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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5号)及《冀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条款》的通知

结算2026修订稿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冀北交易〔2026〕5 号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规范开展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依据《冀北电网2026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冀发改运行〔2025〕1343 号)及有关政策文件、交易规则,结合冀北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原有结算…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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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5 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冀北 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开展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依据《冀北电网 2026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冀发改运行〔2025〕1343 号) 及有关政策文件、交易规则,结合冀北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冀北 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原有结算实施细则基础上,组织修订形 成了《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经冀北电网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5 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 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备

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29 日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1 月29 日印发

冀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落实《电力 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 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6 年电 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1343 号)等政策、规则,结合冀北电网交易结算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未运行前冀北地区电力 交易电量、电费的计算和确认,并作为交易各方电量电费结 算的依据。 第三条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的优先 发电和市场化交易合同开展结算工作,出具结算依据,省间 结算依据作为省内市场的结算边界。 第四条现货市场运行前,暂采用“月清月结”的结算 模式,按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计量条件具备后按日展 示电量清分日账单),开展电费结算。

第二章

结算数据来源 第五条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经校验的冀北调管燃煤发电机组、 新能源场站(以结算单元为单位)和地方电厂等月度上网电 量数据或其他结算要求的电量数据。 第六条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量计量采集管理部门 应加强计量、采集数据管理,及时、准确提供电量结算数据。 第七条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门向冀北电力交 易中心提供直接交易用户月度分时抄表电量,交易中心据此 开展结算工作。 第八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二部负责冀北购网 电量关口计量和抄表,按月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相关结 算电量,并提供参与省间现货、跨区跨省应急调度的冀北调 管发电企业结算依据。 第九条对于新投运机组,冀北电力调控中心应于其首次 并网、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接收到《发电 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后)等阶段开始后的1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信息线上提供至冀北电力交易中心。

第三章

发电企业结算

第一节燃煤发电企业

第十条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按照“合同照付,偏差结 算”原则开展结算,电量电费为合同电量、偏差电量电费之 和。 第十一条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电量包括

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中长期交易电量、合同转 让和回购电量等,含送北京、天津用户中长期合同和跨区跨 省外送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偏差电量按月度总上 网电量和该月全部中长期合同电量之差计算。以电厂为交易 单元参与交易的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结算时按照机组上 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第十三条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超发电量结算价格为 冀北用户年度交易分月平段均价、月度交易平段均价、冀北 购华北偏差电价(取上月价格,1 月取当月价格)中的最小 值与超发系数D1 的乘积;欠发电量结算价格为冀北用户年 度交易分月平段均价、月度交易平段均价、冀北购华北偏差 电价(取上月价格,1 月取当月价格)中的最大值与欠发系 数D2 的乘积。若月度交易未开展或成交,则不再引入。冀 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D1 与D2 系数参照当年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供热期(1、2、3、11、12 月)当月中长期合 约签约比例未达到75%的燃煤发电企业,实际签约电量和满 足签约比例电量之间的差额电量,按照冀北调管燃煤机组年 度交易(直接交易和代理购电)平均成交价格的20%支付签 约偏差电费。 第十五条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上网和用网电量互抵

结算模式下,依据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账单开展用网电量清 算,清算价格执行该发电企业当月偏差电量电价。 第十六条对于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并通过环保部 门验收的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其自发自用以外且暂未达成交 易合约的电量,纳入电网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其上网电价参 考当月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平段)执行。 第十七条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发布的合规在运 公用燃煤机组清单,以及调度机构提供的上月最大出力申 报、认定及考核结果(发电能力不达标扣减百分比),结算 燃煤容量电费。其中,向北京、天津、冀北送电的煤电机组, 按各省电网采购的煤电合同电量比例(含代理购电电量、直 接交易电量和回购交易合同电量)分摊最大出力,相应容量 电费按照受端省份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算;外送京津唐区域 外电量按合同电量(跨区外送暂按结算电量)比例不支付对 应的容量电费。 第十八条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民 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容量电价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 〔2025〕110 号),经政府核定的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民生采 暖型燃煤背压机组,采暖季前后各1 个半月(共3 个月)执 行河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在采暖季结束后,依据当年政 府文件次月一并结算。 第十九条对列入河北省应急备用电源机组清单的应急

备用机组,容量电费按照河北省应急备用电源容量电价月度 标准结算;电量电价按同时段燃煤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 采购价格结算,若未开展月度代理购电交易则采用年度代理 购电交易分月价格。

