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文件 豫发改电力〔2022〕533号 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币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郑州航空港区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 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 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精神,加 快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规范我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我 一1一
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河南会国家能源局何南监官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么白崔荟己mll 洲勺三弓.,山、人“J 第一条【概述】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构 建安全高效、多元竟争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公平、公正、 公开,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省电力市场稳定、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 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 现货币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力、体改〔202 1) 339号) 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河南省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电力现货市场 运行期间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原则】本规则坚持妥全第一、保障民生、简单 起步、币场主导、绿色低碳的原则,体现中国特色、立足河南 省情、注重积极稳妥、实现平稳运行。 第四条【市场成员】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 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一3一
(一)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含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二)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 力调度机构); (三)电网企业在本规则中仅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负 责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的编制、修订等工作,依法实施市场监督 管理。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配合做好电力市场规则执行的监 测、监督等工作。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有关规定 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 ,些r —写昆 市场模式
第一节市场架构
第六条【市场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 易、电力零售交易。 (一)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批发 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二)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之间开 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七条【电力批发市场】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 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的市场架构。 一4一一一
(一)电能量市场包括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 场。其中,现货电能量市场包括日前电能量市场和实时电能量 市场,简称为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 (二)辅助服务市场包括深度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市场; (三)容量市场主要通过拍卖及二级拍卖方式开展,建立 容量补偿机制,回收机组固定成本。 第八条【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市场由售电公司与电 力零售用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零售合同。签约的电力零售用户 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批发市场。
第二节交易周期及方式
第九条【交易周期】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以年、月、月内 (多日)为周期开展;现货电能量市场以日和实时(巧分钟) 为周期开展;深度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等市场以日和实时为周 期开展;容量市场以多年、年、季、月等为周期开展。 第十条【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方式】中长期电能量市 场采用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通过年度、月度及日以 上交易,灵活签订和调整中长期合同。中长期电能量一市场的交 易标的包括保障性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第十一条【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方式】现货电能量市场 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方式开展,将中长期分解曲线作为重 要依据,通过集中优化计算,形成机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出 力曲线以及分时现货电能量市场价格。 一5一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方式】辅助服务市场采用 集中竞价方式开展,初期与电能量市场分开运行,逐步推动与 电能量市场联合出清。 第十三条 【容量市场交易方式】容量市场通过容量补偿 机制方式开展,后续逐步过渡至采用拍卖及二级拍卖等方式开展。
第三节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四条[电能量市场价格机制]市场主体基于发电机 组上网侧绝对电能量价格进行交易。 (一)中长期电能量市场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 形成中长期电能量价格; (二)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节点电价或分区电价,通过集 中优化出清计算,形成分时电价作为现货电能量价格。 第十五条【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深度调峰、调频辅 助服务等市场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形成。 第十六条 【容量市场价格机制】容量市场通过容量补偿 机制、拍卖及二级拍卖等方式形成容量价格。 第十七条【交易限价】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申 报价格和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提出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 同意后执行,以规避市场操纵及恶意竞争。
第三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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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交易品种】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主要开展电力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代理购电交易。 (一)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自主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 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和 电力批发用户之间开展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保障性 电量转让交易和市场交易电量转让交易; (三)代理购电交易是指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 户,由电网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与发电企业开展的电力 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方式主要 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两种。其中,集中交易主要开展集中 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 (一)双边协商: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交易曲 线、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平 台,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分 时段电量和价格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 出清,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三)挂牌交易: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购售电 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 一7一
