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3﹞67 号) 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 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 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 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申请注销电 力业务许可证。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 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 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 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上述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可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
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相关工作经 历。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 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 年内进行变更,逾期未变 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 “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 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 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 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 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 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 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 年内向发证机关 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 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
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本通知印 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 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 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 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 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 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 营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 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 力业务许可证。 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煤电机组许可延续 政策和标准执行。 根据目前水电行业管理政策,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 水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五、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 该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变更应向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 提出。同一企业在不同派出机构辖区运营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但未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
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许可事项的变更应由项目法人 分别向各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某个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识别)在一个派出机构辖区内,所有项目只能取得一个电力业务许可 证。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 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验机制,持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 企业应当结合日常业务,每年对运营项目许可相关数据信息进行1 次 核对,对已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应在30 日内向派出机构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数据信息。对于2 年内未登 录系统进行数据信息完善的企业,派出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加强日 常监管,确保许可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 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中予以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