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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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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

监管2026

酒北省发限利政革委风合 文件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力市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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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北省发限利政革委风合 文件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 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定州、 辛集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 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力市场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 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结合河北南部电网实际,省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牵头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 运行规则》及《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河北南

部电网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现货市场 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河北南部 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 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7个 配套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经营主体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河 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2.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 3.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4.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 5.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 6.河北南部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 7.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实施细则 8.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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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信息属性:主动公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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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V4.0 版) 2025 年12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1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8

第四章电能量交易...........................................................................9

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10

第六章电力零售交易.....................................................................10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10

第八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12

第九章电力系统安全.....................................................................13

第十章市场风险防控.....................................................................13

第十一章市场干预.........................................................................15

第十二章争议处理.........................................................................18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19

第十四章规则制定与修订.............................................................19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20

第十六章附则.................................................................................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 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第20 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南部电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编制遵循电力生产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 体系。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与管理, 与其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第四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负 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根据职能对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 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

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 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 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指河北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指 河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六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电力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 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 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 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配电网,根据交易 结果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根据结算 依据向经营主体结算相关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并接受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果,根据交 易结果使用输配电网。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按规定参与结算,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结算结果。

(二)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 务。 (三)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四)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服从电力调 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 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 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 务,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 (三)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 购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四)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 型负荷曲线及其他信息。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 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六)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 等相关规定,提供承诺的需求响应服务。 (七)按规定参与结算,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结算结果 并支付电费。 (八)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九)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 务。 (二)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合 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电力用户 合同期内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其历史用电信 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三)按规定参与结算,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结算结果, 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 (四)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 务。 (五)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

(六)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 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遵守电力负荷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 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九)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虚 拟电厂、聚合商参照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 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电力市场的技术 条件。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设。 (三)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 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 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 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 录销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 用电曲线。 (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向经营主体提供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相 关服务。 (二)负责中长期交易组织、交易出清校核、合同管理及零 售市场管理,负责现货交易申报和信息发布。 (三)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 (四)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系统。 (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 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为经营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交 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 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

监管局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防控 市场风险,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 (七)按规定做好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八)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配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市场规则组织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交 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 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三)按规则建设、运行和维护调度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调度数据采集信息系统。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 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互,承担 保密义务。 (五)配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开展市场分 析和运营监控,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并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报告,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 (六)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配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 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十九条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性议 事协调机制,对电力市场成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二十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 务交易、容量交易等。 第二十一条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 和电力现货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 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电力现货交易,是指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 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 方式提供调频、爬坡、备用、转动惯量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 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根据新 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 通过容量补偿、容量租赁、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 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第四章电能量交易

第二十四条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相应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 分为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第二十六条电力现货交易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 易。 第二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双边协商 交易等,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滚动 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绿色电力交易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 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产品,交 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第二十九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 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市场交易。 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 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 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 得集中报价。 第三十一条电能量交易应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 行。

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用以维护电压、 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恢复等方面的电力辅助服务。 第三十三条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 力辅助服务。其中,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应当无偿提供 的电力辅助服务。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在基本电力辅助 服务之外提供的其他电力辅助服务。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 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第三十四条各类经营主体根据电网实际运行需求,公平参 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的 具体内容、技术标准、提供方式、考核方式。 第三十六条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 在实际运行中,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电力零售交易

第三十七条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确立零售服务关系,签 订零售合同,明确双方在零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零售服务关系变更,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身份 转换等均应满足相关市场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十九条零售用户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方式不变。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条经营主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 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 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四十一条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 核。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 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 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电 能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 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经 营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经营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四十四条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结算、电力辅助 服务交易结算、容量交易结算等。 第四十五条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 提供相关数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和 服务,电网企业受经营主体委托提供相关结算服务。

第四十六条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现货市场连续运行 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交 易依据有关细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政策要求和有关细则规 定的电费结算方式和期限结算电费。

第八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四十八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 性能指标要求,具备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 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信息披露、监管系统等 功能。 以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指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 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包括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等。 第四十九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 术支持系统,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 络安全。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力市场运营相关 要求,并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平台账号采用实名制管理,企业法定代 表人可直接注册账号,非法定代表人注册账号应经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市场成员应加强账号管理,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转 借。

