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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场规则2026试行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豫电结算〔2026〕20 号》的通知各有关经营主体:为规范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使用,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河南电力市场实际,近期对我省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日履约风险占用额度测算等内容,形成《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河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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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豫电结算〔2026〕20 号 》的通知 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规范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使用,维护各类市场 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河南电 力市场实际,近期对我省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增加了日履约风险占用额度测算等内容,形成《河南电力市场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河南省电 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 源监管办审定。现予以发布。 相关内容自2026 年9 月1 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 2026 年8 月3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使用,维护 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 规〔2025〕97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 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河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 中心”)注册生效、参与河南电力市场交易,以及在其他电力交 易机构注册并推送至河南电力市场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虚拟电 厂(含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暂按照本细则执行,待国家 及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条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开展履约保函、保险的接收、 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等

工作。配合开展对履约保函、保险的执行工作,提供履约保函、 保险单原件。 第四条电网企业负责与售电公司签署电费结算协议,负责 售电公司欠费的公示、确认,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售电公司欠费 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条款进行 审核确认,依据本细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的售 电公司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索赔。 第五条售电公司依据本细则要求,经电网企业确认后,及 时、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对所提交履约保函、保险的真实 性、有效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做好履约保函、保险使用、偿付 等工作。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注册授权联系人作为履约保函、保 险对接责任人并及时动态更新,未及时更新授权联系人导致的不 利后果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二章

履约保函、保险开立 第六条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被 保险人)为与其签署电费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 第七条履约保函须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颁 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开立。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为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履 约保函。履约保险须由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颁发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开立。

第八条履约保函须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履约 保函,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履约保函模板(见附件1)开立,支 持在担保金额内多次索赔,模板原则上不得修改。履约保险不得 设置妨碍被保险人按照本细则正常索赔的条款,不得设置等待 期、免赔额,不得设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范围之外的免 赔条款,应符合履约保险模板(见附件2),并按照本细则第二 十六条在特别约定条款里进行明确。 第九条履约保函有效期起始日期为签发日,原则上时间应 早于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申报、 现货交易申报、提交零售合同绑定申请,下同)起始日期;考虑 市场化电费结算的滞后性,截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市场化交 易年度的次年6 月30 日。履约保险起始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始日期为准,不得晚于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日期,截止 日期不早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度的12 月31 日。鼓励售电公司 办理多年有效期的履约保函或分年续签的保险。 第十条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按 照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 险等履约保障凭证: (一)过去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 分/千瓦时; (二)过去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 值,按标准不低于5 分/千瓦时。

(三)暂无历史交易电量的售电公司(含首次注册入市), 按照其后续12 个月预计拟代理零售用户总用电量,标准不低于 0.8 分/千瓦时。 根据《河南省售电公司电力交易行为评价细则及指标体系》 评价结果为B、无评价结果(含首次注册入市)的售电公司,履 约保函、保险额度要求在本细则第十条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售电公司,在参与次年电力市场 交易前,仅能提交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凭证: (一)依据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协议,未及时足额结清结算费 用等相关情况,后续仅接受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障凭证; (二)已提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经交易中心书面提 醒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缴,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 (三)根据《河南省售电公司电力交易行为评价细则及指标 体系》评价结果为B 的售电公司。 第十二条售电公司按日更新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关 注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变化,确保履约保函、保险额度持续满足 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当售电公司因交易电量增加导致已缴额度不 足时需进行补缴。售电公司因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满足要求而 无法达成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损失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章

履约保函、保险接收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注册生效1 个工作日内将售 电公司电费结算协议涉及的公司名称等注册信息传递至电网企 业。售电公司应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10 个工作日,向电网企 业(受益人/被保险人)提交履约保函、保险。电网企业对售电 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有效期、履约保函条款、履约保险特 别约定条款等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的,向售电 公司出具受益人(被保险人)确认书(见附件3);核对有异议 的,向售电公司出具受益人(被保险人)意见书(见附件4), 售电公司应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第十四条履约保函、保险经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售电公 司在参与交易前5 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及 电网企业出具的受益人(被保险人)确认书。 第十五条选择提交纸质履约保函、保险的售电公司首先应 登录河南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履约保函、保险信息录入,并上传履 约保函、保险电子扫描件。录入完成后,应到交易中心进行现场 提交保存。 第十六条选择提交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售电公司,应按 时与有关金融机构完成业务线上办理,并登陆河南电力交易平台 进行电子保函、保险单信息确认。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提交纸质履约保函、保险单时,需现场

向交易中心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单验真证明,验真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开具履约保函、保险单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官方网站平台、 APP、小程序查询结果等,交易中心对履约保函、保险单等材料 进行完整性核验。 第十八条完整性核验通过后,交易中心方可接收纸质履约 保函、保险单,同时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险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于每月初滚动更新本年度已缴纳履约保 函、保险售电公司名单并作为公开信息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四章

