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8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
年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管 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
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
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
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
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
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 订版.docX
2026年9月10过
10000023302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8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
年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管 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
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
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
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
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
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 订版.docX
2026年9月10过
1000002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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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 28号)
冀北电网独立储能主体注册规范指引 (2026年修订版)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独立储能市场定位,规范独立储能注册 管理,提升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 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 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 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指 引。 第二条本规范指引中新型储能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 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和其它新兴储能技术, 实现能量存储、电能量释放与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指引中独立储能主体指利用新型储能技术 ,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 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 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 第四条本规范指引中用户侧独立储能指并网点位于用户与 电网公司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独立储能主体。 第五条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冀北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独 立储能主体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不单独履行注 册手续。满足本规范指引有关要求的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 ,作为独立储能主体进行注册。 第七条独立储能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满足市场注册及开展市场化交易相关条件; (二)按照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完整的提供注册、变 更与注销相关信息及资料,持续满足注册基本条件; (三)办理注册业务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四)注册生效后,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五)按要求签订入市协议,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 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六)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
第八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满足注册条件 。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财务独 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主体。 (二)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接入公共电网、额定功率不低于 10兆瓦(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 千伏)、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三)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 动化系统。 (四)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并经电网企业确认具备电力、电量24点或尖峰平谷四费率分 时独立计量条件。 第九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若在信用中国 网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修复信用后可办理市场注册业 务。 第十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信息: 1.企业信息:
(1)工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 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住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 范围等; (2)法定代表人信息:主要包括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 及证件号码等; (3)银行开户信息: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 账号等; (4)联系信息:主要包括通讯地址、地理区域、邮编、联 系人姓名、手机号、办公电话、邮箱等; (5)其它信息:主要包括购售电层级、投资主体关系和实际 控制关系信息、股权占比情况等。 2.项目(单元)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所属地市、装机容量、调 度名称、隶属集团、储能类型、商业性质、项目状态、调度对应 关系、首次并网时间、接入电压等级、是否入市、参与市场类型 等; (2)项目物理运行参数: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 持续充放电时间等; (3)户号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时须在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 : 1.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 能够证明投资主体和实际控制关系(股权占比)等情况的其它证 明材料。 2.项目(单元)信息: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 供用电合同)、入市申请书、入市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为保障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核验准确,电力调 度机构、电网企业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就相关基本信息于2个工作 日内确认,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填写、资料上传完成后,提 交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完整性核验,通过注册信息资料完整性 审查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满足涉网条件的,原则上无需公示, 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第三章独立储能主体注册变更
第十四条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 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承诺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 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独立储能主体注册信息变更类型分为:企业信息 变更、项目(单元)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主体企业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信息发生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件扫描件。 第十七条独立储能主体项目(单元)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注册时处于基建、试运状态的,进入商业运营时,须 提交并网运行意见书、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 (二)退出商业运营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项目(单元)退运的解网时间。 (三)项目(单元)转让,转出方、转入方均需提供转让协 议,转出方注销项目(单元),转入方新增项目(单元)。
(四)储能项目(单元)容量调整、涉及项目物理运行参数 信息变更的,独立储能主体在电力调度机构完成确认后5个工作 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相关变 更信息推送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 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核验通过后变更生 效。 (五)储能项目(单元)在电网企业完成业扩变更业务后5 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相关变 更信息推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向电力 交易机构反馈确认结果,电力交易机构核验通过后变更生效。 第十八条独立储能主体需要新增储能项目(单元)的,按照 注册流程办理新增项目(单元)信息注册业务。
第四章独立储能主体市场注销
第十九条独立储能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 自动注销。独立储能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的情况,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第二十条独立储能主体满足下述正当理由之一的可办理申请 注销手续: 1.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 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 储能主体(项目)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项目)的充放电物理 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4.独立储能主体所有项目(单元)关停退役的。 第二十一条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提前45 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对独立储能主体的注销申请信 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注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交易机构将通过公示的独立储能主 体在交易平台注销。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 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主体再次申请注销。
第二十三条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或工商营业执照注 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储能主体(项目),电力交易机构 发现后启动自动注销程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自动注销。 第二十四条对于即将注销的独立储能主体,终止交易月之 前(含当月),相关交易合同由该储能主体(项目)继续履行, 或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 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已注销的独立储能主体再次参与交易前,应在 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第五章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独立储能主体持续满足注 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独立储能主体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七条独立储能主体的注册信息应真实有效,并网调度 协议、购售电合同等注册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独立储能主体, 在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后拒不整改的,经政府主管、监管部门 同意后,电力交易机构启动自动注销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规范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 过,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