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目 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总体要求............................................................................7
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7
第二节建设路径............................................................................7
第三节运行要求............................................................................8
第三章市场成员..........................................................................11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11
第二节准入与退出......................................................................15
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16
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 18
第一节市场构成..........................................................................18
第二节价格机制..........................................................................18
第三节市场限价..........................................................................20
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 22
第一节市场准备..........................................................................22
第二节市场运营..........................................................................23
第三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24
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25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25
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6
第七章计量..................................................................................27
第一节计量要求..........................................................................27
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27
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28
第八章市场结算..........................................................................31
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31
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31
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33
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37
第五节结算查询及调整..............................................................38
第六节违约处理..........................................................................39
第九章风险防控..........................................................................40
第一节基本要求..........................................................................40
第二节风险分类..........................................................................40
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41
第十章市场干预..........................................................................4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42
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43
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44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45
第十二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46
第十三章附则..............................................................................49
附件名词解释..............................................................................50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 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 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电力现货市场通过竞 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 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 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 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 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 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 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第四条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 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 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五条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 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引导电力长期规划和投资,促进电力系统 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第七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 经济高效、稳步协同、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节建设路径
第八条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 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 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 第九条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 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 (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 易曲线和交易价格。 (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 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 场联合出清。 (四)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五)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 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 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 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 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照现 货价格结算,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 偏差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七)省间市场逐步引入其他经营主体,放开各类发电企业、 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兼顾送受端利益,加强省间市场与省 (区、市)/区域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 第十条电力现货市场中远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持续完善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机制,通过市场 时空价格信号实现源网荷储各环节灵活互动、高效衔接,促进保障 电力供应安全充裕。 (二)推动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退出、交易品种、交易时序、 交易执行结算等规则体系和技术标准,加强国家市场、省(区、市) /区域电力市场间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 (三)不断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扩大新型经营主 体参与交易范围,形成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的市场环境。
