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4 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冀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开展冀北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结算工作,依据《冀北电 网2026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冀发改运行〔2025〕1343 号)及有关政策文件、交易规则,结合冀北电力市场实际情况,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原有零售交易细则基础上,组织修 订形成了《冀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细则(修订稿)》,经冀北电网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5 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 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备
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29 日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29 日印发
冀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冀北电力零售市场体系,规范售电企 业、电力用户零售交易行为,维护电力零售市场秩序,促进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 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 〔2025〕165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 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 号)、《河北 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冀发改运行规﹝2023﹞3 号)、《冀 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证管理规范》、《冀北电力市场 结算实施细则》,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等文件要求, 结合冀北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现阶段冀北电力零售市场准 入、交易及结算,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相关政策文件 调整进行修订。现货市场运行后,涵盖电力现货市场的零售 交易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诚信合规经 营,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章零售市场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零售市场成员包括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电力交 易机构及电网企业等。本细则电力交易机构指冀北电力交易 中心,电网企业指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第五条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 (二)保证提交交易平台数据及附件资料的真实性、一 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配合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完善; (三)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零售交 易,与售电公司确定零售代理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 (四)向代理售电公司提供零售交易相关的年、月等电 力电量需求及其他信息,并配合按时做好零售交易电量等合 同条款的调整和确认工作; (五)履行与售电公司签订的零售合同,按相关规定和 零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六)及时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上 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提交注册资料,完成 市场注册,并能够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二)保证提交交易平台数据及附件资料的真实性、一 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配合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完善; (三)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零售交 易,通过在零售商城开设店铺、上架套餐等形式,与零售用 户确定零售代理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 (四)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 合同的信息及资料,结合代理零售用户的用电需求,及时协 商并做好零售交易电量等合同条款的调整和确认工作; (五)履行与代理零售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代理其参 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按相关规定和零售合同承担违约责 任; (六)落实有关政策规则要求,将电力批发市场价格信 号合理传导至代理零售用户,并向代理零售用户提供交易结 算规则和结算依据解释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 息; (七)协助代理零售用户熟悉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 APP 有关操作,提示代理零售用户按时完成零售市场有关业