履约保函、保险额度监测 第二十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交易中心 每日更新计算售电公司履约风险占用额度,与售电公司已提交的 履约保函、保险额度进行比对,履约风险占用额度计算逻辑如下: 履约风险占用额度=动态测算应缴额度+当前欠费(已确认 欠费及当期在途催缴负损益)+当月测算负损益 动态测算应缴额度为根据本细则第十条按日动态测算的售 电公司应缴额度; 已确认欠费为电网企业已发行电费账单并开具发票,但售电 公司超过付款期限未结清的结算费用; 当期在途催缴负损益为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 售电公司未缴纳的上月交易结算单负损益费用; 当月测算负损益为交易中心按日滚动测算的售电公司当月

负损益费用(含月度分摊费用)。 发生以下情况时,交易中心及时提示售电公司关注履约额度 变化,做好补缴履约保函、保险准备: 履约风险占用额度÷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80%。 发生以下情况时,交易中心及时书面通知售电公司足额补缴 履约保函、保险直至履约风险占用额度比例降至90%以下: 履约风险占用额度÷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90%。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应自收到交易中心首次提醒后3 个工 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函、保险及电网企业出具的 履约保函、保险确认书,3 个工作日内未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 险,且售电公司履约风险占用额度不满足本细则要求的,按照本 细则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 交易中心书面提醒(含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仍未足额 缴纳的,或者经专业机构验证履约保函或保险无效的,对相关市 场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暂停)其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 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在指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按照国家及政府部门 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 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发展改 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 电公司。 第二十三条对因履约保函、保险缺额等原因取消(暂停) 交易的售电公司,自取消(暂停)交易之日起,不再进行履约保 函、保险额度测算。待售电公司足额缴纳欠费或履约保函、保险, 履约风险占用额度满足本细则要求后,恢复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监测。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取消(暂停)交易资格或强制退出 市场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通过电力交易平 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 退出市场次次月,发、用两侧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交易合同停止 执行。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含调平电量)按照当月非高耗能用户 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结算,次次月及后续月份按照当月非高耗 能用户合同加权平均价格的110%进行结算。同时,售电公司须 根据零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全年累计交易净合约电量,不得高于 履约担保额度除以k 分/千瓦时,k 按现行有效的《售电公司管理 办法》关于根据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缴纳履约保函(保险)要求 的标准执行,以及河南省市场运行进一步明确的标准要求进行调

整。

第五章

履约保函、保险使用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应在交易中心出具正式结算依据后, 在规定时间内与电网企业完成当月资金结算。售电公司未按时、 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时,电网企业作为受益人可根据交易中心 出具的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接收已经电网企业公示、确认无误后 的售电公司欠费情况和索赔通知书(见附件5)后,向相关售电 公司发出执行告知书(见附件6),同时向市场主体集中公示售 电公司欠费情况,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若履约保函、保险开立 机构拒绝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特别约 定条款规定的时间完成赔付)相关费用,由电网企业依法通过仲 裁、司法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若售电公司所提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以 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应在执行告知书发出后的3 个 工作日内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由电网企 业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若售电公司在公示期间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电网企业应撤回履约保函、保险使用申请。 第三十条若售电公司同时提供履约保函、保险,执行时优 先启用履约保函;售电公司提交多份履约保函、保险,按照履约

保函、保险开具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交至交易平台的时间先后顺 序、额度大小顺序依次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应在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完成赔 付或完成欠费缴纳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发送交易中心,交 易中心更新相关售电公司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按照本 细则第五章开展履约保函、保险额度监测。

第六章

履约保函、保险更换及退还 第三十二条在履约保函、保险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被 保险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缩减保函、 保险期限,不得降低保函、保险额度,不得变更保函、保险责任 承担条件。 第三十三条原则上履约保函、保险一经提交,不得替换。 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更换、退还、额度调整的,经受益人审核同 意并出具确认书(见附件3)后,向交易中心提交更换、退还、 额度调整申请(见附件7),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申请更换的, 原履约保函、保险在提交新的履约保函、保险后退还。 第三十四条无拖欠费用及诉讼争议等情况信用良好的售电 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对履约保函、保险进行更换、 退还、额度调整: (一)完成全部结算程序且后续无未执行的已成交电量; (二)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超规定标准2 倍以上;

(三)售电公司完成退出市场程序。 第三十五条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售电公司 退出市场申请退回履约保函、保险时,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退出 后保留其履约保函、保险6 个月,期满退还。 第三十六条履约保函、保险在退出后6 个月内失效的或售 电公司在退出后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保险 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 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交 易中心后退还其履约保函、保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拟定,经 河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和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备案执行,由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与最新政策、标准相悖时,应按最新政 策、标准执行并做好与相关规则的衔接。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统一文本) 保函编号: 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文件/省交易中心年度、月度交易开市通知等文件 名称,XXX 股份有限公司XXX 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应 XXX 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特开立以 XXX 电 力(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 函,作为申请人履行电力市场交易义务的担保。 一、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XXX (小写金额), XXXX (大写金额)。 二、本保函满足以下条件,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 年X 月X 日至X 年X 月X 日: 1、本保函如为纸质形式,须加盖我行公章; 2、本保函如为数据电文形式,须经我行CA 认证的电子签 名确认。 三、本保函项下索赔可分次进行,且累计以保函金额为限, 担保金额随我行已支付的金额自动递减。 四、我行作为保函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以下条件 的索赔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以保函金额为限,向受益人支付款

