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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绿电2026

附件合同编号: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甲方(购 电 方):乙方(售 电 方):丙方(输配电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年 月 日说 明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甲方、购电方)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电网企业(丙方、输配电方)三方签…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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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编号:

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

甲方(购 电 方):

乙方(售 电 方):

丙方(输配电方):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甲方、购电方)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电网企业(丙方、输配电方)三方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合同,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可不签订书面合同,相关事项参照本合同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方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承诺遵守本合同明确的三方权利义务,可不再另行签署三方合同。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电价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可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参照本合同执行,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实际结算电量不再申领国家补贴或注册申请自愿认购绿证,不计入其合理利用小时数。 三、本合同仅包含与绿电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由甲方(甲方签约的用户)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和丙方(含下属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 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按规定对绿电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方合法权利。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0"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PAGEREF _Toc153184930 \h - 5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1" 第二章 三方陈述 PAGEREF _Toc153184931 \h - 7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2"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PAGEREF _Toc153184932 \h - 8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3" 第四章 交易电量 PAGEREF _Toc153184933 \h - 14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4" 第五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 PAGEREF _Toc153184934 \h - 14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5" 第六章 电能计量 PAGEREF _Toc153184935 \h - 16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6" 第七章 结算和支付 PAGEREF _Toc153184936 \h - 17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7"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PAGEREF _Toc153184937 \h - 19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8" 第九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PAGEREF _Toc153184938 \h - 19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39" 第十章 不可抗力 PAGEREF _Toc153184939 \h - 21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0"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PAGEREF _Toc153184940 \h - 22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1"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PAGEREF _Toc153184941 \h - 23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2"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PAGEREF _Toc153184942 \h - 23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3" 第十四章 其他 PAGEREF _Toc153184943 \h - 23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4" 附表一 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 PAGEREF _Toc153184944 \h - 27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5" 附表二 2026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PAGEREF _Toc153184944 \h - 28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6" 附表三 2026年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 PAGEREF _Toc153184946 \h - 30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7" 附件四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 PAGEREF _Toc153184947 \h - 31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8" 附件五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 PAGEREF _Toc153184948 \h - 35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49" 附件六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用户) PAGEREF _Toc153184949 \h - 39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50" 附件七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 PAGEREF _Toc153184950 \h - 42 - HYPERLINK \l "_Toc153184950" 附件八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虚拟电厂) PAGEREF _Toc153184950 \h - 45 - 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本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具备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按照附表二提供用户的主要情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设备设施。用电户号: ,用电行业: ,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前甲方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多个用电户号在附表一列出)(本条款适用于批发市场用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具备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乙方已依法取得或豁免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并且已经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为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按照附表三提供聚合发电企业的主要情况。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3.输配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开展绿电交易,并通过丙方完成有关电量输送,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有关方案等文件精神,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1 绿色电力产品: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1.1.2 绿电交易:指以绿色电力产品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1.1.3 绿电交易电价:指根据绿电交易规则,通过双边协商、挂牌等方式形成的绿色电力交易价格。 1.1.4 绿电交易电量:指甲、乙双方成交后,由本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5 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1.1.6 绿电交易结算电量:甲方与乙方实际计量并结算的绿电交易电量。 1.1.7 输配电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量产生的相关费用。 1.1.8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指电能从发电厂并网点传输到电力用户过程中产生的电能损耗而对应产生的费用。 1.1.9 系统运行费用:主要是指用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需要的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1.1.10输配电价方式:指丙方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 1.1.11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绿电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12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13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甲方为批发市场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4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1.5 按照消纳的绿电交易电量获得绿色电力证书。乙方执行的上网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或甲方用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按照实际上网电量和用电量确定可结算绿电电量。 3.1.6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提供绿电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以及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凭证按时支付绿电交易相关电能量费用、输配电费、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煤电容量电费、成本补偿费用等,下同)、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2.5 向交易其他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3.2.7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情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3.2.8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3.2.9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3.2.10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3.3条、第3.4条 3.3 甲方的权利 3.3.1 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购买乙方提供的绿色电力产品。 3.3.2 负责与零售用户通过在交易平台签订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负责与丙方按交易规则,零售平台推送的电量、电价信息结算支付电费。 3.3.3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具体交易相关的电量数据。 3.3.4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 3.3.5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甲方的义务包括: 3.4.1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电力用户信息。 3.4.2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3.4.3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3.4.4 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 3.4.5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须遵守与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获取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内常规绿电按规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电量全部关联至与其签订绿电零售套餐的零售用户,分解的周期不应大于与用户签订的绿电零售合同周期,形成零售用户月度绿电可结算电量与发电侧分解合同的对应关系,同时对应的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应设定结算顺序。 省内小时级绿电按规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每小时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电量全部关联至与其签订小时级绿电零售套餐的零售用户,同时对应的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应设定结算顺序。 省间绿电通过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完成零售用户关系绑定和零售用户电量调整到户相关事宜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等文件执行。 3.4.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3.4.7 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 3.4.8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3.4.9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3.4.10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5 乙方的权利包括(乙方为聚合方的,本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其所聚合的发电企业): 3.5.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5.2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接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 3.5.3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5.4 按相关规定,收取绿电交易电量电费等相关费用。 3.5.5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6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6 乙方的义务包括: 3.6.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6.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的(外来电),应遵守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等约定。 3.6.3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绿电交易容量、电量、发电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6.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6.5 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供参与交易的各聚合发电企业信息。负责提供各聚合户号的每月结算电量、考核电量、追补电量。 3.6.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7 丙方的权利包括: 3.7.1 与其他交易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7.2 按规定负责甲方及其零售用户的绿电交易结算。 3.7.3 按规定向甲方或甲方零售用户收取输配电服务费、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7.4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7.5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绿电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本合同根据交易规则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7.6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3.8 丙方的义务包括: 3.8.1 遵守已与甲方或甲方零售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8.2 按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甲、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8.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8.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8.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8.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8.7 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公司的,相应为所签约的零售用户)和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相应为所聚合发电企业)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 3.8.8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

