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社区

政策/跨省跨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22号)

跨省跨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22号)

市场规则2026试行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指导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支撑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制有效衔接,更好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制定本指南。一、基本原则(一)统筹衔接。加强与能源统计、碳排放核算等制度衔接,统筹考虑物理连接、电能量交易、绿证绿电…

源电解读

  • 正文为规则 PDF 转写文本,公式、印章与附件以原文为准;社区不做监管解释。
  • 跨省跨区 · 市场规则 · 2026:建议结合该省政策原文与源电公开预测 / 规则包,判断对申报窗口和风险限额的影响。
  • 若该省尚无公开算法卡,建议先收藏规则并关注后续分省上架。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 算体系,指导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支撑电力消费间接碳 排放核算,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 制有效衔接,更好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衔接。加强与能源统计、碳排放核算等制度衔接, 统筹考虑物理连接、电能量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因素,分类明确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规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 级)两级、电力用户核算方法。 (二)稳妥有序。结合电力市场、绿证市场等建设,稳妥有序 推动核算规则由以电能量交易为基础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 行转变。试行过程中按年核算,后续研究探索缩短核算周期。 (三)科学合理。优先基于物理连接、市场交易等方式开展直 接认定,无法直接认定的合理分摊,做好省间和地级行政区域间非 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增减平衡、避免重复计入。 二、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认定方式 (四)物理认定。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 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 量。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五)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常规电能 量交易、绿电交易等,下同)、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下同) 等两种认定方式。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 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进行认定;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 规模以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进行认定。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 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 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 对于核电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地级 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电能量交易进行认定。 (六)分摊认定。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等两种认定方式。 对于省间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非化 石能源电力交易认定量、化石能源电力交易电量等明确“一对一” 购售电关系和类型的电量后,如仍有剩余电量,统筹考虑所涉及省 级行政区域的电力结构、电能量交易关系等,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 消费省间分摊。 对于省内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经前述物理和交易认定到地级 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后的剩余电量,按照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开展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内分摊。 (七)认定上限。结合省间省内电能量交易、电力用户下网电 量等情况,设置交易认定上限。省级层面,各省交易认定量应不超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过全部受入(送出)电量扣除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化石能源发电 项目交易电量后的规模。地市层面,各地市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本 地市所有电力用户总下网电量。电力用户,交易认定量应不超过其 下网电量。 三、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核算方法 (八)省级层面。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 本省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省间交易认定量及省间分摊量进 行核算。 (九)地市层面。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 辖区内全体电力用户的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和省内分摊量以及非化 石能源发电项目的物理认定量(即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 电)进行核算。 (十)电力用户。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根据自身 物理认定、交易认定和省内分摊量进行核算。 四、保障措施 (十一)明确责任主体。省级层面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组织开展核算,地市层面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算, 电力用户所覆盖的范围及核算责任方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工 作需要研究明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加强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 关部门建立核算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 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和指导协调,做好规则宣贯,优化完善核算方法,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推动制修订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绿证配套制度,完善省级绿证账 户系统功能,加快推动绿证市场建设。绿证核发机构和绿证交易机 构会同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加快完善绿证核发和交易系统功能,及 时披露绿证交易、电能量交易、交易认定上限等信息,加强对电力 用户的指导和提示,并按要求归集报送相关数据。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省级双碳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电 网企业等定期核算发布本省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系数,满足地 市和电力用户认定核算需求。 (十三)做好衔接应用。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工作对接, 支撑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高质 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核算。做好与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 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衔接与应用。加强与碳 排放双控制度实施、碳排放统计核算、产品碳足迹管理等衔接,推 动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支撑各层级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及产品 碳足迹核算。做好与绿证自愿消费有序衔接,引导支持有需求的组 织、企业及个人,结合其他应用场景参与绿证交易。 附件:1.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附件:2.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附件:3.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附件:4.相关术语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附件1 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为本省非化石能源发电 项目发电量、省间电能量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以 下简称为省间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省间绿证交易中的非化石能源 电力消费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省间绿证交易认定量)、省间非化石 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以下简称为省间分摊量)之和。 1.本省非化石能源项目发电量。包括省级行政区域内全部非化 石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含自用项目和外送项目。 2.省间电能量交易认定量。包括省间常规电能量(含核电)交 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绿电交易电量。省间常规电能量交易所有结 算电量均可明确“一对一”购售电关系的,以结算电量作为认定量; 否则,以合同电量与结算电量两者“按月取小”作为认定量。绿电 交易认定量以绿证结算电量为准。电能量交易认定量计入购电省 份,并从售电省份相应扣除。 对于部分区域电网统购统销的非化石能源电量,按电力交易或 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归属后,剩余的由区域电 网各省份按全社会用电量比例分摊。 3.省间绿证交易认定量。考虑以下认定方式: ①省间现货交易中无法明确“一对一”购售电关系和电量类型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的,购电省结合现货电量结算关系从售电省份购入的绿证,认定上 限内的电量可认定为购电省份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并从售电 省份相应扣除。认定上限可由购售电省份协商确定,最大不超过各 自省间现货电量中无法明确类型的电量规模。 ②各省自愿参与的跨省绿证交易,认定上限内的电量可认定为 购证省份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并从售证省份相应扣除。认定 上限为本省全年受入(送出)电量与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化石能 源发电项目交易电量的差值,并扣除省间电能量交易认定量、方式 ①绿证交易认定电量等已经认定的规模。