第五十一条调度现货技术支持系统在现货市场启动正式运 行时,定期开展独立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 第五十二条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设备、网络等 缺陷或故障,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推迟或延长交易组织时间、重新组织交易申报、技术支持 系统功能及界面调整等,由此带来的任何影响,电力市场运营机 构无需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主体应按照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要求进 行账号登录、数据查询、交易申报等操作。对经营主体违反电力 交易平台使用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可采取冻结其账号等措施, 并及时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报告。

第九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五十四条经营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 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协议配备必要的 安全设施,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 统运行方式,及时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 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安全校核,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 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

第十章市场风险防控

第五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 能源监管局指导下,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 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市场成员应共同遵守并 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五十七条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一)电力供需风险,指电力供应与需求发生大幅波动、超 出正常预测偏差范围,影响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风险。 (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风险,电力系统在运行中承受扰动 时,无法承受住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个可接受的运行 工况,或者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条件不能得到满足的风 险。 (三)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或局部地区市场价格 持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 风险。 (四)市场交易异常风险,包含但不限于经营主体参与市场 交易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 益,损害市场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 (五)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风险,指支撑电力市场的各类 技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或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 击、干扰和破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中数据的安全性、 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风险。

(六)合同违约风险,指经营主体失信、失去正常履约能力、 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 的风险。 (七)其他市场风险,指经营主体交易申报差错、滥用高频 量化交易、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获取交易资格等,影响市场正常秩 序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电力市场风险处置 预案,包括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 风险处置预案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电力市场风险处置 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的后果, 并按要求披露风险处置情况。 第六十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于存在异常交易风险的经营 主体,可采取要求经营主体说明情况、谈话提醒、发布书面风险 提示函、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 第六十一条电力市场建立经营主体停牌、复牌机制。经营 主体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原因停牌时,自停牌之时 起,电力交易机构停止其交易权限,并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 北能源监管局;经营主体完成整改后,按流程对该经营主体复牌。

第十一章市场干预

第六十二条市场干预分为政府干预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干 预。

第六十三条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严重 影响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 局根据职责作出市场干预决定,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 分或全部规则的执行、价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电力市场运营机 构实施市场干预: (一)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 (二)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 行重大修改时。 (四)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 影响交易结果时。 (五)市场价格达到价格限值且触发管控条件时。 (六)其他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影响电 力市场正常运行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采 取暂缓组织或暂停交易、取消市场出清结果、实施发用电计划管 理等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并尽快报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 能源监管局: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当电 网整体、局部发生稳定破坏,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时。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电网安全风险 较大时。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无法按照 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出清和调度时。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异常导致出清结果严重偏离实际, 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 施等,并及时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公布市场干预情况,包括 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 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第六十七条当采用价格管制的方式干预市场时,管制定价 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电力稀缺价值以及机组变动成 本等因素,定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更新、调整计算方法,并同步 建立与结算联动的机制。 第六十八条当触发市场干预条件,且市场中止之外的措施 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 能源监管局做出市场中止决定,并委托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实施。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立即发布市场中止声明。突发情况时,电力 市场运营机构可按规定进行市场干预,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由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做出是否中止市场的决定并 发布。 第六十九条当出现市场中止时,采用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日前电能量市场中止时,当日不开展日前电能量市场 出清,不开展日前市场结算。电力调度机构以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为原则,综合考虑运行日电网负荷预测、外购 电交易结果等边界条件,编制下达运行日的机组启停计划、日前 发电调度计划。 (二)实时电能量市场中止时,相应时段内不开展实时电能 量市场出清,电力调度机构在当前机组开机组合的基础上,以保 障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为原则,基于最新的电网运 行状态与超短期负荷预测信息,对发电机组的实时发电计划进行 调整。在市场中止期间所对应的时段,以运行日实际执行的结果 作为实时出清电量,以前一实时市场运行日的实时出清价格作为 实时电能量市场价格。 (三)当市场长时间中止时,按照政府部门指定方式进行结 算。 第七十条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电 力市场运营机构制定市场恢复运行方案,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实施。市场恢复通知应按要求提前向经营 主体发布。