第二节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第二十条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合同照付, 偏差结算”原则开展结算,电量电费为合同电量、偏差电量 电费之和。 第二十一条 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电量 包含如下:按交易品种分为绿电交易、新能源交易及对应合 同转让和回购等;按受端区域分为省内、跨省(含送北京、 天津)、跨区外送中长期合同(外送交易含点对网、点对点 交易)。 第二十二条 现货市场未运行前,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 企业省间交易电能量部分按照省间实际执行电量结算,省内 交易电能量部分暂按省内消纳的月度总上网电量(即当月上 网电量扣除外送电量)和达成的各类省内合同总量开展偏差 结算,偏差电价参照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结算结 果,省间交易按以下顺序结算: 1.省间现货 2.跨区外送交易欠发电量(电能量部分)

3.跨省外送交易欠发电量(电能量部分) 4.跨区外送交易 5.跨省外送交易(含送北京、天津交易) 第二十四条 省内绿电合同执行电量(电能量部分)为 绿电合同电量与绿电欠发电量之和,其中省内绿电欠发电量 根据绿电合同占比(省内绿电合同电量/省内中长期合同总 电量)与省内总欠发电量计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向国网冀北电力有 限公司提供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企业省间交易结算电量,对 应电量不再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 第二十六条 新并网的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 分布式项目),调试运行期和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 件前的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采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参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格结 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 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 算。 第二十七条 因电网因素、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 造成的欠发电量,冀北调管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向政府部门申 请偏差免考。每月25 日前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偏 差免考文件开展免考,免考电量按阶梯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执 行。免考电量范围内的偏差电量按D2=1 进行结算,超出免考

电量的偏差电量结算仍按原偏差电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光热发电项目、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 风电、海上光伏项目,若已完成入市流程,则按照市场化规 则结算。

第四章

用户侧结算

第一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合同照付,偏 差结算”原则开展分时结算。其中,电力批发用户和售电公 司按照在批发市场达成的中长期合同结算;零售用户按照在 零售市场达成的零售合同结算,有关规则参照《冀北电力市 场零售交易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分时用户、售电公司按“尖峰、峰、平、谷、 深谷”偏差结算(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批发用户、以及所代 理零售用户均不执行峰谷电价的售电公司,按总抄表电量和 总合同量计算偏差,执行平段偏差价格)。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量电费由合同电量 电费、偏差电量电费之和构成。 F=F 合同+F 偏差 其中,F 为电量电费,F 合同为合同电量电费,F 偏差为偏差 电量电费(偏差电量=抄表电量-合同电量)。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电量电费按照合同分时段结算。 F 合同=∑QiPi

其中,Qi为该时段合同电量;Pi为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 签订的该时段电量电价。 第三十三条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电费由超 用电费和少用电费构成。 F 偏差=∑Q 少用P 少用+∑Q 超用P 超用 其中,∑Q 少用P 少用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各时段少用电 量电费之和;∑Q 超用P 超用为各时段超用电量电费之和。 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分时段结算: P 时段超用=MAX(最大值)[P 时段月度交易电价,P 时段年度交易电价,P 时段冀北购 华北偏差电价]×U1 P 时段少用=MIN(最小值)[P 时段月度交易电价,P 时段年度交易电价,P 时段冀北购 华北偏差电价]×U2 P 时段超用为该时段用户侧合同偏差超用电量结算电价; P 时段少用为该时段用户侧合同偏差少用电量结算电价; P 时段月度交易电价为该时段冀北电力市场月度交易加权平均电 价(计及冀北直接交易用户参与的火电交易、新能源交易、 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不计及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和发电企业 外送交易。若月度交易未开展或成交,则不再引入); P 时段年度交易电价为该时段冀北电力市场年度分月加权平均电 价(计及冀北直接交易用户参与的火电交易、新能源交易、 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不计及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和发电企业 外送交易);

