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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的通知

市场规则暂行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白文件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东北监能市场(2021J240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 ))的通知辽宁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完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工作,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2020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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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白 文件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东北监能市场 (2021J 240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 (暂行) ))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 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完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工 作,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 (2020J 889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18J36 号)、《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东 北监能市场 (2021) 1 号)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市场运行经验的 基础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 有关专家制定了《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 ,经广 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辽宁省合同 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自印发之曰起正式施行,<<辽宁省发

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辽经电力 (2008) 95 号)同时废 止。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重大问 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张策 联系电话: 024-23148969 传真: 024-23148994 电子邮箱: dbj_zcID163. com 附件: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1 年12 月 6 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省电力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品 种,向市场主体提供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手段,规范合同电 量转让交易,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 〔2020〕889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 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 号)、《辽宁 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1 号)等 文件及相关规则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 电公司在不影响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 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的有偿买卖。 第三条 合同电量交易包括发电侧交易合同转让和用电 侧交易合同转让。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发电权交易 和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卖出合同电量的一方为出让方,买入合同电量的一方为 受让方。 第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遵循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公平公正、风险自担原则,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有序进

行。 第五条 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和批发用户须符合《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相关规 定要求,并已在辽宁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

第二章 交易类型和周期

第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月组织一次。交易标的包 括次月及本年度内后续月份未执行各类合同电量。具备条件 时,可适当缩短交易周期。 第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挂牌、 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进行。 双边协商交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 价等,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 行申报,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挂牌交易由交易机构统一组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由出让方提交转让挂牌申请,明确转让电量、价格等信息; 交易机构据此组织交易,由受让方摘牌,经安全校核后形成 交易结果。 集中竞价由交易机构统一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在规定 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 平台汇总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 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章 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条 发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必须满足以 下要求: (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要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 关停发电机组发电,由风电、光伏、核电、水电等清洁能源 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 下,遵循自愿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同时满足国家 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 保证供暖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及正常供热。 (三)以热定电电量及余热余压余气、垃圾发电等非常 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不能出让。 (四)自备电厂暂不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五)发电权交易应经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 源局东北监管局同意。 第九条 鼓励风电、光伏、核电等清洁能源机组替代燃 煤火电机组发电交易。风电、光伏之间可开展相互替代发电 交易,风电、光伏可替代核电交易,暂不开展核电替代风电、 光伏交易。 第十条 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条件: (一)受电网运行条件约束的发电机组电量不能参与转 让交易。

(二)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转让的发电电量不能参 与转让交易。 (三)发电企业可出让电量为其未执行的合同电量,可 受让的电量不得超过其年度剩余发电能力。 (四)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合同执行期内不能二 次转让。 (五)合同电量转让设定交易限额,具体限额根据当年 供需形势和市场情况另行明确。

第四章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一条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 交易约束条件: (一)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受电网运行条件约束时不能参 与转让交易。 (二)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电量不能参 与转让交易。 (三)交易方案中明确不能转让的电量不参与转让交易。 (四)批发用户可出让电量为其全部未执行的合同电量, 可受让电量不得超过其合同外剩余用电需求电量;售电公司 可出让电量为其代理的零售用户未执行合同电量之和,可受 让电量不得超过其代理零售用户合同外剩余用电需求电量 之和。 (五)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合同执行期内不能二

次转让。 (六)合同电量转让设定交易限额,具体限额根据当年 供需形势和市场情况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所承担的保底供电责 任不因合同电量转让而免除。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时,市场主体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辽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并确认交易; 交易结果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交易机构向相关市场主 体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 签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在电力交易平台 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 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 (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五条 双边协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流程: (一)交易申报。在交易申报期内,由出让方(受让方)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拟出让(受让)电量、电价等信息, 受让方(出让方)进行确认。 (二)交易出清。交易机构在申报期结束后,2 个工作 日内,对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信息进行校核,出清无约束交易 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三)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电力调度机 构于2 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有约束 交易结果。 (四)结果发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机构于2 个工 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六条 挂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流程: (一)挂牌。在交易申报期内,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 出合同电量转让挂牌交易申请,经初审通过后,由出让方通 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挂牌电量、电价等信息。 (二)摘牌。受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摘牌对象 和摘牌电量、电价等信息。 (三)交易出清。交易机构在交易闭市后,2 个工作日 内,对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信息进行校核,按相关规则出清无 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电力调度机 构于2 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有约束 交易结果。 (五)结果发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机构于2 个工 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集中竞价合同转让交易流程: (一)交易申报。出让方、受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申报拟出让、受让电量和拟出让、受让价格。

(二)交易出清。交易平台按照出让方申报价格由高到 低排序,受让方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按照规定的撮合交 易原则匹配成交。交易机构在交易闭市后,2 个工作日内, 对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信息进行校核,按相关规则出清无约束 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三)安全校核。收到无约束交易结果后,电力调度机 构于2 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有约束 交易结果。 (四)结果发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机构于2 个工 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八条 挂牌和集中竞价交易中,同等报价下出清顺 序遵循以下原则。出让方按照燃煤机组优先于核电成交,核 电优先于风电和光伏成交;燃煤机组之间关停机组优先成交, 容量小、煤耗高的优先于容量大、煤耗低的成交;同容量同 煤耗火电之间、核电之间、风电和光伏之间,按照申报电量 比例成交。受让方按照风电和光伏优先于核电成交,核电优 先于燃煤机组成交;燃煤机组之间容量大、煤耗低的优先于 容量小、煤耗高的成交;同容量同煤耗火电之间、核电之间、 风电和光伏之间,按照申报电量比例成交。

第六章 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依 据。

第二十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 或受让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后, 由受让方与电网企业按合同电量的出让价格进行结算。出让 方与电网企业结算原合同价格与出让价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按“合同电量的出让价格+受让方对 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与 电网企业结算。出让方与电网企业结算原合同价格与出让价 格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后,按原合同电量对应的结 算序位进行结算;处于同一结算序位的合同中,转让合同优 先结算。同一市场主体同时存在多份处于同一结算序位转让 合同的,在同一结算序位内,按转让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 结算;部分电量转让的,转让电量优先于原合同剩余电量结 算。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达成后,由受让方承担 履约责任。合同电量全部转让的,仅对受让方依据原合同价 格进行偏差结算;合同电量部分转让的,按分割后的合同电 量,转让部分只对受让方按照原合同价格进行偏差结算,未 转让部分只对出让方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替代电量时, 经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可

对无法完成替代部分合同电量进行二次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 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交易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采用自行协商、提 请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及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调解、相 关机构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国家能 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宁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发电权 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辽经电力〔2008〕95 号)废止。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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