第十二章争议处理

第七十一条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 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 源监管局依法协调,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七十二条市场成员有义务为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 源监管局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解工作的相关 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披露信 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 市场运营机构提供信息。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基础 上,定期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按要求披露电力市场运行信息。 第七十五条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制定电力 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章规则制定与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与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河北南部电网 电力市场规则体系,配套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河北南部电网电力 市场注册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零 售市场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河

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 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可根据市场发展,逐步完善和丰富河北 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组织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本规则和配套实施细则 进行修订,并按程序发布。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秩序 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 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 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则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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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5〕1444号)

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注册实施细则 (V4.0 版) 2025 年12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条件........................................................................ 2

第三章市场注册........................................................................ 5

第四章信息变更........................................................................ 8

第五章市场注销........................................................................ 9

第六章停牌复牌...................................................................... 11

第七章异议处理...................................................................... 14

第八章监督管理...................................................................... 14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注册工作,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电力市场运 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 年第20 号令)、《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 1595 号)、《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 76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南部电网 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与本细则 及其他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规则 体系。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 辅助服务市场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 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在河北南部电网电 力市场的市场注册、市场准入、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服务 和管理。 第六条电力市场注册须遵循规范入市、公开透明的原 则。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对注册业务信息及相关 支撑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 公平公开受理各类市场注册业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 的条件,做到服务无差别,信息规范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办理,获取交易资格, 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互联互通,共享注册信 息,实现“一地注册、各方共享”。 第七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服务,建 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依法依规披露市 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 化系统及电网企业营销、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市场注册 所需信息交互,提升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业务便捷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 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 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 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 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第九条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 按规定时限正在办理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 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 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四)并网自备电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

易。 第十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约保函保险收取标准按 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基本条件: (一)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 (二)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 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十二条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 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 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 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 (四)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 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 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 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虚拟电厂(含聚合商)基本条件: (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 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二)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 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三)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 资源的能力。 (四)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 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 的软硬件系统。 (五)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 关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 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 自动化系统。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 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 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二)有放电能力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网企业签 订负荷确认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 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经营 主体类型或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照最新标 准执行。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基本 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 第十九条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 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经营主体市场注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电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建设核准(备案) 文件、电量上网方式文件、并网调度协议等。发电企业应在 规定时限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若在取得电力 业务许可证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可暂不提供,取得 后应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更新注册信息,完成全部注册流程。 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注册时须提供配建储能信息。 (二)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以法人主体身份注册时,须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联系人授权文件、可 再生能源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文件等;以自然人主体身份注 册时,须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件、可再生能源项目代码、项目 备案文件等。 (三)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申请注册,应提供营业 执照、法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注册资料,也可提供经国家认可 的第三方平台校验的电子营业执照。

(四)新型储能企业注册时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项目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等。其中 项目物理运行参数信息,在电力调度机构认定前可暂不提供, 认定后应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补充完善。 (五)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按照河北省售电公 司管理细则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聚合商)初期参照河北 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办理注册时,须就遵守市场规则、 公平参与交易、承担相应责任等作出承诺,并通过电力交易 平台在线填写、提交入市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 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 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三条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原 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满足以下要求后参与市 场交易: (一)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完 成市场注册全部流程,次月起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并发布公告后,市场 注册正式生效。每月15 日前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自次月 起参与市场交易;每月15 日后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自次

次月起参与市场交易。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前,可撤回注册申 请;注册生效后,在无正当理由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 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电力用户全部电 量须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不得同时参与两类交易。 (三)新型储能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全容量并网, 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要求后,次日起可参与容量租赁交易; 次月起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放电时段按发电企 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第二十四条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即获 得平台账号,账号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 可直接注册账号,非法定代表人注册账号须经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市场成员应加强账号管理,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 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经营主体长期不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或长 期不发(用)电,电力交易机构可将其账号转为休眠账号; 休眠账号需重新启用时,经营主体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 经审核通过后恢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 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 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市 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原 则组织经营主体重新注册或补充完善注册信息。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 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 会公布,定期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 个 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按照申请、承诺、 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变更信息以 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 性材料已过有效期,需要同步进行更新。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信息变更条件和流程按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规定执 行,虚拟电厂(含聚合商)初期参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 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信息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更换。 (二)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公司股权转 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 (四)发电企业机组转让、机组关停退役、机组调度关 系调整、机组自备公用性质转换、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 机组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五)新型储能企业储能项目(单元)转让、储能单元 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六)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聚合商)资产总额发生 影响年度代理电量规模或调节能力的变化、企业高级或中级 职称的专业人员变更、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业务范围变更 等。 第三十二条经营主体身份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更换的,需再次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在线填写、提交 入市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变更申 请和变更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变更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四条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 承担相应责任。电力交易机构定期核查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情 况,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的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价 管理。 第三十六条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 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章