P 时段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为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取上月价格,1 月取当月价格)并参照冀北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浮动系数计算 分时偏差价格)。 若当月有多个同类交易(如两次月度交易),各次交易 价格加权计算。 U1、U2分别为市场超用、少用调节系数。按照阶梯方式 执行,偏差电量在[-5%,5%]的部分,U1=1,U2=1;偏差电量在 [-20%,-5%]和[5%,20%]的部分,U1=1.05,,U2=0.95;偏差电量 在[-100%,-20%]和[20%,+∞]的部分,U1=1.15,U2=0.85,根据 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为提高用户侧谷段、深谷段签约率,谷 段、深谷段超用偏差在[20%,+∞]的部分,偏差电价上浮20 元/兆瓦时。 第三十四条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月15 日前申请 转为直接交易用户,自次月起具备直接交易资格。新入市用 户完成市场注册后,当月用电量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结算, 自次月起按直接交易规则结算;已入市用户的新增用电单元 纳入当月市场化结算。 第三十五条 当电力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不 含关停燃煤机组)出现超用/欠发电量电价(阶梯偏差电价 加权计算)低于其合同均价,或少用/超发电量电价高于其 合同均价情况时,对应偏差电量按照合同均价结算。其中, 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合同均价计算包括直接交易和电网

代理购电合同及转让、回购等各类交易,新能源发电企业合 同均价计算包括新能源、绿电交易合同及转让、回购电量、 外送(不含省间现货)等各类交易,售电公司和电力批发用 户合同均价计算包括火电、新能源、绿电交易合同及转让、 回购电量等各类交易。 第三十六条 完成市场准入但未能达成交易的电力用户 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计为偏差电量,按第三阶梯(即偏 差电量在[20%,+∞]的部分)实际偏差价格结算。 第三十七条 因政策因素、电网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 偏差电量,市场主体可向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偏差电量 免考申请,经地市和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免考电 量不予考核,每月25 日前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偏 差免考通知,对发生月份的偏差结算结果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电力批发用户免考电量结算原则如下: 依据用户少用偏差电量比例,将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免 考电量分劈至各时段,并按其与用户各时段偏差电量的较小 值确定各时段免考电量。免考电量按阶梯顺序从高到低依次 执行。免考电量范围内的偏差电量按U2=1 进行结算,超出免 考电量的偏差电量结算仍按原偏差电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售电公司批发侧免考电量结算原则如下: 1.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偏差免考通知执行。免考电量范 围内偏差电量按U2为1 进行结算,超出免考电量的偏差电量

仍按原结算电价执行。 2.售电公司批发侧各时段免考电量按其代理零售用户 对应时段免考电量的总和与该时段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的较 小值确定。免考电量按阶梯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执行。零售用 户自行承担的偏差电量中调节系数U2=1 的部分不能用于售 电公司批发侧免考。 3.因偏差免考造成的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及返还不再重 新结算。

第二节

电网代理购电与居民、农业 第四十条电网代理购电与居民、农业市场化采购合同 电量包括购华北电网和购冀北调管燃煤、新能源等发电企业 电量。 第四十一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门向冀北电 力交易中心分别提供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居民和农业用户 电量信息,偏差分开结算(参照直接交易用户平段偏差电价 结算),由此形成的新增损益或市场差额资金分别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电网代理购电,居民、农业市场化采购合 同的偏差电量为执行电量与市场化采购合同电量(若未明确 采购主体,可按代理购电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抄表电量比 例拆分)的差值,对应执行电量计算公式为: 居民、农业市场化采购合同执行电量=居民、农业抄表 电量-与居民、农业匹配的优先发电量。

电网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合同执行电量=电网代理购电 用户抄表电量-与电网代理购电匹配的优先发电量(若有)+ 线损电量。 其中,线损电量=冀北电网总购电量-各类用户结算电 量。

第三节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第四十三条 市场主体电能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 结算。其中,电能量按照冀北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当月 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次月结算,按照上月的发电企业上 网电量(扣除机制电量、外送电量和绿电欠发电量)、绿电 合同电量和电力用户抄表电量“三者取小”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四条 冀北用户用电量或冀北新能源发电企业上 网电量(扣除机制电量、外送电量和绿电欠发电量)少于合 同电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差额部分,按照购售双方在绿电 交易合同中约定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计算补 偿电费,并于次月结算。

第四节

电量电费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国网冀北电力公司可参照直接交易用户上 月结算电价开展电费预核算,向用户提供电费日测算及预警 催费服务。

