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文件
西北监能市场〔2025〕36号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
《西北区域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国网陕西省、宁夏、新疆电力有
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甘肃省电力公司,各电力交易中心、发
电企业、抽水蓄能电站及相关经营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西北区域抽水蓄能电站移峰填谷、灵活调节
作用,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促进新能源消纳,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关于进一
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
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 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要求,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甘肃
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编制形成《西北区域抽水蓄能电
站参与跨省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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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惠渊 029-8100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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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寵源局西北避瞀局
2025年5月9泊
西北区域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跨省
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西北区域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 抽蓄电站)移峰填谷、灵活调节作用,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 置,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依据《电 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2024年第20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 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 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 和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容量电费在西北多个省份分摊的抽 蓄电站参与跨省或跨调度控制区的电力交易。抽蓄电站容量电
费分摊的省份为抽蓄电站权益省,对应的权益抽水电量、权益 上网电量按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明确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确定。 第三条 按照公平开放、权益优先、资源共享、灵活高效 的原则,形成以“中长期为主、辅助服务为辅、短期互济补充” 的抽蓄电站参与跨省或跨调度控制区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实现 抽蓄电站灵活调用和调节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西北能源监管
局)会同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甘肃能源监管 办)、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管办), 以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参与抽蓄电站跨省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西北
区域发电企业、抽蓄电站等经营主体,电网企业以及市场运营 机构。 抽蓄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 参与电力交易。抽蓄电站抽水时视为批发用户,抽水电量不承 担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发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参加跨 省交易时,上网电价叠加送出省输电价和国网西北分部输电价
及线损折价。 第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
构。 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六部(以下 简称京交六部)和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级电力 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国网西北分部调度控制中心和国 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七条 京交六部负责组织抽蓄电站跨省电力交易,并负 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编制交易计划等。各省级电力交易机
构配合京交六部做好市场准入、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 露等相关工作,向京交六部提供支撑交易组织、交易结算等的 相关数据。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保障交易执行,运营辅助服务市场,编 制调度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实施抽蓄电站跨省电力 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企业会同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并确认抽水和发电需求。 市场成员的其他职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八条 抽蓄电站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包含多年、年、 多月、月、月内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 第九条 在开展中长期交易时,同步组织抽水交易和发电 交易两笔交易,构成一个抽水、发电交易组合对。 交易组合对在交易组织、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 等环节中应协同一致(抽蓄电站上、下游水库特殊运用除外)。 第十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用电峰谷特 征和发电分时特性,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交易周期内抽水交易 和发电交易的交易组合对对应的24点电力-价格曲线。 电力调度机构将电网运行约束提供相关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抽蓄电站抽水和发电运行工况开展多 省份的抽蓄电站交易曲线和电价撮合,形成多省份优化后的汇
