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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管理细则(修订版)

市场规则2025修订版

江西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管理细则(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行为,防范电力市场欠费风险,维护电力市场成员各方利益,促进江西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且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第三条经营主体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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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履约保函、 履约保险管理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以 下简称“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行为,防范电力市场欠费风险, 维护电力市场成员各方利益,促进江西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且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 体。 第三条经营主体以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方式向电网企业 提供违约担保,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 第四条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履行相应的履约保函、保 险管理职责。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对履约 保函及履约保险执行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五条电力交易机构职责 (一)负责拟定、修订履约保函、保险管理制度。 (二)对所接收的履约保函、保险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包括 履约保函、保险的接收、管理、退还、启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

额度跟踪和通报等。 (三)负责履约保函、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 (四)负责建立额度跟踪预警机制。 (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 送执行情况。 (六)配合开展对履约保函、保险的执行工作,提供履约保 函、保险的原件。 第六条经营主体职责 (一)按照细则规定,及时、足额开具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保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二)按照细则规定,做好履约保函、保险相关的执行工作。 (三)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履约情况监督工作,当履行保 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应及时补足相应额度。 (四)按照结算依据及时足额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电网企业职责 (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经营主体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 关结算费用的情况说明。 (二)按规定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费用的经 营主体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索赔。

第三章履约保函、保险测算

第八条经营主体应对所开具的履约保函、保险真实性负责。 发现经营主体提供虚假、伪造履约保函、保险的,电力交易机构

及时上报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权单位意 见进行通报及处理。 第九条首次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履约保函、 保险额度根据经营主体预计的售电量计算,参与交易前应按照以 下两种额度的最大值作为标准额度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1)预计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 分/千瓦时; (2)预计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 值,按标准不低于5 分/千瓦时。 未提供履约保函、保险的,暂不允许其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 易。 第十条已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缴纳的履约 保函、保险额度根据历史交易电量进行动态调整,参与交易前应 按照以下两种额度的最大值作为标准额度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1)过去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 分/千瓦时; (2)过去2 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 值,按标准不低于5 分/千瓦时。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营主体运营评价情况,建立 与经营主体运营评价等级相关联的履约保函动态额度计算公式, 履约保函、履约保险额度与经营主体运营评价等级关系具体见下 表:

运营评价等级 运营评价评分区间 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AAA 900 及以上 标准额度 AA 750-899 标准额度 A 600-749 上调10% B 400-599 上调20% C 400 以下 上调50% 第十二条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缴 纳标准暂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如相关政策变动,标准另行通知。

第四章履约保函、保险开具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应以履约保函、保险的方式向电网企业 提供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函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履约保险应包 含预付赔款责任条款,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履约保函、保险模板 开具,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四条履约保函、保险的提交主体须为参与江西电力市 场的经营主体,受益人为与其签订资金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且 仅用于担保参与江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履约风险。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自行向满足条件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 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申请开具相应额度的履约保函、保险。 第十六条履约保函应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 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具。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

员单位开具履约保函。 第十七条履约保险应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 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开具。 按照《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 监发﹝2002﹞16 号文)要求,履约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对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内的保险标 的进行开具。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可选择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的一种 或多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一份或多份履约保函、保险。已缴 纳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为其提交的所有有效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的总和。 第十九条在履约保函、保险有效期内,若存在银行、保险 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规定期内未完成赔付,或者其被列 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主体应主动告知,并重新开具履约保函、 保险。

第五章履约保函、保险的提交、退补及更换

第二十条经营主体履约保函、保险应在年度或月度交易开 市首日(不含当日)的3 个工作日前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方可 参与后续交易。提交时间如有变动,以电力交易机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存在因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启用、到期导致额度不足或运营评级变化影响保函、保险额度等

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应通知经营主体补足额度。现货运行期间, 经营主体所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当月应缴相关结算 费用,超出一定比例时(详见下表),电力交易机构应通知经营 主体补足额度(额度单位为万元)。经营主体应在接到电力交易 机构通知的3 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函、保险补足额度,满足市 场交易信用要求。如经营主体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超过规定标 准,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或降低保险额 度。 超出比例测算公式:(经营主体批发侧电能量预结算电费- 经营主体零售侧电能量预结算电费-已缴纳履约保函、保险额 度)÷已缴纳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序号 已缴纳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超出比例 额度≤50 万元 50% 50 万元<额度≤300 万元 20% 额度>300 万元 10% 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 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应对其实施以下措 施: (一)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 公示该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和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主管 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经 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应考虑电费退补的市 场结算周期,有效期截止日期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结束 后1 个月。经营主体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市场时,可以向电力 交易机构申请退还其提交的履约保函,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 有滞后性,电力交易机构在经营主体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 个 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6 个月内失效的,或经营主体 在退出后6 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经营主体 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 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后 退还其履约保函。