的申请,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保障性电量】保障性电量由政府部门按年度 下达,主要包括关停补偿、政策性奖励等电量。
第二节交易组织
第二十一条【交易周期】电力直接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 交易以年、多月、月、月内(多日)为周期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易曲线】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的直接交 易,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交易曲线,也可以选取典型交易曲线。 以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采用交易公告发布的典型交 易曲线。以挂牌方式开展的直接交易,挂牌方可自定义交易曲 线,也可选取典型交易曲线。 第二十三条【交易电量约束】市场主体在交易电量约束 范围内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发电企业、电力批发用户交易申报电量额度需同时满足年 度净合同量上下限、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约束;售电公司交易 申报电量额度,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履约保函额度要 求、与资产总额相应的年售电量额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至少应包括交 易主体、合同起止时间、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曲线等要 素,合同原则上以电子方式签订,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交易合同。合同解除时须签订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 一8一
分不再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第四章现货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日前市场交易组织
第二十六条 【交易周期】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前一天 组织日前市场,每巧分钟为一个交易出清时段,每个运行日含 有96个交易出清时段。 第二十七条【组织方式】日前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 中优化的方式开展。根据市场主体申报运行日的电能量报价曲 线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以全网发电成本最小化为目标,集中 优化计算形成机组开机组合、发电出力曲线以及分时电价。 第二十人条【日前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电侧采用节点 电价或分区电价,用电侧采用全网统一结算电价。 第二十九条 【运行日发电调度计划】日前币场的发电侧 出清结果(含机组开机组合和机组出力计划)即为运行日的发 电调度计划。
第二节实时市场交易组织
第三十条【交易周期】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实际运行前 15分钟开展实时市场交易出清。 第三十一条[组织方式】根据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与超 短期负荷预测、新能源发电预测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采用日 前币场报价信息,以全网发电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滚动优化计 一9一
算形成机组实时发电计划和实时电价。 第三十二条【实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实时市场结算价 格为事前出清价格。其中,发电侧采用节点电价或分区电价, 用电侧采用全网统一结算电价。 第三十三条【出清结果发布】电力调度机构将实时市场 每15分钟出清的发电计划通过调度数据网下发至各发电机组。 实时运行中每小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实时市场的临时结 果;次日发布运行日实时市场的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机组实时出力调整】在实时市场出清结束 至实际运行期间内,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对 机组的实时中标出力进行调整,以满足系统电力平衡和电网安 全。
第五章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十五条【概述】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 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由并网主体义务提供,不进行补 偿。有偿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采用竞 争方式确定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鼓励新型储能、用 户可调节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资源参与有偿辅助服务。 第三十六条 【辅助服务费用补偿与分担机制】固定补偿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市场化补偿 通过市场化竞争形成补偿价格。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 一10一
益、谁承担”的原则,逐步完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第三十七条[辅助服务市场]在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阶 段,开展深度调峰、调频辅助服务的集中交易,以竞争的方式 确定电力辅助服务提供者及补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深度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深度调峰辅助服 务市场包括深度调峰交易、启停调峰交易,以集中竞价方式开 展。 (一)深度调峰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在预测将出现弃风、 弃光时,启动深度调峰交易; (二)启停调峰交易:在电网深度调峰资源用尽,电力调 度机构预测仍将出现弃风、弃光时,启动启停调峰交易。 第三十九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 频需求、市场申报数据、历史调频性能指标等,以辅助服务购 买成本最小化为目标,计算调频市场中标结果和结算价格等。
第六章容量市场
第四十条 【容量补偿机制】容量补偿费用按照核定的容 量补偿电价按月收取,并根据机组有效容量占市场机组总有效 容量比例补偿给各市场化机组。容量补偿范围为所有参与电力 现货市场的市场化机组。 第四十一条[容量市场交易】以多年、年、多月、月等 为周期开展容量拍卖交易,满足未来新增容量需求。 一11一
第七章电力零售市场
第四十二条【零售交易】售电公司和电力零售用户通过 双边协商方式开展零售交易。双方自愿自主签订合同,履行约 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三条[零售合同管理】零售合同应明确交易各方 权利义务。 (一)委托代理合同用于明确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的 委托关系,作为售电公司绑定电力零售用户的依据; (二)购售电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以电力交易平台的公 告为准; (三)合同的签订、终止和变更需提交电力交易平台,经 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八章市场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市场计量
第四十四条【电能量计量】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 负责计量数据的管理,定期抄录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 装置数据,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五条[辅助服务计量】电力调度机构通过调度技 术支持系统计量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
第二节市场结算
第四十六条【结算周期】电力批发市场结算周期为“日 一12一