务; (八)对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结算依据进行确认反馈, 并按时与电网企业完成运营损益费用结算(批发市场的购电 费用和零售市场售电收入的差额电费); (九)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政策规则 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零售市场成员注册管理; (二)负责交易平台零售商城专区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提供电力零售线上交易环境; (三)按职责做好零售市场建设运营、交易组织等工 作; (四)负责向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出具结算依据; (五)收取并管理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 (六)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电力主管 部门做好零售市场监测与运行分析,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 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七)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政策规则 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零售用户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 (二)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管理,并依据电力交易机 构出具的结算单完成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三)负责零售用户供用电合同管理; (四)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 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五)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政策规则 要求开展信息披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零售市场准入、退出
第九条参加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当是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经营主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 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条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月15 日前申请转为直 接交易用户,自次月起具备直接交易资格,可选择与售电公 司订立代理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成为电力零售用户。 第十一条参加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工商营业 执照为准),其全部用电量均应通过市场交易购买。 第十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依据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在冀北电力零售市场开展交易业务的售电公 司需先行提交履约保函(保险),并参照《冀北电力市场售 电公司履约保证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 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 易;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后即确认为电力零售用户,代 理关系解除前不得再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同一时间周期 内,电力用户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与电力市场。 第十五条零售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市场退出等 业务管理参照《冀北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四章零售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冀北电力零售交易通过冀北电力交易平台和 e-交易APP 的零售商城专区开展。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 零售商城开展代理关系绑定、零售合同签订及解除、零售合 同调整确认、结算结果查询等业务。 第十七条符合冀北零售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 在零售商城开设虚拟商铺并自主设置店铺简介、图标等信 息,经电力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在零售商城正式上线。售 电公司自身的店铺信息维护、套餐上下架等工作由售电公司 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零售市场主体应确保在零售商城进行的所有
操作均为有权代表本企业的人员完成。市场主体应妥善保管 账户、密码等登录信息,避免因账户、密码被他人获取给自 身带来损失。 第十九条在零售商城达成的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 式达成,有关条款遵照政府主管部门印发的零售合同示范文 本,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并作为零售市场结 算的唯一凭证,零售市场主体不再另行签订纸质合同。
第五章零售市场交易组织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参与零售交易,可售电量应同时满 足《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关于资产总额年售电量、关 于履约保障凭证计算的电量限额要求。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前需至少与1 家电力用户订立代理关系,否则无法参与交易申报。电力用 户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因在参与批发市场交 易期间与售电公司绑定零售代理关系、同时形成批发、零售 交易合同的,其零售代理关系及相关零售合同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零售用户参与零售交易,合同期内只能与 一家售电公司订立代理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期间(含合同 签订当月)全部市场化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并计 入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
第二十三条 零售用户可自主选择将历史电量数据及用 户信息分享给售电公司,便于售电公司提供适合的零售套 餐。售电公司对零售用户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零售用户信息。
第二节签约与解约