总分时段交易曲线。 当多个省份分时段交易曲线难以协调一致时,考虑到抽蓄 电站抽水和发电工况的单一性,参照西北电网净负荷曲线的特 征划分为峰、谷、平三个交易时段(峰段:7:00-9:00、 18:00-22:00;谷段:10:00-16:00;平段:其余时段)开展交 易,抽蓄电站以批发用户方式优先参与谷段交易,抽蓄电站以 发电企业方式优先参与峰段和平段交易。
第十一条 抽蓄电站抽水电量由市场化交易形成或由电网 企业提供,发电上网电量由市场化交易形成或由电网企业收 购。发电企业按照所在省(区)规则或规定参与抽蓄电站跨省
交易及电量分摊。 第十二条 抽水和发电交易价格采用固定价格模式和市场
协商模式两种方式。 (一)固定价格模式 抽蓄电站杈益省抽水购电电价为抽蓄电站权益省燃煤发 电基准价的0.75倍。抽蓄电站权益省发电上网电价为抽蓄电
站权益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二)市场化模式 抽蓄电站的抽水购电电价和发电上网电价由抽蓄电站、发 电企业、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十三条 抽蓄电站通过市场化模式形成抽水和发电的交 易曲线和电价时,交易方式分为单向挂牌交易和单向竞价交
易。
(一)单向挂牌交易 在规定的交易时限内,购电方或者售电方提出购、售电要 约,包括购(售)电量和购(售)电价格,另外一方在规定时 间内摘牌,成交价格为挂牌价。 (二)单向竞价交易 在规定的交易时限内,抽蓄电站提交购电或售电信息,包 括电量、价格、电力曲线等,报量报价参与分时段集中竞价交 易,采用边际电价法对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报价由低到高或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直至满足权益抽水电量或权益发电电量需求 或出清至最后一个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对应边际价格为该时 段的抽水电量或发电电量出清价格。 第十四条 年度(多年)和月度(多月)交易。抽蓄电站 权益省的权益抽水和发电交易主要在年度(多年)和月度(多 月)中长期市场开展。交易周期内,抽蓄电站权益省在电力交 易平合提交权益交易需求,经交易撮合,形成抽水、发电交易 组合对。 第十五条 月度、月内中长期兜底交易。当抽蓄电站的权 益抽水电量需求无法通过发电侧市场化交易满足时,在月度、 月内中长期市场,可由电网企业代理省(区)内发电企业,开 展跨省抽水兜底交易,同步组织跨省发电兜底交易,形成交易 组合对。兜底交易的分摊或分享按照相关省份的规则或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月内富余电量交易。在月内市场,当组织完月
内中长期兜底交易之外,抽蓄电站仍有剩余调节容量,发电企 业或电网企业代理省(区)内发电企业可与抽蓄电站开展抽蓄 电站富余抽水电量交易,同步组织富余发电电量交易。抽水和 发电交易可在不同省份开展,交易原则和交易方式不变。月内 富余电量交易通过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方式开展,优先采用市 场化模式。
第十七条 抽水和发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经合同转出方 和转入方协商一致,可开展权益抽水电量合同转让交易或权益 发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原合同购电方或售电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转让分时 段电量、电价等要素,可约定转让需求、谅解协议等补充条款, 由合同受让方进行确认。 合同转让价差收益经转出方和转入方协商一致确定,因合 同转让造成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变化产生的容量电费价差损
益费用依据所在省份规则或规定传导分摊。 第十八条 各类交易应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电力交易机构将预出清结果汇总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 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安全校核后若未通过,电力交易机构 按相关规定的交易优先级进行调减,直至安全校核通过。涉及 调減的交易,预出清结果基础上按照抽水交易和发电交易组合
对等比例调减。 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将成交结果向相关 经营主体公布。其中,成交价格为出清价格,成交电量为安全
校核通过的电量,成交曲线为安全校核通过的分时段交易曲
线。 第二十条 在中长期交易的基础上,抽蓄电站可参与电力 辅助服务市场,具体按照《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 改能源规〔2025〕411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 监管规〔2021〕61号)、《西北区域备用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西北监能市场〔2023〕60号)、《西北区域省间调峰辅助服务
市场运营规则》(西北监能市场〔2020〕8号)等规定执行。若 相关规则有修订,按最新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中长期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均未达成交易 合同,在日前、日内和实时市场存在电力供应保障、电网安全 稳定运行等需求,且抽蓄电站具有剩余调节容量时,电力调度
机构可根据多省(区)容量电费分摊比例,通过区域内省间短 期互济方式,安排抽水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更新省间联络 线计划。 短期互济执行电量暂用固定价格模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 计量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京交六部负责出具抽蓄电站参与跨省或跨调 度控制区交易的结算依据。国网西北分部负责开展跨省或跨调
度控制区电费结算。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按照对应结 算规则对所在省(区)抽水电量和上网电量开展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结算工作遵循日清分、月结算方式,以抽蓄 电站用电侧计量点电量为用电电量、上网侧计量点电量为发电 电量,分解各类型交易成分结算,电量不滚动调整。 第二十四条 抽蓄电站的跨省交易抽水电量和发电电量, 以调度执行结果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抽蓄电站权益省电力现货市场未正式运行 时,偏差电量由抽蓄电站权益省采用固定价格模式结算,并确 定偏差电费的疏导方式。 抽蓄电站权益省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如果省级电力 现货市场规则中明确抽蓄电站交易的偏差电量结算方式,按其 规则执行。如果未明确,则按照固定价格模式结算并疏导偏差
电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抽蓄电站参与西北跨省电 力交易信息披露的实施。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以电力交易平台为基础,制 定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并为其他市场成员提供
信息披露条件。 各市场成员根据《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规定, 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半年应将抽蓄电站参与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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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综合处2025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