清月结”;电力零售市场结算周期为“月清月结” 第四十七条【结算方式】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现货电能 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市场结算方式分别如下: (一)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根据中长期合同分解电量按合 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 (二)现货电能量市场,日前市场根据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与中长期合同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市场价格进行结 算。实时市场根据实际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电量的偏差电量, 按照实时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三)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市场结算按照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资金余缺管理】发电侧考核费用、电网企 业代购损益、分摊未付款项等资金盈余或缺口,以月度为周期,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市场成员按比例分摊 或返还。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价格稳定产生的损益,经 统筹考虑代理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后,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 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九条【电力批发市场结算费用】电力批发市场各 市场主体的结算费用如下: (一)发电企业电费收入包括保障性电量合同电费、市场 化电费、辅助服务补偿与分摊费用和容量补偿电费等; (二)售电公司和电力批发用户的电费支出包括市场化电 费、输配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一13一
(三)电网企业代购工商业用户的电费支出包括代理购电 电费、输配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五十条[电力零售市场结算费用]电力零售市场各市 场主体的结算费用如下: (一)电力零售用户的电费支出根据零售合同约定价格、 用户实际用电量以及约定结算方案计算; (二)售电公司的收入为代理用户在零售市场支付的电费 总额与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支付的电费总额的差额。 衣自4,崖毖 未/L写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现货市 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 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四)依申请披露信息是指仅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向 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提 供、发布与电力现货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成员对其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14一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方式】电力交易机构总体负责电 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市场成员向电力 交易机构提供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 息。 第五十四条【信息保密】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 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 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 第五十五条【信息封存】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 录留存。信息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和河南能源监 管办依职权对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第十章市场监督与管理
第一节市场力行为监管
第五十七条【市场力】市场力是指市场成员具有能够显 著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市场力检测及缓解]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市 场力检测,以避免具有市场力的发电机组操纵日前市场价格。 通过市场力检测的报价直接参与市场出清,未通过市场力检测 的报价采用市场力缓解措施处理后参与市场出清。 第五十九条【市场力监管机制】市场力监管包括事前监 管和事后监管两种机制。 一15一
第二节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六十条[信用管理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协助省发展改 革委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主要 包括信用等级评价、履约担保管理、履约风险控制等。 第六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定期开展信用等级评 价,并根据结果进行等级调整。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主体的信 用等级评价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和河南能源监管办进行信用备 案。 第六十二条【履约担保管理】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负责履 约保函的计算、收取和管理,组织市场主体按规定缴纳。 第六十三条 【履约风险控制】省发展改革委和河南能源 监管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失信名单管理。当市场主体存在 较大履约风险时,电力交易机构可对其采取暂停交易资格或追 加履约保函等强制措施。
第三节市场中止与管制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中止情形】当电力供应面临严重供不 应求、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电力市场发生 严重异常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河 南能源监管办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 布中止原因。 第六十五条【市场中止处理措施】当市场中止时,采用 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16一
(一)日前市场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编制下达运行日机 组启停计划及日前发电调度计划。原则上以实际执行结果和实 时市场价格作为日前市场出清结果; (二)实时市场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 合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对实时发电计划进行 调整。原则上以实际执行结果和上一个交易日同时段实时市场 价格作为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三)辅助服务市场中止时,电力调度机构按需调用辅助 服务,原则上以实际执行结果和上一个交易日同时段辅助服务 市场价格作为出清结果; (四)长时间中止或特殊情况,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河南 能源监管办指定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十六条 【市场恢复】异常情况解除后,市场运营机 构恢复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节市场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 成员之间的争议,包括: (一)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它与市场运行相关的争议。 第六十八条[争议处理]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可 一17一
通过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的争议, 申请调解时,原则上按顺序提交书面申请至电力交易机构、省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 (二)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的争议,由河南能源 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第+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实施细则】根据本规则拟订配套实施细则, 经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河南 能源监管办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十条【试运行】河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以 试运行方案为准。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18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国家能源局法改司。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