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 理服务指引1.0 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新疆区域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 电功率认定管理相关业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 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 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电网 运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自治区发改委、兵团发改委认 定的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 站,主要内容包括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申报、认定、考核和信 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储能企业需做好自身最大放电功率申报与储能设 施运行维护,确保实际放电能力达到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值,配合 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认定、 考核统计工作,接收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并结合供需形势 视情况开展考核统计,对储能电站无法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
在保安全、保平衡等场景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安排与 计划调整的情况进行记录、认定和考核统计,并向政府部门报送 相关信息。市场、计划、调控等专业应分别做好储能电站最大放 电功率认定计算、储能电站运行方式管理、储能电站非计划停运 及考核统计等工作。值班调度应及时对储能电站计划检修、非计 划停运等信息做好记录。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五条 独立储能企业按照月度申报与每日申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储能电站自并网运行之日起需申报 每日最大放电功率并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足额提供申报的最 大放电功率。储能企业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不得超过并网调度协 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 第六条 每月20 日前,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需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向电力调度机构 申报次月每日最大放电功率,其中储能电站在计划检修窗口期内 按照机组额定容量进行申报。该数据仅用于次月代理购电结算价 格测算,不作为最大放电功率认定、考核、结算依据。 第七条 独立储能企业应统筹SOC、充放电转换效率等约束 条件,客观申报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现货市场竞价日(D-1 日), 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电站应按现货市场相关规则申报运行 日(D 日)自身充放电计划、最大放电功率等运行信息。未参与
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电站需在D-1 日8:00 前通过网厂互动平台 完成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申报。 第八条 若独立储能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日最大 放电功率申报,则视为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申报值为0,运行期 间结合储能电站实际情况开展认定。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九条 独立储能容量补偿费用依据电力调度机构认定的 月度平均最大放电功率进行计算。月度平均最大放电功率按照当 月每日认定的最大放电功率算术平均值确定,储能电站日最大放 电功率按当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 定。 第十条 储能电站发生整站非计划停运时(特指造成全部 储能单元停运,下同),非停首日及末日最大放电功率分别按照 非停首日和末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结合当天储能电站运行时 间比例折算,非停期间的最大放电功率按0 认定,由所属电力调 度机构提供储能电站非计划停运信息,作为最大放电功率认定依 据。 第十一条储能电站计划检修期间(特指构成全部储能单元 停运,下同)其最大放电功率按照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额定容 量进行认定,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计划检修执行信息,作为 最大放电功率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因政策或规则调整、数据异常等原因,独立储能 容量电费已经发放,最大放功率需要重新认定的,调度机构对相 应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重新计算认定,在后续容量电费结算时 进行多退少补,并将最大放电功率调整情况报备国家能源局新疆 监管办公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追退补设置 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
第五章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每月系统净负荷高峰情况对 独立储能实际放电功率进行统计,选择月度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 时长由高到低排序的前4 日,期间若独立储能实际最大放电功率 未达到当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的95%(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及当 日计划检修情况除外),视为测试不合格,独立储能当日的最大 放电功率按照实际达到的最大放电功率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每月将系统用电负荷扣除风电、光 伏、水电、外购电等不可控出力后的全月每小时净负荷数据由高 到低排序,提取净负荷排序位于前5%或3%的数据并从中取单日 内出现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时长作为该日净负荷高峰持续 时长。 第十五条独立储能实际放电功率超出申报最大放电功率 的,暂按申报值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对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测试结果未达到合格