第二十四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绑定操作订立代 理关系。年前订立代理关系的,应在年末最后一日前签订零 售合同;年内订立代理关系的,应在订立代理关系后24 小 时内签订零售合同。已订立代理关系但逾期未签订零售合同 的,双方代理关系自动解除(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的,售电公 司需先将绿电合同电量转出)。 第二十五条 零售交易的签约周期为年度(自签约当月 起至当年12 月),交割周期为自然月。售电公司与零售用 户应在零售合同中逐月约定年内分月交易电量、电价等合同 关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原则上一年内选择 一家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确需解约或更换售电公司的,在与 售电公司协商后,按照相关约定解除零售合同和代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零售市场年内代理关系订立及解除、零售 合同签订及解除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4 日至24 日(遇 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相应提前),逾期未能完成的延至次月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待配套机制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条件 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可在零售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约条 款。当用户有合同解除意愿,且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未达成 一致时,用户可选择向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参照 零售合同条款计算),强制解除剩余月份的零售合同,自次 月起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已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若与售电公司 解约,售电公司需在当月结算前将与该用户关联的绿电交易 电量通过批发或零售市场全部转出。 第三十条电力用户整体退市的,当月结余电量按照与 售电公司约定的结余电量电价结算,双方零售合同及代理关 系自次月起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合同解除后,双 方相关约定当月即失效。售电公司批发侧已达成的各周期交 易合同不变,由此带来的影响由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解约后,可选择直接 参与批发市场购电,或与新的售电公司重新确立代理关系, 签订零售合同。除每年年末开展次年年度交易期间外,其余 各月每月电力用户只能解约一次(解约并与另一售电公司重 新签约后,当月不得再次解约),且当月不得与同一售电公 司重新签约。
第三节交易协商流程
第三十三条 电力用户参与零售交易方式主要包括标准 套餐下单、定制套餐下单、公开招标等。 第三十四条 标准套餐下单交易流程: (一)标准套餐编制。售电公司根据标准化套餐模板自 主设置全部合同条款和内容,形成公开上架零售套餐。公开 上架零售套餐无需指定交易电量,但可以设置下单门槛、电 量限额等。同一售电公司可同时编制和管理多个不同的公开 上架零售套餐。 (二)标准套餐上架。售电公司完成公开上架零售套餐 编制后,在零售商城公开发布。公开上架零售套餐一经发布, 视为售电公司认可零售套餐全部约定。 (三)标准套餐选择。零售用户可以结合自身用电特性 自主比对售电公司发布的各类公开上架零售套餐,并从中选 择满意的零售套餐并与对应的售电公司确立代理关系。零售 商城为用户提供公开上架套餐的遴选和对比功能。 (四)合同订立。零售用户填写交易电量和联系人信 息,执行下单操作选定零售套餐,并向售电公司发送订单信 息,售电公司确认后即达成交易。逾期未完成签约的,代理 关系将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定制套餐下单交易流程: (一)定制套餐编制。售电公司根据标准化套餐模板自 主设置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和内容,编制定制化零售套餐。
同一售电公司可同时编制和管理多个不同的公开上架零售 套餐。 (二)定制套餐上架。售电公司完成公开上架零售套餐 编制后,在零售商城公开发布。定制化零售套餐中的有关约 定内容可视购售双方意愿灵活调整。 (三)定制套餐选择。零售用户可以结合自身用电特性 自主比对售电公司发布的各类定制零售套餐,并从中选择满 意的零售套餐并与对应的售电公司确立代理关系。 (四)双边协商。零售用户执行下单操作选定零售套 餐,并与售电公司商定合同条款。 (五)合同订立。双方商定全部合同条款后,售电公司 向用户发送合同信息,用户确认后即达成交易。逾期未完成 签约的,代理关系将自动解除。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交易流程: (一)招标意向套餐编制。用户根据标准化套餐模板自 主设置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和内容,编制并发布招标意向套 餐。用户可以对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等内容设置投标门 槛。 (二)招标意向套餐发布。用户完成招标意向套餐编制 后,在零售商城公开发布,同一用户只可发布一个招标意向 套餐。招标意向套餐中的有关约定内容可视购售双方意愿灵 活调整。
(三)售电公司投标。符合投标门槛的售电公司可参与 投标,参与投标的售电公司可将有关信息定向发送至用户, 供用户选择。 (四)双边协商。用户选择中标的售电公司,并与对应 的售电公司确立代理关系。 (五)合同订立。双方商定全部合同条款后,售电公司 向用户发送合同信息,用户确认后即达成交易。逾期未完成 签约的,代理关系将自动解除。 第三十七条 购售双方达成交易后,经电力交易机构审 核备案,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 电子化零售合同,合同正式生效。
第六章零售套餐
第三十八条 零售套餐是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购售 电资费的标准化商品。每年年度零售市场开市前,电力交易 机构将在零售商城发布当年的标准化套餐模板及相应的零 售合同示范文本,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可在此基础上自主约 定有关参数和条款。 第三十九条 冀北零售套餐关键信息包括分时模式(是 否分时段)、价格模式(固定电价模式/固定服务价模式/市 场联动价模式)、合同电量、合同电价、绿电环境权益电价、 偏差责任、封顶价格条款、偏差差额费用传导约定等。