第三节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现货市场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和正式运行,启动相关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按各省(区、市)/区域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市场运行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模拟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模拟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功能符合要求,通过市场运营机构内部系统测试;市场运营人员和 经营主体经过相关培训,能够准确理解规则,掌握技术支持系统使 用方法;关键市场参数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 (二)模拟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组织经营主体参与现 货市场申报,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适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生产调度;根据模拟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 支持系统进行完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模拟试运行分 析报告,并向市场成员公开;初步开展结算分析,测算对市场成员 的影响。 第十三条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 如下: (一)启动结算试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结算试运行 工作方案及规则向经营主体征求意见,并公开发布;技术支持系统 通过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能够连续多日按照规 则出清并为形成调度计划提供依据;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发 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成员的业务流程基本理顺;关键市场参数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按照明确的原则确定;市场应急处置预案完备并经过演练。 (二)结算试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 行生产调度并结算;检验技术支持系统市场出清等有关功能;根据 结算试运行情况对市场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完 善,对关键流程进行记录备查;形成结算试运行分析报告,向市场 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 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的启动条件和工作内容如 下: (一)启动正式运行时,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现货市场规则 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建立; 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第三方校验并向经营主体公开校验报告;市 场成员具备符合条件的人员、场所,市场成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实现 制度化、程序化。 (二)正式运行工作内容至少应包括:按照规则连续不间断运 行现货市场,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正常运转,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 调度生产并结算,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干预、争议处理, 实施市场监管和市场监测,具备开展现货市场体系第三方校验的条 件。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三章市场成员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交易,签订和履行电 力交易合同,按规定参与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 出异议。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 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 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 (四)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 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 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 交易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其中参与批发电能量交易的用户,可以按照规则进行跨省 跨区购电和省内购电。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 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等。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三)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获得电力交易和输配电服 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遵守电力需求侧管理等 相关规定,提供承诺的需求响应服务。 (五)按规定支付电费,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 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则参与跨省跨区、省内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 易,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 义务。 (二)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合 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 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 务。 (三)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 (四)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 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 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条 件。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变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 设。 (三)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相关配套系统,服从电力 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场 运营机构提供支撑现货市场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 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七)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 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 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 线。 (八)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电力现货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 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二)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三)按规则建设、运行和维护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 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互,承担保 密义务。 (五)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开展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履行相应市场风险防范职责,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干预,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向经营主体提供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 务。 (二)负责中长期交易组织及合同管理,负责现货交易申报和 信息发布。 (三)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四)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系统。 (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 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 经营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现货市场交 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及时开放数据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接口。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记录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 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 预,防控市场风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 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 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 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现货市场。 第二十三条 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允许退 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一)经营主体宣告破产、退役,不再发电或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经 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 (三)因电网网架结构调整,导致经营主体的发用电物理属性 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 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注销等情况)。