标准的情况,发生两次扣减其当月容量补偿电费的10%,三次扣 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 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储能电站,取消其获得容量电费的资格。 第十七条在保安全、保供应等情况下,储能电站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计划调整执行到位的记录一 次测试未达标。
第六章补发机制
第十八条对在2026 年6 月1 日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 电站,补发2026 年6 月1 日至其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 单期间的容量电费。对在2026 年6 月1 日后进入商业运营的独 立储能电站,补发其进入商业运营的次月起至纳入独立储能容量 电价机制清单期间的容量电费。 第十九条储能电站应补发的容量电费按照12 个月期在后 续各月平均补发。 第二十条储能电站在补发期间存在计划检修、整站非计划 停运的,停运期间的最大放电功率按0 认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披露储能企业最大放电 功率认定与考核相关信息,汇总当月独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 和未达标情况,并于次月第2 个工作日前向各有关储能企业公
示,如有变更调整,可于次月开展追退补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能企业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公示当日书面向 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请求(逾期视为无异议),电力调度机构 在2 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存在争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 公室进行调解仲裁,最终结果经电力交易机构平台进行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 制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6 年6 月1 日 至本指引发布之日期间,独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按照并网调度协 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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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疆区域煤电机组最大发电出力认定管理 服务指引2.0 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新疆区域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最 大发电出力认定相关业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1501 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 格〔2026〕114 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 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705 号)、 《关于做好新疆煤电机组容量电费考核工作暂行通知》(新监 能市场〔2024〕6 号)、《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 号)等文件内容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疆区域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纳入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清单 管理,直接接入新疆电网的煤电机组。主要内容包括煤电 机组最大发电出力申报、认定、考核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需做好自身最大发电能力 申报与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实际最大发电能力能够达到最
大出力申报值,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最大发电出力认 定、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燃煤机组最大出力认定、考 核统计工作,接收燃煤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并结合供需形势 视情况开展测试,对测试期间无法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情 况进行记录、认定与考核统计,并向政府部门报送相关信 息。市场、计划、调控等专业应分别做好机组最大发电能 力认定计算、机组运行方式管理、机组非计划停运统计与 最大发电能力抽查测试等工作,值班调度应对相关机组启 机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记录。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以机组为单位,按照月度 申报与每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大发电能力申报。煤 电机组自投运日期起通过网厂互动平台每日向相应调度机 构申报次日96 点最大发电出力(取机端出力)并做好煤电 机组运行维护,确保足额提供申报的最大发电出力。煤电 机组申报的最大发电出力不得超过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 额定容量。 第六条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燃煤发电企业每月 20 日前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每日 (96 点)每台煤电机组的最大发电出力。其中计划检修机
组检修窗口期按照机组额定容量申报最大发电出力。该数 据仅用于次月代理购电结算价格测算,不作为最大发电出 力认定、考核、结算依据。 第七条市场化燃煤发电企业应于现货市场运行日前一 日(D-1 日)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根据煤电机组运行情 况,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运行日(D 日)96 点煤电机组 发电出力上下限申报。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直调燃煤机组应 于D-1 日8:00 前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完成申报。处于停机备 用等具备在运行日开机运行条件的机组同样需进行96 点发 电出力上下限申报。 第八条若晚于日前现货市场申报截止时间明确机组开 机方式变更,相关燃煤机组可于D-1 日17:30 前通过网厂 互平台进行D 日96 点发电出力上下限补报或修正,经调度 计划专业确认后生效。 第九条对于故障机组24 小时内消缺结束,发电出力 可恢复的情况(无检修票、机组未纳入日前运行方式安排 等),对应市场化燃煤发电企业向值班调度汇报消缺结 束、具备开机条件及归调后,可通过网厂互动平台补报D 日后续时段的发电出力上下限,经值班调度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若燃煤发电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日最 大发电出力申报或补报,则视为运行日最大发电出力申报 值为0,运行期间结合机组实际情况开展认定。
