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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 28号)

市场运营2026修订版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冀北交易〔2026〕28号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管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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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8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

年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管 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

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

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

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

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

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 订版.docX

2026年9月10过

10000023302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8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

年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管 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

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

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

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

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

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 订版.docX

2026年9月10过

100000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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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 28号)

冀北电网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 (2026年修订版)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 管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 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 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 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指 引。 第二条本规范指引中新型储能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 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和其它新兴储能技术, 实现能量存储、电能量释放与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指引中独立储能主体指利用新型储能技术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 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 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 第四条本规范指引中用户侧独立储能指并网点位于用户与 电网公司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独立储能主体。 第五条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冀北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独 立储能主体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不单独履行注 册手续。满足本规范指引有关要求的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 ,作为独立储能主体进行注册。 第七条独立储能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满足市场注册及开展市场化交易相关条件; (二)按照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注册、变 更与注销相关信息及资料,持续满足注册基本条件; (三)办理注册业务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四)注册生效后,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五)按要求签订入市协议,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 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六)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

第八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满足注册条件 。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财务独 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主体。 (二)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接入公共电网、额定功率不低于 10兆瓦(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 千伏)、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三)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 动化系统。 (四)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并经电网企业确认具备电力、电量24点或尖峰平谷四费率分 时独立计量条件。 第九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若在信用中国 网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修复信用后可办理市场注册业 务。 第十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信息: 1.企业信息:

(1)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 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 范围等; (2)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 及证件号码等; (3)银行开户信息: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 账号等; (4)联系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地址、地理区域、邮编、联 系人姓名、手机号、办公电话、邮箱等; (5)其它信息:主要包括购售电层级、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 控制关系信息、股权占比情况等。 2.项目(单元)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所属地市、装机容量、调 度名称、隶属集团、储能类型、商业性质、项目状态、调度对应 关系、首次并网时间、接入电压等级、是否入市、参与市场类型 等; (2)项目物理运行参数: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 持续充放电时间等; (3)户号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时须在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 1.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 能够证明投资主体和实际控制关系(股权占比)等情况的其它证 明材料。 2.项目(单元)信息: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 供用电合同)、入市申请书、入市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为保障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核验准确,电力调 度机构、电网企业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就相关基本信息于2个工作 日内确认,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填写、资料上传完成后,提 交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完整性核验,通过注册信息资料完整性 审查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满足涉网条件的,原则上无需公示, 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第三章独立储能主体注册变更

第十四条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 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承诺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 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变更类型分为:企业信息 变更、项目(单元)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主体企业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信息发生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件扫描件。 第十七条独立储能主体项目(单元)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注册时处于基建、试运状态的,进入商业运营时,须 提交并网运行意见书、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 (二)退出商业运营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项目(单元)退运的解网时间。 (三)项目(单元)转让,转出方、转入方均需提供转让协 议,转出方注销项目(单元),转入方新增项目(单元)。

(四)储能项目(单元)容量调整、涉及项目物理运行参数 信息变更的,独立储能主体在电力调度机构完成确认后5个工作 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相关变 更信息推送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 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核验通过后变更生 效。 (五)储能项目(单元)在电网企业完成业扩变更业务后5 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相关变 更信息推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向电力 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核验通过后变更生效。 第十八条独立储能主体需要新增储能项目(单元)的,按照 注册流程办理新增项目(单元)信息注册业务。

第四章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销

第十九条独立储能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 自动注销。独立储能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的情况,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第二十条独立储能主体满足下述正当理由之一的可办理申请 注销手续: 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 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 储能主体(项目)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项目)的充放电物理 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4.独立储能主体所有项目(单元)关停退役的。 第二十一条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提前45 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对独立储能主体的注销申请信 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注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交易机构将通过公示的独立储能主 体在交易平台注销。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 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主体再次申请注销。

第二十三条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或工商营业执照注 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储能主体(项目),电力交易机构 发现后启动自动注销程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自动注销。 第二十四条对于即将注销的独立储能主体,终止交易月之 前(含当月),相关交易合同由该储能主体(项目)继续履行, 或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 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已注销的独立储能主体再次参与交易前,应在 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第五章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独立储能主体持续满足注 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独立储能主体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七条独立储能主体的注册信息应真实有效,并网调度 协议、购售电合同等注册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独立储能主体, 在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后拒不整改的,经政府主管、监管部门 同意后,电力交易机构启动自动注销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规范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 过,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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