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 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 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暂停交易,且 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 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 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电力 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电力交 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经营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电力交易机 构及时向社会发布经营主体注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信息经公 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重新发布相关经营主体注册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因故需要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出市场退出申请,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注销其市场注册信息并退出 市场。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一节市场构成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 场。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构成。 (一)日前市场。市场运营机构按日组织日前市场,根据经营 主体日前交易申报,在考虑电网运行和物理约束的前提下,满足日 前市场负荷需求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日前市 场集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结果。加快推动日前市场以市场化 用户申报曲线叠加非市场化用户预测曲线为依据开展集中优化出 清。如不开展日前市场,可选择开展日前预出清,日前预出清结果 不作为结算依据,仅向经营主体披露。 (二)日内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 和最新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以满足 系统平衡要求。 (三)实时市场。实时市场中,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经 营主体申报,在机组组合基本确定的基础上,考虑电网实际运行状 态和物理约束,满足超短期负荷预测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 为目标,进行实时市场出清,形成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十条 可靠性机组组合是日前市场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系 统运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机组组合根据发电侧报价、可再生能源出 力预测、省间送受电计划和系统负荷预测等,确定需要启停的机组。
第二节价格机制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三十一条 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情况,选择节点边际电 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 (一)节点边际电价包含电能量分量和阻塞分量。对于电网阻 塞程度较为严重、输电能力受限的地区,宜采用节点边际电价机制。 (二)当电网存在输电阻塞时,可按阻塞断面将市场分成几个 不同的分区,并以各分区内边际价格作为该分区电价。对于存在明 显阻塞断面的地区,宜采用分区边际电价机制。 (三)现货市场出清时,以市场内统一边际价格作为系统电价 的,可不区分节点或价区。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主体具有报价权和参与定价权。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用户在现货市场中不申报价格。经营主体不能参与定价的情 况有: (一)机组已达到最大爬坡能力。 (二)机组因自身原因,出力必须维持在某一固定水平。 (三)机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电厂水位控制或下游综合利用 需要,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低于该水平的部分不能参与定价。 (四)机组正处于从并网到最小技术出力水平,或从最小技术 出力水平到解列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发电侧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 成。 第三十四条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侧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 成。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率等以政府 核定水平为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 式进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区电价或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可 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第三节市场限价
第三十七条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 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 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 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 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 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 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第三十九条 市场限价应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 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按规则规定 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市场限价应与市场建设相适应,并加强不同交易品 种市场限价的协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地区,市场限价应考虑机组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固定成本回收。 (二)随着交易接近交割时间,市场价格上限应依次递增或持 平。 第四十一条 现货市场限价规则、价格干预规则等管制性价格 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规 则,并在当地市场规则中体现。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市场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参加省(区、市)/区域市场的成员,应分别遵 守所参加市场的市场规则,按照所参加市场的规则和交易结果承担 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机组)按要求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 供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的参数。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预测代理购电用户分时段用电量 及居民、农业用电量和典型曲线,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主体申报前,电力调度机构开展运行日分 时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 第四十六条 各省(区、市)/区域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 系统正、负备用要求。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需满足运行日的系统备用 要求,特殊时期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调整备用 值,并向经营主体披露调整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和 检修计划,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状态,确定运行日的发、输变电设备 检修和投运计划。 第四十八条 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包括输变电设备极限功率、断 面极限功率、发电机组(群)必开必停约束、发电机组(群)出力 上下限约束等。 第四十九条 现货市场每日连续运行,经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申报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者均默认采用 缺省值作为申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关键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市场运营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综合考虑省间中长期合同约定曲 线、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省间现货市场日前交易结果等因素,确定 跨省跨区联络线计划,作为送受两端市场的初始条件。 第五十二条 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上级电 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省间交易结果形成的联络线计划,进行信息发 布。电力调度机构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以已发布的信息作为市 场优化边界条件,将用户侧申报电量或调度负荷预测作为需求,集 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市场出清结果。 第五十三条 开展现货市场但未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市场运 营机构可依据已发布的送受电曲线、经营主体申报信息和次日负荷 预测,形成省(区、市)/区域日前预出清结果。 第五十四条 开展日内市场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日前机组 组合为基础,根据日内运行情况和相关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 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具备条件的地区,经营主体可在规定时间 前调整报价。 第五十五条 开展实时市场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最新的 电力负荷预测、联络线计划和系统约束条件等,以社会福利最大为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目标进行出清。 第五十六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结合各地机组启动成本、变动成本(含空载成本)和固定成 本等变化趋势,及时开展成本调查,明确各类型机组成本。
第三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