第五章

新型经营主体

第一节分布式项目与聚合商

第四十六条 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项 目,上网电量按照月度(含年度交易分月电量)中长期市场 同类项目直接交易分时段加权均价结算。由冀北电力交易中 心合并出具结算依据,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结算依据 开展电费结算。 第四十七条 直接参与市场的聚合商和分布式项目的上 网电量分时偏差结算,其各时段偏差电量按照上网电量以及 其达成的全部中长期合同电量之差确定。各时段超发电量结 算价格取各时段冀北用户年度交易分月均价、月度交易价 格、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取上月价格并参照冀北分时电价 政策的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时偏差价格)中最小值与超发系 数D1 的乘积;各时段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取各时段冀北用户 年度交易分月均价、月度交易价格、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取 上月价格并参照冀北分时电价政策的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 时偏差价格)中最大值与少发系数D2 的乘积。偏差系数D1、 D2 参照冀北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当直接参与市场的 分布式项目出现超用/欠发电量电价(阶梯偏差电价加权计 算)低于其合同均价,或少用/超发电量电价高于其合同均 价情况时,对应偏差电量按照合同均价结算。 第四十八条 由聚合商代理参与市场的分布式项目,其

市场化结算电费按照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结算。冀北电力交 易中心按照聚合商在批发市场的售电费用和其向代理分布 式项目支付的市场化上网结算电费的差额费用计算其收益, 聚合商承担负收益的风险。

第二节独立储能

第四十九条 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能,上网 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参照冀北调管发电企业和直接交易用 户相关交易结算规则执行。独立储能上网环节尖峰与峰段欠 发电量在[-100%,-15%]的部分,偏差电价按照对应时段合 同均价乘以D2 系数形成。 第五十条独立储能容量电费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 知》(冀发改能价〔2025〕366 号)相关规则执行。冀北电 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或电网公司认定的全容量并网机组清 单,以及调度机构提供的上月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结 果(发电能力不达标扣减百分比),结算独立储能容量电费。 第五十一条 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结算参照《冀北电 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 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4〕1039 号)相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市场运营相关费用

第一节市场偏差差额费用

第五十二条 市场每月“偏差结算”形成的用户侧与发 电侧偏差电费的差额、燃煤发电企业和直接交易用户签约偏 差电费、独立储能充放电偏差考核费用,次月由冀北批发市 场主体(冀北调管燃煤电厂、集中式新能源企业、直接参与 市场的分布式项目(聚合商)、独立储能(发、用两侧单独 计列)、直接交易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市场化采 购部分电量)、优购用户(市场化采购部分电量))按照其 结算电量占比共同分摊或返还。

第二节市场考核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用户侧(不含独立储能用电量)偏差考核 (U1≠1、U2≠1)形成的考核费用按结算电量占比向用户侧 返还。 第五十四条 冀北调管燃煤和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偏差考核(D1≠1、D2≠1)形成的考核费用按结算电量占比 分别向直接参与市场的同类型发电侧主体返还。

第七章

差错处理

第一节总体原则

第五十五条 因电价政策调整或市场主体适用的电价类 别变化等原因,导致电费需要调整的,冀北电力交易中心配 合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有关电价政策文件 开展电费追补。

第五十六条 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性 变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差错,导致电费需要调整的,冀北电 力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电费追补,追补结果纳 入结算依据。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据此完成电费 追补。

第二节发电企业退补清算

第五十七条 冀北调管发电企业若发生历史月份电量差 错追补、省间外送执行结果调整等情况,原则上仅对该发电 企业电费开展退补清算,不再对所发生月份的冀北市场偏差 差额费用、外送容量电费、电网代理购电清算、相关绿色电 力环境价值等费用开展清算。

第三节直接交易用户电量退补

第五十八条 差错电量纳入处理月份电费账单。结算影 响较大的追补调整,由国网冀北电力公司营销部门协同冀北 电力交易中心评估后及时组织追补并进行报备。 第五十九条 电力批发、零售用户计费当月由于计量差 错发生的电量退补应及时发起参与本期电量电费退补。 第六十条电力批发、零售用户发生历史电量退补时, 电量退补只针对需要退补用户发起直接退补电费流程,与其 合并分割、计算偏差的用户不再进行退补。 第六十一条 电力批发、零售用户在年内发生历史电量 退补时(一个自然年内,含次年1 月对上一年度的退补),