第四十条分时模式。零售套餐可分为分时段套餐和不 分时套餐。分时段套餐中,交易电量按照24 时段约定,购 售双方约定平段电价后,参照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峰谷浮动系 数形成各时段合同电价,偏差电量分时结算。不分时套餐中, 交易电量按照24 时段约定,各时段均执行平段电价,偏差 电量不分时结算。 其中,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峰谷浮动系数指批发市场年度 交易(计及冀北直接交易用户参与的火电、绿电、新能源交 易)实际出清的各时段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应签订分时零售套餐。如遇政府主 管部门调整市场化交易方案,分时零售套餐中的峰谷时段划 分、峰谷电价浮动系数将按最新的交易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价格模式。零售套餐可分为固定价格模式、 固定服务价模式、市场联动价模式。 (一)固定价格模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 零售价格,零售用户的合同价格不随售电公司批发交易合同 成交电价变动。即: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固定零售价格。 (二)固定服务价模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度 电服务价格,零售用户的合同价格由售电公司当月批发侧合 同均价与双方约定的服务价两者相加形成。即:零售电价= 售电公司当月批发侧合同均价+固定服务价。若售电公司在 批发市场未购电,零售合同价格按照批发市场第三阶梯(即
超用电量在[20%,+∞]部分)超用电量电价执行。 (三)市场联动价模式。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约定基 准价格和市场联动价差分成比例(0-100%),分成比例不分 正负。零售用户的合同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市场联动价差分成 两者相加形成。即:零售电价=零售合同基准价格+市场联动 价差分成比例×(联动价格-零售合同基准价格)。 各时段联动价格取售电公司批发侧当前时段各类合同 均价。若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未购电,零售合同价格按照双 方约定的基准价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电量与电价。零售套餐中售电公司向零售 用户售电的最小电量单位为0.001 兆瓦时,最小电价单位为 0.001 元/兆瓦时。零售套餐中仅约定零售交易电价(绿电套 餐中还需约定绿电环境权益电价,包含在零售交易电价当 中),用户最终到户电价还包括输配电价、基金附加、上网 环节线损费用和煤电容量分摊电费、居民农业损益电费和可 持续发展价格结算电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绿电条款。购买绿电的电力用户,需在零 售合同中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绿电环境权益电价(未约定 的,按批发侧对应绿电合同环境权益电价执行)。售电公司 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各时段合同电量不应低于其在批发市场 绿电交易中已关联至用户的绿电电量。 第四十四条 偏差责任。零售套餐中需约定购售双方的
偏差承担比例(0-100%)。零售用户各阶梯的偏差电量分成 两部分结算:其中用户自行承担的部分,用户侧按照冀北批 发市场当月偏差电价结算;售电公司代为承担的部分,用户 侧按照零售合同电能量电价结算。 第四十五条 封顶价格条款。零售套餐中应约定封顶价 格条款。触发封顶价格条款时将按照封顶价格结算(超出部 分向用户返还),否则仍按照套餐中原有电价结算。 表1 封顶价格条款类型 套餐类型 封顶价格约定 触发条件 触发结果 固定服务价 套餐 约定封顶价差 ∆P,不超过冀北 零售市场平均购 售价差的S1 倍 (按当年冀北地 区中长期年度交 易方案有关要求 执行) 当双方约定的服务价格超过 ΔP 时(各时段分别计算) 售电公司当月批发侧合同 均价与ΔP 相加(各时段分 别计算)形成合同电价。 固定价格套 餐 当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当月各 类合同均价P 批发与双方约定 的价格之差超过∆P 时(各时 段加权计算) 超过部分向用户返还。 市场联动价 套餐 注:S1系数参照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固定价格、市场联动价格套餐,封顶价格及返还费 用按如下方式计算(涉及绿电部分均计及权益电价): (1)计算售电公司批发侧各时段购电均价P 批发,时段(计 及各类火电、绿电、新能源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因批发 侧购电电量为0 导致合同均价无法计算或出现极值的,取批 发市场第三阶梯(即超用电量在[20%,+∞]部分)超用电价。 (2)取该用户各时段合同电价P 零售,时段,计算该用户的 批零分时加权价差ΔP 加权
=∑时段[(P 零售,时段-P 批发,时段)×(合同电量+售电公司代为承担 部分偏差电量)]÷(各时段总合同电量+各时段售电公司代为 承担部分总偏差电量) 对于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的用户,计算ΔP 加权时不计及 售电公司尖峰、深谷时段;对于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计 算ΔP 加权时售电公司批发侧价格取分时加权均价。 (3)当ΔP 加权>ΔP 时,向该用户返还封顶价格电费 =(ΔP 加权-ΔP)×(各时段总合同电量+各时段售电公司代 为承担部分总偏差电量) 第四十六条 偏差差额费用传导约定。零售套餐中可约 定差额费用传导系数C 差额费用(0-100%),售电公司将其在批 发市场上分摊或分享的部分偏差差额费用向零售用户传导。
第七章零售合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零售合同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签署,线上 签订后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作为零售交易结算 的合同依据。 第四十八条 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因零售用户或售电公 司其中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 零售合同解约约定、仲裁机构裁决或司法机关判决对零售合 同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电力用户零售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未及时签
订零售合同,也未参与批发交易的,无合同月份的实际用电 量全部视为超用电量,电能量价格按照超用电量结算价格执 行,电力交易机构据此结算。
第八章交易结算
第一节结算原则
第五十条零售市场现阶段交易结算参照《冀北电力市 场结算实施细则》及本细则,暂采用“月清月结”的结算模式, 按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按日展示电量清分日账单), 开展电费结算。 第五十一条 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结算按照“合同照付, 偏差结算”原则执行。其中,零售用户结算电费按照零售合同 和用电量计算;售电公司批发侧结算电费按照批发合同和代 理用户的用电量计算,零售侧结算电费按照零售合同和代理 用户的用电量计算。 第五十二条 参加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电 能量和绿电环境权益分开结算。其中电能量当月结算,绿电 环境权益次月结算。 第五十三条 现阶段零售市场偏差电量参照现行电价政 策中的尖、峰、平、谷、深谷时段计算。后续结合有关政策 规则要求,逐渐过渡至按24 时段分别计算。
第二节售电公司结算