4.1 甲乙双方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成交交易电量 兆瓦时,交易执行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易电量及分月电量信息详见附表二。 4.2 现货市场运行时,绿色电力交易电量、曲线及交割机制按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

5.1 绿电交易电价为甲乙双方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交易电价为甲方与乙方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绿电交易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两部分组成。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详见附表二。 5.2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甲方(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叠加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形成上网电价。甲方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及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绿电环境价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批发市场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结算时分时电价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及相关市场方案规定的浮动方式形成分时结算价格(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5.3 适用容(需)量电价的电力用户,容(需)量电价按《供用电合同》执行。功率因数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5.4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本次交易按照规定同步调整。 5.5 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长三角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稿)》(华东监能市场〔2025〕55 号)《长三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稿)》(华东监能市场〔2025〕55 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执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费用按照相关市场规则、方案开展结算,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费用由电网企业按规定结算。

第六章 电能计量

6.1 若甲方为电力用户,甲乙双方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聚合方的,计量点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6.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偏差,应按照甲方签约的零售用户与丙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乙方的计量点在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聚合方的,计量点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6.3 本合同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和抄表周期、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或甲方签约的零售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乙方为聚合方的,按照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6.4 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和乙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甲方为售电公司的,以所签约的零售用户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乙方为聚合方的,以所聚合的发电企业计量点关口表计计量电量为结算依据。 6.5 交易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交易平台信息变更。 6.6 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公司的,相应为签约的零售用户)和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相应为所聚合发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成员。 6.7 若乙方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外来电),其浙江省内的计量点及关口表计量的电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等确定。

第七章 结算和支付

7.1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及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结合《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相关规定出具结算依据。 7.2 绿电交易省间优先省内结算,省内优先其他市场化交易结算,小时级绿电在省内绿电中优先结算。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7.3 绿电电力交易结算方式按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7.4 甲方为售电公司的,其签约零售用户的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售电公司绿电环境价值费用为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绿电环境价值费用汇总值。零售用户小时级绿电零售电能量价格按选定的零售套餐价格执行,小时级绿电电能量电费与零售套餐合并计算,费用不单列。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单独结算,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按该零售用户对应小时级绿电批发合同中绿电环境价值结算。 7.5 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甲方签约的零售用户、乙方或者乙方聚合的发电企业结算。电量电费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6 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甲方、乙方和丙方若有异议,应在《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3.2版)》规定时限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 7.7绿电交易电量与其他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7.8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者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八章 合同变更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合同变更和修改应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8.1.2 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因发电燃料价格、电力供需形势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导致交易各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等颁布实施有关政策、规则、办法、规定等,允许变更合同的;经与交易其他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第九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能以电价波动、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等理由擅自变更合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得到纠正; (2)乙方或丙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5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应于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电力交易机构。 9.6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丙方有权终止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存在恶意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2)违规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串通交易、合谋获利、恶意报价或操纵市场等影响市场交易公平开展、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4)被能源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月)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保障本合同交易结果执行。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60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60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交易仍须履行。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加承诺方式签订,生效条件是: (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或甲方签约的用户已与丙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生效;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包括所聚合发电企业)已与丙方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生效。 1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表一: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 附表二:2026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附表三: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 附件四: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 附件五: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 附件六: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用户) 附件七: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 附件八: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虚拟电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均未作出约定的,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浙江能源监管办、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本合同以承诺书的方式签署,报送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丙方执1份;每份承诺书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表一

