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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辽宁/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的通知(辽宁工信电力【2025】175号)

辽宁

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的通知(辽宁工信电力【2025】175号)

市场规则2025试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辽工信电力〔2025〕175号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政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临管局关丁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的通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东北分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公司: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源电解读

  • 正文为规则 PDF 转写文本,公式、印章与附件以原文为准;社区不做监管解释。
  • 辽宁 · 市场规则 · 2025:建议结合该省政策原文与源电公开预测 / 规则包,判断对申报窗口和风险限额的影响。
  • 可对照源电 辽宁 预测卡与准确率榜,把规则约束翻译成「哪天更敢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辽工信电力〔2025〕175号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政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临管局关丁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

运营规则》(试行4.0版)的通知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东北分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公司: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

源局东北监管局共同对《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3.1

版)进行修订,形成《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

现将《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印发给你

们,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辽宁省电力市

场运营规则》(试行3.1版)(辽工信电力〔2024〕145号)同时 废止。

人业利合

辽宁濯工信意化厅辽宁智发展和饭革婆贺会

同东沙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构建安全、

合理、高效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

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电力市场的稳定、

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辽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基本规则和相关实

施细则。以本规则为基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则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市场

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电力

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

号)、《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

〔2025〕976号)、《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

(发改能源〔2025〕1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现货

市场试点要求和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

力系统运行规律。

(二)坚持安全第一,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辽宁

电力市场建设,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系统运行安全、市场

改革安全。

(三)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指引,构建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

(四)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

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设计、品种设置。

(五)兼顾市场成熟和主体培育的过程化进程,稳步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设置市场限价机制,推动市场

平稳起步。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及管理。

第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和市场

管理制度,自党自律,不得操纵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辽宁电力

市场管理职责,对经营主体行使市场力、公平竞争、电网

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管理,对电力交易机构和

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管理。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

机构。

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

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

主体(含新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国网辽宁电力调度

控制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签订

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

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

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

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

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

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 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

户,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跨省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

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

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

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需求

侧管理等相关规定,提供承诺的需求侧响应服务。

(五)按规定支付电费,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

提出异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跨省跨区、省内电能量交易和辅

助服务交易,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

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

交易合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

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

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三)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

(四)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

电服务,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

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

市场的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

电网建设。

(三)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

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持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

相关数据,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

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

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

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线。

(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

和风险防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

(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

行;

(三)按规则建设、运行和维护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

持系统(下文简称“现货技术支持系统”)。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

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

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与电力交易机

构进行数据交互,承担保密义务。

(五)配合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开展市场分析和运营监

控,履行相应市场风险防范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

并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报告,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

预予以免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向经营主体提供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

相关服务。

(二)负责中长期交易组织及合同管理,负责现货交

易申报和信息发布。

(三)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四)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系

统。

(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

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

信息发布平台,为经营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

成员提供的支撑现货市场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制

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及时开放数据接口。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

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辽宁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

局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防

控市场风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一节 电力市场架构

第十六条辽宁省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包括电能量市场和

辅助服务市场。

第十七条辽宁电能量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其中批发市场包括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 第十八条 中长期市场是指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售电

公司和电网代理购电,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摘

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多时间交易周期的电能量交易。由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优先发电计划和其他政府授权

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现货市场是指经营主体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

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能量交易活动。

本规则中,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

第二十条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

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

户等提供除正常电能生产、传输、使用之外的电力辅助服

务的市场,包括调频、备用、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市场。

现阶段,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指并网主体通过自动功率控制

技术,跟踪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

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联络线功率

控制要求的二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下文简称“调频市

场”)

第二十一条建立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价格传导机制,

参见零售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力市场用户是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

户,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在零售市场向单一售电公司购

电或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同一时期只能以一种方式

购电。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参与

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称为零售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

电的电力用户称为电网代理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

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统称为批发市

场用户(下同)。

第二节 市场限价

第二十三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

价限价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

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或

市场日出清均价达到某一限定值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

格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

定,一般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第四章 市场概述

第一节 中长期市场

第二十四条 中长期交易主要包括省间中长期交易和省

内中长期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间中长期交易结果作为省间现货交易的

基础,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量,

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省间交易

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省内中长期交易以年、多月、月、月内

(旬)、日为周期组织开展,交易品种包括直接交易(常

规交易、分时段交易)、合约转让交易、绿色电力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滚动撮合,交

易双方带曲线开展交易。

第二十七条交易电量约束。对中长期合约设置交易电

量约束,包括月度净合约量约束、时段电量约束等。

第二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时,中长期交易合约作为结

算依据,不作为调度执行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中长期合约要素主要包括合约起止时间、

