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 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5〕511 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 垒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 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现 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重要 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 规定和做法,通报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违规案例,建立健全线索 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让“非禁即入”落地生 根,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理整治重点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
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 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 做法情形。主要包括: (一)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 (二)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 (三)行业壁垒造成准入规则不平等; (四)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不敢进行审批; (五)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 (六)审批权下放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 (七)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要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 防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十)准入要求设置矛盾,互为前置条件; (十一)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经营风险; (十二)准入标准过高、审批流程过长; (十三)无故拖延审批或已经获得审批但政府拒绝办理其他 相关手续;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典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十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情形。(详见附件1) 三、清理整治工作安排 (一)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1. 全面梳理涉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文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 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省级涉市场准入相关部门, 对本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逐条对照所依据的上位法进 行梳理,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 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 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原则,各省级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地市级发展改革、商务、 市场监管部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管部 门指导区县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上述工 作。为确保文件清理工作的全面性、精准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 对各省份省级部门涉市场准入壁垒文件清理结果组织开展跨省 交叉核对,适时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核实。各省级发展 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开展本省份市县两级清理结 果全面核实工作。 2. 推动文件修改或废止。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 场监管部门对拟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行 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分类,按照“谁制定、谁负
责”原则,会同文件制定部门推动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涉及地方 性法规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按 程序办理;涉及地方政府规章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按程 序办理;涉及省级部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的,督促制定部门限期修改或废止。文件修改或废止工作原则上 在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完成,未如期完成的,需正式说明情况并明 确完成期限。市县两级清理工作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二)开展市场准入壁垒线索征集。 清理整治行动通过多种渠道征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要求、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等各类 问题线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发 展改革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1. 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线索征集渠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建言献策”版块建立“有违全国统一大 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征集”专栏,社会公众可选择专栏中的“妨碍 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问题”类别,留言反映市场 准入壁垒有关问题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一对问题线索进行 核实处理,对线索反映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线索征集网址: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tydscjx/) 2. 发布征集公告。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APP 和小程序发布《市场准入壁垒清
理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公告》(见附件2),并在各级地方政 府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张贴,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 3. 畅通信访渠道。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畅通市场准入壁垒清 理整治行动信访渠道,明确信访件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 箱等信访途径,并向社会公开。 4. 线索征集渠道下沉。鼓励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商务、市 场监管等部门主动组织辖区内问题线索公开征集,确保清理整治 全面细致。 (三)扎实推动核实整改。 1. 归口建立省级市场准入壁垒台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 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开征集、自查自纠、上级转办等渠 道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市县两级自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由 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由省级发展改 革委归口建立全省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工作台账。 2. 分级开展线索核实整改。涉省级部门的问题线索,由省 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时整改。涉 地市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地市级发 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核实整改。涉区县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区县组织 核实整改。核实整改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报送。
3. 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对于成因复杂、经营主体反映强烈、 社会关注度高、整改难度较大或久拖不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国家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 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的,进 行通报约谈,重点督办。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 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报送的问题 线索核实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筛选后,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 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监测范围。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并按期完成 整改的,对相关地方予以表扬,有关案例情况按不点名方式通报。 (四)加强部门协同。 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市场准入事项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 指导,积极配合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按照现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要求,更新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五)强化媒体监督。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全程向社会公开,及时通过新闻 媒体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邀请新华社全程参与宣传报道和舆论 监督,建立线索共享、案例同查、典型共报、经验同推工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与新华社国内新闻编辑部共同牵头推进 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新华社国内分社联合成立工作专班。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征集的问题线索及核实整改情况,实时同步