第十一条采暖期热电联产机组供暖期核定出力不作为 申报值限制因素,各发电机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 已申报最大发电出力调用。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煤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依据电力调度机构认 定的月度平均最大发电出力进行计算。月度平均最大发电 出力按照当月每日认定的最大发电出力算数平均值确定, 机组日最大发电出力按当日申报的最大发电出力并结合实 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煤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非停首日及末日最 大发电出力分别按照非停首日和末日申报的发电出力最大 值结合当天机组运行时间比例折算。 第十五条煤电机组在核定工期内的计划检修或停机备 用,开、停机当日及停机期间的机组最大发电出力按照机 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额定容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计划检修机组(含低谷消缺)、非计划停运 机组检修工作提前结束,从汇报完工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受 理确认后即视为检修(含低谷消缺)工作结束,并按照机组 运行方式认定最大发电出力。 第十七条计划检修、停机备用机组如无法按照调度指
令恢复运行的,从无法恢复时刻开始转为非计划停运(考 虑设备启动时间,机组非停时间从调令时间加2 小时计 算)。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私自开展检修导致机组未能按照调 令时间正常并网(考虑机组冷态启动时间,超过调令时间 24 小时的),其停备开始时间至正常并网时间全部记为非 计划停运时间,如非计划停运时间存在跨月情况,则在认 定并网月最大发电出力时对前一月停备期间(未按照调令 开机,将机组方式由停备调整为非计划停运时段)的最大 发电出力认定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第十九条因政策或规则调整、数据异常等原因,机组 容量电费已经发放,最大发电出力需要重新认定的,调度 机构对相应机组最大发电出力重新计算认定,在后续容量 电费结算时进行多退少补,并将最大发电出力调整情况报 备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追退补设置追溯期,原则 上不超过12 个月。
第五章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电力供需形势,统筹考虑 电力有序供应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在月内对有关煤 电机组进行随机抽查(实际调用发电出力达到申报值95% (含)的视为达标),月内实现全覆盖测试,并如实对测试
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测试指令60 分钟内未 达指令要求的煤电机组,视为测试不达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测试不达标的煤电机组,电网企业按 照两次扣减10%、三次扣减50%、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的 原则扣除当月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 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燃煤机组测试当日的最大发电出力按照测 试期间实际达到的最大发电出力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机组实际发电出力超出申报最大发电出力 的,暂按申报最大发电出力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非计划停运、缺煤停机等因机组自身原因 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停机时刻至恢复并网(备用)时刻 (96 点统计)期间的最大出力按0 认定,并按照西北区域 “两个细则”相关规定对机组进行考核,同时记录一次最 大发电出力测试未达标。 第二十六条在电网因电力电量平衡采取直流回降、有 序用电等管控措施期间,已纳入电力电量平衡的煤电机组 发生非计划停运或停机备用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记录一次发电出力未达标。 第二十七条纳入计划检修(含低谷消缺)的煤电机组 在规定检修窗口期(含启、停机当日)开展检修工作,不
进行考核。商调度部门同意检修计划工期调整的,以调整 后检修窗口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为做好机组启停与最大发电出力测试的有 序衔接,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日前计划安排启、停的 机组在机组计划并网时间后24 小时和机组计划解列时间前 24 小时不安排抽查测试。
第六章补发机制
第二十九条新投运机组在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清单后, 补发自发电业务许可证明确的投产日期次月起应获得的容 量电费。 第三十条新投运机组补发时间起点至纳入容量电价机 制清单期间,机组最大发电出力认定原则同第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补发期间机组实际处于运行状态而申报值 为空或0 的,机组最大出力按0 认定。 第三十二条机组在补发期间存在计划检修、停机备用 及非计划停运的,停机期间的最大发电出力按0 认定。 第三十三条机组应补发的容量电费按照12 个月期, 在后续各月平均补发。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披露煤电机组最
大出力认定与考核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汇总当月煤电机组最大 出力认定和未达标信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调度 控制中心调管的疆内消纳煤电机组,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西北分部做好月度最大出力申报及不达标情况记录工作, 并于次月1 个工作日前,将最大发电出力申报及不达标记录 情况推送至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次月2 个工作日前通过煤 电容量管理平台向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公示,如有变更调 整,可于次月开展追退补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公 示当日书面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请求(逾期视为无异 议),电力调度机构在2 个自然日内做出答复,存在争议 的由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进行调解仲裁。最终考核 结果经电力交易机构平台披露,各电网企业不得违规减免 考核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 解释并监督执行,接受电力监管及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