项。本保函如为纸质保函,需一并提供保函正本原件。 (一)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须在本保函有 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二)索赔通知书须注明本保函编号,无需随附其他任何证 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三)索赔通知书需列明本保函项下要求索赔的金额、收款 账号,并声明该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 付给你方。 (四)受益人索赔时可通过我行柜面、邮寄、企业网银等方 式向我行提交索赔通知及所附资料。 五、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解除本保函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 需经受益人确认同意。 六、我行特此放弃所有因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或相 互索赔款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七、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并不得将本保函 为任何债权债务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八、我行进一步同意,如电力交易规则、合同发生任何情况 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无需通知我行,我行在本履约 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九、本保函失效后我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继续保留 保函电子文本、打印件、复印件等其他任何形式及其他任何修改 行为均不能使受益人得到在保函项下继续提出索赔的权利。

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受益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 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文本 保险单号No: 偿付能力告知:本公司最新一期(XX 年X 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核心 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本公司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xx;本公司最新一期(XX 年 X 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本公司最新一期风险综 合评级结果为xx。(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 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 鉴于投保人已向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缴付 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名称)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 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 投保人 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 用统一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 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 用统一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力市场交易情 况 市场化交易协议 编号 在交易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合同。 参与电力交易类 型 所有市场化交易。 参与电力交易时 间 反担保方式、种类 及覆盖保险金额 比率

等待期 无 总保险费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 赔率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特别约定 一、特别约定 1.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情形包括: ⑴投保人未按照结算依据及时与被保险人完成资金结算; ⑵投保人其他违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完成资金 结算的情况。 ⑶由于投保人在履行电力交易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忽或过 失、过错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资金损失。 2.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视为已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了充分全面 评估并自愿承保。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主 动开展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保险人应指定专人持续、及 时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电力市场相关规 则、监管政策及市场动态信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每月至少主 动联系投保人【一次】,持续跟踪投保人的履约情况、交易情况、财务 状况、经营资质与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履约能力的事项, 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3.投保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时,被保险人应按照电力交 易相关规定告知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中心向投保人发出执行告知 书,说明投保人欠费情况,督促投保人尽快履行缴费义务。被保险人完 成上述告知行为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消除风 险,且已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风险 管控和止损的义务。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管控和止损义 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履约保证保险为索赔发生制。售电公司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涉及追溯 的,履约保证保险单起始日应追溯到季度起始日至保险止期以前发生的 电力交易。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根据电力交易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 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须立即启动保单理赔程序,在索赔材料齐全后

十日内完成赔付(等待期包含在内)。索赔材料约定如下: (1)保险单正本; (2)加盖被保险人公章的索赔申请书,说明欠费情况和欠费金额; (3)执行告知书。 6.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需在保单保证期止日后180 天内书面通 知保险公司该事故已发生。 7.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保 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8.若售电公司同时提供履约保函、保险,执行时优先启用履约保函;售 电公司提交多份履约保函、保险,按按照履约保函、保险开具时间的先 后顺序、提交至交易平台的时间先后顺序、额度大小顺序依次使用。 9.非经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 同。 10.保险人逾期赔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被保险人) 因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11.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与主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

附件3: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确认书 (含新增、更换、退还、调整)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经核验,(售电公司名称)公司提供的由(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名称)开立的编号为 的履约保函/ 保险,保函文本/保险特别约定条款符合《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 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可予(□ 接受□更换/□退还/□调整)。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意见书 (售电公司名称)公司: 经核验,贵公司提供的由(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名称) 开立的编号为 的履约保函/保险,保函文 本/保险特别约定条款不符合《河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 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具体问题如下: 1. 2. 3. ··· 请尽快修改并重新提交履约保函/保险,避免影响后续电力 交易参与资格。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索赔通知书 (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名称): 鉴于贵行(公司)开立的编号为 的履约 保函,现因 (售电公司名称) 公司未能及时向我 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CN Y )的 年 月账期市场结算费用,请贵行(公 司)于 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行: 特此通知。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6: 执行告知书 公司: 鉴于贵公司未按时、足额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缴纳 年 月账期(交易结算依据: )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CNY )的相关市场 化结算费用。 现将执行由(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名称)为贵公司开 具的编号为 、 的履约保函/ 保险,执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CNY )。 特此告知。 附件:索赔通知书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履约保函(保险)更换、退还、调整申请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受益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现申请 (□更换/□退还/□调整)由 为我公司开具的编号为 的履约保函/保险。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 办理该履约保函/保险的 (□更换/□退还/□调整) 手续,并 (□领取/□撤销/□调整)该履约保函/保险。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请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加盖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退还和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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