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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25号)

监管2025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25 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提升电网企业接入和服务水平,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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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 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5〕25 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 贯彻实施能源法,规范电网设施公平开放行为,提升电网企 业接入和服务水平,根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 发监管规〔2021〕49 号)、《2025 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 单》(国能发监管〔2025〕4 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江苏、 陕西等19 个省(区、市)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围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积极稳妥推进 “双碳”目标,加强能源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开展电网 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聚焦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各 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流程和时限 执行情况、信息公开与报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 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提升接入电

网服务水平,保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新型电力系 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 青海、宁夏等19 个省(区、市)电网企业。监管项目并网 时间原则上为2025 年3 月底前。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四)《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 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函〔2022〕39 号); (六)《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 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 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 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 (九)《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49 号);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 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 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1〕445 号); (十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 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 号); (十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 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 号); (十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 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 号); (十五)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四、监管内容 (一)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及回购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配套送出 工程、电网侧变电站内间隔及主变投资建设情况;电网企业 在提供接入服务过程中是否违规收取服务费、改造费等情 况;电网企业对新能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接网工 程回购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推进回购工作开展情况、接网工 程项目手续合规性、电源企业出售意愿等);新能源等各类 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规划建设进度是否相互协调等。 (二)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 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接入电网的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 源和储能等各类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 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源等项目业主的接入申请;电网企 业是否拒绝向电源等项目业主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 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各类项目业主出具有 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电源等项目业主有关接网协议 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常规电源、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储 能等各类项目接入服务保障情况;电网企业在提供并网接入 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 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三)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 重点监管申请公平开放服务的电网互联项目是否符合 规定条件;电网企业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电网互 联提出方的接入申请;电网企业是否拒绝向电网互联提出方 提供接入本电网须知晓的必要信息;电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 限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出具有关书面回复意见;电网企业与 电网互联提出方有关联网协议签订情况;电网企业对地方独 立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并网互联服务保障情况;电 网企业在提供电网互联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别对待情况; 电网企业是否不规范受理、违规设置技术壁垒、违规收费等。 (四)电网企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平开放服务工作制度;相 关工作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相关工作制 度具体落实情况等。

(五)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 重点监管电网企业是否建立公开电网公平开放服务相 关信息的工作制度;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建 立信息报送的相关工作制度;是否按时报送季度电网公平开 放情况及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等。 五、监管进度安排 本次综合监管工作分四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3 月)。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专项监 管工作通知,启动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及日常监管情况,组织辖区内 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4 月)。省级电网企业严格对照《电 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文件,开展自查自纠,于4 月 30 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属地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 网和内蒙古电力公司总部要组织所属区域省级电网公司全 面做好自查自纠,并形成总部层面自查报告,于4 月30 日 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自查基本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自查问题已采取的改进 措施、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三)现场监管(5 月至6 月)。各派出机构组成工作 组赴辖区内电网企业,采取监管座谈、查阅资料、查看系统、 问询笔录、核查账簿、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管。现场 监管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场主体开展延伸 监管,充分核实、验证有关情况。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

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的地区,现场监管纳入综合监管工 作一并开展。 (四)问题处置(7 月至9 月)。各派出机构根据企业 自查发现问题和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编制监管工作总结,并于7 月30 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市场 监管司。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系统梳理各地专项监 管工作情况,形成专项监管报告。对于其中涉及国家电网、 南方电网总部的问题,将视情组织延伸至相关单位进一步核 实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 工作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一 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障市场 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 识,充分认识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监管要求 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按 照专项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相关核实工 作,并协助相关派出机构开展现场监管,指派专人负责与工 作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 对于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举一反 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派出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

〔2024〕54 号)规定,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 担,并鼓励运用数字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严格 遵守廉政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 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专 项监管工作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 联系电话:010-81929576 国家能源局 2025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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