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批发市场用户相关信息

甲方户号 甲方(购电方) 乙方(售电方)

附表二 2026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甲方 (购电方)

甲方 (用电户号)

乙方 (售电方)

交易价格(元/兆瓦时)

电能量价格(元/兆瓦时)

绿电环境价值(元/个)

日期日电量0:301:00………………23:3024:001月1日1月2日……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28日………………12月1日12月2日……12月31日 附表三

2026年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

序号户名发电户号所属发电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装机容量(kW)委托交易电量(MWh)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四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电网企业)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电网企业签署。 电网企业名称: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地区的电网。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此页无正文)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五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发电企业)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签署。 发电企业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 一、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完成的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不重复认购绿证、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参与其他减排指标相关的交易。公司提供的绿色产品权益清晰、唯一、排他。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份,报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此页无正文)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六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批发市场用户)

本承诺书由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签署。 批发市场用户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批发市场用户户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多个用电户号按照《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附表一要求,提供相应户号。)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本公司在参与市场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七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售电公司)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签署。 售电公司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售电公司按照《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附表二要求,提供签约用户的主要情况。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八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虚拟电厂)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虚拟电厂签署。 虚拟电厂名称: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虚拟电厂按照《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附表三要求,提供已聚合分布式发电企业的主要情况。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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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监能便函〔2026〕40号

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 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浙 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华电 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浙江分公司、国家电投集 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电力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工作安排,我办修订了《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 位参照使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6 年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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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附件 合同编号: 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 甲方(购电方): 乙方(售电方): 丙方(输配电方):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 称“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甲方、购电方) 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电网企业(丙方、输配 电方)三方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合同,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可 不签订书面合同,相关事项参照本合同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三方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 承诺遵守本合同明确的三方权利义务,可不再另行签署三方合同。 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电价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 布的交易结果为准。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可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开 展直接交易,参照本合同执行,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实际结算电 量不再申领国家补贴或注册申请自愿认购绿证,不计入其合理利 用小时数。 三、本合同仅包含与绿电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 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 问题,由甲方(甲方签约的用户)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 用电合同》、乙方和丙方(含下属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 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 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 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

和修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源局)按规定对绿电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各方合法权利。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 5 -

第二章

三方陈述...........................................................................- 7 -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 8 -

第四章

交易电量.........................................................................- 14 -

第五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 - 14 -

第六章

电能计量.........................................................................- 16 -

第七章

结算和支付.................................................................... - 17 -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 19 -

第九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 19 -

第十章

不可抗力.........................................................................- 21 -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 22 -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 23 -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 23 -

第十四章

其他.............................................................................- 23 - 附表一 2026 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 27 - 附表二 2026 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27 - 附表三 2026 年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 30 - 附件四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 .........................................................................................................- 31 - 附件五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 .........................................................................................................- 35 -

附件六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用 户).................................................................................................- 39 - 附件七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 .........................................................................................................- 43 - 附件八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虚拟电厂)

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本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 列三方签署: 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 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具备参与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按照附表二提供用户的主要 情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 (kV),总用电容量为 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 安(kVA )的用电设备设施。用电户号: ,用电行 业: ,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前甲方执行(一口价/ 峰谷分时电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 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多个用电户号在附表一列出)(本条款 适用于批发市场用户)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 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具备参与浙江电力 市场交易的资格。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注册,乙方已依法取得或豁免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 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 (MW)的电厂,并且已经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为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 按照附表三提供聚合发电企业的主要情况。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3.输配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 ,系 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 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