合约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曲线等。

第二节 现货市场

第三十条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

出清的方式开展。

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基于经营主体的交易申报信息以及

机组运行与电网运行边界条件,通过安全约束机组组合

(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程序开展日前市

场出清,形成运行日现货交易结果。

实时电力调度机构基于经营主体的日前交易申报信息、

日前开停机计划以及实时最新的机组运行与电网运行边界

条件,通过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程序滚动开展实时

市场出清,形成各时段现货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分时节点电价机制。

第三十二条现货市场开市前,对各类发电机组、新型

经营主体设置相应的缺省参数,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后生效,作为日前市场机组运行边界条件;现货市场可依

据市场模式设置需要逐日申报物理运行参数,若迟报、漏

报或未进行申报,采用相关缺省参数替代。

第三节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十三条 调频经营主体包括调频服务提供者、调频

费用分摊者。调频服务提供者为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满足

技术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调频市场出清结果和调频指令

提供调频服务,获得调频补偿费用;调频费用分摊者为按 照“谁收益、谁承担”原则承担调频补偿费用的经营主体。

第三十四条 调频市场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集中开展,

与现货市场分开独立运行,确定系统运行需要的总需求,

采用日前报价、日内正式集中出清的模式。对调频辅助服

务提供者的合格调频服务进行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调频市场费用包括调频补偿费用和调频分

摊费用,采用收支平衡、日清月结的方式计算。

第四节 零售市场

第三十六条 零售市场要素包括零售服务关系、零售合

同、电费结算协议。

(一)零售服务关系。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交

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

商一致,在确立服务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

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理人)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二)零售合同。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确立服务关

系后,可签订零售合同,用于明确双方合同关系、合同期

限、交易电量、零售电价、零售用户的用电信息,以及与

市场化交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零售合同的签订、变更

和终止,均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自行完成,并向电力交

易机构备案。

(三)电费结算协议。售电公司应与电网企业签订电 费结算协议,由电网企业按月支付或收取售电公司电费,

电费收付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经营主体应通过

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

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

键要素。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优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运营

或调节等相关费用,应事前明确分摊返还方式,并主动向

市场成员披露。

第四十七条 电网企业根据政策文件和电力交易机构推

送的结算基础数据,核对结算依据,并按核对一致后的正

式结算依据编制电费账单。电网企业负责按照规则要求,

依据电费账单完成电费收付工作,并保障电费资金安全。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

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

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运营机构在辽宁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

监管局指导下,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市场成员应共同

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四十九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一)电力供需风险,指电力供应与需求大幅波动、

超出正常预测偏差范围,影响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风险。

(二)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或局部地区市

场价格持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

常变化范围的风险。

(三)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风险,指电力系统在运行中

承受扰动时,无法承受住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

个可接受的运行工况,或者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

条件不能得到满足的风险。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指支撑电力市场

的各类技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影响市场正

常运行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风险,指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击、 干扰和破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中数据的机密性、

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风险。

(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

由于经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

常履行,影响市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

第五十条风险防控与处置。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

中为主。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要求,加强

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并

报告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风险

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

置预案经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审定后执行。

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在

事中、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減小风险造

成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场风险处置情况。

第五十一条 信用管理。电力交易机构秉承“统一体系、

协同配合、全面覆盖、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原则,进行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和管理,根据经营主体信用

评价结果和市场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维护

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测。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对经营主体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

行为进行市场监测和识别,开展市场力检测与缓解措施。

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和技术条件,市场力检测方法主要采用

市场结构分析、行为测试和影响测试中的一项或多项,市

场力缓解措施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措施中的一项或

多项。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

信息三类。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

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特定信息是指根据电

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

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

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经营主

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经营主体、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

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五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

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

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

维护,并为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

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

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

要求。

第五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公平对待经营主体,无

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

职责范围获取特定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

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五十八条 政府干预措施。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做出市场干预决定, 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规则的执行、价

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干预:

(一)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

(二)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

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时;

(四)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

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时;

(五)市场价格达到价格限值且触发管控条件时;

(六)其他干预情形。

其他单位可提出辽宁现货市场运营干预建议,由辽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

局东北监管局做出市场干预决定。

第五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干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安全第—”

的原则处理事故和安排电力系统运行,及时向辽宁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

监管局和经营主体发布相关信息。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

或当电网整体、局部发生稳定破坏、电网被迫发生主备调

切换等异常,引起电力供应短缺或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时;

(二)发生台风、山火、强降雨等极端自然灾害、电

源或电网故障突发事件,可能严重影响电力供应或系统安

全;

(三)发生现货技术支持系统或网络异常等情况影响

现货系统正常运行,日前市场环节预计 23:00以前无法完成

出清,或实时市场持续120分钟及以上无法完成出清;