第五十四条 售电公司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批发市场购电费用计算 批发市场购电费用G =批发市场各类合同电能量电费F 合同+批发市场偏差电费 F 偏差+环境权益电费F 权益 =∑(P 批发合同电能量×Q 批发合同+ P 批发偏差×Q 批发偏差+P 环境权益×Q 环境权益) 其中:P 批发合同电能量为批发合同电能量电价,Q 批发合同为批发市场 合同电量,P 批发偏差为批发市场偏差结算电价,Q 批发偏差为用户 总抄表电量与售电公司批发合同电量的差额,P 环境权益为绿电 合同中约定的环境权益电价,Q 环境权益为参照《北京电力交易 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中“三者取小”原则计算得到的 绿电权益结算电量。 (二)零售市场售电收入计算 零售市场售电收入S=∑零售用户电量电费g 即所有零售用户购电电费之和。零售用户电量电费g 计 算方式参见零售用户结算章节。 (三)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计算 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R 偏差收益 =∑[q 偏差×r×(P 零售偏差- P 零售合同)]-Q 批发偏差×(P 批发偏差- P 批发合同) 其中q 偏差为用户偏差电量(分阶梯),r 为用户按合同 约定承担的偏差电量比例(分阶梯),P 零售偏差为零售市场偏 差电价(分阶梯),P 零售合同为用户零售合同电价,Q 批发偏差为
用户总抄表电量与售电公司批发合同电量的差额,P 批发偏差为 批发侧偏差电价(分阶梯),P 批发合同为该售电公司各类批发 合同均价(含火电、绿电交易及转让、调整、回购等合同)。 (四)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上限计算 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上限公式为: 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R 上限 =Q 批发偏差×(P 批发偏差- P 批发合同)×K 其中Q 批发偏差为用户总抄表电量与售电公司批发合同电 量的差额,P 批发偏差为批发侧偏差电价(分阶梯),P 批发合同为 该售电公司各类批发合同均价(含火电、绿电交易合同,合 同转让,合同调整、回购电量等),K 为超额收益上限系数, 按照当年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五)售电公司服务费计算 售电公司收益按照零售侧结算电费和批发侧结算电费 的差值计算,并承担负收益的风险。 售电公司服务费R 服务费 =零售市场售电收入S-批发市场购电费用G-因偏差结算 产生的超额收益R 超额+批发侧差额费用F 差额费用-向零售侧传导 的差额费用f 差额费用-其他需向零售侧传导或补偿的费用f 其他 其中,若R 偏差收益>R 上限,R 超额=R 偏差收益-R 上限;否则R 超额=0。 第五十五条 若售电公司因偏差结算产生的收益超过上 限,超出部分将全部向所代理零售用户返还。返还时优先向
实际承担偏差支出的用户返还,若仍有剩余,根据抄表电量 比例向全体用户返还。计算方式如下: (一)零售用户实际承担的偏差支出r偏差支出 = ∑[q偏差×r×(P零售偏差- P零售合同)] (若结果为负值,按0 计算) (二)零售用户返还费用r返还: 当∑r偏差支出≥R超额时,r返还=R超额×(r偏差支出/∑r偏差支出) 当∑r偏差支出<R超额时,r返还=r偏差支出+(R超额-∑r偏差支出)×(q抄表电量/∑q 抄表电量) 第五十六条 售电公司价差收益回收。各售电公司每年 实际结算收益超过冀北零售市场平均购售价差S2 倍的部分 (按当年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按 照其当前代理用户代理期间用电量占比向用户返还(已解约 或退市用户不参与返还)。计算方式如下: (一)售电公司价差收益回收电费R收益回收: = (R服务费/Q用电量-S2×P同期价差)×Q用电量 售电公司价差收益回收原则上按年度开展,履约保函 (保证)可执行额度应大于累计价差收益回收电费,不足月 份应及时补交履约保函(保证),未补交则于次月开展价差 收益回收费用清算。 (二)零售用户返还费用r回收返还: = R收益回收×(q代理期间用电量/∑q代理期间用电量) 其中Q 用电量售电公司全年结算电量,P 同期价差为冀北零售
市场同期平均购售价差,q 代理期间用电量为零售用户在年内由该售 电公司代理的结算电量。S2 系数按照当年冀北地区中长期年 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节零售用户结算
第五十七条 零售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由绿电电能 量合同电费、非绿电电能量合同电费、电能量偏差电费、绿 电权益电费构成。 电量电费g=绿电电能量合同电费f 绿电电能量合同+非绿电电能 量合同电费f 非绿电电能量合同+电能量偏差电费f 电能量偏差+绿电权益电 费f 权益 其中: f 绿电电能量合同=∑时段(p 零售合同-p 环境权益)×q 绿电分解 f 非绿电电能量合同=∑时段p 零售合同×(q 零售合同-q 绿电分解) f 电能量偏差=∑时段∑阶梯[q 偏差×r×p 零售偏差+q 偏差×(1-r)×p 零售合同电能 量] f 权益=p 环境权益×q 权益结算 其中,p 零售合同为用户零售合同电价,p 环境权益为用户环境 权益电价,q 绿电分解为售电公司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实际分解 的绿电电量,q 零售合同为用户零售合同电量,q 偏差为用户偏差 电量(分阶梯),r 为用户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偏差电量比 例(分阶梯),P 零售偏差为零售市场偏差电价(分阶梯,参照 批发市场用户侧偏差电价执行),p 零售合同电能量为用户零售合同
电能量电价(按照f 绿电电能量合同和f 非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计算),q 权益 结算为参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中“三 者取小”原则计算得到的绿电权益结算电量。 第五十八条 除电量电费外,零售用户结算电费(不含 输配电费、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成分)还包括售电公司向零售 用户传导的批发市场差额费用、售电公司需向零售用户返还 的超额收益和价差收益回收电费等。 其中,零售用户的分摊或返还差额费用f 差额费用 =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差额费用F 差额费用×双方约定的传 导系数C 差额费用×(零售用户抄表电量q 抄表/售电公司抄表电量 Q 抄表)。 超额收益返还、价差收益回收费用计算参见售电公司结 算章节。
第四节零售市场结算流程
第五十九条 零售合同调整。零售合同执行月前,零售 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调整零售合同,调整内容包括调整合 同电量、电价、偏差承担比例、差额费用传导系数、用户环 境权益电价等。双方完成确认后将以此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未按期确认的调整结果视为无效,结算时仍按原合同执行。 每月合同调整时间截止至合同执行月前最后一个自然日。 第六十条绿电合同分解确认。零售合同结算前,售电 公司可为用户重新分配绿电合同电量,重新分配前后绿电总