第五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规则及时向经营主体发布 对应出清结果,当出清结果缺失或错误时,应根据规则及时补发或 更正,并进行情况说明。 (一)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日前正式出清结果应包含机组组 合及机组出力曲线、分时价格。未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日前预出 清结果应包含机组组合及机组出力曲线等。 (二)日前市场出清(或日前预出清)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规定时间内下达调度计划(含机组组合)。 (三)运行日内,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发布省(区、市)/区域 市场日内出清结果和实时出清结果,包含机组组合及机组出力曲 线、分时价格。 (四)实时运行中,如发生场外调度或市场干预,电力调度机 构应记录事件经过、计划调整情况等,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协商或 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 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第五十九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优化中 长期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 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 第六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 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交易 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 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并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 分时段用电量,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 购电,形成分时合同。 第六十二条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的偏差电量应按照现货市 场价格结算。 第六十三条 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 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四条 现货市场起步阶段,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现货市场可单独出清;具备条件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 货市场联合出清。 第六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 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 服务品种。 第六十六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七条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 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 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 市场的地区,要做好市场限价、市场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等与容量 补偿机制的衔接。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七章计量
第一节计量要求
第六十八条 计量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性、 溯源性、及时性,确保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安全可靠,维护市场成员 合法权益,为电力现货市场规范开展提供计量保证。 第六十九条 发用单元各计量点结算时段电量应通过计量装 置计量或通过数据拟合获得,并考虑变(线)损电量。 (一)若某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需分配给多个单元,则各单元的 电量根据既定方法分配获得。 (二)若某计量点无计量装置,则该点的电量应根据与其相关 联计量点的电量数据计算得出。
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
第七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为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 户计量点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满足电力现货市场对计量 数据的采集频次、成功率和存储等要求。计量装置满足经营主体要 求后,在以后的改造(含更换)过程中不应降低其技术要求。 第七十一条 若计量点配置主、副电表,应当确保主、副电表 型号、规格、准确度相同,且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 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 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十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所有用于交易结 算(含发电企业上网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计量管理。发电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企业配合电网企业完成与本企业有关的交易结算所使用电能计量 装置的技术管理。 第七十三条 电网企业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设置关口电能计 量点,作为交易结算计量点。 (一)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 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后,依法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与交易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 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发电单元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参与市场 的用户需设置接入对应电网的关口计量点,不同电网间需设置关口 计量点。 (三)若某发电单元未安装计量装置,上网电量可通过其他单 元和出线侧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计算获得,且该计算数据满足结算 要求,电量的计算方法应征求经营主体意见。 (四)多个发电侧结算单元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时,结算单 元电量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依法依规设置新型经营主体关口电能计量点。
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
第七十四条 发电单元关口计量点的电量数据通过相关计量 点计量或拟合确定;电力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关口计量点的电 量数据由电网企业根据计量装置或计量电量数据拟合规则确定,并 传输给电力交易机构(售电公司或新型经营主体在电力用户授权下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也可获得该部分数据)。 第七十五条 计量数据应当满足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电 网企业应对各结算时段内计量数据进行校核,保证计量数据准确、 完整。 第七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数据采集、校验、估算的细 则和标准,及时、准确计量其服务区域内经营主体计量装置记录的 分时电量数据(包括拟合数据)。 (一)当计量装置计量时段无法满足结算时段要求时,由计量 数据采集系统进行电量数据拟合。数据拟合可采用插值法、外推法、 样本法等方法,并在市场规则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当自动采集数据不完整时,由电能计量采集管理信息系 统根据拟合规则补全电量数据。 (三)当计量装置故障等问题导致计量表计底码不可用时,电 网企业依据相关拟合规则出具电量更正报告,经相关经营主体确认 后进行电量追退补。 (四)对于计量装置无法满足分时计量的电力用户,应细化其 计量数据拟合方法。 第七十七条 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物理计 量点到产权分界点的变(线)损分配。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结算周期,依据适用于计量装置 及相关经营主体的通用校核规则、个别计量装置特定的校核规则及 任何可用的计量数据,通过系统对计量数据发起自动校核。若计量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数据未通过自动校核,则应对该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记录审核结 果。 第七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 各类经营主体的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将各类经营主体计量数据 (包括拟合计量数据)按结算时序要求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十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经营主体询问及争议,对计量数据 问题进行分类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当计量数据缺失、错误或不可用时,可由相应经 营主体或电网企业提出,并由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确认并出具 报告,电网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数据拟合作为电量追补依据,对 电量电费进行差错退补。 第八十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经营主体计量数据管理,包括原始 分时计量数据、调整和汇总后的电量数据(包括线(变)损调整参 数)、验证和拟合数据的方法、计量数据的调整参数等。计量数据 需按要求保存,数据保存时间应依法依规确定。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八章市场结算
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
第八十三条 现货市场结算,及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结算涉 及现货市场的相关内容适用本章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电能量批发市场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现货市场全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中长期合同电 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结算。 方式二: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 节点/分区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实际电量与中长期 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第八十五条 现货市场可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每日 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 并开展电费结算。 第八十六条 结算时段是指市场进行结算的最小时段,每个结 算时段以市场设计为准。每个结算时段的电费依据相关出清时段的 出清结果计算确定。 第八十七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 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 应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分摊(返 还)方式,明确各方合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