冀北电力营销部门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用户在差错发 生月的差错分时电量,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向冀北电力营销部 门提供用户在差错发生月的差错电量电价等信息,冀北电力 营销部门据此开展用户对应电量、电费的退补工作。历史年 度(非同一自然年)发生电量退补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展 市场化电费清算,退补电价按照差错发生月份代理购电价格 执行。 第六十二条 因电力零售用户在年内产生历史电量追补 (一个自然年,含次年1 月对上一年度的退补),导致其代 理售电公司服务费变化的,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差错发生月 还原后的电量对售电公司进行电费清算,电力用户与售电公 司退补费用统一纳入市场偏差差额费用进行清算。电力零售 用户历史年度(非同一自然年)内发生电量退补的,原则上 不再对售电公司开展电费清算。 第六十三条 当市场化交易用户发生窃电、违约用电行 为时,按照发生月代理购电价格清算电力用户应追补电量, 违约使用电费等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市场化交易用户业扩变更结算

第六十四条 市场化交易用户提出销户、并户、分户、 普通过户等涉及电费结算的业务时,用户需在交易平台发起 相关流程,审核后同步至营销部门。营销部门将抄表电量推 送至交易平台,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批发用户当前签订的

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若未达成市场化交易,按批发市场 超用电价结算);零售用户结余电量按照双方约定的结余电 量电价结算,若用户下已无其他户号,需同步清算上月绿电 权益电费、超额收益返还费用(售电公司批发侧形成的其他 费用不再向零售用户疏导)。营销部门据此完成电费临时发 行及清算。 第六十五条 对于市场化交易用户发生历史电量电费退 补,但由于用户提出销户、并户、普通过户导致出现原户号 已注销的情形,相应的退补电量电费归集到该市场化交易用 户下的其他户号结算。若该市场化交易用户下已无其他户 号,市场化用户可在自退补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冀北电力交 易中心递交相关申请材料,明确退补费用归集结算方式,逾 期纳入市场偏差结算差额费用统一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发布结算依 据后,通过短信、微信群等方式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 体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登陆交易平台完成确认(如遇特殊情 况,以实际通知为准),逾期未确认视为无意见。 第六十七条 当市场主体对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暂无法 解决时,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可暂按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出 具的结算凭证开展电费结算,待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场 主体协调一致后进行清算,原则上相关费用不跨年度结算。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交易规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 家和地方政策或交易规则调整,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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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冀北交易〔2026〕5号)及《冀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条款》的通知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冀北交易〔2026〕21 号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 修改条款》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开展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工作,结合近期国家出台 的多项电力市场改革政策及市场主体意见与建议,冀北电力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在2026 年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基础上,组织修 订形成了《冀北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条款》, 经冀北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6 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 通过,并按规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审定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冀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条款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5 月11 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 年5 月11 日印发

冀北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修订稿) 修改条款

第三章

发电企业结算

第一节燃煤发电企业

第十三条明确无合同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实际上网电 量全部按超发二阶梯电价结算。 冀北调管燃煤发电企业超发电量.....冀北调管燃煤发 电企业偏差结算按照阶梯方式执行,D1 与D2 系数参照当年 冀北地区中长期年度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满足直接参与 电力市场交易条件但未能达成交易的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 量全部计为超发电量,按第二阶梯(即偏差电量在[15%,+∞] 的部分)实际偏差价格结算。

第四章用户侧结算

第一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十三条修订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按照冀北批发 市场年度交易峰谷浮动系数计算分时偏差价格。 P 时段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为冀北购华北偏差电价(取上月价格,1 月取当月价格),其分时偏差电价峰谷浮动系数由分时电价 政策峰谷浮动系数修改为冀北批发市场年度交易峰谷浮动 系数。

第二节

电网代理购电与居民、农业

第四十二条修订电网代理购电中结算规则。 电网代理购电、居民、农业市场化采购合同的偏差电量 为执行电量与市场化采购合同电量的差值(若未明确采购主 体,可按代理购电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抄表电量及线损之 和比例拆分),对应执行电量计算公式为: 居民、农业市场化采购合同执行电量=居民、农业抄表 电量-与居民、农业匹配的优先发电量。 电网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合同执行电量=电网代理购电 用户抄表电量-与电网代理购电匹配的剩余优先发电量+线 损电量。 其中,线损电量=冀北电网总购电量-各类用户结算电量。 另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向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分 别提供匹配居民、农业和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优先发电量。

第六章市场运营相关费用

第二节市场考核费用

第五十三条修订并明确用户侧偏差考核费用返还规则 直接交易用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偏差考核(U1≠1、U2≠1)形成的考核费用合并计列, 并按结算电量占比向直接交易用户(批发用户、售电公司)、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共同返还。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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