(四)其他影响电网运行安全、市场资金安全及市场

正常组织的重大突发情况。

在灾害预警或故障解除后、系统安全供应风险可控受

控的情况下,市场运营机构可恢复现货市场交易并发布公

告。

第六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短期异常干预的

原因、措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向辽宁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

北监管局备案。

市场运营机构应公布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

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若干预期间机组总发电收入低于核定的总发电成本

(包含调用停机机组的启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总发电

成本对机组进行结算。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中止与恢复。当短期异常干预等措施

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市场运营机构应向辽

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

源局东北监管局报告有关情况,研究评估市场影响及后续

趋势,并采取应急措施。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视情况做出

中止现货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发布市场中止公告。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中止时采取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电力调度机构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

安全运行为原则,综合考虑运行日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和电

网运行边界条件,编制下达运行日的日前发电调度计划。

运行日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合的基础上,

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基于最

新的机组运行边界条件和电网运行边界条件,对发电机组

的实时发电计划进行调整。

(二)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

市场运营机构应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提出恢复现货市场运

行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发布现货市场恢复公告并恢复市

场运行。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成员之间的

下列争议:

—21一

(一)市场成员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隐私保密纠纷。

(二)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之间的纠

纷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对市场组织、交易执行、结算与

事后认定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质疑,或拒不执行市场运营机

构指令等。

(三)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

之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因参与电力交易发生争议

的,可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提交辽宁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

监管局调解处理,调节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

决争议。

第六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提出争议调

解申请:

(一)对于出清价格、结算依据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

议的,应在市场运营机构给出查询回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对于结算凭证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在

电网企业给出结算查询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

(三)对于其他争议,经营主体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年内提出。

市场成员有义务为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提供争议处理所

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

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优先购电用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

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户。

2.电力批发市场(简称“批发市场”):发电企业和电力

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

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

易等。

3.电力零售市场(简称“零售市场”):在批发市场的基

础上,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自主开展交易的市场。

4.电能量市场:以电能量为交易标的物的市场。

5.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保证电能质量,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提供

除正常电能生产、传输、使用之外的电力辅助服务的市场,

包括调频、备用、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市场。 6.电力现货市场:通过交易平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

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辽宁现货市场以15分钟为一个交易出清时段,每个运行日

含有96个交易出清时段。 7.日前电能量市场(简称“日前市场”):运行日提前一

天(D-1日)进行的决定运行日(D日)机组组合状态和发

电计划的电能量市场。

8. 实时电能量市场(简称“实时市场”):运行日(D日)

进行的决定运行日(D日)未来5-15分钟最终调度资源分

配状态和计划的电能量市场。 9.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简称“中长期市场”):对未来某

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

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中长期交易合同包括实

物合同和财务合同。

10.调频辅助服务:指在符合条件的市场成员申报的出

力调整范围内,调频资源跟踪自动发电控制装置 AGC 指令,

按照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的要求,实时、往复

调整发电出力的辅助服务。

11.节点边际电价(简称“节点电价”):现货电能量交

易中,在满足发电侧和输电安全等约束条件下,为满足某

一电气节点增加单位负荷时导致的系统总电能供给成本的

增量。

12.统一结算点电价:各节点电价按照一定规则和条件

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全网/区域统一结算价格,包括日前统

一结算点电价与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

13.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ecurity Constrained Unit

Commitment, SCUC):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性约束的条件

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优化目标,制定多时段的机组开

停机计划。

14.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 SCED):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性约束的条件下,

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等为优化目标,制定多时段的机组发电

计划。 15.安全校核:对检修计划、发电计划、市场出清结果

和电网运行操作等内容,从电力系统运行安全角度分析其

安全性的过程。分析方法包括静态安全分析、暂态稳定分

析、动态稳定分析、电压稳定分析等。

16.市场监测:对发电企业生产及运行情况、电网运行

状态、用户用电行为等运行情况,以及交易组织、交易行

为等市场运营情况进行监视的行为。

17.市场出清:电力市场根据市场规则通过竞争确定交

易量、价。 18.信息发布:指向电力监管机构、市场成员(不含市

场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发布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过程。 19.报价:经营主体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的包含量价信

息的电子文档,包括简单报价、打包报价等报价类型。

20.风险防控:通过识别、衡量、分析现货市场风险,

并在此基础上有效控制风险,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

減小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控制手段。

21.信息披露:指向能源监管机构、市场成员(不含市

场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发布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过程。

22.运行日(D日),为实际执行日前市场交易计划的

自然曰。

23.竞价日(D-1日):为运行日的前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12月13日印发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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