第六章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及理赔

第二十四条经营主体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 时,由电网企业向为经营主体开具履约保函、保险的商业银行、 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送达书面索赔通知,执行履约保 函、保险索赔程序。 第二十五条若经营主体同时提供多份履约保函、保险作为 履约保障凭证,按照其开具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执行。若全部额 度执行完毕后,仍不足以支付相关结算费用,经营主体需在规定

时限内补缴。如未补缴,电网企业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应于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前向相 关市场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说明经营主体欠费情况,做好相关 信用管理和交易工作,并向市场主体公示经营主体欠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 管理办法(2023 年版)》同时废止。

附表1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xxx 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文件/省交易中心年度、月度交易开市通知等文 件名称,XXX 股份有限公司XXX 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应XXX 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特开立以XXX 电力有限公司 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作为申 请人履行电力市场交易义务的担保。 一、保函金额为(人民币)¥XXX(小写金额),XXXX(大写金额)。 二、本保函满足以下条件,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为X 年X 月X 日至X 年X 月X 日: 1、本保函如为纸质形式,须加盖我行公章; 2、本保函如为数据电文形式,须经我行CA 认证的电子 签名确认。 三、本保函在有效期内的索赔方式采取下列第二项约定: (一)本保函项下索赔不允许分次进行,一旦发生索赔事 项,本保函失效。 (二)本保函项下索赔可分次进行,且累计以保函金额为 限,担保金额随我行已支付的金额自动递减。 四、我行作为保函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以下 条件的索赔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以保函金额为限,向受益 人支付款项。本保函如为纸质保函,需一并提供保函正本原 件。

(一)受益人的索赔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须在本保函 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 动解除。 (二)索赔通知书须注明本保函编号,无需随附其他任何 证据或证据性材料,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三)索赔通知书需列明本保函项下要求索赔的金额、收 款账号,并声明该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 间接支付给你方。 (四)受益人索赔时可通过我行柜面、邮寄、企业网银等 方式向我行提交索赔通知及所附资料。 五、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解除本保函下的保证责任和义 务,需经受益人确认同意。 六、我行特此放弃所有因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 或相互索赔款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七、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并不得将本 保函为任何债权债务设定质押、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 保。 八、我行进一步同意,如电力交易规则、合同发生任何 情况的修改、修订、补充或其他变化,无需通知我行,我行 在本履约保函中的责任将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但前述变化会 导致我行担保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行同意。 九、本保函失效后我行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继续 保留保函电子文本、打印件、复印件等其他任何形式及其他 任何修改行为均不能使受益人得到在保函项下继续提出索

赔的权利。 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 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受益人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开立银行名称(盖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模板的开立单位为银行,财务公司参照本模板执 行。

附表2 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文本 保险单号NO: 偿付能力告知:本公司最新一期(XX 年X 季度)综合偿付能 力充足率为x,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本公司最新一期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xx;本公司最新一期(XX 年X 季度)综合偿 付能力充足率为xx,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xx,本公司最新 一期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xx。(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核 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 鉴于投保人已向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 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履约保 证保险》(条款名称)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 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 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 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社 会信用统一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 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社 会信用统一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力市场交易 情况 市场化交易协议编 号 在交易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合同。 参与电力交易类型 所有市场化交易。 参与电力交易时间 反担保方式、种类 及覆盖保险金额比 率 等待期 无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绝对 免赔率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保险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别约定 1.投保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情形包括: (1)投保人未按照结算依据及时与被保险人完成资金结算。 (2)投保人其他违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及时完 成资金结算的情况。 (3)由于投保人在履行电力交易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疏 忽或过失过错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资金损失。 2,当投保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结算费用的情形发生时,被保险 人及时告知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中心向经营主体发出执行告知 书,说明投保人欠费情况,督促投保人尽快履行缴费义务,视为被保 险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消除保险合同风险。

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根据电力交易的相关规定处理并 及时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须立即启动保单理赔程序,在索赔材 料齐全后十日内完成赔付。索赔材料约定如下: (1)保险单正本; (2)加盖被保险人公章的索赔申请书,说明欠费情况和欠费金额; (3)交易结算单; (4)执行告知书。 4.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需在保单保证期止日后180 天内 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该事故已发生。 5.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申请索 赔,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赔付。情形 复杂的,保险人须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6.发生本保单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 被保险人申请或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预先 支付的赔款全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在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后,如果已经预先支付的赔款低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支 付相应的差额;如果已经预先支付的赔偿金额高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 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7.非经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 除合同。

附表3 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履约保函编号 履约保障金额(元) 履约内容 履约情况 申请内容 此次电力交易已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现申请退还履约保障凭证 (履约保函、保险)¥: 大写: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申请单位(盖章)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4 履约保障凭证交接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履约保障凭证编号 交接人 申请单位: 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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