本省新华社国内分社。新华社各国内分社确定专人负责与各省份 发展改革委对接,将采访调研中了解的舆情信息、市场反馈、群 众举报等与各省份发展改革委共享,双方共同研判。对发现的突 出问题、共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和工 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为期半年,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向省级人民 政府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清理整治结束后,市场准入壁 垒核实、整改、清理等工作转为常态化机制。请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及典型案例 排查报送工作,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附件:1.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情形 2.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4 月23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
附件2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问题线索征集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 年4 月至10 月 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 (二)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 (三)行业壁垒造成准入规则不平等; (四)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不敢进行审批; (五)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 (六)审批权下放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 (七)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 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 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十)准入要求设置矛盾,互为前置条件; (十一)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经营风险; (十二)准入标准过高、审批流程过长; (十三)无故拖延审批或已经获得审批但政府拒绝办理其他相
关手续;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 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十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情形。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问题线索,可通过以下渠 道反映,相关情况需实事求是、有具体细节。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 题线索征集”专栏: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tydscjx/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清理整治工作联系方式: 1.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10-55590681 收件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 号院 电子邮箱:tigaichu@fgw.beijing.gov.cn 2.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2-23142130 收件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 号国投大厦体改处 电子邮箱:sfzggwtgc@tj.gov.cn 3.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311-88600526 收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55 号体改处 电子邮箱:hbsfgwtgc@hbdrc.gov.cn 4.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351-3119060 收件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129 号A 座省发展改革委体 改处 电子邮箱:sxsfgwggc@163.com 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471-6659036、6659082 收件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 厦B 座 电子邮箱:nmgfgwtgc@163.com 6.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4-86907038 收件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 号省发展改革委 体改处 电子邮箱:lnfgwggc@126.com 7.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431-88904667 收件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 号 电子邮箱:jlssczr@163.com
8.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451-82629078 收件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 号 电子邮箱:hljfgwtgcsczr@163.com 9.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1-63596761 收件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 号市发展改革委 电子邮箱:fgwggc@fgw.shanghai.gov.cn 10.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5-83390149 收件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 号鸿瑞大厦1 号楼,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收(备注: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 治专项行动),邮编210036 电子邮箱:jsfgw2025@163.com 11.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571-85118606 收件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 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电子邮箱:zjsfzggw@163.com 12.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551-62602311 收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省行政中心一号楼省发展改革委 电子邮箱:fgwggb@126.com
13.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591-87063542 收件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 号 电子邮箱:fgwtgc@fujian.gov.cn 14.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791-88915375 收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 号省行政中心西 5 栋302 室 电子邮箱:szxb@drc.jiangxi.gov.cn 15.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531-51783035 收件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 号山东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体改处 电子邮箱:tgc_sdfgw@shandong.cn 16.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371-69691157 收件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 号 电子邮箱:hnsfgwtgb@163.com 17.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7-87831087 收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7 号 电子邮箱:hubeiTG2022@163.com
18.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731-89991036 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 号省发展改革委改革处 电子邮箱:fgwggc@hunan.gov.cn 1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0-83138633 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 号省政府大院5 号楼 1220 室 电子邮箱:fgw_tgc@gd.gov.cn 20. 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771-2328760 收件地址: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 号发展大厦东楼 (体制改革综合处) 电子邮箱:gxfgtgc@gxi.gov.cn 21.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898-65230841 收件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 号省政府八楼海南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电子邮箱:tgc_fgw@hainan.gov.cn 22.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3-67575000 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 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体改处) 电子邮箱:cqtcb5970@163.com 23.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8-86705818 收件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 号 电子邮箱:scstgc@163.com 24.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851-85257579 收件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盘江集团A 座 电子邮箱:gzsfgwjjtzggc@163.com 25.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871-63113874、63119712 收件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84 号云南省发展改 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处 云南省市场准入服务平台:https://yndrc.yn.gov.cn/sczr/ 26.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891-6340987 收件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东路22 号(西藏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子邮箱:xizangfgwzhc@163.com 27.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9-63913387