第八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要包括: (一)负责按照规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向各经营主体 单独推送其结算明细和结算依据,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开计算示例和 说明,数据推送应采用数据接口等便于经营主体使用的方式。 (二)负责按规则处理经营主体结算的相关查询。 (三)负责经营主体的履约保函管理,接受电网企业履约保 函、保险的使用申请,要求履约保函、保险的开立单位支付款项, 向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 理记录。 (四)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的结算信息和数据进行涉密 管理。 第八十九条 电网企业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 括: (一)负责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按自然月周期 向经营主体出具结算账单,并按照规定向经营主体收付款。 (二)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的结算信息和数据进行涉密 管理。 (三)负责向发生付款违约的经营主体催缴欠款,对于逾期仍 未全额付款的经营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使 用申请。 第九十条 经营主体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获取、查看其在各历史交易日、各历史结算时段的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结算明细。 (二)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 (四)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五)应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项。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开展 电费结算。
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
第九十一条 省(区、市)/区域内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 边际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 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 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参 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 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 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未运行日前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发电 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之和,结算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公式如下: 发电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上网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 点/分区边际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四)针对不同发电类型,可设计不同的政府授权合约结算公 式。主要区别在于如何规定政府授权合约价格、合约电量曲线以及 合约结算参考点。具体可在相关市场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九十二条 省(区、市)/区域内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 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一,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 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日前全电量电费+实时偏差电量电费+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日前全电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日前市场节点/分区边 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偏差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 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区域, 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其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实时全电量电费+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 实时全电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实时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 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中长期差价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中长期结算 参考点现货电价)] (二)按照本规则第八十四条方式二,运行日前市场的省(区、 市)/区域,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包括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 量电费与实时电能量电费,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日前电能量电费+实 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日前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日前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合约电量)×日前市 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日前市场出清电量)×实时 市场节点/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若未运行日前与日内市场、仅运行实时市场的省(区、市)/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区域时,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为中长期合约电费和实时电能量电 费之和,结算公式如下: 用户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电费+实时电能量电费 中长期合约电费=∑[合约电量×(合约价格+实时市场节点/分 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 实时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合约电量)×实时市场节点 /分区边际电价或统一结算点电价] (三)根据市场构成不同,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可以 由日前市场出清价格或者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第九十三条 日前市场、实时市场阻塞费用为由于阻塞造成的 应付费用与应收费用之差。市场设计中应考虑省内的阻塞费用分配 方式,并明确跨省阻塞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式。阻塞费用可按规则 分配给经营主体,初期可采用分配方式处理阻塞费用,待条件成熟 时,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输电权,由输电权拥有者获取相应的阻 塞收入。
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
第九十四条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 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 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不平衡费用等。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确定结算周期、结算 依据和结算账单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 时间节点和流程,并提前1 个季度公开上述信息。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企业按日获取每个经营主 体的计量数据,计算每个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的月度结算结果,在规 定截止日期前形成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经营主体出 具结算依据,并推送给电网企业。 第九十八条 电网企业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根据结算依据向经 营主体发布结算账单。 第九十九条 用户侧主体应根据其结算账单在规定截止日期 前向电网企业全额支付相关电费。电网企业应根据结算账单在规定 截止日期前向发电侧主体全额支付相关电费。 第一百条 结算账单内容包括结算依据、汇总表及其他适用的 附加项目。向用户侧主体收取电费的结算账单应包括电能量费用、 输配电价、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向发电 侧主体支付电费的结算账单应包括电能量费用(包括现货和中长期 交易的电能量电费)、系统运行费、相关成本补偿费用等。
第五节结算查询及调整