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 供电类)(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开展绿电交易,并通过丙方完成有关电量输送, 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 (浙监能市场〔2024〕4 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 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浙江省有关 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 细则(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 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省 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

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 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 273 号)》、《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 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 号)、《省 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 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 号)和浙江电力现货 市场有关方案等文件精神,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绿色电力产品: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 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1.1.2 绿电交易:指以绿色电力产品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 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 1.1.3 绿电交易电价:指根据绿电交易规则,通过双边协商、 挂牌等方式形成的绿色电力交易价格。 1.1.4 绿电交易电量:指甲、乙双方成交后,由本合同约定的 交易电量。 1.1.5 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 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 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 个绿证单位对 应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1.1.6 绿电交易结算电量:甲方与乙方实际计量并结算的绿电 交易电量。 1.1.7 输配电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 量产生的相关费用。 1.1.8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指电能从发电厂并网点传输到电力 用户过程中产生的电能损耗而对应产生的费用。 1.1.9 系统运行费用:主要是指用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等需要的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1.1.10 输配电价方式:指丙方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 配电费的方式。 1.1.11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绿电交易 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12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 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 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 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 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 确认。 1.1.13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 历日。 1.1.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 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 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 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 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 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 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等)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 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 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 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 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甲方为批发市场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 条、第3.2 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接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订用 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4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 阅关口计量数据。 3.1.5 按照消纳的绿电交易电量获得绿色电力证书。乙方执行 的上网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或甲方用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以 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按照实际上网电量和用电量确定可 结算绿电电量。 3.1.6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 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提供绿电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 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以及电网企业的电 费结算凭证按时支付绿电交易相关电能量费用、输配电费、发用 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 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 容量电费、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煤 电容量电费、成本补偿费用等,下同)、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2.5 向交易其他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 依法依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3.2.7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情况下, (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3.2.8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 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3.2.9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3.2.10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3.3 条、第3.4 条 3.3 甲方的权利 3.3.1 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购买 乙方提供的绿色电力产品。 3.3.2 负责与零售用户通过在交易平台签订绿色电力市场化 交易零售合同,负责与丙方按交易规则,零售平台推送的电量、 电价信息结算支付电费。

3.3.3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 阅具体交易相关的电量数据。 3.3.4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 3.3.5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甲方的义务包括: 3.4.1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电力用户信息。 3.4.2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 3.4.3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 他信息。 3.4.4 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用户 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 3.4.5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须遵守与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签 订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获取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内常规绿电按规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发电侧绿 电分解合同电量全部关联至与其签订绿电零售套餐的零售用户, 分解的周期不应大于与用户签订的绿电零售合同周期,形成零售 用户月度绿电可结算电量与发电侧分解合同的对应关系,同时对 应的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应设定结算顺序。 省内小时级绿电按规定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每小时 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电量全部关联至与其签订小时级绿电零售套 餐的零售用户,同时对应的发电侧绿电分解合同应设定结算顺序。

省间绿电通过北京电力交易平台完成零售用户关系绑定和 零售用户电量调整到户相关事宜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 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稿)》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 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 等文件执行。 3.4.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 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3.4.7 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 3.4.8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3.4.9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无 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3.4.10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5 乙方的权利包括(乙方为聚合方的,本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义务主体包括其所聚合的发电企业): 3.5.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 息。 3.5.2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接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 3.5.3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5.4 按相关规定,收取绿电交易电量电费等相关费用。 3.5.5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6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

阅关口计量数据。 3.5.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6 乙方的义务包括: 3.6.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6.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的(外来电),应遵守现行有关规定,以 及合同、协议等约定。 3.6.3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绿电交 易容量、电量、发电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6.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6.5 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供参与交易的各聚 合发电企业信息。负责提供各聚合户号的每月结算电量、考核电 量、追补电量。 3.6.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7 丙方的权利包括: 3.7.1 与其他交易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7.2 按规定负责甲方及其零售用户的绿电交易结算。 3.7.3 按规定向甲方或甲方零售用户收取输配电服务费、收取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 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3.7.4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