收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8 号楼陕西省发展改 革委(体改处) 电子邮箱:fgwtgc@shaanxi.gov.cn 28.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31-8929149 收件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 号 电子邮箱:jjtzggzhc912@163.com 29.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71-6318705 收件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 号 电子邮箱:qhyshj@163.com 30.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51-8301987 收件地址: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 号(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处) 电子邮箱:nxfgwtzggc@163.com 31.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91-2810105、2329107(传真) 收件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集中办公区5 号楼 电子邮箱:qlxd@xjdrc.gov.cn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91-2899449 收件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6 号 电子邮箱:btzcfgc@163.com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
附件1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情形 一、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 国务院已取消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些 地方仍在审批。如,某地反映机动车维修经营已经改为备案制,但 部分县还在进行审批。再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 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但某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中 仍然规定,施工图设计要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二、审批依据法律效力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 条、第100 条规定,下位法 不得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 条、第16 条、第17 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或规定权限、适用情形作出严格规 定,如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 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级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设定行政许可的负面清单。部分地方政府审批依据仅为有关部门制 定的规章或本系统内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及时废止。
三、行业壁垒造成准入规则不平等 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的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 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竞争。一些重 点行业国有企业滥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有意抬高或设置不合理准 入门槛,导致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如,某重点行业企业在配件采购 过程中长期选择特定几家供应商,导致相关配件价格连年上涨,而 其他企业无法进入。 四、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不敢进行审批 在一些风险易发高发行业或领域,虽已有相关监管规则,但由 于监管难度较大或监管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而不敢审批。 五、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变更或增设审批条件 一些地方违规扩大审查内容或审批服务事项适用范围,变相设 立或实施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如,国务院 某行政法规仅针对某行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设置审批程序,但某地 将行政审批范围扩大到该行业相关设备的制造、销售。 六、审批权下放形成区域间市场壁垒 一些事项审批权下放地方,却造成跨区域经营需多地多次审 批,且各地审批标准不尽一致。 七、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 部分地区为保护本地企业发展,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增 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如,一些地方政府将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经 营主体、投资建厂等作为准入条件,部分省市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
中,针对外省企业和产品,设置明显高于本地产品的资质要求、技 术标准,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人为增加外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难 度。再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各地区在市场准入上给予外地建筑 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通过本地 业绩要求、信用等级等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阻碍外地企业进入本 地市场。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 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部分地区不落实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要求,对外资企业设置 不合理差别待遇。如,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 的限制性措施。又如,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 斥或歧视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 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再如,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 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等 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暂无统一规范的审批监管措施,不少地方索 性不予审批,但也不落实“非禁即入”。如,一些地方出于减少风 险的考虑,对新业态新领域完全照搬传统监管模式,对市场主体申 请的新业态经营许可抱有“不鼓励、不审批”态度,造成企业注册 难、经营难。 十、准入要求设置矛盾,互为前置条件
近年来,各地破除了很多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但地方反 映,此类事项在具体审批过程中依然存在。如,某地反映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事项,在市场监管和邮政部门审核过程中互为前置条件, 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再如,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 仍有不少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获得一项行政审批的前提条件是已取 得其他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如果没有通过其他部门的审批,则不能 获得本部门的行政审批。 十一、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不清晰不透明加大经营风险 一些地方承诺制审批事项缺乏公开透明的核准标准和审批要 求,给企业准入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如,某地反映有 企业按照告知承诺制投资农药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 经营手续遇到困难,有关部门不予审批,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十二、准入标准过高、审批流程过长 一些市场准入事项审批权在地方,市场准入标准较高,地方相 关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缺乏,导致审批难、流程长。如,某地企业反 映,室内装修建筑工程许可证、二次装修消防验收等与消防相关的 审批难、验收流程长、成本高,影响企业按期开业经营,甚至个别 地区已出现宁愿交罚款代替许可证办理的乱象。 十三、无故拖延审批或已经获得审批但政府拒绝办理其他相关 手续 一些地方准入监管规定具有较大随意性,导致审批部门对经营 主体行使监管权时具有较大裁量空间,即使项目已经获得审批,审
批部门仍有可能拒绝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某地企业反映, 有的地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设立,县(区)相关行政审批流程走完 后,乡镇(街道)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不仅导致企业准 入难,更让前期投资“打水漂”。再如,一些地方对经营主体资金 实力、股权比例、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准入监管时松时 紧。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 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要 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已对违 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连续开展七次排查清理,并对七批典型案 例进行了通报。各地如有与已通报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及其他违背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情况,应一并清理。 十五、其他违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