第一百〇一条经营主体对结算明细数据、结算依据计算过程、 结算依据内容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查询或就结算账单问题向电 网企业提出查询的,收到结算查询后,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应 确认和评估查询是否有效,可要求经营主体追加信息,若确认结算 查询有效且需要修改结算依据或结算账单,应按照规则进行调整。 第一百〇二条结算调整应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一)若结算错误影响多个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重新进 行结算计算,并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无法在最近一次 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的,调整金额应在下个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中 记为“结算调整项目”费用。 (二)可根据结算周期内对单个经营主体的影响设定阈值,超 出阈值的,应在下个月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低于 阈值的,可每年定期开展统一结算调整。
第六节违约处理
第一百〇三条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经营主体未能在付款截止日前完成全额付款,电网企 业应及时告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向经营主体发出 违约通知。 (二)当电力交易机构发出违约通知后,电网企业应尽快按照 违约金额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适用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向履约保 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索赔通知及履约保函、保险原件,要求开立 单位支付款项。电网企业向经营主体付款的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收款 及提取到的履约保函、保险金额总和。 (三)电力交易机构向违约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 告知书,同时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做好相关信用记录。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九章风险防控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〇四条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 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〇五条市场运营机构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市场成员应共 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二节风险分类
第一百〇六条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一)电力供需风险,指电力供应与需求大幅波动、超出正常 预测偏差范围,影响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风险。 (二)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或局部地区市场价格持 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风 险。 (三)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风险,指电力系统在运行中承受扰动 时,无法承受住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个可接受的运行工 况,或者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条件不能得到满足的风险。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指支撑电力市场的各类技 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风险,指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击、干扰和破 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中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被破坏的风险。 (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由于经 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响市 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
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
第一百〇七条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运营机构 按照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加强 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 第一百〇八条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 警,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 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 案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 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 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场风险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十章市场干预
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市场干预分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营机构干 预。 第一百一十二条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 责作出市场干预决定,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规 则的执行、价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干预: (一)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 (二)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 重大修改时。 (四)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 响交易结果时。 (五)市场价格达到价格限值且触发管控条件时。 (六)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 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取消市场出清结果、实施发用 电计划管理等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并尽快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当电 网整体、局部发生稳定破坏,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时。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电网运行安全风 险较大时。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无法按照市 场规则进行出清和调度时。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 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并尽快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公布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 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 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场干预期间的干预触发条件、干预规则等 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并在省(区、市)/区域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若干预期间机组总发 电收入低于核定的总发电成本(包含调用停机机组的启动成本), 应按照核定的总发电成本对机组进行结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采用价格管制的方式干预市场时,管制定 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电力稀缺价值以及机组变动成 本等因素,定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更新、调整计算方法,并同步建 立与结算联动的机制。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触发市场干预条件,且市场中止之外的措 施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 (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市场中止决定,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 实施。市场运营机构应立即发布市场中止声明。突发情况时,市场 运营机构可按规定进行市场干预,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由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是否中止市场的决 定并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市场运 营机构按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市场恢复通知应按要求提前向经 营主体发布。 第一百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 门应建立电力市场中止和恢复工作机制并在规则中予以明确。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 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因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发生争议的,可 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 途径解决争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市场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提出争议调解 申请: (一)对于出清价格、结算依据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 在市场运营机构给出查询回复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对于结算凭证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在电网企业 给出结算查询回复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于其他争议,市场成员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年内提 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场成员有义务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 (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 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 业秘密。