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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

绿电2025试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

源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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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 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发电企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内 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 年11 月28 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可再生能 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依 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 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3〕1044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 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 能规〔2024〕67 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 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我国境 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组织建 设并管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国家绿证核 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 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各绿证交易平台(含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下同)

配合做好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工作,将绿 证交易、核销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六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10 日前推送前 一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 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配合维护相 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交易、核销等所需信息, 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 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 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 息。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 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统筹管理省级绿证 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及其他类型绿证 的分配及核销。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 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协助 做好绿证异议处理,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条绿证核发机构(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 理中心,下同)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 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绿证 归属依据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判定。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建档立卡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其自动建立唯一实 名绿证账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 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 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持有的绿证。 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包括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 以及自然人等)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 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绿证交易平台应在用户注 册完成后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 系统。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 证明等材料;港澳台地区用户应提交所在地企业商业登记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十三条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 户,可持有效的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等材料以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对应材料翻译件,在国家 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 绿证账户,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等工作。 第十四条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 级绿证账户,账户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统 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主要用于查看行政区内绿证核发、交 易、核销等情况,接受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 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对应绿证以及 其他无偿划转的绿证等,并用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按需求参与绿证交易、分配或核销绿证。

第十五条绿证账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主体应 及时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绿证交易平台提交账户 信息变更申请。项目权属、项目容量等发生变化,且完成建 档立卡信息变更的,绿证账户随建档立卡信息同步变更。绿 证持有方可申请注销绿证账户,申请注销前应自主处置账户 内的绿证,注销时账户里仍留存的绿证自动核销。

第四章绿证核发

第十六条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 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 电量核发1 个绿证,不足核发1 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 月。 第十七条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发电类型核发绿证。 (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 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 2023 年1 月1 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 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二)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 量和2023 年1 月1 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 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 通过启动试运行时间为准,同时拥有2023 年1 月1 日(不 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 以区分。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未单独计量的,按照项目总发电 量与上网电量的差值计算。 (三)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

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 量;现阶段未分别计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项目上网 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四)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 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 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于绿证核发前 完成项目建档立卡。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量数 据核发绿证的项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于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建档立卡与项目信息匹配,妥善处理匹配中存在 的问题;建档立卡信息不完整导致项目匹配困难的,通知发 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善信息;无法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取 得联系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反馈可再生能源 信息管理中心。 (二)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数 据规范做好电量数据归集,并于每月22 日前通过网络专线 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电网 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 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三)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 归集电量数据,并自行或委托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 易机构在每月22 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四)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自主上传核发所需数据并 附相关证明材料,未上传数据的,直接以电网企业、电力交 易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发绿证。 (五)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 信息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绿 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按照 国家相关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 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鼓励有技术条件的发电 企业、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绿证核发所 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应至少留存5 年备查。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 能规〔2025〕7 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 年5 月1 日 前并网投产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主体 (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项目备案主体(项目 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 和交易。 第二十条绿证有效期2 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 第0 月,至第24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24 年1 月1 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 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 年12 月31 日。

第五章绿证划转

第二十一条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 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等均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 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各绿证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 后应将购售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同步至国家 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 元。绿证核发机构根 据交易信息将相应绿证由卖方账户实时划转至买方账户,划 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 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绿证交易平台在推送绿色 电力交易的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绿证数量和价格。 第二十四条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依据水电项目对应 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绿证。 (一)用能企业直接购买存量常规水电电量的,电量对 应绿证划转至买方账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量对应绿 证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编制存量常规水电交 易结算信息归集报送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 发电企业意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 推送的存量常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划转绿证。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绿证 账户中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基本原则并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 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 景划转至用能主体,在首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

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 明。 第二十六条离网型项目电量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 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绿证核发机构审核后依托国家绿证 核发交易系统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 第二十七条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绿证 价格需单独明确。优先采用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优先 发电计划。特高压(超高压)输电通道(含“沙戈荒”大型 风电光伏基地配套输电通道)输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通 过新签(续签)协议(合同)等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并 明确绿证价格。

第六章绿证核销

第二十八条绿证核发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声明(认证) 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注销 账户等绿证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 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项 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 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第三十条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绿证核销工 作。 (一)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 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监测已核发绿证有效期,对超过有效 期的按时核销;对已上架且超过有效期的,强制下架并核销。

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包括已交易但未核销的绿证)核销后, 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 同享有。 (二)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绿证持有方可通 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购买绿证所在的绿证交易平台 提交核销申请,核销前自主填报核销场景;有认证需要的绿 证,按程序完成核销。核销完成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将相关核销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三)核销登记减排量的相关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 CCER 注册登记平台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共享的信息,对 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相关 绿证进行冻结;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减排量涉及 月份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根据CCER 注册登记平台推送的 注销项目信息,解冻相关绿证。 (四)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 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核销后环境 权益归属原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 享有。 (五)国家能源局对环境权益归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十一条自2026 年1 月1 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 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 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 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

电量。 第三十二条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后,国家绿 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绿证核销信息表,绿证持有方可在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提交核销申请的绿证交易平台获 取核销信息表。核销信息表包含绿证持有方名称、核销绿证 数量、应用场景、绿色电力消费年月及地点等信息。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绿证核发、划转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 发起方应在核发或划转后3 个月内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 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绿证交易、核销原 则上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绿证核发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异议申请进 行核实处理。 (一)异议申请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电力交易机 构、发电企业核实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国 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核实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绿证核发 机构审核确认后作出处理,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二)对省间界河水电项目、所发电量在不同省份消纳 的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划转存在异议的,绿证核发机构组织 购售双方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异议电量信息复 核,并向异议申请方公布处理结果。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 构配合做好复核信息报送、核对及结果解释工作。 (三)绿证核发机构可根据需要冻结异议绿证,被冻结 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核销,绿证有效期不因冻结延长。

(四)已进入处理程序的异议申请,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三十五条绿证核发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当纠正。 因电量信息错误导致核发数量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根据电 量生产年月调整绿证数量;绿证多核发且已出售的,有关单 位应当配合绿证核发机构做好绿证扣减。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报送至国家绿 证核发交易系统的信息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 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溯源二维码信息包括电量信息、 项目信息、绿证持有者信息、绿证状态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在线 查验绿证信息,或扫描绿证溯源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第三十九条绿证核发机构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 交易和核销信息,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 第四十条绿证核发机构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 月披露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不同生产 年份和不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绿证交易量、平均交易 价格、绿证核销总量等。 第四十一条国家能源局督促指导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单 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 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 年备 查。

第九章绿证监管

第四十二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 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 议。 第四十三条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 证的卖方主体,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 绿证交易平台,责令改正,予以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 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主 体,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绿证 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行为 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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