合同电量应保持不变,用户各时段绿电合同电量不应超过其 零售合同电量。各相关零售用户(调增或调减)均完成确认 后,将以此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未全部按期确认的结果视为 无效,结算时仍按原绿电合同分配结果执行。每月绿电合同 分解确认时间截止至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正式结算。零售市场正式结算环节包括: (一)结算数据准备。电网企业(含各配售电公司,以下 同)每月初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上 月用电量数据。 (二)电力用户电量清分。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结算 规则开展用户电量清分,并向电网企业推送清分结果,由电 网企业据此开展用户电费发行工作。 (三)售电公司结算。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结算规则 开展售电公司电费结算,并生成预结算单。售电公司应在预 结算单发布后的1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对确认,逾期未反 馈视为确认。 (四)出具结算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售电公司、电 力用户正式结算单,并在交易平台发布。电网企业据此开展 售电公司电费支付工作。 第六十二条 偏差免考清算。因政策因素、电网因素及 不可抗力造成的偏差电量,市场主体可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 门提出偏差电量免考申请,经地市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审核
确认后,免考电量不予考核(即:少用免考电量的偏差价格 按U2 为1 计算),每月25 日前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部门出具 的偏差免考通知,对发生月份的偏差结算结果进行清算。 (一)电力零售用户免考电量结算原则 依据用户少用偏差电量比例,将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免 考电量分劈至各时段,并按其与用户各时段偏差电量的较小 值确定各时段免考电量。免考电量按阶梯顺序从高到低依次 执行。 零售用户免考范围内的偏差电量,根据零售合同约定的 偏差承担方式,由零售用户自行承担部分按U2=1 进行结算, 由售电公司承担的部分按零售合同价格执行。超出免考电量 的偏差电量仍按原结算电价执行。 (二)售电公司免考电量结算原则 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偏差免考通知执行。免考电量范围 内偏差电量按U2=1 进行结算,超出免考电量的偏差电量仍 按原结算电价执行。 售电公司批发侧各时段免考电量按其代理零售用户对 应时段免考电量的总和与该时段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的较小 值确定。免考电量按阶梯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执行。零售用户 自行承担的偏差电量中调节系数U2=1 的部分不能用于售电 公司批发侧免考。 因偏差免考造成的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及返还不再重新
结算。 第六十三条 差错追补清算。因电价政策和规则调整、 电量计量差错、用户业扩变更、不可抗力等引起结算差错, 导致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费需要调整的,参照《冀北电力 市场结算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市场主体之间因参与电力零售市场发生争 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 可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 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争议。 第六十五条市场成员对于出清价格、结算依据中的电 量或金额存在异议的,应先按照《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 则》有关要求提出结算问询。若认为仍有争议,应在收到结 算问询回复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六十六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为市场管理委员会、国家 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争议处 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 规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六十七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 华北监管局对零售市场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结算行为规范
有序。 第六十八条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工作,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 局要求,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第六十九条 为防范售电公司违约欠费风险,保障市场 主体的合法权益,售电公司应按照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制度规 定的额度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第七十条售电公司应对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全面、如实、 客观的说明电力市场交易的相关政策、市场规则,以及有关 业务情况。如有市场主体以书面形式反映售电公司在零售市 场中恶意竞争、隐瞒相关信息、虚假宣传或未向零售用户尽 到充分告知义务等方面情况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电力交 易机构将违规售电公司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并向国家能 源局华北监管局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七十一条 市场主体存在通过垄断、不正当竞争、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以及落实重大政 策文件不力等情形,经警告拒不整改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及 时向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 报告,经核定确认后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 惩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未 尽事宜按照相关交易规则执行。遇国家及省内相关政策规则 发生重大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