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十二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一百二十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与市场成员及市场运 营所需相关系统的数据通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通信协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要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 业标准。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有软、硬件模块应采用冗余配 置。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双活运 行系统,实现双套系统互为主备和并列运行,防止遭受严重自然灾 害而导致的系统瘫痪。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 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并具备可维护性、适应性、稳定性, 适应电力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 (五)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须对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注册 管理、数据申报、合同分解与管理、市场出清、调度计划编制、安 全校核、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市场运行监控等运 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 (六)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数据校验功能,支持对规 则配置和生效设置的校验,包括各类分项数据的单一合理性验证、 各种关联数据的相关性验证。 (七)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和数据接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口规范提供数据接口服务,支持市场成员按规定获取相关数据,市 场成员在使用数据接口服务时应满足相关网络安全要求。 (八)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在线监测功能,按有关规 定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 (九)现货结算子系统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系 统功能的维护管理与扩展升级,满足市场全周期全品种结算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三方校验要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投入运行前,应由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开展市场出清软件 的标准算例校验。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第三方校验,确保电力现 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算法模型、市场出清功能和结果与现货市场规 则一致,同时满足出清时效性及实用性的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遵循利益回避原则组织独立第三方开展校验。 第一百二十七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数据交互和管理的要 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互应支持多周期多品种电力 交易全过程业务,相关数据交互应确保流程清晰、数据准确、责任 明晰,可支持市场出清的离线仿真。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数据交互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数据精度应满足电力市场 运行规则要求。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的数据应由市场运营机构、 经营主体和承担计量、资金结算等服务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采 集、提供和核验,并负责数据准确性。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 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23 年10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截至2026 年10 月15 日。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附件 名词解释 1.电力批发市场(Wholesale Electricity Market):发电企业和 电力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通过 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等。 2.电力零售市场(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在批发市场的 基础上,由电力零售商和电力用户自主开展交易的市场。 3.电力现货市场(Electricity Spot Market):通过现货交易平 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 交易活动的总称。 4.中长期交易(Medium and Long-term Transaction):对未来 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周、 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中长期交易合同包括实物合同和财务 合同。 5.安全校核(Power System Security Analysis):对检修计划、 发电计划、市场出清结果和电网运行方式等内容,从电力系统运行 安全角度分析的过程。分析方法包括静态安全分析、暂态稳定分析、 动态稳定分析、电压稳定分析等。 6.辅助服务市场(Ancillary Service Market):为维护电力系 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 用户等提供除正常电能生产、传输、使用之外的电力辅助服务的市 场,包括调频、备用、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市场。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7.节点边际电价(Locational Marginal Price, LMP):现货电 能量交易中,在满足发电侧和输电安全等约束条件下,为满足某一 电气节点增加单位负荷时导致的系统总电能供给成本的增量。 8.分区边际电价(Zonal Marginal Price):当电网存在输电阻 塞时,按阻塞断面将市场分成几个不同的分区(即价区),并以分 区内边际机组的价格作为该分区市场出清价格,即分区边际电价。 9.市场限价(Market Price Cap & Floor):一般分为报价限价 和出清限价等。报价限价指允许经营主体申报的价格范围,出清限 价指市场运行允许出现的价格范围。 10.日前市场(Day-ahead Market):运行日提前一天(D-1 日) 进行的决定运行日(D 日)机组组合状态和发电计划的电能量市场。 11.日内市场(Intra-day Market):运行日(D 日)滚动进行 的决定运行日(D 日)未来数小时调度机组组合状态和发电计划的 电能量市场。 12.实时市场(Real-time Market):运行日(D 日)进行的决定 运行日(D 日)未来5-15 分钟最终调度资源分配状态和计划的电能 量市场。 13.市场注册(Market Registration):指市场交易成员将用于 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市场运营机构并获得 经营主体资格的过程。 14.市场出清(Market Clearing):电力市场根据市场规则通 过竞争确定交易量、价。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15.市场结算(Market Settlement):根据交易结果和市场规则 相关规定,在规定周期内对市场成员参与电能量等市场的有关款项 进行的计算、划拨。 16.阻塞管理(Congestion Management):当市场出清过程中 进行安全校核时,若输电线路潮流超出了安全约束,市场运营机构 需根据一定原则调整发电机组出力,改变输电线路潮流使其符合安 全约束,并且分配调整后产生的盈余或者成本。 17.阻塞费用(Congestion Cost):因潮流阻塞需要系统总购 电费用的增加部分,阻塞费用等于两节点之间的节点价格价差乘以 连接两节点线路的潮流。 18.调频服务(Frequency Regulation Service):电力系统频率 偏离目标频率时,并网主体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功率控制等方式, 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19.备用服务(Reserve Service):为保证电力系统可靠供电, 在调度需求指令下,并网主体通过预留调节能力,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响应调度指令所提供的服务。 20.市场监测(Market Monitoring):对发电企业生产及运行 情况、电网运行状态、用户用电行为等运行情况,以及交易组织、 交易行为等市场运营情况进行监视的行为。 21.履约保函(Prudential Deposit):又称信用保证书,是指 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或企业的请求,向受 益人或企业及第三方(电力交易机构)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 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22.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ion System):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 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包括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 统、电力交易平台等。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2024年8月26日 9:53: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 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 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 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 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 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 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3 年9 月7 日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 scuser iscuser iscuser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 2024年8月26日 9:52:56