市场注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 销和自动注销。售电公司市场注销条件和流程按照河北省售

电公司管理细则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聚合商)初期参照 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营主体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 注销: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或虽未破产但被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关停或主动拆除,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 原有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 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市场进入条件; (四)经营主体所有机组关停退役的; (五)经营主体全部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用电性质的。 第三十九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 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第四十条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 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 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四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销申 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 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 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 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予以自动注销处理,并报河北省发展

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核验按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 聚合商)初期参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经营主体自动注销由电力交易机构发起, 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条 件和流程按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规定执行,虚拟电厂 (含聚合商)初期参照河北省售电公司管理细则执行。 售电公司申请注销或自动注销的,其签约的用户可选择 其他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用户未选择其他售电公司参与交易 前,视为批发用户。 第四十四条拟进行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 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 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 个工作日前完成处理。因市场 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自行通 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 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 信息5 年。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每月第2 个工作日向电网企 业提供上月市场注销的用户侧名单。 第四十七条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第六章

停牌复牌

第四十八条电力市场建立经营主体停牌、复牌机制。 第四十九条经营主体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 等原因停牌时,自停牌之时起,电力交易机构停止其交易权 限;被停牌的经营主体完成整改后申请复牌,经审核通过后 恢复交易权限。电力交易机构对经营主体进行停牌或复牌时, 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华北能源监管局。停牌期间,该经营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合 同及所有市场义务仍需继续履行。 第五十条售电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停牌 措施: (一)不再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 (二)存在欠费且连续3 个月未及时补缴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通交易、合谋获利等行为影响市 场化交易公平开展的。 (四)存在恶意报价、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履约保函保 险等担保、窃取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通过河北电力交易平台披露资产、 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信息和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对售电公司的停牌处置包括以下方面: (一)暂停中长期交易申报权限。 (二)暂停现货交易申报权限。 (三)暂停与非其代理的用户签订零售合同的权限。 (四)其他认为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售电公司停牌后的整改期限为2 个月,在 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申请复牌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电 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满足复牌的证明材料;电 力交易机构核实确认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复牌公告。若 售电公司到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将取消其后续市场交易资 格。 第五十三条其他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 取停牌措施: (一)滥用市场力、串通交易、合谋获利等影响市场化 交易公平开展的。 (二)存在恶意报价、伪造合同、窃取信息等扰乱市场 秩序行为的。 (三)长期不发电且影响合同正常履约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对其他经营主体的停牌处置包括以下方面: (一)批发用户停牌后,按照售电公司停牌处置相关规 定执行。 (二)发电企业停牌后,暂停中长期交易申报权限。 (三)其余经营主体停牌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虚拟电厂(含聚合商)参照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认为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复牌时,须以书面形式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满足复牌的证明材料。 电力交易机构核实确认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复牌公告。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经营主体电力市场注 册存在异议,可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电力交易机构实名反映, 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异议 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虚假举证。 第五十七条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电力 交易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人员等变更而产生异议, 经营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发生异议,经营主体自接到电力交 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合理 解释,电力交易机构终止其市场注册业务公示,将情况报送 首次注册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三)如对市场注销存在异议,经营主体可向电力交易 机构说明情况,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查结果予以驳回或撤销 公示。 第五十八条对于公示生效后仍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 电力交易机构应继续开展调查,对于调查后不满足电力市场 注册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实名反映人相关身份信 息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并及时回复调查处理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按职责 分工,对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的电力市场注册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对未及时按本规则办理业务的经营主体, 电力交易机构应采取提醒、公告等措施并报河北省发展改革 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 第六十二条对于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 手续、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等严重情形,以及电力交易机构未 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售电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其他 违规行为的情况,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将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经营主体在办理电力市场注册业务过程中 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纳入电力交易信用评价,河北 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将其纳入 失信管理等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 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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