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9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2026年第
二次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冀北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推进电力市场机制
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 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关于组织开展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
1656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冀北电 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冀发改能价
〔2025〕1066号)等文件规定,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 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2026年第二次 修订版.doc
2026年9月10日忆>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9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2026年第
二次修订版)》的通知
冀北电力市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冀北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推进电力市场机制
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 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关于组织开展电 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
1656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冀北电 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冀发改能价
〔2025〕1066号)等文件规定,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组织修订本指引,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委会2026年第二次工 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备案,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2026年第二次 修订版.doc
2026年9月10日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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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2026年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 29号)
冀北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 (2026 年第二次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冀北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推进电力 市场机制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 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电力市 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关于 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1〕809号)、《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 源规〔2025〕1656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 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冀北电网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冀发改能价〔2025〕10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营主体的注册管理,涵盖经营主体在交易机构 的注册入市、信息变更和注销等业务,其中经营主体市场注 册和信息变更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 理。市场注册、变更审核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布 式电源、新型储能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变更手 续直接生效。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冀北地区发电企业及电力用户的 注册管理,售电公司的注册管理暂依据《河北省售电公司管 理细则》(冀发改运行规﹝2023﹞3号)执行。新型经营主
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 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等)依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 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交易中心对注册资料做形式审查,应一次性指出 注册材料与注册信息问题并退回修改(修改产生新问题或原 问题修改不正确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 生效的流程办理。申请注销的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 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章
发电企业注册管理 第六条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 号文件精神,冀北 电力市场中燃煤发电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根据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 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冀北电网深 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冀发改能价 〔2025〕1066 号)文件精神,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 电)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 交易形成。其中,集中式项目报量报价参与交易;分布式项 目(含分散式风电)可直接或通过聚合方式报量报价参与交 易,未选择直接参与或聚合参与的,默认作为“价格接受者” 参与市场。直接参与交易或通过聚合方式参与交易的新能源 项目,应在冀北电力交易平台注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聚
合商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聚合一家或多家 分布式项目参与市场。 第七条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应在并网调试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经营主体应确保 新能源机组(项目)注册信息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平台、 调度管理系统、抄表计量系统等对应信息一致。 第八条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的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时应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 办理承诺书。 第九条发电机组(项目)参与市场应满足《电力市场注 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中发电企业基 本条件要求;相关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查、核实无问题的,下 一结算周期起自动参与市场。 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在交易平台注册过程中的,应明确自 身身份,提交分布式参与交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明确 直接参与交易(通过聚合参与交易或直接交易),或作为价 格接受者参与交易。
第三章
发电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 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 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 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信息变更包括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 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 延续、发电企业机组转让、机组关停退役、机组调度关系调 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 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 担相应责任。发电企业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 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间进行机组转让,应提交相关支撑性 材料,并满足机组转让完成后的注册要求,提交与电网企业 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依法取得新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 时限正在办理新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
第四章
发电企业注销管理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 自动注销。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 销: (一)发电企业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 原有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的发用电物理属 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发电企业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首 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发电企业申请注 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发电企 业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发电企业,其所有已签订 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 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 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发电企业承担,或自行通过司 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发电企业 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 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
第五章
电力用户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 号文件精神,冀 北地区10 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 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代理购电。 第二十二条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交易平 台申请注册为直接交易用户,交易中心对注册资料做形式审 查。
第二十三条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下一结算周期起直接 交易用户身份生效。其中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完成注册当月, 暂不能参与交易,仍执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 第二十四条直接交易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 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与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注册信息 联动机制,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办理立户、销户等业扩变更 手续后,电网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电力交易机构;电力 用户在电力交易机构履行注册、注销程序后,电力交易机构 应将相关信息发送给电网企业。 第二十六条直接交易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 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网企业 办理业扩变更手续时,同步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销、变更、 注册手续。电网公司应配合交易中心做好相关业务联动工 作。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月末倒数第五 个工作日办理直接交易用户各类注册、变更业务(遇节假日, 开始时间调整为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能完成的 延至次月办理。 第二十八条所有直接交易用户,其全部用电量均应通过 市场交易购买。 第二十九条直接交易用户将部分或全部户号转给电网 代理购电用户的,该电网代理购电用户须在业务办结次月倒 数第五个工作日前在交易平台注册直接交易用户,并从注册
生效后下一结算周期起参与交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易 平台注册手续的,用电业务办结当月及次月执行电网代理购 电价格,第三个月起,其全部用电量的用电价格按冀发改函 〔2022〕139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直接交易用户间申请户号过户的,双方按照户 号转让流程办理户号转让;直接交易用户向电网代理购电用 户过户户号的,转出方按注销流程办理户号注销;电网代理 购电用户向直接交易用户过户户号的,转入方按新增流程办 理户号注册。 第三十一条直接交易用户申请部分户号过户给其他用 户的,已达成各周期交易合同电量由用户其他直接交易户号 承担。 第三十二条直接交易用户申请整体关停(不再用电), 或其所有直接交易户号申请关停、过户给其他企业的,均应 办理整体退出手续。此类退出视为正常退出。 第三十三条直接交易用户申请整体购电模式切换(退出 直接交易但仍然用电),应办理整体退出手续。此类退出视 为非正常退出,退出后的用电价格按发改价格〔2021〕1439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直接交易用户申请退出市场的,应事先与相 关方就未完成交易合同达成处置协议,并提交由相关方签字 认可的退出申请。交易中心审查无问题后,在交易平台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退出生效。
第六章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 个工 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三十六条零售用户办理变更类业务时涉及户号注销 的,应取得代理售电公司同意。 第三十七条电力用户应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 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 效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 第三十八条电力用户信息变更包括经营主体身份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 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第三十九条电力用户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 承担相应责任。电力用户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 与市场交易。
第七章
电力用户注销管理 第四十条电力用户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 自动注销。 第四十一条零售用户办理注销类业务时应取得代理售 电公司同意。 第四十二条电力用户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 销:
(一)电力用户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 原有电力用户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 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电力用户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 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电力用户申请 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电力 用户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 料。 第四十四条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电力用户,其所有已签 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 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 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电力用户承担,或自行通 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发电企 业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公示 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 5 年。 第四十六条电力用户户号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或 不再用电的,应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户号注销。
第八章
账号身份管理 第四十七条冀北电力经营主体注册过程中,需向有关机 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并与自身账号绑定,完成实名认证和企 业管理员账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作为身份识别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冀北电力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办理注册业 务者,应为企业法定代理人或提供企业法定代理人授权文 件。 第四十九条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 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范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 通过,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文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如有新的电 改政策、交易规则出台,按最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