阅关口计量数据。 3.7.5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力用户与发 电企业绿电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本合同根据交易规则规定安排 输电通道。 3.7.6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3.8 丙方的义务包括: 3.8.1 遵守已与甲方或甲方零售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 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8.2 按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甲、乙方提供输配电服 务。 3.8.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 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8.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 电需求。 3.8.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 信息。 3.8.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8.7 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公司的,相应为所签约的零售用 户)和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相应为所聚合发电企业)计量点 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向甲方和乙 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 3.8.8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 4.1 甲乙双方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成交交易电量 兆瓦 时,交易执行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交 易电量及分月电量信息详见附表二。 4.2 现货市场运行时,绿色电力交易电量、曲线及交割机制按 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省发展改 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 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 号)》等有关文 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 5.1 绿电交易电价为甲乙双方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 交易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交易电价为甲方与乙方的批发侧合 同电量的结算价格。绿电交易价格由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和 绿电环境价值两部分组成。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 价值详见附表二。 5.2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 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 号)有关 规定,甲方(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电价由交易价格叠加发用两 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形成上网电价。甲方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 (含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及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 绿电环境价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 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 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 价格函〔2023〕301 号)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批发市场用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结算时分时电价用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及 相关市场方案规定的浮动方式形成分时结算价格(绿电环境价值 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国家或浙江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 行。 5.3 适用容(需)量电价的电力用户,容(需)量电价按《供 用电合同》执行。功率因数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 5.4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的,本次交易按照规定同步调整。 5.5 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辅 助服务费用按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 60 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 号)《长三角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稿)》(华 东监能市场〔2025〕55 号)《长三角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试运行稿)》(华东监能市场〔2025〕55 号)《省发展改 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江省电力市 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 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

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 号)》等 执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费用按照相关市场规则、方案 开展结算,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费用由电网企 业按规定结算。

第六章

电能计量 6.1 若甲方为电力用户,甲乙双方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 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 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聚合方的,计量点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 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6.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偏差,应按照甲 方签约的零售用户与丙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 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乙方的计量点在与丙方签订的《购售 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聚合方的,计量点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 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6.3 本合同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和抄表周期、电能量计量装置 校验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或甲方签约的零售用户与丙方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乙方为聚合方的,按照在所聚合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 电合同》约定执行。 6.4 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和乙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 结算依据。甲方为售电公司的,以所签约的零售用户计量点关口 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乙方为聚合方的,以所聚合的发电企

业计量点关口表计计量电量为结算依据。 6.5 交易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 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交易平台信 息变更。 6.6 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 公司的,相应为签约的零售用户)和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相 应为所聚合发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和相关市场成员。 6.7 若乙方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外来电),其浙江省内的 计量点及关口表计量的电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 约定等确定。

第七章

结算和支付 7.1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及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 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结合《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 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 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省发展 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省电力 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 号)、《省 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江省 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结算依据。 7.2 绿电交易省间优先省内结算,省内优先其他市场化交易结 算,小时级绿电在省内绿电中优先结算。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 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7.3 绿电电力交易结算方式按照《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 相关配套实施细则、《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等有 关规定执行。 7.4 甲方为售电公司的,其签约零售用户的绿色电力交易电能 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售电公司绿电环境价值费用为其代 理的零售用户绿电环境价值费用汇总值。零售用户小时级绿电零 售电能量价格按选定的零售套餐价格执行,小时级绿电电能量电 费与零售套餐合并计算,费用不单列。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单独 结算,小时级绿电环境价值按该零售用户对应小时级绿电批发合 同中绿电环境价值结算。 7.5 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甲方 签约的零售用户、乙方或者乙方聚合的发电企业结算。电量电费 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 定执行。 7.6 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 核对确认,甲方、乙方和丙方若有异议,应在《浙江电力市场结 算实施细则(3.2 版)》规定时限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

同无异议。 7.7 绿电交易电量与其他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 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7.8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者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 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并在规定时 间内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八章

合同变更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 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合同变更和修 改应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8.1.2 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因发电燃料价格、电力供需形势等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 动,导致交易各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等颁布实施有关 政策、规则、办法、规定等,允许变更合同的;经与交易其他各 方协商一致,各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 内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第九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能以电价波动、销户、增容、

减容、暂停、改类等理由擅自变更合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 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 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0 日内得到 纠正;