非化石能源资源富集省份 可结合本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等情况,按月度事先明确通过绿证 自愿转让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上限,年内滚动调整。 4.省间分摊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化石能源 电力交易电量,以及按前述方式认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后, 如仍有剩余未明确类型的电量记为省间剩余电量。所涉及的购售电 省份,①协商明确其中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作为省间分摊量 计入购电省份,并从售电省份相应扣除。或②售电省份扣除的省间 分摊量,为本省省间剩余电量乘以本省上网电量中的非化石能源电 力占比;购电省份计入的省间分摊量,为其所在的区域或省间市场 中各售电省份扣除的省间分摊量加和后,乘以购电省份省间剩余电 量占比。 省间电能量交易认定量和省间分摊量,购售电省份均以购电侧 物理(关口)计量电量作为交易认定和分摊计入依据。省间绿证交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易认定量,购售电省份均以购电侧电量作为交易认定计入和扣除依 据。跨省跨区输电线路损失电量从售电省份扣除。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附件2 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为本地区非化石能源电 力消费物理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物理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电能量 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电能量交易认定 量)、本地区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以下简 称为绿证交易认定量)、本地区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 量(以下简称为省内分摊量)之和。 1.本地区物理认定量。包括本地区全部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 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以及非 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量。 2.本地区电能量交易认定量。包括本地区电力用户参与省间和 省内绿电交易购入的电量,以及参与省间和省内核电市场交易购入 的电量。 3.本地区绿证交易认定量。考虑以下认定方式: ①本地区电力用户购入的省内绿证,对应电量可认定为该地区 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绿证交易机构应按省内常规电能量交易 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规模,确定全省各地区购入省内绿证的认定总 上限,避免超额认定。 ②本地区电力用户购入的省外绿证,对应电量可认定为该地区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其中,符合附件1 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 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关于省间绿证交易认定方式的,直接认定到该 地区;其余的,绿证交易机构应按省间常规电能量交易的可再生能 源电量规模,并扣除其中绿证随常规电能量交易直接划转的规模 后,确定跨省绿证交易用于各购证省份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 力消费的认定上限和各售证省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扣除上限, 避免超额认定。鼓励按照绿证跨省交易流向与各省省间常规电能量 交易流向一致开展认定。 ③本地区电力用户获得的省级账户划转或分配的绿证,以及省 间和省内存量常规水电交易直接划转的不可交易绿证,对应电量可 认定为该地区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4.本地区省内分摊量。具体为: 本地区分摊量=(本地区下网电量-本地区电能量交易认定量- 本地区绿证交易认定量)×省内分摊系数。省内分摊系数参考以下方 式按年度核算,鼓励具备条件的按月度核算,省内各地级行政区域 使用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 省内分摊系数=(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省内各 地区物理认定量-省内各地区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省内各地区绿证 交易认定量)÷(本省非化石能源项目发电量-省内各地区物理认定 量-省内各地区电能量交易认定量-省内各地区绿证交易认定量+ 本省化石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省间受入(送出)电量)。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附件3 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方法 电力用户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为电力用户自身非化石能源 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物理认定量)、参与电能量交易 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电能量交易认定量)、 参与绿证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量(以下简称为绿证交易 认定量)、参与省内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分摊量(以下简称为省内 分摊量)之和。 1.电力用户物理认定量。包括用户自身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 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等。微电网所属可再 生能源项目向网内电力用户供应的电量,园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所 属可再生能源项目向所在园区电力用户供应的电量,纳入物理认定 范畴。 2.电力用户电能量交易认定量。包括电力用户参与省间和省内 绿电交易购入的电量,以及参与省间和省内核电市场交易购入的电 量。 3.电力用户绿证交易认定量。考虑以下认定方式: ①电力用户购入的省内绿证,在本省认定上限内的电量可认定 为该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绿证交易机构应按省内常 规电能量交易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规模,确定全省电力用户购入省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内绿证的认定上限,避免超额认定。 ②电力用户购入的省外绿证,可认定为该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 源电力消费量。其中,符合附件1 省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 费量核算关于省间绿证交易认定方式的,直接认定到该电力用户; 其余的,绿证交易机构应按省间常规电能量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规模,并扣除其中绿证随电能量交易直接划转的规模后,确定跨省 绿证交易用于各购证省份地级行政区域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认 定上限和各售证省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扣除上限,避免超额认 定。鼓励按照绿证跨省交易流向与各省省间常规电能量交易流向一 致开展认定。 ③电力用户获得的省级账户划转或分配的绿证,以及省间和省 内存量常规水电交易直接划转的不可交易绿证,对应电量可认定为 该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 4.电力用户省内分摊量。具体为: 电力用户省内分摊量=(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电力用户电能量交 易认定量-电力用户绿证交易认定量)×省内分摊系数。省内分摊系 数的计算方法同附件2。 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电站蓄电时,蓄电电量可视为电力 用户下网电量,参考上述规则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附件4 相关术语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包括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 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核电电 力消费。 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力用户通过自建非化石能源发电 设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 绿电直连。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直接接入公 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企业)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量。 非化石能源常规电能量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通过双边协 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交易标的物不包括 绿证。 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以可再生能源电力和对应绿色环 境属性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颁发的绿 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可再生 能源电力的需求。 核电市场交易。核电企业与电力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达成的购售 电交易。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化石能源电力交易电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达成 的交易电量。 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中,省级 行政区域送出或受入的电量,均以购电省份物理(关口)计量电量 进行统计,跨省跨区输电线路损失电量暂不计入省级行政区域。 用户下网电量。电力用户从公共电网获取并使用的电量。 地级行政区域下网电量。地级行政区域辖区内所有电力用户的 总下网电量。 存量常规水电。按照绿证核发有关规定,指2023 年1 月1 日 (不含)前投产、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的常规水电项目。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 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6〕6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电 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 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 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我们制定了《非 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此做好相关工作。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 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试行过程中如有问 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数据局 2026 年5 月6 日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 14.153.51.15 2026年9月28日 0:11:47 14.153.51.15

政策原文

正文为转写文本,公式与印章以 PDF 为准。

下载政策原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