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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跨省跨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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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市场规则20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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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 通知 发改能源〔2026〕6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 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新 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 满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需求,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 现,在《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改能源〔2025〕650 号)基础上,现就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 直连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 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 其中,多用户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是否接入公共电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 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项 目的内部。 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 项目。存量负荷中,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可吸纳其他新建负 荷,同时配套扩建新能源电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有 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包括有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 企业、重点用能和碳排放企业、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 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等)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多用 户绿电直连;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的全部或 部分负荷可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 及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在 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 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优先支持算力设施、 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应满 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 活动。 二、规划投资与建设 (一)项目规划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应按 照“以荷定源”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年自发自用 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 不低于30%、2030 年前不低于3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 定的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参照《关 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5〕 650 号)执行。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 规定除外。 (二)投资模式 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 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 可以由电源方或负荷方一方单独投资组建,园区模式的项目 主责单位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运营输电业务 的公共电网企业)投资组建。项目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 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项目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主责单 位应充分利用存量电力设施,在不影响与公共电网责任界面 划分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等方式协商使用其他主体的存量 电力设施;协商不成的,项目主责单位可自行建设相关设施。 项目主责单位与电源、负荷等内部主体应就产权划分、运行 维护、平衡责任、内部费用标准和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签 订协议。 (三)建设管理 项目应按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建设,匹配好负荷和电源 的建设投产时序及规模。 项目建成后,接网容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履行系统接 入评估等手续。项目内部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应报省级能 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计入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三、运行管理 (四)责任界面 项目主责单位承担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 相关责任,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根据内部协议 和运行实际对责任公平划分。 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各自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 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并网型项目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 平衡能力、经济收益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接入公共电网容 量;公共电网按接网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并网型 项目主责单位应组织内部电源和负荷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 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接网容量。 离网型项目自行承担项目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五)安全运行管理 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 设备等二次系统。项目主责单位应强化运行管理能力,协同 优化项目内部电源、储能等资源,做好应急场景下项目内部 用电调节和有序供应的预案,明确相关安全和经济责任,并 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并网型项目根据接入的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分级分类 配置监测与控制设施,做好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监测,安装网 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内部各设施涉网性 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相 关资料。并网型项目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项目整体及内部电 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统一管 理,调度机构在项目现货市场出清结果基础上下达调度计划; 作为整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并网型项目,项目主责单位按 照调度计划负责管理内部平衡。 (六)就近消纳要求 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 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 项目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并网型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 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为 避免过度增加公共电网消纳压力,并网型项目投产运行后, 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具体比例可 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明确的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并网型项目不得向公共电网反 送电。 四、交易与价格机制 (七)市场参与方式 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 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 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 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 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 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八)计量管理 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由电网企业在项目内部各发 电、厂用电、并网、内部各用户、储能等关口安装符合相关 标准和有关部门认可的双向分时计量装置。禁止绕越各电能 计量装置用电。 并网型项目以项目与公共电网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 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 (九)项目内部管理 项目主责单位应与项目内部主体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分 摊的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内部结算方式等内容,并考虑 外部市场价格变化、负荷实际调节能力等因素定期协商调整。 鼓励项目主责单位组织内部电源与负荷在协议约定的基础 上,根据内部主体的调节能力及约定的补偿标准,优化内部 运行方式,促进源荷协同运行。 (十)价格机制 并网型项目应符合《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 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 号)相关要求, 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 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电费。并网型和离网 型项目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 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十一)绿电溯源机制 并网型项目整体按照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含储能释 放的项目新能源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形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成项目整体绿电溯源结果。项目内部各用户可按照每个时段 用电量占比确定自发自用电量,实现小时级新能源发用电量 匹配。 项目内部电源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 平台建档立卡,电网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计量数据计算绿电溯 源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后,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 易系统。