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 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 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 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 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 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 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 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后,与省级电网、 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正式输电价格或进行校核。 第五条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
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 原则合理分摊。 同一专项工程的投资、运维等由电网企业所属多家单位承担 的,相关单位应对其专项工程业务的资产、成本、收入建立单独账 户,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资 料: 1.核定临时价格前,提供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核准批复文件、 可研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意见、工程性质与功能、设计施工图评审意 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资料,输电价格测算申报数据及有关情况。 2.核定正式价格前,提供竣工决算报告,投运以来资产、运维 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及有 关情况,与核定临时价格时相关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3.工程经营期内,每年6 月底之前提供上一年度工程资产、运 维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线损收益分享、省间电力现货 市场交易涉及的相关路径价格电量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 及有关情况;在每个校核期满后3 个月内,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数 据及有关情况。
第二章输电价格形式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
第八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即以弥 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 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 目标,核定工程输电价格。具体如下: 年净现金流=年现金流入-年现金流出 其中:年现金流出=资本金投入+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支出+ 运行维护费+税金及附加 年现金流入为实现累计净现金流折现值为零的年均收入水平, 在经营期最后一年包括固定资产残值收入。 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 第九条输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输电价格(含增值税)=年均收入/(设计输电量×(1-定价线损 率)) 直流输电工程设计输电量=设计利用小时×额定容量 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文件 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 小时计算。 交流专项工程年输电量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 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按照电源点年设计上网电量计算。 定价线损率,核定临时价格时按照专项工程可研设计线损率确 定;核定正式价格时,参照设计线损率和前3 年(不足3 年的按实 际运行年)实际平均线损率确定。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运营单位为维
持工程正常运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 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运营单位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包括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 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运营单位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 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运营单位从事专项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职工发 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及临 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除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以外的费 用。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费按以下方法审核确定。 (一)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 值核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 高的可分期分摊。 (二)人工费,工资水平(含津补贴)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 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 定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 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 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 的比例确定。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如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 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其他运营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 核定。 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 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 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 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 年摊销。 第十二条核定正式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工程投资和资本金,分别按照成本监审确定的工程竣工 决算金额、实际投入资本金确定。 (二)经营期限按35 年计算。折旧费按照经营期限、成本监 审确定的工程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三)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不超过5%核定。 (四)利息支出,根据贷款额、还贷期限和贷款利率计算。其 中贷款额在不超过工程竣工决算金额扣除实际投入资本金的基础 上据实核定,还贷期限按25 年计算,贷款利率参考电网企业集团
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集团合 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高于核价时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 利率核定;如平均融资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 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五)运行维护费率,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 运行维护费除以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 (六)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核定临时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参照第十二条规定 和以下方法确定: (一)工程投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 施工图预算投资确认比核准投资减少的,按施工图预算投资确定。 资本金按照工程投资的20%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根据工程投资考虑 增值税抵扣因素确定。 (二)贷款利率参照最近一次省级电网、区域电网成本监审中 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确定。运行维护费率按2%确定。 第十四条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 专项工程,可按照上述方法统一核定输电价格。 第十五条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参照省 级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十六条对于跨省跨区专项(配套)工程性质、功能认定, 以及交流专项工程配套电源点设计上网电量确定有争议的,以国家
能源局出具意见为准。
第三章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 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 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 下,电网企业为提高工程利用效率临时增加电量输送的,增送电量 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执行上述价格的通知、 情况等,纳入年度信息报送范围。 第十八条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 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 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 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我委 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后,对跨省 跨区专项工程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并对专项 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 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 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严 重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
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 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 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 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 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 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 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 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 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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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 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 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 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 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 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
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 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 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 化、透明度。 第四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 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 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 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线 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 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 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 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 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预 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
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 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 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 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 进行申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 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 人工费) 第十一条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 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 收取。
第十二条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 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 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 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 算送(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 +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 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额-实际平均 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 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 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量)或者Σ区域内各省级电 网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 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 密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 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 R3=1-R1-R2 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R3 为负时,R3 取0,相
应R2=1-R1。 第十三条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 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资 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 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 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确 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单 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京津 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 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 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 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 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 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
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 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 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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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 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5〕149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 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 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输配电环 节价格监管制度,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研究制定了《输配 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 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 定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 年1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