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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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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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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营主体市场注册

业务指南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11

目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14182 前言 PAGEREF _Toc14182 \h 3

HYPERLINK \l _Toc913 一.注册条件 PAGEREF _Toc913 \h 4

HYPERLINK \l _Toc15925 二.市场注册 PAGEREF _Toc15925 \h 8

HYPERLINK \l _Toc15948 三.信息变更 PAGEREF _Toc15948 \h 10

HYPERLINK \l _Toc17842 四.市场注销 PAGEREF _Toc17842 \h 12

HYPERLINK \l _Toc4467 五.异议处理 PAGEREF _Toc4467 \h 15

前言

本业务指南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在安徽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本业务指南所称的市场注册业务是指经营主体在安徽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办理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业务。

一.注册条件

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4.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

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

4.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

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

5.信用要求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6.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7.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8.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

9.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新型储能企业

1.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3.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的最大充放电功率不低于5MW,最大调节容量不低于5MWh,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4.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五)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

1.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2.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3.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4.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5.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安徽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六)分布式电源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3.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1.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2.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八)智能微电网主体

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市场注册

在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注册条件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一)注册程序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1.注册申请

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按照经营主体注册条件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将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并上传注册材料。经营主体应提交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签订入市协议等,对注册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2.信用承诺

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承诺书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扫描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上传,与其他注册资料一并提交。

3.注册审查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告知。

4.注册公示

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无需公示。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公示期1个月。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方式结合市场情况另行明确。

5.注册生效

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直接生效;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另行明确。

(二)注册备案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原则组织经营主体重新注册或补充完善注册信息。

三.信息变更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一)信息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

2.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3.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

4.发电企业机组转让、机组关停退役、机组调度关系调整、机组自备公用性质转换、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机组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5.新型储能企业主体储能项目(单元)转让、储能单元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6.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资产总额发生影响年度代理电量规模或调节能力的变化、企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信息变更程序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1.信息变更申请

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售电公司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2.信息变更承诺

经营主体办理信息变更时,应按照本指南规定再次予以承诺,重新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与其他变更材料一并提交。

3.信息变更审查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一次性告知。

4.信息变更公示

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无需公示。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公示期7天。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5.信息变更生效

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直接生效。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三)信息变更提示

1.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2.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四.市场注销

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售电公司市场注销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申请注销

1.经营主体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4)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5)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2.申请注销程序

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1)注销申请、声明

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市场注销申请。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2)注销审查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一次性告知。

(3)注销公示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注销生效

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

自动注销

1.自动注销条件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2.自动注销程序

经营主体自动注销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能源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3.自动注销公示及生效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

市场注销提示

1.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安徽电力交易中心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五.异议处理

(一)异议反馈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经营主体电力市场注册存在异议,可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实名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异议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证。

(二)异议处理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应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理。

1.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经营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2.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经营主体自接到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安徽电力交易中心终止其市场注册业务公示,将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

3.如对市场注销存在异议,经营主体可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说明情况,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予以驳回或撤销公示。

4.对于公示生效后仍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应继续开展调查,对于调查后不满足电力市场注册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对实名反映人相关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并及时回复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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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发电企业市场注册业务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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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售电公司市场注册业务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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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用户市场注册业务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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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型储能企业注册业务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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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注册业务流程指南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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