、变更、密码找回、法人实名 认证等相关业务时,提交虚假或伪造的信息和资料; (三)通过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访问交易平台; (四)一个自然人违规填报为两家及以上同类经营主体联系 人(被授权人),且拒不整改的; (五)违反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平台账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有下列违反信息披露基本规则之一的, 可按不良行为处理: (一)未按市场规则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市场规则的其他不良行为。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第十二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按不 良行为处理: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 (二)拒绝、阻碍、拖延等不配合交易中心问询或核实有关 涉嫌存在不良行为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 回复交易中心问询、核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 (四)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陈述、解释 或者说明,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的; (五)故意捏造其他市场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虚假举报的; (六)拒不配合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核查工作、未按期和拒 不整改的; (七)恶意投机,影响市场公平或市场秩序的; (八)履约担保额度不足,仍需开展售电业务但未按时提交 足额履约担保的; (九)违反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制度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 为。
第三章不良行为监测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可通过电力市场数据分析、经营主体投 诉、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转办等方式监测经营主体及从 业人员是否涉嫌存在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数据来源包括: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一)电力交易平台; (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三)山东电力市场监管系统; (四)市场运营相关分析报告; (五)电力市场其他有效数据来源。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投诉包括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服务热线、现场提交材料等方式提出的投诉。 第十六条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转办包括能源监管 机构、政府主管部门以正式函件转办的调查事件和调查案件。 第十七条其他监测信息来源包括司法机关协助调查、政府 部门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等。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建立不良行为监测定期分析机制,定期 汇总分析监测到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发现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涉嫌存在本办 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问询和核实: (一)就有关事项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当面约 谈等方式询问有关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通过交易平台查阅、复制与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 资料; (三)要求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解 释或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四)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交易中心可采取的合规问 询与核实方式。 第二十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就涉嫌存 在的不良行为进行问询、核实等工作,拒不配合的列为不良行为 并在网站公示。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开展问询、核实等工作,并对 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交易中心问询、核实,确认经营主体或从业 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制作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载明当事 人姓名或名称、不良行为事实、相关依据,以及申诉的途径和期 限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对交易中心认定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 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复核。复核过程 中,交易中心应听取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并将最终 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与交易中心就不良行为认 定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由交易中心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 为对电力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对其实施相应的市场管 理或者市场约束等处置措施,市场管理措施和市场约束措施可以 同时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情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节轻微、未对市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可对实施不良 行为的经营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市场管理措施: (一)书面警示,即以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不良行为的 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当事方,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谈,即要求当事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不良 行为接受面谈,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 正或者防范; (三)公开函询,即以公开方式函询当事方,要求其在规定 时限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公开作出说明、澄清; (四)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果拒不整改或进一步造成严重 后果,将会采取市场约束措施; (五)市场通报或公开谴责,即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 对当事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或谴责; (六)要求限期整改,即要求当事方停止不良行为或者限期 改正。 第二十五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情 节严重、对市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交易中心可对实施不良行 为的经营主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市场约束措施: (一)向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议当事方及其从业人 员不纳入代表单位、委员的选举范围; (二)追加履约担保,按照履约担保收取标准,增加收取经 营主体1 倍金额的履约担保,追加履约担保保留期限为3 个月至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12 个月; (三)采取停牌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经营主体交易申报 或零售合同签订权限,期限为1 个月至12 个月; (四)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 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给予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约束措施的,需报能源监管机 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停牌措施的经营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交易中心核实, 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经营主体复牌。经 营主体自复牌之日起恢复其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能源监管机 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对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 因不良行为被处置的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作出上述第二十五条市场约束措施 的,应当制作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不 良行为事实、相关依据、自律措施的种类和履行要求,以及复核 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当事人,并抄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 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送达不良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行为认定告知书和处置决定书,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数据电 文送达和公告送达。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件寄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即视为 送达。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当事人的特定系 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躲避或者规避送达、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的,交易中心通过本中心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5 个 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通过两种以上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 方式以电力交易系统留存为准。当事人留存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 信息变更未书面告知交易中心并在交易平台变更的,应当自行承 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 起生效。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生效之 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可不 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 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或者配合履行交 易中心不良行为处置决定,不履行或者不配合履行不良行为处置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决定中相关义务的,不影响交易中心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按月度统计山东电力市场经认定的经 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能源监管机 构、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后续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新 的规章规定、政策文件按程序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书 2.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视频示例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附件1 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电力用户: 山东已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电力现货市场已经转正式 运行,电力与其他商品一样能涨能跌,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为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悉知电力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请在签订 电力市场相关合同前,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内容。 一、市场风险揭示 电力用户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履约风险及政策风险 等,市场价格主要受一次能源价格、电力供需及规则变化等影响, 电力用户电能量价格水平与签订的合同条款、自身用电特性、市 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密切相关,请贵司结合市场价格走势、自身用 电特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含义, 谨慎选择适合自身的结算模式。 二、电子合同签订说明 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只执行在电力交易系 统线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系统进行企业交易 人员授权和签订电子合同,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或 提供电子签章(电子营业执照、CA认证、安心签等)认证,请电 力用户务必认真自行保存并谨慎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数字证书(Ukey)、用户名、手机验证码等认证资料,相关认证 将用于对企业交易人员的授权和电子合同的签订,届时有关行为 将对贵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其他 贵司在本《风险告知书》盖章,即表示贵司对本告知书全部 内容已认真阅读,已完全理解所有含义并全部接受,本告知书签 订与否不影响正常开展市场交易。 本告知书上述风险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所有风 险因素,请您认真对其他可能的风险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如有 疑问可通过拨打我公司XXX电话咨询,认为有误导、虚假宣传等 行为的,可通过交易中心咨询电话(XX)反馈。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电力用户确认: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上述《风险告知书》和 《XXX合同》,XXX公司(售电公司)已向本公司说明了电力市场可 能涉及的主要风险和合同条款中的含义。我公司已知悉山东电力 交易中心只按照在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执行。本公司已加强 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认证等认证方式)的使 用管理,与XXX公司合作和委托其签署电力市场有关合同是经过独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立判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愿的决定。 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附件2 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视频示例 (请电力用户法定代表人正面对着镜头阅读以下文字) XXX公司(售电公司): 我是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山东电力用户市场风险告知书》和《XXX 合同》,XXX公司已向本公司说明了电力市场可能涉及的主要风险 和合同条款中的含义。 我公司已知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只执行在交易系统签订的合 同,已加强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等认证方式的 使用管理,与XXX公司合作和签署电力市场有关合同是经过独立判 断之后所做出的符合本公司真实意愿的决定。 XX年XX月XX日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 120.244.203.16 2026年9月21日 12:45:17 120.244.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