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社区

政策/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新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市场规则2025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5〕350 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5 年6 月22 …

源电解读

  • 正文为规则 PDF 转写文本,公式、印章与附件以原文为准;社区不做监管解释。
  • 新疆 · 市场规则 · 2025:建议结合该省政策原文与源电公开预测 / 规则包,判断对申报窗口和风险限额的影响。
  • 可对照源电 新疆 预测卡与准确率榜,把规则约束翻译成「哪天更敢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 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25〕350 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 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 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 年6 月22 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 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能源产业 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 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贯彻落实 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 革,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 市场交易形成。在市场外,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 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电力用户承 受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区分存量项目和增 量项目分类施策,存量项目妥善衔接原有政策,增量项目稳 定收益预期。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与电力规划、行业管理、产业发展、 价格机制、绿色能源消费等政策协同配合,完善电力市场体 系,更好支撑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

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全部 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报 量报价参与交易,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不报量不报价参与市场、 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新能源电量,上 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跨省跨区送电相关政策执行。享受财 政补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 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新能源可持 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补贴项目、存量平价项目和 增量项目,分别确定年度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水平和执 行期限。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者高于机 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 纳入系统运行费。 (三)确定机制电量规模、电价水平 对2025 年6 月1 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补贴 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原则上衔接原优先电量规模,机制电量比 例30%;平价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原则上按原优先电量和原 目标上网电价支持政策折算电量之和确定,机制电量比例 50%。机制电价水平衔接原优先电量上网电价,即补贴项目 0.25 元/千瓦时、平价项目0.262 元/千瓦时。 对2025 年6 月1 日及以后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机 制电量规模原则上参照存量平价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比例以 及增量项目上网电量确定。机制电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通

过分类竞价形成。竞价上限衔接原新能源目标上网电价,初 期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竞价区间 暂定0.15 元/千瓦时—0.262 元/千瓦时。竞价按年组织,由 已投产和未来12 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 项目自愿参与竞价。 (四)明确差价结算方式 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按月开展差价结算,将市 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新能源可持 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电力现货市场未 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按照同类型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均 价确定;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按照月度 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型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新能源项目 机制电量按月分解,在年内清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 机制电量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五)明确执行期限和退出规则 存量项目执行期限,取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 时数对应年限和投产满20 年剩余年限中的较小者。增量项 目考虑回收项目初始投资平均期限,执行期限10 年。已纳 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 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 制执行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市场交易体系。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完善现货市场交易规则,调整差量结算为差价结算,推动新

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电力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机制电量不参与中长期市场、日前市 场结算。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适时研究调整价格上下限水平,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 价。不断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 易频次,实现周、多日、逐日开市。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 力特点,合理确定并灵活调整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内 容。 (二)强化政策协同。做好优先发电计划与机制电量的 衔接,对于优先发电不足以覆盖优先购电的电量部分,电网 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新能源电量,作为代理购电来源 予以补充。做好改革与绿电绿证政策协同,绿电交易申报和 成交价格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证价格,绿电交易 中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纳入机制的电量不 参与绿电交易结算、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三)压实各方责任。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 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提出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根 据保障性电量规模、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电 力用户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制电量规模、竞价上下 限等。电网企业要研究制定增量项目竞价方案,公告增量项 目机制电量规模等竞价具体事宜,每年11 月前组织开展增 量项目竞价工作、签订合同协议等;要制定差价结算细则, 按月开展差价电费结算,及时公布结算情况。电网企业、电 力交易机构要及时按月公布用于机制电量差价结算的新能

源市场交易均价。 (四)做好跟踪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跟 踪电力市场价格、终端用户电价水平等,总结改革成效,优 化政策实施;配合能源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新能源 公平参与交易,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本方案自2025 年11 月1 日起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关于印发〈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方案〉的通知》(新 发改能价〔2022〕185 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 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 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 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引导我区调节性电源平稳有序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 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 简称114 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 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类完善容量电价政策 (一)煤电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2026 年起,煤电通 过容量电价回收机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容量电价标 准为165 元/千瓦·年。 建立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成本监审 (调查)等情况确定。 (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 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 633 号,简称633 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 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 号文件核定(校核)。633 号文件 出台后、114 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由自治区价格 主管部门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 号文件 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每5 年为一批制定统一容量电价(满 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 小时的相应折减)。 (三)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及光热发电容量电价。对于

纳入自治区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标准 =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 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折算比例最高不超过1。其中,全年 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 小时。 对未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国家可再生 能源电价补贴的光热项目,容量电价标准参照独立新型储能 计算规则执行。 二、健全配套机制 (一)完善市场交易及价格机制。633 号文件出台前开 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根据电力系统需要接受调度指令运 行,633 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 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抽水蓄能电站参与市场获得的收益, 按633 号文件规定由抽水蓄能和工商业用户暂按2:8 比例分 享,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 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现货实时价格及市场规则执行,抽水 (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 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 相应退减输配电费,享受容量电价的光热电站参照执行。中 长期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联动,鼓励经营主体在省内中长期 合约中,自主约定一定比例电量执行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 价,2026 年暂在月度中长期交易中执行。 (二)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结合电力现货市场 运行情况、电力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研究 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统一原则

进行补偿。114 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执行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获得其他保障的容量不重复补偿;政 府定价的机组,不予补偿。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机组认定等工作。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 继续做好符合条件的煤电机组认定;向电网企业提供符合条 件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以及抽水蓄能、光热发 电、天然气发电项目名单;动态做好清单、名单调整工作。 自治区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按年做好全年最 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测算确定工作。 (二)落实容量电费结算及考核。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指导电网企业落实好相关电费结算政策。电网企业组织做好 发电企业机组最大出力申报及认定,参照煤电容量电费考核 规则,做好容量电费分类考核及结算工作,定期向自治区价 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本通知自2026 年6 月1 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 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 年5 月21 日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下载政策原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