(2)乙方或丙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 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所有义务。 9.5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 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合同解除后应于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电力交易机构。 9.6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丙方有 权终止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存在恶意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2)违规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串通交易、合谋获利、恶意报价或操纵市场等影响市场 交易公平开展、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4)被能源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 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 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 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 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 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 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 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 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 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月)发 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保障本合同交易结果执行。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60 日,三 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 抗力发生后60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 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 并报送原备案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

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 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 源局)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通过仲裁或 诉讼途径解决。 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交易仍须履行。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加承诺方式签订,生效条件是: (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2)甲方或甲方签约的用户已与丙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 生效;乙方(乙方为聚合方的,包括所聚合发电企业)已与丙方 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生效。 1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

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 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表一:2026 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 附表二:2026 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附表三:2026 年绿色电力交易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 单 附件四: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 附件五: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 附件六: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 用户) 附件七: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 附件八: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虚拟电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 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 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

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 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 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 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 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 《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 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均未作出约定的,应按 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 程序报浙江能源监管办、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 仍然有效。 14.8 本合同以承诺书的方式签署,报送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甲方执1 份,乙方执1 份,丙方执1 份;每份承诺书送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表一 2026 年绿色电力交易批发市场用户相关信息 甲方户号 甲方(购电方) 乙方(售电方)

附表二 2026 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 (批发市场用 户/售电公司) 甲方 (购电方) 甲方 (用电户号) 乙方 (售电方) 交易价格(元/兆瓦时) 电能量价格(元/兆 瓦时) 绿电环境价值 (元/个) 日期 日电量 0:30 1:00 …… …… …… 23:30 24:00 1 月1 日 1 月2 日 …… 1 月31 日 2 月1 日 2 月2 日 …… 2 月28 日

…… …… …… 12 月1 日 12 月2 日 …… 12月31日

附表三 2026 年乙方聚合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 序 号 户名 发电户号 所属发电 企业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或税务登 记号 法定代表 人 装机容量 (kW) 委托交易 电量 (MWh)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四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电网企业)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电网企业签 署。 电网企业名称: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 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 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 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地区的电网。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 开声明: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 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 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 施细则(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 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 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 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2026 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5〕 274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 2026 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 函〔2025〕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 源〔2025〕273 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 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 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 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 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 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 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 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 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 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 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 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 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 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

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 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 份,送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此页无正文)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五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发电企业)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签 署。 发电企业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 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 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

开声明: 一、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 仔细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 号)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 施细则(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 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 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 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 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2026 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25〕 274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 2026 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 函〔2025〕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 源〔2025〕273 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 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 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 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 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 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 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 司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公司参与此次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完成的绿色电力交 易电量不重复认购绿证、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参与其他减 排指标相关的交易。公司提供的绿色产品权益清晰、唯一、排他。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 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 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 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 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 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 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 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 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 份,报送国家能 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此页无正文)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六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 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批发市场用户) 本承诺书由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签 署。 批发市场用户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批发市场用户户 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多个用电户号按照《浙江省绿色电 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附表一 要求,提供相应户号。)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本公司在参与市场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

重公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 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 号)及 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 (京电交市〔2025〕7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 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 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 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 273 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 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 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 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 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 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 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 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 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 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 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 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 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 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 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 份,送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七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售电公司)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签 署。 售电公司名称: ,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售电公司按照《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附表二要求,提供签约用户的主要情 况。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

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 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 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稿)》(京电 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 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京电交市〔2025〕7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 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 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 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 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268 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 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3 号)》等文件及《浙 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 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 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 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 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 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

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 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 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 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 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 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 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 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 份,送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八 承诺书编号: 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 (虚拟电厂) 本承诺书由参与2026 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虚拟电厂签 署。 虚拟电厂名称: ,系一家具有 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虚拟电厂按照《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附表三要求,提供已聚合分布式发电 企业的主要情况。 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

开声明: 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 研读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浙监能市场〔2024〕4 号)及 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稿)》(京电交市〔2024〕59 号)、《关于印发<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通知》 (京电交市〔2025〕7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36 号)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等、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6 年浙 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274 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做好2026 年度浙 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函〔2025〕 268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 <2026 年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5〕 273 号)》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 范文本,2026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 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 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 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 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本公司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 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 束力。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 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 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 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 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 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 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 立法人的企业。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6 年 月 日至2026 年 月 日止。 本承诺书正本一式4 份,承诺书签订人执1 份,送国家能源 局浙江监管办公室1 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1 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1 份。 承诺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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