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9国网陕西省电力 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9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6〕114 号)精神及要求9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 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6〕924 号
储能电站9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 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 元(含税)执行9根据顶峰能力 按一定比例折算9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 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 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9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 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 年9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 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 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9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 摊9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 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 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 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9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 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9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 50/9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 发生三次的9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9充电、放电
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9缴 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9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 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9促进新能 源消纳9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 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9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 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 信息。 本通知自2026 年8 月1 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 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 号)和《关于 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 (陕发改价格函〔2025〕 1133 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 年7 月2 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