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 导,及时评估成效,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平稳有序发展。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 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适用主体、项目用户边界、就近消 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等具体要求,明确项目电源、负荷、 连接线路和变电设施等的退出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做 好项目管理,针对项目多主体特点优化核准和备案流程;组 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评审,并充分听取电网企 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意见,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 求;及时跟踪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职责加强监管,及时跟踪辖区 内项目建设与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推动各方按要求规范开展 项目建设运行。 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做好落实,持续提升对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项目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 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6 年5 月14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56 14.15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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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云霄直流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的通知(发改体改〔2026〕734号)

附件 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暂行) 一、总体要求及适用范围 为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推动云霄直流通道 有序高效利用和成本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 〔2025〕915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 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25〕1490 号)要求,制定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 本方案中涉及的输电权市场化交易适用于通过云霄直流开展 的跨经营区中长期、现货电能量交易时的输电权交易。现阶段,输 电权市场化交易应坚持稳妥起步、有序衔接、公平竞争、高效利用 的原则,确保与现有电力市场交易品种的有效衔接。后续结合运行 情况,适时研究优化输电权交易模式。 二、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机制 (一)交易方式 1.落实经云霄直流优先发电计划开展的电能量交易,优先使用 云霄直流通道、相应分配云霄直流物理输电权。福建与广东互送的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市场化增量电能量交易,可享有除优先计划之外的输电容量的优先 使用权,并在季度、月度等周期释放输电容量。使用福建、广东两 省释放的云霄直流输电容量,开展的跨经营区电能量交易,需参与 输电权交易。 2.每季度前,福建、广东根据双方互送需求、经协商一致后, 向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报送下季度后两月各时段释放的云霄直 流输电容量,福建、广东保留容量不超过云霄直流富余容量的50%。 3.月度交易,福建、广东两省优先使用云霄直流富余容量,次 月剩余容量全部向市场释放,组织输电权交易。 4.输电权交易周期与跨经营区电能量交易周期相同,月度输电 权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月内输电权交易按交易批次顺序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现货输电权交易采用自动分配方式开展。 5.输电权交易关口设在云霄直流潮流方向的送出侧。 (二)价格限制 为保障通道公平利用,输电权报价下限按照通道准许收入考虑 规划利用小时数折算确定,云霄直流输电权报价下限为每小时25.6 元/兆瓦;云霄直流输电权报价上限暂定为每小时100 元/兆瓦。报 价上下限如需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交易组织 1.月度输电权交易 (1)输电权交易申报 对于使用云霄直流、已达成电能量交易意向的跨经营区双边交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易,购售双方提前协商确定输电权报价,由要约方在要约申报时一 同申报输电权报价。 对于使用云霄直流的跨经营区挂牌电能量交易,由购电方在挂 牌/摘牌时一同申报输电权报价。挂牌交易基于电能量报价开展预出 清。 对于使用云霄直流、基于确定通道的跨经营区集中竞价电能量 交易,由购电方在集中竞价交易报价时一同申报输电权报价。集中 竞价交易基于电能量报价开展预出清,形成预出清结果和出清价 格。 输电权报价为分时段的功率量价曲线,单位为每小时元/兆瓦, 保留至小数点后3 位,代表该时段使用云霄直流意愿支付的费用, 每个时段最多可以报单调递减的三段报价,每个时段申报的最大功 率应等于该时段相应中长期交易申报的最大功率,并根据电能量预 出清结果,对超出部分输电权报价段进行削减。 (2)输电权交易出清 在同一交易周期内,若某时段所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预出清结 果超过云霄直流可用容量,则按照各类电能量交易的输电权报价由 高到低的顺序使用云霄直流,直到云霄直流通道容量全部使用,最 后一笔通过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对应的输电权报价即为该时段云 霄直流的输电权出清价格;输电权报价相同时,按照送出方所在经 营区规则明确的成交顺序使用云霄直流。 若某时段所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预出清结果未超过云霄直流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可用容量,则该时段云霄直流的输电权出清价格为输电权报价下 限。 对于某一购电方挂牌的挂牌交易,若某时段物理输电权成交电 力小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预出清电力,则按等比例的方式对该时段 其与不同经营主体达成的电能量预出清量进行削减。 2.月内输电权交易 利用云霄直流富余容量组织的月内跨经营区中长期电能量交 易,按交易批次顺序参与输电权交易,直至云霄直流可用容量全部 用尽。同一交易批次下,福建、广东两省之间的交易优先使用云霄 直流,富余容量开展输电权交易,按照输电权报价由高到低顺序开 展输电权交易出清,并形成输电权价格,出清方式与月度输电权交 易相同。初期技术条件尚不具备时,同一交易批次下,按照《跨电 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明确的原则开展电能量交易出 清,出清后相应分配输电权,输电权交易价格为输电权报价下限。 3.现货输电权交易 利用云霄直流富余容量组织的跨经营区现货电能量交易成交 结果,出清后相应分配输电权,输电权交易价格为输电权报价下限。 (四)潮流方向与最小功率 不同方向的电能量交易均需缴纳输电权费用。除福建、广东两 省互济交易需求外,其余省市交易可在月内组织反向交易,但不得 改变云霄直流潮流方向。各交易叠加后的最终潮流不得低于云霄直 流最小运行功率。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五)交易结算 1.按各周期、各时段输电权交易价格及云霄直流送出侧结算电 量,对输电权费用开展月度结算。 2.输电权费用均由购电方承担,开展跨经营区现货电能量交易 时,由实际存在购电需求的市场成员承担。交易过程中的因云霄直 流换流站站损、交直流通道损耗等产生的线损折价,由购电方承担。 3.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时,电能量和输电权同步转让,其中, 对于福建与广东互送的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后的购电方 需按照该时刻最近一次输电权交易周期的输电权价格承担输电权 费用。 4.云霄直流输电权费用由闽粤联网电力运营有限公司收取,全 额按照各50%的比例冲抵福建、广东两省承担的云霄直流容量电 费,按月清算并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资金支付路径按照相关购 售(输)电合同执行。 5.福建、广东两省承担的云霄直流容量电费作为准许总收入调 整项,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疏导,按月向闽粤联网电力运营有限 公司支付容量电费。 三、信息披露 按照《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中明确的信息 披露原则,对输电权交易成交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2 14.15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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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在云霄直流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的通知(发改体改〔2026〕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 在云霄直流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6〕734 号 福建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 管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在云霄直流先行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是贯彻落实党 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 格机制的重要改革探索,对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 进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 韧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6 年6 月1 日起,按照《云霄直流输电权市 场化交易方案(暂行)》,以月度及以内交易起步,在云霄 直流通道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安 全为锚、稳妥为要、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原则。 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进一步深化合作, 依托输电权市场化交易充分挖掘输电通道潜力、提升通道利 用效率,更好支撑网间互济互保和常态化交易需求,保障全 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高效运行。 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在保障云霄直流通 道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落实好优先发电规模计划要求, 保障福建、广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稳妥做好输电权市场化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交易与已有交易机制的衔接,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交易、 高效使用通道提供稳定预期。要利用输电权市场化交易积极 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扩大跨省跨区绿电消费规模。 四、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按 照有关政策要求,持续完善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机制。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对输电权市场化交易 组织、执行、出清、结算各环节的统筹,及时跟踪市场运营 状况,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做好宣传解读与预期引导,完 善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强化对输电权 市场化交易的指导,健全配套政策,加强经验总结,根据实 际运营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机制和参数设置,及时协调解决问 题,适时推广经验,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附件: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6 年5 月21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2:1 14.15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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